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同业组织,打折甩货做减价广告都要听它的

文:天然

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即1939年6月,天津已经沦陷,处于日伪政权统治之下。为了进一步控制天津经济,日伪当局对当时天津的同业公会进行了一次大调查。

根据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对米业同业公会的调查表可以看到,当时的调查内容包括公会的名称、地址、成立年月、公会会长姓名年龄、会员人数、维持方法、主要事业、现在状况等详细信息。

同业公会是近代工商业中频频出现的一个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旧时同行业的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会组织”,即某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团体。

那么,同业公会到底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产生,在近代商业发展史上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这条脉络,完全可以从这份老档案记录的米业同业公会用了多年的曾用名“米业公益研究会”开始说起。

根据天津市档案馆提供的资料,米业同业公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当时的名称为粮商公所,第二年改名为米业公益研究会。

这份档案资料上的信息,和其他史料存在冲突。上世纪40年代,米业同业公会会长张文轩接受《益世报》采访时曾介绍说,米业公益研究会的成立时间是民国二年,即1913年,改组为公会的时间为民国十九年,即1930年。《天津通志·粮食卷》里所采用的时间,和张文轩的说法是一致的。

那是一个各行业研究会在天津遍地开花的年代,类似的叫法还有公所、研究所等,其实是那一时期的同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明末清初,天津以研究所、研究会、公所等为名称的同业组织将近20个,基本上都是各行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形成的,比如三津磨房公所。

清代时,天津的建制为县,被称为天津县。天津县的马号养着很多官马。那时天津县周边有很多米面铺,有的米面铺自己有磨,也被称为“磨房”。县城马号喂马所用的麸料需要从这些磨房购买。

名为购买,但负责的衙役购买时既无特定的时间,也没有固定的数量,根本不管该磨房当时有没有麸料,更过分的是少付钱、不付钱,甚至勒索敲诈。离县城较近的磨房苦不堪言,却又无力与之对抗。

同治年间,这种情况仍在继续,被一再勒索的磨房甚至有破产的危险。为了分担风险,维护同业者的利益,孙治、杨立成两位米面铺老板将米面铺组织起来,成立了三津磨房公所,由所有成员共同负担县城的衙役索要麸料造成的损失。

南市布商研究所也是如此。

1910年成立时,该研究所提出的宗旨是:“本所为兴利除弊起见,团结同志以谋公益,合群力以图改良。”南纸书业研究所的宗旨为:“联合同业,共保利权,研究书纸品类逐渐精良,图谋日有进步。”米业公益研究会成立之初,宗旨为“开商智,联商情,济商艰,保商业”,也是为维护本行业利益。

在老报纸的记录中,各研究会为了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做过很多努力。《益世报》曾经记载了一件和米业公益研究会相关的事件。

1924年,天津谦益号等米商发现有人持陆军部所发的军米护照在南方购买米粮,之后运到天津、北京等地方销售,一时间群情激愤。

原来,在天津人的饮食中,米占十分之三,但是辖区内产米的地方却不多。据《天津通志·粮食卷》记载:“清宣统三年(1911年)以后,天津的米面需求量逐渐增加。市场上的大米除天津以东海河沿岸每年可提供10万至20万石外,大都来自湘、赣、苏、皖等省以及西贡、仰光等地。这些大米多经海运至津,卸在海河沿岸的大通、直东、北方3个码头进行交易。”

民国初年,米商去外地购米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首先需要该省政府发的护照,护照上标明允许采购的大米数量。

采购之后,通过水运或铁路运回天津,不仅要支付交通运输费用,沿途经过关卡还要交税,成本比实际购米的花费不知道增加了多少。持军米护照则没有这些麻烦,不仅不交税,连交通运输费用都不需要支付,成本远远低于平常米商。如此一来,米价自然也低。

米业公益研究会虽然是自发形成的同业组织,但自从1903年天津总商会成立后,天津的各研究会和商会的关系一直很密切,一般都通过商会转请官府立案,与官方的沟通也通过商会。

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愤怒的天津米商以米业公益研究会的名义致函总商会:“呈请省长鉴核,转咨陆军部,俯念商艰,迅予严申禁令,停发采运军米护照,以维商业。”意思是请省长代为向陆军部要个说法。

米业公益研究会的函件是4月24日送交总商会的,陆军部6月份即给出了回应。陆军部称,北京内外的各军事机关往年购运大宗米粮时,总是先将食用米面的人数送到陆军部备案,采购时将从各省采购的包数报明,陆军部核准后才会发给军米执照,限制很严格,但是近期因为“饷项积欠太多,专靠着军粮救济”,担心一概停发护照会发生意外。

米商“停发采运军米护照”的愿望未能实现,不过陆军部承诺限制私自变卖军米,这对天津的米商来说也是一种胜利。

米业同业公会调查表

研究会对外交涉保护行业利益,对内则制定规则让市场更加有效、有序运转。对于行业内商品的价格,各研究会都控制得很严。

比如鞋商研究所规定,各商号不能随意打折,也不能随意张贴大减价的广告等,如果有要歇业的商家急需甩货,必须到研究所声明,所里认可后才可以实行。米业公益研究会也规定了统一售价,还规定“无论船装车载一律在河坝交秤”“米、麦各粮食及小麦粉均付现洋,如无现款应找殷实妥保,立保单后10日付款”,统一了行业内的买卖规则。

其实,在职能、组织架构方面,研究会与同业公会有很多相似之处。只不过,成立研究会只需要通过商会转请官府立案,而成立行业同业公会则需要报请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核准,并在农商部备案。

1930年,米业公益研究会改称米业同业公会,走的就是这种程序。

米业同业公会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行业规范,比如严格限制低价倾销扰乱市场秩序。当时的米业交易市场上,最初成交价格被确定后,即使出现市场上供大于求的情况,卖方也不能降低价格以求将商品脱手,但如果供不应求,则可以提高价格。

也就是说,最初的成交价格一旦被确定后,只能上涨不允许回落,违背者将会被处以罚金。此外,米业同业公会还规定:“公会为会员代表机构,对于外部涉及公共利害关系、案件诉讼,由公会负责交涉办理。”

作为同业组织,同业研究会和同业公会对商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他们看重行业信誉,一再强调童叟无欺等经营理念,对于违反这一理念的商号给予罚款或者除名处分。当时工商界的不少重大活动,也是由研究会或者同业公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的,比如上世纪20年代天津工商界发起的抵制日货、提倡国货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天津绸布面纱同业公会曾经派出调查员,认真调查在会的各商号有没有私下与日本人做买卖,怕调查不彻底,还郑重发表声明:“凡不在会,如无故出会之商号,有批买私货事情,本会并不负责,凡在会之商号必竭力维持其营业之发展。”

天津沦陷后,各同业公会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特别是1943年之后,日伪政府将大米、小麦粉等列为禁运品,自由买卖不被允许,以前的米面交易市场也都消失,米业同业公会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