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食盐专卖制度在地方上的确立

作者: 叶锦花

在盐利的驱使之下,地方上各种势力互相争夺,充分利用官府的力量,促进了新盐法的形成与废弃。因此,对于盐法变革,如果仅着眼于国家财政和军政需求,其解释显然并不充分。

一般会认为明初全国各地随着开中法的推行而被直接纳入食盐专卖区,而福建漳州一府的食盐运销情况则告诉我们,并非所有地方都在明初就推行了食盐专卖制度。福州府的新盐政制度形成是地方上各种势力相互较量的结果,并且与地方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关。因此,考察明代食盐运销制度时,不可将专卖制度作为一个自然而然的、不加考虑的“常识”。

著名经济史学家吴承明先生指出,在鸦片战争前传统中国的商品结构中,盐的流通仅次于米和布,据第三位。自朝廷财政看,盐课常常占据50%甚至更高的比例。许多时候,盐还是制约对手的重要资源。这些都显示出盐在传统中国的重要性。与盐的重要性相比,一直有着“盐糊涂”之名的中国盐史研究,显然有待加强。近年来,学界意识到,将盐史置于区域史和社会史的视野下,是拓深其研究的重要路径。然而,历史上遗留的盐史档案、盐法志和其它盐史资料汗牛充栋,往往让研究者囿于盐政视角之内,陷入制度条文的梳理。本文则力图从地方社会的具体历史情境出发,紧扣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社会的演变,分析明代漳州府的盐法变革,探讨区域经济发展、地方社会演变与食盐运销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为盐法变革研究提供一个新个案。

盐法变革是中国盐政史研究的重要问题。关于盐法变革,以往学界多从盐法制度运转过程的弊端、财政或军政以及商业资本的力量等角度解释。近年来,随着对各盐区研究的细化和研究视野的拓展,学界对地方盐法变革的解释逐渐多元化。日本学者藤井宏视经济变化为一个系统,指出明成化、弘治间,北边的开拓及白银流通的普及,使明初的开中法由“边方纳粮”制逐渐演变为“运司纳银”制。倪玉平从经济学“帕累托最优”概念出发,分析了清代两淮的五次盐法改革,指出盐法改革的核心是政府、盐商和民众之间为寻求利益“均衡点”而展开的一场博弈。黄国信主要从湘粤赣界邻地区盐政制度变化入手,侧重分析了考成、党争等政治或行政性因素对盐政变革的影响,还展现出地方各种势力对盐法变革的作用。这些研究启发我们进一步考察经济发展与盐法变革之间的关系。结合区域史与社会史的视角,我们可以思考,在特定区域里,经济发展与食盐运销制度变革是否有相关性?若有,这种相关性如何建立?在这一相关性建立过程中,不同人群是如何发挥各自作用,进而形成地方社会合力导致食盐运销制度的变革?本文拟通过梳理明代福建漳州府食盐运销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回应上述问题。

1明初“自然经济”条件下的食盐自由运销

一般认为,明初食盐专卖制在全国普遍实行。基于此认识,许多学者常假定明初各地食盐专营,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明中叶盐法变革。具体到漳州府盐法,曾玲指出万历三年(1575)该府实行票盐法,盐商直接与灶户交易,福建盐业由官营转向民营。王伯琪认为嘉靖三十三年(1554)漳泉二府实行“就场告引”制,形成盐商与灶户直接购销的体制,福建盐业由官营转向民营。刘淼则认为票盐法是传统引盐制的补充形式,性质和原则与引制并无大差别,不属自由运销制度。以上对明中期漳州盐法变革对盐业影响的看法颇异,原因在于没有详细考究盐法变革前当地的食盐运销制度,更没有探讨漳州府区域经济状况与盐法变动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明初以来漳州食盐并未专营,而正是嘉万年间的变法才确立了专卖制。也就是说,明中期漳州盐法改革不是在专卖基础上的调整,而是在自由运销状态下的变革。该变革与漳州府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明中叶,漳州府农业已有很大发展,大量丘陵、滩涂被利用,水利工程纷纷围造。不过,当时漳州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成化年间,名相徐溥称“(漳州)地介乎山海之间,商贾不通,市鲜物货,民惟务稼穑,以为生业。”弘治版《八闽通志》载漳州府六县仅有11个墟市,其中龙溪县8个,漳浦县、长泰县与漳平县各有1个,南靖县和龙岩县未见记载。可见,直至明中期,除龙溪县墟市较多、商业有所发展外,其他各县自然经济仍占优势。

在上述经济结构下,漳浦县食盐运销处于物物交换的状态。直到万历初年,漳浦沿海居民仍用鱼盐与山区农夫互通有无,“其民或负薪米至海以易鱼盐,或持鱼盐入山以求薪米,皆彼此自为相通”。盐、粮交易规模小,“原无富商大贾、长槽巨艇可以散处行卖”,“民间日用向以肩挑背负”。盐利甚低,“每谷一斗易盐一石,其价极贱,其利甚寡。”可见,漳浦县鱼盐与柴草、粮食的交易是一种自给自足、互通有无的小规模交换。盐米交易情况也说明了漳浦县食盐自由运销,与明初普遍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颇异。

此外,明中叶以前,整个漳州府盐政有两大特色:

(一)漳州府产盐而无盐课,嘉靖二十六年(1547)为补虚粮始征盐坵税,是为明代漳州食盐生产税之开端。明代漳州府产盐。龙溪县所产盐被《八闽通志》列入漳州府“货之属”。漳浦县七都竹[屿]、九都等地亦产盐。不过,该府盐产规模较小,其中,漳浦之盐只能满足本县消费,对国家而言并不重要,因此朝廷既不设盐场,也不收盐课,任其自产自销。嘉靖二十三(1544)到二十五年(1546),漳浦县连续三年饥荒,出现虚粮问题。为弥补虚粮,嘉靖二十六年(1547),漳州府经历虞希范到漳浦县勘丈盐坵、征收盐坵税。盐坵方一丈者年征银三分,方七八尺者征银二分。盐坵税之征,漳浦县不仅弥补了虚粮银42两零,还增加了316两零的额外收入。盐坵税以食盐生产地为征收对象,不同于明朝大部分地区以食盐作为课税对象。这是因为漳浦未设盐场,官府难以控制食盐生产。这也说明,在对国家而言不大重要的地方,盐课征收的方式灵活多样。

▲ 八闽通志

(二)漳州府各县均实行食盐自由运销制。漳浦之外,漳州其他地方的食盐贩自泉州及广东潮州、饶平等地。嘉靖三十三年(1554),漳州知府李桥云:“本府所属龙岩、诏安、平和、长泰、龙溪、南靖、漳平等七县俱系泉州府丙州、浯州各场及广东潮州、饶平客商肩挑、骡驼、小船搬运贩卖。”其中,泉州各场盐(下文简称“泉盐”,漳州府产盐简称“漳盐”)是制度上规定的官盐。李桥曰:“本府所属浔美、丙州等场官盐,仍于官司告票运米[来],照前报验”。李氏作为漳州知府,而浔美、丙州等场行政上均属泉州府,何来“本府所属浔美、丙州等场官盐”呢?笔者认为,“属”并非表示该二场行政上属漳州府,而指在食盐销售制度上,漳州府是该二场的行盐区域。嘉靖三十三年(1554),泉州知府董汉臣曰:“漳州府龙溪、长泰、漳平、龙岩、南靖五县,日用盐斤皆是(泉州府)四场所产。”可见在国家制度上,漳州府五县须运销泉盐。

漳浦之外漳州府数县均须运销泉盐的事实,说明当地已被纳入国家官盐运销体系,这大概是诸多研究者认为明初当地食盐专营的原因之所在。但是,即便属于官盐区,漳州的盐运制度仍自有特色。漳州内部无禁止食盐走私之法令,无缉捕私盐的捕兵,亦无盐商、盐引等专卖制度,食盐由民间自由贩卖。运销泉盐到漳州,盐贩只需缴纳关税,即顾炎武所谓“或有司薄征其税以佐军食”。由于税则多寡无定,盐徒运盐经过关津时,可能遇到“勒索报水”的问题。可见,李桥及董汉臣所谓漳州府行销泉州府官盐,是指漳州府在制度上被规定销售泉州府所产官盐,而在食盐运销制度上则无官盐、私盐之分。此外,潮州食盐亦销售于漳州府,在漳州食盐自由贩卖的状态下得到官府默许。直到嘉靖年间漳州盐法变革,潮盐才被明令禁止进入漳州。

简而言之,嘉靖三十三年(1554)前,漳州虽属明王朝官盐行销地,但无论是本府自产食盐,还是来自泉州、潮州的食盐,都无盐商、盐引,食盐可自由运销。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漳州府,即便食盐自由运销,盐、粮交易规模小,属于互通有无的物物交易。

2商品经济发展、倭乱与漳州食盐专卖制确立

漳州食盐小规模运销的状态随着明中期当地商品经济发展而改变。

明中叶,漳州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发生改变。月港作为私人海外贸易港口迅速发展,成弘之际已有“小苏杭”之称。嘉靖年间,月港“居民数万家”,“贾肆星列”,商船穿梭不息。隆庆元年(1567),月港成为合法的海上贸易港口,此后更为繁荣。月港兴起促进漳州府经济结构转型。首先,当地的生产突破自给自足的状态。居民大量种植甘蔗、烟草、荔枝等经济作物,或从事造船、纺织、瓷器等手工业,生产出大量以交换为目的的产品,大部分运往月港出海贸易。其次,漳州府内部市场增多。万历年间,该府共有72个市,比弘治年间增加了60个。漳州府内部形成一个从城市到乡村的市场网络。商业经济在当地已有相当发展规模。

▲ 明代漳州月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漳州食盐突破小规模运输状态。嘉靖三十三年(1554),漳州商人刘銊指出,“江东桥一路透四[西]溪等处,每日可去盐一万斤;一路透兆[北]溪至华封公馆处,每日可去盐五万余斤。”据此估算,九龙江江东桥一地,每年盐运量至少在2160万斤以上,是福建每年征收本色额盐总数的五倍多。刘銊陈述该事是为了引起官府对柳营江私盐的关注,可能有所夸张,但大体上足以说明当地食盐运输量之大。盐运方式不再是“肩挑背负”,而是“用海船载至海澄地方歇泊埠头,转用小船搬往西、北二溪漳平、龙岩等处发卖”。随着盐运规模扩大,盐利极为丰厚。商人运盐到九龙江上游发卖“其徼利什倍”。

漳州丰厚的盐利引起各方势力关注,倭乱成为其要求盐法改革的契机。嘉万时期,东南沿海倭乱频发,军饷剧增。而当时朝廷财政紧缺,官俸、边饷、年例银、官军月粮等支出都难以维持,遑论军饷。因此,解决军饷的责任落到地方大员头上。嘉靖三十一年(1552),王忬任福建巡抚后,奏准整顿漳州府盐政以助军饷。嘉靖三十三年(1554),户部郎中钱嘉猷到福建清理盐法。漳浦、龙溪等漳州沿海县份民人、约正谢奇等连名呈告钱氏,要求“召商处引,定课疏官”。此后,漳州商人刘銊呈告钱氏,要求“立分司掣税”。钱氏及福建高层官府从最大限度获取盐利的角度权衡,最终奏准漳州实行“比之抽分,获利又增三倍之多”的“引盐法”。该法规定漳州由盐商领引行盐,盐商先到泉州盐场支盐,再买漳浦余盐,运到柳营江巡检司验掣,再散卖漳州各县。

上述引盐法虽然体现了漳州沿海势力招商、定引的要求,但未能给其带来盐利。因为该法与其他地方的引盐法不同,盐商运盐既不是到户部报中,也不到运司纳银,而是到泉州盐场“就场告引”,即在场缴纳盐课、获取盐引。盐商不是由户部或运司授权,而是由泉州府“严行官吏”即该府派遣官吏负责编定。因而,与泉州盐场关系密切的灶户成为漳州官商,垄断漳州盐运。顾炎武指出隆庆、万历之前,漳州龙岩、漳平、宁洋等县的“鬻盐者”是“浯、丙民”,即泉州浯州场、丙洲场灶户。可见,引盐法中漳州沿海势力无权分享盐利。而漳州官府亦不满该法。因此,虽然该法获得朝廷批准施行,但在漳州“其法难通”。

漳州沿海势力并不善罢甘休,顾炎武曰“漳民射利者,往往垂涎于此(盐利),动以通商欲课,怂当道听,而阴图窟穴其中,自隆、万以来,纷纭告扰,为民害无已”。鉴于漳州势力之要求及前法不行,万历三年(1575)福建巡抚刘尧诲设置“漳泉分司”,派遣运同统一管理漳州和泉州二府盐务。分司在漳州实行“招商抽税”法:商人获得分司发给的盐票后到泉州盐场买盐,运到漳州、在柳营江抽税后散卖。新法中,盐票由分司颁发,盐商由分司授权。“漳民射利者”因此获得运盐专权,如商人刘銊“上纳行盐”,成为官商。漳盐拥有“分司定给官票”,可以独立招商运销。商人武益、江瑞成为买取漳浦盐斤的盐商。可见,新法实现了“漳民射利者”控制本府盐利的愿望。

嘉靖年间漳浦、龙溪民人、约正、商人等积极要求盐法变革的漳州沿海势力,及顾炎武所谓“漳民射利者”是何人?万历初年,漳浦知县房寰分析了这些积极主张盐法变革并成为官商的人,指出他们身份复杂,是“市井棍徒,家无越宿之储,投靠乡官门干,告领数票,中外把持,勒令晒盐之家尽入其税,方许行卖,非真盐商能卖盐者”。“乡官”即曾经具有官僚身份之人。漳州乡官与商人关系密切,往往合作进行海上贸易,“下海通番之人,借其(乡官)资本,藉其(乡官)人船,动称某府,出入无忌。船货回还先除原借本利相对,其余赃物平分,盖不止一年,亦不止一家矣。”正是这群分布在漳州沿海地区、与海上贸易关系密切、具有经济合作基础的商人与乡官相结合,在漳州盐利变得丰厚的情况下,要求控制该府食盐运输。

总之,明中期,在漳州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食盐运销利润丰厚。漳州沿海地区的乡官与商人为控制盐利,利用倭乱、官府整顿漳州盐法以助军饷的契机积极主张盐法变革,几经波折,最终成为官商,获得漳州食盐专卖权。

3漳浦县从官商专卖到盐户运盐

漳州食盐专卖直接影响到漳浦盐户的利益。在专卖制下,盐商与乡官结合,不仅禁止盐户自己卖盐,“禁吾(盐户)之自卖”,而且勒令其缴纳盐税,“(盐商)告领数票,中外把持,勒令晒盐之家尽入其税,方许行卖”。而盐坵税并未减少,可见,盐户不仅失去自由运销食盐的权力,而且盐税负担加重。

明初以来,漳浦盐户制盐并与山区进行小规模交易,属小农户。明中期,盐户势力逐渐壮大,并出现士绅。如,漳浦竹屿人卢维祯嘉靖四十四年(1565)中举,隆庆二年(1568)中进士,曾在吏部验封司、考功司、文选司任主事。竹屿在明代是漳浦县的晒盐地,现在则是该县的重要盐场。目前,竹屿卢氏有族人晒盐,村里六七十岁的卢氏盐民都津津乐道明朝时他们出了一个大官“卢吏部”——卢维祯。据此,卢维祯应为竹屿盐户家族出身。

▲ 《天工开物》中晒盐的场景

盐户势力壮大后积极争取盐利。他们与山区农夫联合,聚众500余人赴县衙控愬,反对招商抽税制度。山区农夫之所以与盐户联合,是因为专营制导致他们无法获得食盐,“今禁私盐,向盐户买之,则不敢,问[向]商人买之,又无盐”。因此,盐户与山区农夫一拍即合,共同反对招商抽税法。

作为县牧,房寰顺应地方利益要求,提出由盐户充当盐商之法:令盐户到漳泉分司缴纳盐坵税,按照盐坵税银一两领票一张的原则领取盐票,与山区居民交易或散处挑卖。该法获得批准,漳浦“罢官商,散巡哨”。盐户的利益得到实现,成为合法盐商,获得巡抚刘尧诲支持的官商被逐出漳浦县。

漳浦县地方官坚决反对招商抽税制度,可能还有另一层原因,那就是分司的设置影响到该县对盐坵税的控制。嘉靖二十六年(1547)漳州府开始征收盐坵税,该税款到万历元年(1573)已不知作何用处,相信实际上是被漳浦县留用。而分司设置后,盐坵税由分司运同征收,作“该省(闽省)常饷之额,待后海上撤兵,俱起解济边,永为岁课。”可见,分司设置后,漳浦失去支配盐坵税的权力。这是漳浦县官员对分司不满另一原因。

总之,明中后期,具有一定势力的漳浦县盐户反对“招商”之法。漳浦县地方官一方面出于对本县盐户的考虑,一方面出于对分司影响本县支配盐坵税的不满,以地方百姓生计为由要求废除“官商”。在漳浦地方官的争取之下,该县盐户获得运盐权力,而得到福建巡抚支持的官商被迫退出漳浦县。

4山区经济发展与漳州府“三截行盐”法的实行

明中后期,盐运不仅关系漳州沿海商人、盐户利益,而且与该府山区各县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随着月港兴起,山区各县逐渐被卷入漳州府内部区域市场经济圈。不过,与沿海地区相比,山区商品种类少,其中盐是主要商品。嘉靖年间龙岩东门市“货惟鱼盐蔬薪,四方之货不在焉”,西门市“货物稀少如东门”。不仅如此,盐还是关系山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商品。大田县苧麻与沿海食盐贸易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大田地区原属漳州府漳平县,位于九龙江上游,当地向来“民食盐皆以土产苧麻贸易南盐(漳泉分司又称南路分司,所以漳泉二府盐又称南盐)”。嘉靖十四年(1535),大田独立设县,改隶延平府。因延平府属西路官盐区,所以大田于隆庆四年(1570)时被划入福建西路官盐区。不过,该县商民坚持食南盐,导致西路引额无法销售,“自来二十年,向无水客折买西路引盐”,影响盐政运行乃至地方官考成。因此,该县官、商多次要求“听从民便,将苧麻贸易南盐”,最后得以废除西路引额,“通县人户每岁摊派课银八十两,就食南盐”。大田县官、商多次要求改革盐法,目的在于维持土产苧麻与南盐之间的交易,说明了南盐对该县商品出口意义重大。一旦切断“苧麻——南盐”的贸易格局,大田县经济将大受影响。大田县因改隶延平府而被划入西路盐区,其与南盐的紧密关系遂凸显出来,并被载入方志,成为山区与南盐关系的典型代表,反映了南盐对漳州山区各县经济、政治的重要性。与大田一样,位于九龙江上游的漳州各县商品与沿海食盐之间关系紧密。

万历初年,对山区各县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食盐运销被龙溪商人控制。万历八年(1580),漳泉分司因“课税无几,实为烦赘”被裁。漳州掌握了本府盐政管理权,由本府印制盐票给盐商运盐,并在九龙江石码征收盐船税。龙溪商人垄断了九龙江的盐运,“漳平山邑穷僻,民间不能致食盐,而龙溪民给票运盐至县,散卖于宁、岩等处。”他们甚至以增饷为条件换取对盐运的垄断,“垄断之徒复增饷,以专其权”,引起“饷日加,而盐日贵”,“商得利,而民受困”等问题。

鉴于食盐对本地经济发展之重要及对龙溪商人行为之不满,山区各县要求变革,最终获得控制本县盐运的权力,形成山区各县盐商由本县自定,各盐商运盐量固定的“分县定商,分商定包”制。

明中期以来,漳州沿海商人、盐户和山区县份三种势力争夺盐利,最终促使漳州府出现三截行盐制。即以海船换河船的石码和九龙江支流汇合的龙岭作为分截点,将九龙江分为三截,由不同的人群运销食盐。第一截由盐户从产地运盐到石码,卖给石码、紫泥、马岐、江东、香洲五澳澳商(五澳在龙溪县内,澳商属龙溪商人);第二截由澳商运盐到龙岭,卖给山区各县县商;第三截由县商从龙岭运盐往各县。在三截行盐制中,三方势力都有权运盐,但都被限制在某个范围内。换句话说,三方势力都分享盐利,但都不能垄断。可见,该法是各势力互相争夺、妥协的结果,带有均衡各方利益的目的。不过,在实际运销中,山区各县因可把食盐走私西路盐区而“利最厚”,“盐户、澳商比之悬矣”。丰厚的盐利是山区县份要求盐法变革的原因之一,也引起龙溪商人冒籍运盐,导致“有平商、宁商之目,其实皆龙民也”的局面。为了解决盐走私西路盐区及龙溪商人冒籍行盐等问题,万历三十九年(1611)漳州府制定了严透越之防、均鬻贩之利、清冒籍之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九龙江沿线食盐运销各环节。至此,顾炎武声称漳州盐法整齐划一了。

总之,随着山区商品经济发展,食盐不仅与本地商品形成固定的贸易格局,而且走私盐到西路盐区获利丰厚,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可能与官员考成密切相关。因此,山区县分要求控制本县盐利,出现“分县定商,分商定包”制。在沿海商人、盐户、山区商人等多种势力要求下,漳州府最终以“三截行盐”的办法均衡三方利益。

5结论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明初以来全国所有地方都在开中法制度下被纳入食盐专卖区,而漳州府的食盐运销情况则告诉我们,明初时并非所有地方都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因此考察明代食盐运销制度时,不可将专卖制度作为一个自然而然的、不加考虑的“常识”。

一般而言,明代盐政制度与国家财政、军政紧密相连,盐政变革大多缘于财政、军政考虑。但仅从这两个角度不能解释所有的盐政变革。从嘉靖三十三年到万历年间的短短数十年中,漳州府经济与社会发巨大变化,而食盐运销制度给个极为频繁。巡抚、盐运司、漳州府地方官、沿海乡官与商人、盐户、山区商人甚至户部等多种力量都卷入该盐法变革中,他们怀着不同的目的提出各种方案。新盐政制度形成是各种势力相互较量的结果。本文的分析也说明了,盐政变革与地方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关。在自然经济条件下,食盐只是民间互通有无的物品。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情况下,食盐成为大宗商品,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盐利的驱使之下,地方上各种势力互相争夺,充分利用官府的力量,促进了新盐法的形成与废弃。因此,对于盐法变革,如果仅着眼于国家财政和军政需求,其解释显然并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