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时期浙江的税收改革及成效分析
1、调整税收机构
首先,普遍设置税务机关。1938年6月,省内各区设立税务处,直属财政厅;各县设税务分处,直属各区税务处,在适当地点分设办事处或检验所。
其次,设立查缉系统。浙江省政府分区设立查缉办事处,分别办理各区稽查事务,所有查获案件交由各主管征收机构执行。
其三,克服税收工作积弊。一是清查过去账目,清除田赋征收上缺串、亏款的积弊,规定一切税收应入缴金库。二是动员青年干部从事税收工作,遴选高中以上的知识青年办理税务。省政府还提出了两个口号:“纳税是人民抗战中重大的贡献!”“多一分收入,即多一分力量!”
2、开辟新税源
1939年11月,浙江省政府“制定浙江省三年施政计划”,其中第九条规定:“将省县财政之基础,清理公款公产,以增加地方收入,举办公营公卖事业,以裕库收,发展地方经济,以培养税源”,次年1月正式颁布。
抗战前期主要创办了三项新事业:卷烟管理、火柴公卖、食盐运销。省政府将进口或土制的卷烟、火柴由政府统制公卖。规定在货价内除去统税后征50%的公卖费,其中三分之一解缴国库。至1939年2月止,每月收入40万元以上。后来,公卖制度改为专卖制度。火柴公卖的具体做法是:外来的与境内的火柴,由政府收购后核定售价,当时出售的存货一样收登记费。1939年度,火柴公卖收入占全部岁入的20.65%。食盐运销,则是抢运销售沿海存盐,并对外销盐每担加价若干以补助省财政,所有盈余与外销加价共有240万余元,造成财政上的一个特殊收获。这三项收入创办一年多已达1000余万元。
1941年,国民政府下令对盐、糖、烟、酒、火柴等日用必需品实行专卖,以增加国库收入。1942年5月1日,财政部设烟类专卖局,开始实行对卷烟的专卖。于是政府卷烟管理恢复了抗战之前的做法。
3、整顿旧税
1942年的十一项中心工作里,第二条明确规定为充实自治财政,对地方税、捐、款、产等进行整理。
(1)整顿营业税和屠宰税,提高税率。继1938年4月后,1939年9月浙江省再次调整战时营业税分类税率。或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或以营业税总收入额为标准课税,分类提高税率。
(2)1940年南京政府将田赋改为征实,同年10月,浙江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田赋改征实物及米折办法》,次年3月施行细则出台,规定全省1941年田赋缴纳时实行征实。但由于所需的仓储、运输、配给等配套来不及准备,只得将赋额折成米,再按市场米价折算成法币,故仍收法币。此外,还整顿地方税捐,将烟酒营业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
4、战区征税
战区征税实乃恢复游击区税收。1939年起浙西各县开始征收田赋,即田亩捐。除了田赋外,游击区县份还征收契税、营业税等。普通营业税依照营业数额按月纳税;特种营业税则改为特种消费税,游击区所征契税、营业税款,除拨征收费15%外,其余拨补地方。
税收改革后,前期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但税收的增长是在牺牲民众的利益上实现的,大大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在实行田赋征实后,1941年浙江省国统区仅田赋实征一项即达1384214石,1943年增至1672873石 ,这还不包括各县的额外征收的乡镇公粮、捐献、军警副食差价、县自卫队经费、积谷捐等,除田赋外,其他各种名目繁多的捐税也接踵而至。如龙泉县自抗战以来,各种捐税“综计每人每年平均需要负担2380.4元,每户9960元”,按当时市价折合成米,每人平均负担大米68市斤,1936年每人平均负担0.81元,折大米16.2市斤,因此,抗战期间比1936年增加了3.2倍。
总之,尽管浙江的税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集中了全省财力物力,但是税收改革存在诸多弊端,遭人诟病甚至反对。如田赋,实行田赋征实的本意是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控制粮价、调节民食,但却给予办理人员舞弊之机,反而增加了人民额外的负担。他们利用衡量工具不准确、仓廒建造不完全,缺乏与忽视容器包装,以及运价与运输的不合理等情况进行徇私作弊,这些损耗补偿增加了百姓缴纳田赋谷数量,给承办人员从中渔利之机。再如专卖制度,尽管专卖对浙江省财政帮助很大,但一切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初办之时卷烟公卖就遭到很多人反对,外国烟厂和烟贩抵制更厉害。而战区征税,增加了游击区民众的负担,他们至少有“敌伪的”“游杂的”“政府的”三重负担,那些间于敌我之间的地方民众尤其遭受巨大痛苦,损失也更甚。此外,1942年整顿后的地方捐税征收效果也不甚理想,仅屠宰税收一项稍好;尤其是其他税捐不免涉于苛扰,山地收益捐一项最受诟病,因为许多地方设关卡,百货皆征稽,类似通过税,导致了许多纠纷。
抗战胜利后,1946年3月4日,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地方行政报告决议案》。该决议案除调整了省的权责、县的权责和有关省、县机构的设置外,对充实地方财力作了原则规定。这样,国民政府恢复了全面抗战前的三级财政体制,即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收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