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浙江的税收改革及成效分析

文:熊彤
七七事变后不久,杭嘉湖地区沦陷,当地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为改善经济环境,增加税收,浙江省政府实行了战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学术界关于战时浙江税收改革的专门研究未见著文,本文对浙江的战时税收改革及成效进行梳理与探讨。
一、税收改革背景
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8月13日,淞沪抗战爆发。11月5日,日军从杭州湾登陆,嘉兴、湖州沦陷。12月24日,杭州沦陷。至此,浙西地区共1市14县被日军占领,临安、孝丰、安吉等县也曾一度甚至几度沦陷。11月中旬,浙江省政府各机关陆续迁至金华。12月7日,再次迁往永康。在日军铁蹄蹂躏下,浙江省政府机构几乎处于瘫痪状态,经济也破败不堪。因此,浙江省政府面临着严峻挑战,解决财政压力迫在眉睫。杭嘉湖地区是浙江经济最为富庶的地区,沦陷后这些地方的田赋、营业税等税收先后丧失,省政府财政收入随之大量减少。此地区的赋税收入,占全省总收入的一半,也就意味着省财政收入减少了近半数。仅以田赋一项为例,每年浙江省的田赋正税及附加应征为1200余万元,浙西各县被日军占据后,应征额随即减少了600万元。与此同时,省政府的开支却反而增大,以军费为例,如1939年度浙江省的支出预算总额为4200万元,其中最大支出项为军费,合计为1400余万元,占全部支出的1/3多;此外,十年前协助费占总支出的2%—3%左右,1939年增至17%。因此,政府机构要正常运转,就必须进行财税改革,增加财税收入,以解决财政困难。

图为抗战时期浙江省形势图
二、税收改革举措
全面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收支体制。七七事变后,为了集中全国财力,1941年11月8日,国民政府颁令《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县(市)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将原本属于地方税收的田赋、契税、营业税收归中央。1941年11月8日,国民政府颁令《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县(市)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将原本属于地方税收的田赋、契税、营业税收归中央。在中央财政体制改革之前,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战时政治纲领》十条作为施政准则,其中第三条是税收方面的,规定:务求公平为原则,严禁一切藉名苛派;改善平民生活,减免战区田赋;节减行政经费至最低限度。基本确定了浙江财税基调和改革方向。

1、调整税收机构

首先,普遍设置税务机关。1938年6月,省内各区设立税务处,直属财政厅;各县设税务分处,直属各区税务处,在适当地点分设办事处或检验所。

其次,设立查缉系统。浙江省政府分区设立查缉办事处,分别办理各区稽查事务,所有查获案件交由各主管征收机构执行。

其三,克服税收工作积弊。一是清查过去账目,清除田赋征收上缺串、亏款的积弊,规定一切税收应入缴金库。二是动员青年干部从事税收工作,遴选高中以上的知识青年办理税务。省政府还提出了两个口号:“纳税是人民抗战中重大的贡献!”“多一分收入,即多一分力量!”

2、开辟新税源

1939年11月,浙江省政府“制定浙江省三年施政计划”,其中第九条规定:“将省县财政之基础,清理公款公产,以增加地方收入,举办公营公卖事业,以裕库收,发展地方经济,以培养税源”,次年1月正式颁布。

抗战前期主要创办了三项新事业:卷烟管理、火柴公卖、食盐运销。省政府将进口或土制的卷烟、火柴由政府统制公卖。规定在货价内除去统税后征50%的公卖费,其中三分之一解缴国库。至1939年2月止,每月收入40万元以上。后来,公卖制度改为专卖制度。火柴公卖的具体做法是:外来的与境内的火柴,由政府收购后核定售价,当时出售的存货一样收登记费。1939年度,火柴公卖收入占全部岁入的20.65%。食盐运销,则是抢运销售沿海存盐,并对外销盐每担加价若干以补助省财政,所有盈余与外销加价共有240万余元,造成财政上的一个特殊收获。这三项收入创办一年多已达1000余万元。

1941年,国民政府下令对盐、糖、烟、酒、火柴等日用必需品实行专卖,以增加国库收入。1942年5月1日,财政部设烟类专卖局,开始实行对卷烟的专卖。于是政府卷烟管理恢复了抗战之前的做法。

3、整顿旧税

1942年的十一项中心工作里,第二条明确规定为充实自治财政,对地方税、捐、款、产等进行整理。

(1)整顿营业税和屠宰税,提高税率。继1938年4月后,1939年9月浙江省再次调整战时营业税分类税率。或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或以营业税总收入额为标准课税,分类提高税率。

(2)1940年南京政府将田赋改为征实,同年10月,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田赋改征实物及米折办法》,次年3月施行细则出台,规定全省1941年田赋缴纳时实行征实。但由于所需的仓储、运输、配给等配套来不及准备,只得将赋额折成米,再按市场米价折算成法币,故仍收法币。此外,还整顿地方税捐,将烟酒营业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

4、战区征税

战区征税实乃恢复游击区税收。1939年起浙西各县开始征收田赋,即田亩捐。除了田赋外,游击区县份还征收契税、营业税等。普通营业税依照营业数额按月纳税;特种营业税则改为特种消费税,游击区所征契税、营业税款,除拨征收费15%外,其余拨补地方。

三、税改成效评价
全面抗战爆发前,浙江1937年收支与预算不敷500余万元。1938年压缩概算,收支仍旧不敷,与预算相差800万元。为此,同年发行1000万元六厘公债。年底检查发现收入较战前略有增加,这表明许多战时改革措施支撑了当时的局面。11月的《申报》报道浙江的财政动态为增辟税源渡过难关,经济事实上已经有复苏气象,反映出税收改革具有一定效果。据记载,自1938年至1941年间的省财政收入是年年增加的。战前(1937年)预算是2412万,1938年是1806万,1939年是4243万,1940年是6265万,1941年是8061万。下面以营业税为例。数据表明,抗战期间营业税收入逐年稳步增长。但是1940年下半年以后,物价迅猛上涨,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急剧贬值。如将历年营业税收入数额按物价指数换算出货币实值数与中央接管前1941年度的收入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国民政府中央接管后的营业税收入实际上是每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税收改革后,前期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但税收的增长是在牺牲民众的利益上实现的,大大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在实行田赋征实后,1941年浙江省国统区仅田赋实征一项即达1384214石,1943年增至1672873石 ,这还不包括各县的额外征收的乡镇公粮、捐献、军警副食差价、县自卫队经费、积谷捐等,除田赋外,其他各种名目繁多的捐税也接踵而至。如龙泉县自抗战以来,各种捐税“综计每人每年平均需要负担2380.4元,每户9960元”,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米,每人平均负担大米68市斤,1936年每人平均负担0.81元,折大米16.2市斤,因此,抗战期间比1936年增加了3.2倍。

总之,尽管浙江的税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集中了全省财力物力,但是税收改革存在诸多弊端,遭人诟病甚至反对。如田赋,实行田赋征实的本意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控制粮价、调节民食,但却给予办理人员舞弊之机,反而增加了人民额外的负担。他们利用衡量工具不准确、仓廒建造不完全,缺乏与忽视容器包装,以及运价与运输的不合理等情况进行徇私作弊,这些损耗补偿增加了百姓缴纳田赋谷数量,给承办人员从中渔利之机。再如专卖制度,尽管专卖对浙江省财政帮助很大,但一切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初办之时卷烟公卖就遭到很多人反对,外国烟厂和烟贩抵制更厉害。而战区征税,增加了游击区民众的负担,他们至少有“敌伪的”“游杂的”“政府的”三重负担,那些间于敌我之间的地方民众尤其遭受巨大痛苦,损失也更甚。此外,1942年整顿后的地方捐税征收效果也不甚理想,仅屠宰税收一项稍好;尤其是其他税捐不免涉于苛扰,山地收益捐一项最受诟病,因为许多地方设关卡,百货皆征稽,类似通过税,导致了许多纠纷。

抗战胜利后,1946年3月4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地方行政报告决议案》。该决议案除调整了省的权责、县的权责和有关省、县机构的设置外,对充实地方财力作了原则规定。这样,国民政府恢复了全面抗战前的三级财政体制,即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收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