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源远流长的官办工程采购怪相

作者:梁发芾 财税史学者

官办工程采购的贪污腐败,是历史悠久的事情,在清朝,就有专门的名词形容它,叫做“浮冒”。“浮冒”,这是清朝工部则例法律术语,大意就是虚报价格,谋取利益。

以清朝为例。清朝最大、最花钱的工程,应该是治河。道光朝河工费用一项即耗去国库存银2~3亿两左右。道光满腹牢骚地质问河臣:“似此逐岁增加,年复一年,伊于胡底?”这个问题,其实他爷爷乾隆皇帝早就回答过了。乾隆皇帝说:“外省工程无不浮冒,而河工为尤甚。”

清代河臣对河工经费的侵贪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从治水名臣郭大昌的经历中可窥一斑。乾隆三十九年(1774),河决老坝口,进入运河,运河附近的高邮、宝应等地被淹。南河总督吴嗣爵请郭大昌以“钱粮五十万”加以堵塞,但郭大昌只接受了10万两。嘉庆初年的丰工工程,河臣预算120万两,河督减至60万两,商之于郭大昌,郭大昌请再减一半。河督面有难色,郭大昌解释说:“以十五万办工,十五万与众工员共之,尚以为少乎?”从郭大昌的故事中可以推知,嘉庆年间,河臣预算的经费中真正用于修防的仅在二成左右。记载这段故事的包世臣认为,即便“真明钱粮”的河臣也只能将经费的七成用于河工修防,另外三成用来“明津厅员”。

官办工程中的浮冒经费,当然不会被某一个人拿走,参与分肥的人数众多。只要是略具规模的官办工程,从启动到核销,都有一套复杂程序,几乎在每一道环节上都需要银子通关。在这种贪官污吏集体分肥的体制中,谁如果坚守原则拒绝浮冒,反而成为官场的异类,不能存身。

明朝万历二十四年(1596)五月,一场大火将乾清、坤宁两宫烧成灰烬。皇上皇后没有房子居住,灾后重建工作马上展开,工部营缮司郎中贺盛瑞为工程总指挥,历时两年而竣工。工程完工核算,用了72万两银子,比预算节省了近90万两。显然,实际用银不到预算的一半。节约应该受奖,但出人意料的是,在次年的年度考评中,贺盛瑞不仅没有因此升职,反且被贬到地方去了。

贺盛瑞听说被贬官的理由是有人告他贪污工程款,于是他写了《京察辨冤疏》,向皇上汇报工程财务,把工程各项开支的详细账目都开列出来。但是材料并没有送到皇上手上。贺盛瑞又写了《冬官罪案》,将整个工程过程公开。但贺盛瑞直到死在地方官任上,也没有等到申冤的那一天。公元1616年,也是他死后一年,他的儿子贺仲轼根据他留下的材料写了一本书,名叫《两宫鼎建记》,继续为贺盛瑞所受的冤曲鸣不平。贺盛瑞生前的朋友邱兆麟应邀写了序言。邱兆麟在序言中一针见血指出贺盛瑞受冤曲的根本原因。邱兆麟说,朝廷兴建乾清宫、坤宁宫这样的大工程,各项费用原来都是有标准的,而贺盛瑞却为它省了90万两。“夫此九十万何以省也?”这90万“是力争中珰(太监)垂涎之余,同事染指之际者也。”你省下了,是“割中珰之膻,而形同事之涅”,既断了太监们的财路,又对比出同事的贪污,人家还能饶了你?

同样的故事,在清代同治、光绪年间再次出现。同治年间黄河大水,郑州附近一段大堤被冲毁,时任河道总督的苏廷魁与河南巡抚一起奏请100万两银子修复。完工后还剩下工程款30万两,巡抚主张瓜分,苏廷魁力主缴还户部。巡抚便捏造罪状,上奏折弹劾苏廷魁。而户部对苏廷魁的做法也大为不满。按照惯例,“向来河工告成,无不浮冒虚报者,外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贿部,遂不驳”。即虚报的那些钱通常由户部和地方官分成,而苏廷魁实报实销,把所有的钱缴还国库,户部也就捞不到好处了。于是他们从苏廷魁的奏报中挑出“不合例数条”,同河南巡抚一起参劾苏廷魁。地方高官和中央部门联合,内外夹攻,苏廷魁最终被革职(留任)。(见洪振快:《清官为何会被“逆淘汰”》)

哲人说,历史的教训值得汲取。今日高铁的怪相,正是历史上官办工程浮冒顽症的自然延续。今日之官办工程,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是历史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浮冒怪相,一定会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