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VS 纽伦堡审判:判决书比较
作者:周恺
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各个战胜国早已醉心于战后秩序的重建与世界的瓜分。几乎少有几个政治家会对战犯的审判抱有太大的兴趣。但是这样一场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战争究竟是重复了一场成王败寇的历史戏码,还是真正实现了正义战胜了邪恶呢?现实政治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幸好地球的两端先后进行的两场审判:东京和纽伦堡,给了世人以答案。这是一种全新的方式!两场审判将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以往的任何一场战争区分开来,证明了二战是正义之师的胜利。从此以后,法庭成了时尚:战争的胜利者总是希冀用审判来证明正义在自己一边,从柬埔寨到波黑。在这一点上,纽伦堡和东京开创了新的时代:将证明正义的方式从刀剑本身变成了法庭上的论辩。
但直到今天还是有人不停地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两场审判真的正义吗?提问者的动机各有不同,不用追究。因为真理从不怕检验,更不怕提问。即使勾股定理,也还要一遍遍地在中学课堂上接受检验。更何况如此错综复杂的,混杂了政治、法律和时局的审判大戏呢?幸好有两个“证人”始终健在:《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首要战犯判决书》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他俩虽然无言却从不说谎,肯于接受任何人的质询。同时,他们也在考验提问者的智慧:你问得好,他就答得妙!
很多人都以为这两份判决书完全一样,实际并非如此。今天我们就来从一个角度向他们“提问”:比较一下二者之间的异同。不要以为他俩什么都一样!他们毕竟是两场审判。一个在日出之地,一个在世界的西方。一个法庭由四个国家的法官组成,一个居然有十一个法官;一个审理了十个月,一个居然审理了两年半。一个美苏尚是盟友,一个冷战已露端倪;一个最高领导人还在位,一个已经自杀身亡。
相同之处
一、法律依据相同。
东京和纽伦堡审判的依据都是战胜国在二战临近终结时制定的一系列文件和宣言,其中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伦敦宪章》。这两份文件直接决定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并规定了法庭的职权、管辖、组织等基本事项。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两场审判的法律依据基本是相同的。
那么,这些文件是二战临近结束时才制定的,难免有人会质疑怎么能用后法来治前罪呢?对此,纽伦堡判决书这样解释:“国际法并不是国际立法机关制定的。条约只是将现有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达和规定,以便正确引用罢了。”宪章并不是凭空捏造出一些法律强加于战犯。这些审判他们的规则早就存在于国际社会当中。只不过战犯们不肯遵守,非要发动侵略战争。所以用这些国际法规则来惩罚他们,完全合法。在东京判决书中,就回顾了日本早期的历史,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日本主张它在文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因之被告人的行为,必须与这些义务对照起来加以观察和判断。”
二、罪名相同。
两个判决书中的罪名完全一致:(一)阴谋破坏和平罪;(二)破坏和平罪;(三)战争罪;(四)违反人道罪。
第一项罪名最重要。大部分战犯都因这项罪名被起诉。可以想象,这些政军两界的“老狐狸”们,能够被直接抓住作坏事的机会毕竟有限,而证明他们从事“阴谋”则容易得多。
但偏偏是这项罪名规定得语焉不详。而且即使东京宪章照抄伦敦宪章,居然还出现不同。关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从历史和法律方面写一篇专门的论文,但在这里就没有必要了。
三、结构基本相同。
两份判决书都是总说+分说的结构。先论述整个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的总体罪行,再分别论述每个被告人在其中的具体罪行。
(纽伦堡判决书:1、概说、2、第一、二项罪名的事实和法律、3、第三、四项罪名的事实和法律、4、被起诉的犯罪组织、5、被起诉的犯罪个人、6、科刑。)
东京判决书:1、概说、、2、第一、二项罪名的事实、3、第三、四项罪名的事实、4、法律分析、5、被起诉的犯罪个人、6、科刑。)
四、很多关键内容相同。
两篇判决书有很多内容非常相似,甚至完全相同。比如,都用巨大的篇幅描述了各自战场的历史;各自都回顾了纳粹和军国主义形成的历史基础;都在概说部分都交代了法庭的法律依据、职权、管辖等;都申明“法庭不受各种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拘束”;在论述到管辖权时,都回答了各种质疑(这些质疑都差不多,答案也大同小异);同时都申明:战胜国并非武断行使权力,而是现行国际法的表现,法庭受其约束和限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最大抗辩理由,被告人的罪行都是“服从上级命令”的说法,纽伦堡判决书指出“虽然根据宪章的规定,其命令可以作为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但从未有人认为可以把它作为此种残忍行为的辩护。真正的标准不在于命令的有无,而是在于事实上是否有道德上选择的余地。”东京判决书甚至直接引用了此理由,并表示完全赞同。
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两份判决书面临的较多的相同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并非同时进行。东京审判时,纽伦堡审判已经结束了,所以后者中的很多内容可以为东京审判所借鉴。
相异之处
先说几个表面的不同:
一、篇幅差异较大。
纽伦堡判决书十七万字,东京判决书五十四万字。后者是前者的三倍还多(还不算不同意见部分)。
二、东京判决书没有犯罪组织。
纽伦堡判决书中有六个犯罪组织被起诉:纳粹党的领导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军、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最终有三个组织被定为犯罪组织。这意味着只要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就可以直接定罪。这是一种“影响远大且新颖的程序”。
但东京判决书中没有起诉犯罪组织,只有个人罪犯。
三、东京判决书的不同意见多。
纽伦堡判决书附有一份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因为纽伦堡审判最终将三名被告人无罪释放并且没有认定德国内阁等三个组织为犯罪组织。四名法官中,苏联籍法官不同意这部分判决内容,所以发表了一份不同意见。但对于其他部分的判决都是同意的。
东京审判的不同意见要多很多。十一名法官中有五名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除四名法官对个别量刑有异议外,印度籍的巴尔法官居然全盘否定判决,认为被告应该全体无罪。
除了这些表面的不同之外,我觉得二者最实质性的区别是:纽伦堡的判决书偏重于法律,而东京的判决书偏重于史料。
东京判决书的五十四万字,绝大多数都是历史资料。比较完整地叙述了从1894年日本马关条约开始到1945年战败的历史,其中很多都是日本政府的内部资料,非常珍贵。但法律问题却叙述得较少。相比较而言,纽伦堡判决书虽然也叙述了大量的历史过程,从纳粹党在德国的兴起(1933)到二战结束,但叙述的比较紧凑,围绕着法律目的进行,有所取舍。比如,虽然纳粹德国与英法之间的战争也是欧洲战场的一部分,但纽伦堡判决书却并没有叙述这一部分。因为德国与英法之间是正式宣战的合法战争,不是侵略战争。所以,判决书就没有必要提及这一段历史。而东京判决书却更像是历史资料的堆砌,似乎缺少一些基于法律目的的挑选。
由此引起的另一个结果就是纽伦堡判决书比东京判决书更精炼,而东京判决书则显得松散,不集中。
这种松散的状态可能整个东京审判都存在。连苏联人都感到不满,认为东京审判太拖延了。它进行了两年半的时间,比较于纽伦堡的十个月,是有些太慢了。而且二者的工作量似乎并没有太大差距。法庭也觉得对审理时间“有稍加解释和说明的必要了”。判决书中专门辟出一段来解释审理时间为什么会这样长。主要是因为证据太多:“每一件事件的事实和意义,都成为争论的起因,并成为提出大量证据的题目。”由此还引出了翻译的问题,证人们多是日本人,日语翻译不像“西方此国语言译成彼国语言那样迅速而确切。从日语到英语或者从英语到日语的逐字翻译,有很多是不可能的。”
这两个问题加在一起,情况更糟。“辩护律师和证人的话也有冗长和不切题的倾向。一开始就要抑制这种倾向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过分的苦心和不相干的质问和答辩,多半是用日语说的。等法庭听了英语翻译可以提出异议的时候,弊病已经产生了,时间已经浪费了。”
表面上看,问题似乎如判决书所言,是由于证据繁多和翻译原因造成的。但我的看法是,其实质上还是对法律问题抓得不紧,所以才会漫无边际地审问那么多的证人,浪费那么多的时间。法庭审理最重要的是法律纯熟,如此效率才能大为提高,否则牵连枝蔓,审理自然漫无边际。恐怕就是因为对法律问题抓得不紧,所以只好一个不漏地听取每个证人的证词,其结果正如判决书自己说的“辩护方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都没有受理。”实际上就是无用功。判决书中事无巨细地罗列那么多历史资料,应该也是这种松散状态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