民国档案中的盗窃诈骗案:多是小偷小摸行为

核心提示

杜吉善,30岁,因贫困无法度日,窃取同乡苏金山棉衣被两件,盗窃之后迅速将其典当出去,赃款马上消费。这是载于石门地方法院检察处《预审杜吉善窃取一案》中的一段文字。像这样的案件,在民国档案中,还可以找到一些。其实,现在多见的一些案件,如使用丢包计骗取行人钱财,1935年的《商报》就多次通过披露此类案件,提醒市民小心防范。民国时期,有的高明骗子甚至开始利用城市大众传媒为工具,欺诈社会公众。

八十年前的骗术,现在依然可见

1936年7月22日,出版的《正言报》披露了一起在石门市抓获盗窃惯犯的案例:李振声,25岁,北平大兴县人,伙同24岁的陕西榆次县人刘其海,一起结成盗窃团伙。两人曾专门拜师学诈骗技巧,学得“高卖术”(即吃柜台之小绺),长期流窜作案。他们曾在本市商场内偷窃过洋人物品,还有在桥东盗窃煤油的犯罪记录。曾与被石门市警察二分局抓捕的诈骗犯展新贵结伙,在郑州行窃时被警察抓获,经法院审判羁押在看守所。期满释放后,便搭车前来石门市。在街头游荡数日后,屡次找寻目标准备实施盗窃未果。由于本市各商号十分严紧,毫无破绽,不得下手,二人计议欲赴正定行窃。遂于次日下午三时半赶到车站,当平汉铁路第72次列车起动时,两人竟然扒车而上。不料在火车上伺机行窃前,被“军警宪联合稽查处”人员发现,立即将其二人扭下车,偷窃高手就这样再次被抓获。

民国时期,石家庄作为区域性商贸中心,各种商贸交易活动迅速增加,由于社会风气败坏,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财物诈骗犯罪活动明显上升。诈骗活动遍及城乡,诈骗身份五行八作,诈骗手段千奇百怪。这些年存在的骗术,如骗子在城市道路上合伙作案,使用丢包计骗取行人钱财等,在1935年的《商报》上,就曾多次披露,记者们通过一例例案件,提醒市民小心防范。

城市环境催生犯罪温床

八十年前,石家庄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在大机器带动下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城市周边传统经济结构受到冲击,很多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失业,大批背井离乡怀揣希望的人到城市寻找他们的梦想。

但是,实际情况正像《南窑坑的贫民窟》一文所说,“许多刚来这里的人,对情况还不了解,认为这里一定比乡下好,特别亲眼见到街道上整日车水马龙,人流如潮,买卖兴旺发达,就认为这里一定是个能养活穷人的好地方。可是他们哪里知道,城里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好。”城市有限的新经济不能将外来移民全部吸纳,于是多数外来破产者形成了游离于城市经济结构之外的游民阶层,大量游民客观上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不能过上正当职业生活,在得不到社会救济的情况下,其中的少数人选择用不正当方式谋生。

“石门本为五方杂处之地,居民混杂,良莠不齐”。一些人生活在新环境氛围里,受物质刺激,被奢侈熏陶,价值观念也发生变化,形成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等观念。于是出现了“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社会不正风气,社会腐朽思想观念甚嚣尘上。作为新兴城市的石家庄,以诈骗财物、盗窃财物为主要特征的侵犯财产犯罪迅速增加,对于大量城市游民而言,城市的生存环境既给了他们压力,也给了他们启示,走投无路之下,促使他们纷纷效仿犯罪,前赴后继,于是形成了城市治安秩序恶性循环。

财物诈骗犯罪活动明显上升

民国时期,有的高明骗子开始充分利用城市大众传媒为工具,欺诈社会公众。譬如,利用报纸在经济活动中传播信息的功能,大肆制造假信息骗人。据民国时期在石家庄从事过报纸记者和编辑工作的何平先生说,“那时候,只要登广告的人肯出钱,多么虚假骗人的东西也可以登广告”。经济欺诈活动一般都离不开经商,有买空卖空欺骗店家的,有以假卖假欺骗顾客的,更有使用假币购物的欺骗犯罪活动。例如,1932年11月的《警务旬报》刊发的《预审李福寿行使伪币一案》,就是一起比较典型伪造假币案。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履行合同约定,携款潜逃者大有人在。《商报》曾披露一起《成衣铺掌柜诈骗携物潜逃》的案例,据石门市场街的市民群众向民族街公安分驻所报告,在本街28号房内,居住的房客刘子祯,30岁,南宫人。开设德庆隆成衣局,于案发当日10时,携带所有衣料和衣服成品逃走。经该公安分驻所派遣的侦探警长王生海前往侦查,证实该案犯刘子祯不但亏欠客户大量预交款,并且将委托加工的电话局职工装,一并拐走。

无奇不有的盗窃案件

民国时期,在石家庄发生了许多起因贫穷而偷窃案件。偷窃虽然历来都属于轻罪,但是偷窃等于不劳而获,所以在任何社会都为法律所不容。河北省民政厅警务处于1933年10月编辑出版的《警务旬报》,披露了一起小偷小摸被法办的案例——《预审张脑子窃盗一案》,这是

一个典型的偷盗物品案件:

“据公安队长李得胜呈送窃犯张脑子及赃物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据张脑子供称,因贫由石门新开路李荣歌家窃取蓝粗布小褂一件、白布口袋一条,行至街中被警士盘获,以案关刑事,即经函送石门地方法院检查处,依法讯办。”

石门地方法院检察处讯办的《预审杜吉善窃取一案》,则是一个偷盗物品再去卖钱的典型案例。小偷杜吉善,30岁,大名县人,家住五条胡同六号,因贫困无法度日,便窃取同乡苏金山棉衣被两件,盗窃之后迅速将其典当出去,赃款马上消费。

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要件是“秘密地转移”,所以说,盗窃犯罪行为一般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条件影响,许多盗贼为了隐蔽地和秘密地实施偷窃,必然要安排适当时机作案,精心算计入室盗窃作案时间。譬如,有的窃贼多选择在凌晨人们熟睡时刻作案。1941年1月的《石门新报》曾记述了这样一个案例:石门“合义里胡同”居住的夏志成等,实施了三人合伙行窃。他们选择作案的时机是“天将破晓,人方酣睡之际”,入室盗窃了他人的“名人牌烟四匣”。尽管选择了不易被人察觉的时间作案,最终是人赃俱获,被警察局移送审判。还有的盗贼专挑利于作案的天气条件,借助天气作掩护实施盗窃。1935年8月,《商报》刊载了一个此类案例:石门市新兴街22号的住户郭镜海,无论如何没有料到下雨天气让他家招了贼。因案发当天早晨,大雨滂沱,黎明时分,一家人都在熟睡。窃贼越墙入室,将屋内衣服、器物大肆搜掠之后,全部裹挟而去。等到天亮,郭家人一觉醒来,才察觉失窃,但为时晚矣。所以说,民国时期,石家庄的盗窃案件发生比较普遍,只要出现一点防护疏忽,有一点漏洞可钻,盗贼们便伺机而入。

在民国刑事档案中,石家庄发生的偷盗案件较多,而且大部分是小偷小摸行为,系因家庭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有些盗窃者在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另当别论,当它转化为抢劫罪之后,只要被抓获,多数都会被移送法院处理。

文/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教授 李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