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传世文献之世界上完整保存的最早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 古巴比伦王国 约公元前十八世纪)
《汉谟拉比法典》概况
《汉谟拉比法典》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并且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石柱上端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王权不可侵犯;下端是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282条,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
《汉谟拉比法典》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内容从道德说到国家义务,又说到私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包括诬陷、盗窃、窝藏、抢劫、兵役、租地、关于土地的经济纠纷、果园、实物租赁、商贸、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疗、理发、建筑、船业、租业、委托放牧、雇工、关于奴隶的纠纷等等,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令后人乃至现代人赞叹不已。
《汉谟拉比法典》形成过程
据说,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太多,难以应付,他就让臣下把过去的一些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并把他刻在一个高2.25米的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典据说是汉谟拉比执政三十年后下令公布的。
古巴比伦尼亚时代以前,两河流域(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即已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
拉格什城邦乌鲁卡基那改革(约公元前2378年至公元前2371年)铭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时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萨尔贡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
乌尔王乌尔恩古尔铭文记载,“遵照沙马什(两河流域古巴比伦人崇拜的太阳神)正义之法律,他使……正义获得胜利”。乌鲁克王辛伽什德是两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价的统治者。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制定了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
自苏美尔城邦时期以来,两河流域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奴隶和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日益尖锐,外族(山地部落)不断入侵,苏美尔城邦统治者为使国家不致毁灭,王朝不致被推翻,实施法治以抑制社会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
这是两河流域各城邦的历代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总结。
《汉谟拉比法典》颁布原因
古巴比伦时期农村社会分化已很激烈,份地已经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和继承,长子的继承份额则为双份。
占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须向国库缴纳实物租税,其数额约占收获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还要服劳役和兵役。
根据习惯法,凡三年不纳租税和不服役者,丧失份地的占有权。绝户、逃亡户或三年不纳租税者的份地,都没归公社另行分配。
国王拥有巨大的王室(宫廷)经济,全国各地的神庙经济均从属于王室经济。
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数量是可观的,王室经济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群和手工业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
但是,古巴比伦时代王室地产的经营方式,已不同于乌尔第三王朝时代的大规模集中经营,而是将土地划分成三公顷至十五公顷不等的份地,分配给王室服务的各类人,如王室商业代理人,军人、手工业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给所谓“纳贡人”。
“纳贡人”从王室领得份地,种籽,耕畜和农具后,自行经营,每年须向王室缴纳相当的收获物。
“纳贡人”不得出卖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袭占有。
古巴比伦王国国家的稳定时间并不长久,外族入侵成为很大的威胁。
公元前十六世纪中叶,古巴比伦被赫梯人所灭,但赫梯人不久便退走了。
到公元前十六世纪末,从东北方入侵的加喜特人占领了巴比伦。
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即从伊新·拉尔沙时代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灭亡),两河流域进入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
因这一时期奴隶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迅速发展,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以及租佃雇佣关系和高利贷活动空前增长所致。
阿摩利人统治下的各城邦在继承苏美尔立法基础上制定了许多旨在维护奴隶主阶级私有制的法典。
例如,伊新第五代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和埃什努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而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此外,据考证,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各城邦颁布的减免债务的所谓德政法令多达百次以上。
从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两河流域的法治传统并未中断其连续性。
伊新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序言中说道,“我在苏美尔、阿卡德建立了正义”。汉谟拉比法典序言几乎以同样的形式申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汉谟拉比法典》结构体系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汉谟拉比法典》序言部分,汉谟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自称是“巴比伦的太阳”,宣扬“君权神授”等思想,并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发扬正义于世”“为人民造福”。
《汉谟拉比法典》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汉谟拉比法典》典型地体现了古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
《汉谟拉比法典》基本内容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一)巴比伦人分为三级
1. 自由民上层(阿维鲁穆),享有完全的权利;
2.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法律地位较阿维鲁穆低,但也享有很多特权;
3. 奴隶(包括:王室奴隶、自由民所属奴隶、公民私人奴隶);
(二)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三)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实行家内继承制度
(四)巴比伦王国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
此外还有侵权行为之债。契约有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经济秩序,法典对高利贷作了限制。
(五)法典规定的刑罚手段极为残酷
(六)一些法律条例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
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七)两个原则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
“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
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
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
《汉谟拉比法典》发现过程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现藏法国巴黎卢浮博物馆。
公元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叫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发掘工作。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柱。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好像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像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长1.65公尺,底部周长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与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高0.65公尺、宽0.6公尺)。浮雕下面是围绕石碑镌刻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书写的。
《汉谟拉比法典》不仅是人们研究古代巴比伦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文物;同时,它还是古代巴比伦艺术的代表,尤其因为古巴比伦王国流传下来的艺术品十分罕见,所以这个石碑就更加显得格外珍贵,石碑的雕刻比较精细,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满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的上部是巴比伦人的太阳神沙玛什向汉谟拉比国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魔标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像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古巴比伦王国位于中东地区的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俗称两河流域),大体相当于今天的伊拉克。
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今天伊朗迪兹富尔西南的苏撒盆地有一个强大的奴隶制王国,叫埃兰(又译“依兰”),古城苏撒就是埃兰王国的首都。
公元前1163年埃兰人攻占了巴比伦之后,便把刻着汉莫拉比法典的石柱作为战利品搬回到了苏撒,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
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上台,又把波斯帝国的首都定在苏撒,这个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巨大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可是,毁去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
法典中部分铭文(法典第66至100条)在古代就被磨损。据考证,埃兰王苏特鲁克纳惛特约于公元前1150年前后入侵巴比伦尼亚,将该法典石碑作为战利品运回苏撒。大概,他为了在石碑上刻记自己的功绩而使人磨损部分原文。但因某种原因(或许因他不久即逝世)而未能重刻。残缺的铭文部分是依据苏撒出土的法典复本断片复原,部分是依据在亚述古都尼尼微和两河流域其他城市遗址发现的泥板抄本予以补白。法典石碑石质坚硬,书法精工,属于巴比伦第一王朝的典型官方文献。
《汉谟拉比法典》摘要
序言: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
1、若有人诱捕另一个人,将禁令加在他身上,他却不能证明,那诱捕他的必被治死。
2、如果有人控告一个人,被告到河边跳进河里,如果他在河里下沉,他的控告者将占有他的房子。但是如果河流证明被告是无罪的,他毫发无伤,那么带来指控的人将被处死,而跳进河里的人将占有属于原告的房子。
3、如果有人在长老面前提出任何罪名,但不证明他所指控的罪名,他将被处以死刑。
4、使长老满意,处以五谷银子的罚款的,按该行为所产生的罚款。
5、如果法官试例,作出决定,并提出书面判决书;如果以后误差应出现在他的决定,它是通过他自己的过错,他将付十二倍的罚款由他当时的情况,他应公开从法官席的去除,再也不要他再作出判决。
6、任何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的人将被处以死刑,而从他那里接受到赃物的人也一并处以死刑。
7、任何在没有证人或者合同文书的情况下,于他人的儿子或者奴隶处购买白银、黄金、男女奴隶、斧头或者是羊、驴以及其他任何东西的人,或者为此负责的人,都将被视为盗贼且判处死刑。
8、如果被盗窃的牛、羊、驴或者是猪属于寺庙或者皇室,盗窃者将偿付三十倍的赔偿;如果它们属于国王的公民,盗窃者将作出十倍赔偿;如果窃贼无力赔偿,将以死抵罪。
14、拐带他人幼子之人,将被判处死刑。
15、任何将皇宫以及公民的男女奴隶带出城邑的人将被判处死刑。
18、如果这个奴隶拒不说出主人的名字,发现者必须把他带到宫殿, 并做进一步的调查,而且这个奴隶将被遣返给他的主人。
19、窝藏他人奴隶并且被抓获者将被处以死刑。
20、若被抓获的奴隶逃跑,而抓获者向奴隶所有者起誓承诺(不是有意放走),则将免于处罚。
21、如果打破房子利用裂缝强行进入住宅偷窃,他必须在那个洞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22、正在实施抢劫的抢劫犯一旦被抓获将被处以死刑。
29、若因其子年幼无承担能力,其母将获得三分之一的田地以及庭院,并且抚养幼子成人。
51、根据皇家税法,如果欠债者无力偿还债务,则必须利用小麦或者芝麻来代替从商人那里得到的租金。
54、如果他不能偿还这些小麦,就将他和他的财产都分发给遭受水灾之苦的其他农民。
55、如果任何人开挖沟渠以浇灌田地,但是不小心淹没了邻居的田,则他将赔偿邻居小麦作为损失。
61、如果一个园丁没能完成这个田地的播种栽种,则其将负全责。
109、如果在旅店主发现阴谋者,但却没有将其抓获并移送法办,则店主将被处死。
110、如果修女开设酒店,或者进入酒店喝酒,则这个女人将被烧死。
130、如果一个男人强迫另一个男人的未婚妻(这个女子仍是处女且居住在她父亲的家中)和他发生性关系,被逮捕后,这个男人将被处以死刑。但是,女性可以免责。
135、如果男人在战争中被俘而他的房子中没有食物,而他的妻子改嫁并生下小孩,之后她的原夫回到家中,这个妻子将回到她原来的丈夫身边,但是,孩子们跟随他们(各自)的亲生父亲。
142、如果一个女人与她的丈夫争吵,并且说:“我们性格不合。”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理由。如果她没有犯过罪,而且并无过错,但是男性离开和忽视她,则女性免罪,她将拿回她的嫁妆并回到她父亲的家。
143、若女子犯罪,毁家弃夫,则投之水中。
144、如果男人娶妻,妻子为丈夫带来陪嫁女仆,并为他生养孩子,那么这个男人将不被允许纳娶第二名妻子;他不应娶第二个妻子。
145、如果男人娶妻,妻子却无法为丈夫诞下子嗣,他会想娶第二个妻子;如果他另娶妻子,并带她回家,第二个妻子将不被承认与第一个妻子有同等地位。
147、如果陪嫁女仆不能给男主人生孩子,那么女主人可以卖掉她。
149、如果女人希望离开她丈夫的家庭,那么丈夫对其嫁妆进行赔偿后,她就可以离开。
150、在丈夫去世后,如果他的儿子没有异议,那么他生前赠与妻子的田地、庭院以及屋子可以被妻子全部赠与她最喜欢的儿子,而不需要留给其他兄弟。
153、如果一个有夫之妇和一个有妇之夫共谋杀害他们的伴侣(她的丈夫和他的妻子),二人将被刺死。
154、如果一个男人与他的女儿乱伦,他将被驱逐出当地。
155、如果一个男人为他的儿子订了一门亲事,且他的儿子与女方已有肌肤之亲,后来他(这个父亲)却染指儿媳,他会被捕且被五花大绑扔进水中淹死。
157、如果任何人在父亲死后与母亲乱伦,二人将被烧死。
186、如果一个人领养了一个儿子,养子却对其养父母造成伤害,则这个养子将回到他的原来的家庭。
192、如果情妇或者妓女所生子对他养父或者养母说:“你(们)不是我的父亲,或者我的母亲。”将被割掉舌头。
193、如果情妇或者妓女所生子希望回到生父的家庭并抛弃了养父母,将被挖出眼睛。
195、打自己父亲的人要被砍断双手。
196、挖去别人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
197、打断别人骨头的人也要被打断骨头。
199、挖出奴隶眼睛或是打断奴隶骨头的人要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200、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齿的人将会被敲掉牙齿。
218、如果在给人做手术的过程中致其死亡,或是用手术刀挖去人的眼睛,医生将被剁手。
219、如果医生在自由人的奴隶的身体里做大型手术,致奴隶死亡,他将必须将另一个奴隶作为补偿。
220、如果用手术刀医治肿瘤的医生将奴隶的眼睛挖出,必须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
244、如果一个人租借公牛或者驴子,然而狮子却在田野中杀死它们,它们的所有者自担损失。
245、租用他人的牛却将牛虐待或殴打致死者必须赔偿一头牛。
246、若租借公牛却弄断牛腿或者脖子韧带的人,要赔偿一只牛。
247、租借公牛却挖出其眼睛者将赔付牛价的一半。
249、若有人租用公牛,该牛却因非人为原因死亡,租借者向神灵起誓自己没有过错以后可以被免罪。
282、若奴隶忤逆主人,一经定罪,主人可以割下他的耳朵。
《汉谟拉比法典》条文分类
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至5条):
其中第二条规定十分有趣,在法庭上,当一方控告另一方犯有某种罪行,然而提不出证据,被告一方也拿不出反驳的证据。这时,法官便会宣布把被告一方扔进幼发拉底河中,如果沉溺了,证明被告一方有罪。没收其全部家产归原告一方;假如不被淹死,则证明无罪。那就处死原告一方,同时把原告一方的财产没收归被告一方所有。这叫做交河神审判。
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至126条):
其中规定盗窃或隐藏他人奴隶的人处以死刑;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
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至195条)。
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法”(196至214条):
其中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打瞎奴隶的眼睛同打瞎耕牛的眼睛一样处理,杀死奴隶同杀死耕牛一样不偿命,只赔偿经济损失。建筑设计师设计的房屋倒塌,若压死了屋主,把建筑师处死,若压死的是房主的妻子或儿子,就把建筑师的妻子或儿子处死。
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条)。
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至;277条)。
七、关于奴隶的规定(278至282条):
法典明确规定:奴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工具和财产,奴隶不属于人的范畴,不是权利主体。
《汉谟拉比法典》评价
进步性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的体现。
《汉谟拉比法典》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有效调整古东方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社会关系。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局限性
《汉谟拉比法典》体现了刑法的残忍与严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
《汉谟拉比法典》前言内容“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看似表达出了该部法典的公正公平,人人平等,但通过其内容可以发现该法典是实则是在保护皇权贵族和奴隶主本身,种种不公平的条款其实反映了当时的阶级歧视,不是公平的法律。
《汉谟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
《汉谟拉比法典》较为完整地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汉谟拉比法典》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王国奴隶制中央集权强大的标志之一,它消除了原来各城邦的立法,把全国法令统一起来。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代东方文明的灿烂明珠,代表了古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
《汉谟拉比法典》确立的一些原则,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汉谟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如赫梯、亚述、新巴比伦等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便渊源于该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