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在明清时期的那些民间组织
作者:彭勇
【摘要】明清时期的民间组织类型繁多,无论是半官方的还是典型的民间组织,都在弥补官方组织的某些功能失灵或缺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国家也努力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引导、管理和监督,以共同构建有秩序的社会环境。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演进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出现要早于官方組织。从源头上讲,民间组织促进和推动了官方组织产生、发展和不断演化;从实际运行看,官方组织出现之后,便开始组织引导、规范和管理民间组织,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有秩序的社会环境。
到明清时期,随着王朝疆域的不断扩大,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管理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为适应新的形势,官方组织管理体系在继承中不断发展,民间组织形式屡有创新。一方面,国家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劲,皇权已高度渗透于基层社会组织的方方面面,国家意识形态体现于民间组织之中;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也推动了官方组织不断完善和进步。这一时期的民间组织既表现为全国高度的统一性,又由于疆域之辽阔、民族成分之复杂等因素,呈现出强烈的自我发展态势和明显的地域差异性特征。
明清时期民间组织的类型繁多,其国家意识形态化越来越明显
民间组织是由基层民众自发形成的非官方组织,到明清时期它们的存在便已无法与官方完全脱离,即便是一些民间组织看似与官方(政府)毫无关系,实质上仍是在官方的允许或默认之下。鉴于明清时期的国家机构没有普遍设立县级以下机构,必须发挥民间组织的管理作用。这一时期的基层组织,如果简单划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三类,半官方和民间组织都具有广义上的民间组织性质,比如里甲、乡约、社学、社仓、义仓等,都属于半官方性质,因为它们虽然主要是由民间群体来组织运行管理,却被纳入国家体系之中,接受考核、监督和管理。比如社学,它是半官方性质的民间教育组织,明清时期各地普遍设立。明初天下既定,贫寒出身的朱元璋就下令地方政府延师以教民间子弟,倡立社学,但效果不佳。洪武十六年(1383)他又下令,“诏郡县复设社学。先是,命天下有司设社学以教民间子弟,而有司扰民,遂命停罢。至是复诏民间自立社学,延师儒以教子弟,有司不得干预”。考虑到民间的情况差别很大,并不做强制要求,“其贫乏不愿者勿强”。据《(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顺治九年(1652)礼部议准,“各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者、行谊谨厚者补充杜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清朝明确规定社、义学教师可免差役,体现了半官方性质。各地民间学校的教学水平,主要取决于地方官和地方乡绅的重视程度。其他半官方的民间组织也都有辅助政府管理的功能,如里甲组织负责赋役征派和地方治安,乡约组织保障了民间宗族或地方的行为规范,其主旨都是国家倡导的崇礼向善、淳化风俗和守望相助等价值观念。
极具血缘性的宗族义庄、地缘性的善堂善会,以及兼具地缘和血缘的会馆、公所等组织的民间属性更为明显,但也没有完全脱离官府而存在,它们同样在国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之下运行。这类民间组织的产生,动力主要来自强烈的自我需要,以及组织者(地方精英)的积极推动。明清时期,社会秩序稳定,传统经济恢复,手工业和商业不断发展,城市繁荣,城乡各类民间组织也应运而生。
商业会馆和商帮就是典型的民间组织。商人们为方便在外地的经营,多以地域为单位,或者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联合起来,捐资兴建会馆。它们各有组织章程,保护入会者的利益,研究经营对策,举办联谊活动和公益事业等。明清时期,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商业组织,即便像商品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中原地区也是如此。据中共河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兼职教授张文彬主编《简明河南史》的初步统计,清乾嘉年间全省各地以山陕会馆命名者有32处,山西会馆32处,江西会馆6处,湖广、湖北各5处,福建会馆4处,江浙、四川会馆各3处,江南、山东会馆各2处,江宁、湖南、两江会馆各1处。分布最广的是山陕和山西会馆,达46个县之多。分布在大中城市的会馆,还是同籍官员私下聚会场所,在联络亲情和关注家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散布于民间的宗教组织非常复杂,既有儒、佛、道、伊斯兰教等传统的宗教组织,也有官方允许的道教信仰,它们被区别以国家祭祀、正祀和淫祀等,甚至还有诸如白莲教、天理会等邪教,以及反动会道门等民间组织,这样分类的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宗教组织的不同态度。宗教在古代中国有着悠远的历史,原始宗教是伴随着人类历史的脚步而产生的,出于对自然界的敬畏和基于超现实的精神依赖,宗教成为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明清时期的民间宗教主要是长期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凡是自然灾害频繁、社会动荡和民不聊生之时,也是民间宗教最活跃的时候。由于政府应对灾害不力,民间组织便会“趁虚而入”,这既有乡绅、地主或商人以赈济为目的民间组织,也有各类民间宗教组织,它们既会施粥救灾,互相接济,也会聚众密谋,反抗官府,像明代的白莲教和清代的天理教起义,就颇具代表性。
民间组织既弥补了政府职能的缺失,也促进了政府职能不断完善
半官方的民间组织在填补政府职能的空缺方面最为突出,里甲、保甲和乡约等组织实际担负起县以下基层社会的管理职能。明清时期全国各地普遍设立里甲组织,其结构是“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主要职能是编查土地,催办钱粮,完成官府交办的各项公事。比较而言,保甲组织在维护地方治安,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官府缉拿罪犯,核查户口等方面功能更突出,按《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规定,“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两套地方基层组织交叉使用(清后期保甲逐渐取代里甲),在稳固国家政权基础、确保赋役征收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间教育组织承担起开启民智、普及文化的重任。民间性质的书院、社学、义学和私塾等,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基础教育的需要。社学属童蒙教育,以学习《百家姓》《千字文》为主,兼及《御制大诰》等典章制度,以及冠、婚、丧、祭等古礼制知识。义学的私属性质比社学更突出,办学的资金来自官绅、商贾或地主,也有普通民众的捐赠,教师主要来自本地,有不仕的士人、年长的生员或资历辈分高的长者。学习内容多从识字开始,习读《三字经》《百家姓》,并开设劝农桑、习礼仪,明人伦道德等,成绩卓异者参加科举考试。民间教育对开启民智和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当时的官学教育无法覆盖到的。
行会、慈善会是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民间组织,在行业自律、规范行为、拓展业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河南河内县的柏山村有专业的制缸作坊,生产的柏山缸在清初就远近闻名,到嘉庆年间共有60余家,民间组织——缸窑会(手业行会)负责行业管理。河南社旗县的山陕会馆很早就制订了商业规则,行会把规则刻在3块石碑上,分别是《同行商贾公议戥秤定规概碑》《公议杂货行规碑》《过载行差务碑》,它们是我国现存很早的商业规则系列碑文,也是“诚信为本”商业经营思想的直接展示。善会组织在明后期到清代大量出现,它们组织了多种施善与救济公益活动。据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一书统计,整个清代的育婴堂组织至少有973个,普济堂399个,清节堂类216个,以施棺为主的善会善堂589个,综合性的善会善堂338个,其他难以分类的743个,而无法统计的肯定还有很多。这一时期民间慈善组织的大量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有这方面的需求,也反映了施善者意在维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此意与国家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文化组织承担着基层社会秩序构建的重任,主要由宗族、耆老、乡绅等地方文化精英共同完成的。文人结社出现很早,源于古代诗社、文会、怡会等,是社会思想文化发展的产物,唐宋时已渐成风气,到明代已空前繁盛,尤其是在经济和文化繁荣的江南地区,人文结社蔚然成风。他们志同道合,结社聚会,在闲暇之时,或赋诗聯句,吟咏唱和,或品茗论道,游山玩水,共襄文坛雅事。民间文化组织以怡然自得的方式影响到本地的文化精神和社会风气,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地域文化。纵观明清五百余年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主要在国家意识形态的框架之下,通过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我塑造来实现。对德高望重的地方精英,古人有很高的期许。钱谦益在《中宪大夫广西按察使司副使张府君墓表》中就说:“贤人君子,国家之元气也。观于在野,在国可知也。观于老而致事,则强仕服官可知也。故曰:乡之有老成人,如树之有硕果,如松之有茯苓。树之蕃,而松之茂,必征于此。”
宗教组织的功能极其复杂,它是人们的精神追求和寄托方式的表达。不同的宗教形式影响不同地区的不同群体,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很难离开宗教仪式或精神信仰,儒家伦理体现在日常行为规范之中,各地土生土长的宗教可谓五花八门,它们共同编织着人们的精神世界。明清时期的宗教组织,最显著的特点是西方传教士来华,他们带来了西方近代思维方式,给人们提供了新的精神寄托,也提供了观察和认识世界的新窗口。
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引导和管理,增强民间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
明清时期的民间组织复杂多样,地区发展不平衡,原生性强,地域差异大,决定了它的自发、无序和泛滥,难免与“官方”组织利益不一致,会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强管理。
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组织运行的支配力量是士绅、胥吏和宗族势力,之所以能够成为民间组织的核心和领导力量,他们共同的特征无一不是来自政府的某种权力和政治地位。因为拥有官方的背景,他们极可能会以权谋私,欺压百姓,鱼肉乡里,对此,国家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管理和监督、考核。各级官员都把整肃基层社会秩序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康熙皇帝亲自颁行《圣谕十六条》,雍正皇帝大力推广《圣谕广训》等,极力倡导治国理念;省级官员如雍正时河南巡抚田文镜、尹会一分别著有《抚豫宣化录》和《抚豫条教》,加强对社会各阶层的管理,既有殷切的希望,也有严厉的要求。
民间组织复杂多变,尤其是自发的宗教组织,政府会采取严厉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如实行严格的登记和审查制度,再针对不同的宗教组织做分门别类的管理。宋代以降,政府对宗教组织“淫祀”的划定办法主要依据该信仰活动对社会秩序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而非信仰的人或被信仰的神本身,也就是基于宗教组织的实际作用。明清时期西方传教士大量来华,他们也在民间拥有一定的组织,在明后期到清初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外来宗教(主要是耶稣会)以儒家化为路径传播,得到了政府的优待和不同阶层的接纳,但到清前期,由于罗马教廷要求传教士改变传教方式,导致西方宗教与中国传统宗教(思想文化)发生了直接冲突,清廷便下令禁止其传播,这就很能说明“宗教传播不得违背国家统治思想”的这一基本原则。
到明清社会中后期的城市和乡村,出现了许多游手好闲之徒,他们聚众结社,群殴勒索,败坏风气,影响社会治安等。对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的民间组织行为,政府会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像在明代就举行过三次大规模的禁毁书院活动,反对书生和文人的讲学、集会和结社等活动,以利于思想的高度统一。
明清时期已处于中国传统社会末世,民间组织之多,情况之繁杂,管理难度大,已超越此前的任何时期,伴随着传统国家开启近现代化的步伐,传统与现代交织,民间组织表现得异常活跃。这一时期,基层社会的稳定力量,对不同地区的民间组织而言,它们既有高度的统一性,也有很大的差异性。高度的统一性,是指统一在国家意识形态之下;巨大的差异性,是指各地民间组织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北方地区是明清的传统政治核心区、民族冲突与整合特征鲜明的地区,这里的基层社会组织主要是围绕豪强地主来构建的;江南地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举教育发达,乡绅知识精英主导了基层社会的运行;华南地区在南宋之后,宗族力量在民间组织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明清时期的国家管理,既能够充分认识到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又能区别不同的地区和族群,以采取灵活的民间组织管理政策,这样的经验值得后世认真分析和学习。
【参考文献】
①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联经公司,2005年。
②张文彬主编:《简明河南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