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富案:前朝“顽民”的末路
作者:书生剑客 来源:雪球
民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
——《御制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
一、皂隶潘富的大逃亡
在《御制大诰三编》中,朱元璋详述了一个捉拿胥吏的案例,其过程之艰难曲折,简直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按朱元璋的讲述,事情是这样的:
应天府境内的溧阳县,有一个皂隶名叫潘富,“教唆官长贪赃坏法,自己挟势持权”。洪武十八年(1385),山西人李皋到溧阳县做知县,一上任便和潘富这些胥吏一起同谋害民,巧立名目,大肆科敛。李皋到任不到一个月,潘富就用搜刮来的钱财,买了一名苏州女子送与他。这女子安顿在潘富家中,李皋幽会过三五次之后,潘富竟将其据为己有了。对此,李皋也无可奈何。在潘富等胥吏的教唆下,李皋下令科敛荆杖,“遍一溧阳所属人民,尽要荆杖”。百姓们把荆杖送来,以潘富为首的胥吏又借口质量不好,拒绝收纳,甚至拳打脚踢,逼迫百姓把荆杖“折换”成银钱交上来。当地百姓黄鲁到京城告御状,朱元璋亲自接见,下旨严查,派人去捉拿潘富。潘富上演千里大逃亡,竟处处皆有人愿意庇护他。
先是溧阳本地的儒士蒋士鲁等十三家人,秘密把潘富递送到邻境的广德县。不久,潘富流窜到建平县,缉捕的差役们跟踪到建平,当地百姓王海三又悄悄将其送回了溧阳。溧阳百姓朱子荣,又暗中将其送到宜兴县。宜兴百姓杭思鼎,又将其送到安吉县。安吉县百姓潘海,又将其私送到长兴县。长兴县百姓钱弘真,又将他送到归安县。归安县百姓吴清浦等人,又将其秘密送至德清县。追捕的差役赶到德清县,当地百姓赵罕仁又将其秘密护送到了崇德县。崇德县的豪民赵真、胜奴,家财万贯,平日蓄养许多无业游民,做贩卖私盐的勾当,来往的朋党多达数百人。潘富即藏匿在赵真家中。缉捕的衙役随后赶来,赵真将潘富暗中送到千乘乡的一座寺庙里。庙里的和尚们纠集两百余人,反将缉捕潘富的差役们团团包围,杀死一人,杀伤一人。追捕者向朱元璋回报,于是,朱元璋下令,将赵真及其同伙两百余户人家的家产全部抄没,凡参与围攻差役者,一律诛戮;沿途藏匿潘富、助其逃跑的一百零七户人家,全部枭首示众并抄没家产。
如果朱元璋的叙述是可信的,那么,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皇帝签发了缉捕诏书后,一个小小的胥吏,竟能上演一场如此大规模的逃亡,先后历经八县,涉及三百多户人家。结果因其而死者上千人。以胥吏身份而能够在八县纵横自如,众多人为保护他不惜与皇权对立,这能量究竟从何而来?
二、“胡元之宽”下的江南
明末清初之人吴履震有一段笔记,或许可以提供解释。他说:
胜国时,法网疏阔,征税极微。吾松僻处海上,颇称乐土。富民以豪奢相尚,云肩通裹之衣,足穿嵌金皂靴。而宫室用度,往往逾制。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慑服,称为野皇帝,其坟至今称为某王坟茔。名士逸民,都无心于仕进,终元之世,江南登进士者,止十九人而已。入国朝来,吾郡元魁继出,文献甲于天下。第民苦赋役,十室九空,无复有往时豪富之风矣。隆庆时,上官恶江南富民专利,有犯必罚至数十百金,严刑迫纳,自谓为国储财。陆平泉语当路曰:“与其积财以待事,不若安民以省事。”真格言也。
大意是:元代统治时期,法网不严密,很粗疏,税收汲取力度也不大。我的家乡松江府(即今天的上海一带)在偏僻的海边,可谓是一处乐土。当地富人追求豪华奢侈的生活,不但穿高档的衣服和鞋子,造的房子也极其豪华,逾越了朝廷的限制。有些富户雄踞一乡,乡里小民都服从他,称之为“野皇帝”。这些人的坟墓至今还被叫作“某某王之坟”。名士与逸民对做官也都没什么兴趣,整个元代,江南地区的进士只有区区十九人而已。反倒是进入本朝(指明朝)之后,松江府科举及第者众多,但百姓苦于赋役,十室九空,再也没有了昔日的豪富景象。隆庆皇帝(明朝第十三位皇帝)在位时,政策专门针对江南的富民,一旦犯了事就往死里罚钱,且以严刑逼迫缴纳,号称“为国家储蓄钱财”。陆树声曾劝告朝廷,与其汲取钱财来防备危机,不如让百姓安居乐业来泯灭危机。这话说得真是太好了。
吴履震写下这些“怀念前朝”的文字时,朱元璋早已作古,魏忠贤也已经死掉,他不必担心会受到什么打击。唯松江人对前朝的怀念,自明朝初年一直延续到明朝末年,确实是一件引人深思的事情。这既说明元朝的时光给松江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记忆,也说明朱元璋和那些遵循朱元璋治国祖训的后人们,一直在用实际行动刺激松江人,在强化他们对前朝的历史记忆。
朱元璋对元朝丧失天下的反思,恰可与吴履震的这段笔记形成“互证”。刘基在自己的文集里,记有朱元璋对元朝灭亡教训的一条重要总结:
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然歹人恶严法,喜宽容,谤骂国家,扇惑非非,莫能治。
所谓“宽”,具体而言便是指元政权对民间的控制力不足。比如,科举本是皇权将选官任官之权操之于己的重要手段,是重要的秦制统治术,但元朝初期不开科举,后来开了科举又取士极少,仅可谓聊胜于无。再如,元朝政府的主要财源不是农业税,而是盐税与商税。政府依赖商税,便会鼓励商业。商业天然追求自由贸易(包括人的自由流动与物资的自由流动),商业的兴盛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削弱政府的管控能力。吴履震笔记里的“法网疏阔”,便是朱元璋口中的“胡元之宽”。
对民众而言,“宽”意味着自由度高;自由度高,意味着民众对朝廷的依附性弱,意味着民间比较容易形成有力量的组织。作为造反者,朱元璋亲眼见证了发达的民间组织对元政权造成的冲击。所以他夺取天下后,便决意采取与“胡元之宽”相反的“猛”,来作为自己施政的核心理念。这种猛政首先要消灭的,便是吴履震笔下的那些“野皇帝”。
溧阳县的皂隶潘富,是不是这样一个“野皇帝”?就朱元璋的描述来看,是有可能的——儒士蒋士鲁、私盐贩子赵真与胜奴、寺庙里的和尚,以及诸多溧阳及周边县的普通百姓,都愿意庇护潘富。溧阳知县李皋到任后,也甘心被潘富操纵。如此种种,与吴履震所谓的“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慑服”大体相近。
可供参考的,还有明代人于慎行(隆庆二年进士,后官至礼部尚书)的一段描述:
元平江南,政令疏阔,赋税宽简,他无征发,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其来非一朝一夕也。
于慎行笔下的“政令疏阔,赋税宽简”,便是吴履震笔下的“法网疏阔,征税极微”;于慎行笔下的“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便是吴履震笔下的“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慑服”。于慎行生活在明朝中期,吴履震生活在明朝末年,但对于元朝统治下的江南,他们有着几乎完全一致的集体记忆。
这种集体记忆不是虚构出来的。元朝至大二年(1309),便有官员以江南百姓日子过得太舒坦、财富积累太丰足、民间组织能力太发达为由,上奏元武宗,建议增加江南地区的赋税,并让江南富户们送儿子入军作为朝廷的人质。奏折如此说道:
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乞自今有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令石输二升于官,仍质一子而军之。
该奏折称江南百姓在元朝治下只缴纳地税与商税,再无其他负担(这是当时的一种普遍看法,如至元十八年(1281),元政府中书省的官员也曾说,“江南在宋时,差徭为名七十有余,归附(大元)后一切未征”,江南的富户们已蓬勃壮大至手底下有上百家、上千家乃至上万家百姓为其工作服务的程度。这些描述,和于慎行、吴履震笔下的集体记忆完全一致。这种富庶程度与组织能力让元朝的一些官员不能放心,故而主张增税和索要人质。元武宗批准了这项建议,但因为建议者稍后在政争中失败被杀,这项政策只实施了大约一年。之后虽也有类似政策出台,但江南地区“政令疏阔”的状况,直到元朝灭亡都未曾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令疏阔”意味着朝廷对民间的控制力度弱,意味着民间经济文化发展的自由度高,自然,也意味着元朝治下的江南,是一个以富户为中枢来运转的有组织的社会。这些富民,往往上能交通官府,中能结交儒士,下能与江湖世界互通有无。按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里的描述,潘富便很符合这样的特征。
总之,即便潘富够不上“野皇帝”的程度,他在民间的社会地位也不会太低。毕竟其逃亡能得到上百户民间有地位者的庇护,且当中的赵真与胜奴“家盈数万资财”,门下养了五十余人,另有“邻里相朋者二百余人”,是一个颇有实力的富家大族。潘富与这样的人结交,他自己的情况应该也大体相仿。
三、“荆杖”背后的玄机
按朱元璋的说法,潘富被揪出来,缘于当地一个叫黄鲁的人来京城告御状。告状的内容,是潘富与知县李皋合谋向当地百姓科敛“荆杖”。
所谓“荆杖”,指的是衙门里统一以荆木制成,用来打人屁股的官杖。按宽窄、长短、粗细不同,有“大荆杖”与“小荆杖”之分,前者用于重罪犯,后者用于轻罪犯。除了大小荆杖,衙门里的常规刑具还包括大小竹板和鞭子。自宋元时代以来,这些刑具的置办成本,一直由衙门直接摊派给本县百姓。
按告状者的叙述,潘富的罪行是“其有将荆杖至者,故推不好,不行收受,留难刁蹬,生事捶楚,民出钱矣。既得钱后,而乃荆杖息焉”。百姓拿了自制的荆杖过来,潘富以不合格为由拒收,刁难民众的同时还使用暴力,迫使民众不得不交钱来代替交荆杖。民众把钱交上之后,荆杖这个事情也就消停了。
朱元璋很认同告状者的说辞。毕竟勒令民众以银钱代替粮食来缴纳赋税,是历代统治者加大汲取力度的惯用手段。但他似乎没有意识到,缴纳荆杖与缴纳粮食是有区别的,那就是粮食的规格天然统一,荆杖则不然。同是荆杖,不同的人交上来的重量、长度、宽度、厚度等,大概率会很不一样。也就是说,站在衙门的角度,让百姓直接缴纳荆杖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最省事的办法便是让百姓交钱,衙门拿了钱再雇人去统一制作荆杖。潘富和胥吏们做的,大概便是这样的事情。
然而,站在百姓的角度,荆木可以直接进山去砍伐,银钱却需要拿东西去卖才能有,而且一根荆杖算多少钱完全由衙门胥吏说了算,无论怎么算,都是百分之百要吃亏。告状者的愤怒,便是缘于这一点。
衙门有客观上的难处,百姓觉得自己被二次盘剥。常规时代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要么是衙门强势相压,迫使民众服从;要么是衙门与地方士绅耆老商议,定出一个众人勉强能够接受的价码。但洪武时代不是常规时代,朱元璋在《大诰》里一再号召民众进京城举报不法胥吏,于是,溧阳县的“荆杖问题”便成了朱元璋亲自审理的御案。
类似的案件,还有《御制大诰三编》里的“团槽喂驴案”。
该案的大致情节是:朱元璋曾起兵二十三万北行,命北平布政司为大军准备驴子,每两名士兵配备一头驴子作为脚力。兵力调至北平约半数时,朱元璋改了主意,宣布停止行动,让所有士兵回归卫所,唯已备好的驴子留下,由北平布政司负责喂养。朱元璋认为,半数兵力到了北平,那么北平布政司至少应该已备好五万匹驴子。布政司衙门可以将这些驴子分配到民间让百姓们领养。他觉得这种事根本不会增加百姓的负担,“庄农虽作生理,带驴前去,羁绊于郊,不甚妨人,亦无草料之费”,农夫下地干活时带上驴子,将之拴在郊野吃草,既不妨碍干农活,也不需要额外开支草料。但北平布政司衙门的做法却是“令民入邑,团槽喂驴”,在城里建起了有团槽(大概是指围成一圈,圈中间有柱子用来拴驴的那种食槽)的驴棚,让老百姓进城来服劳役喂驴。此举让朱元璋勃然大怒:
令民入邑,团槽喂驴,料民必为之艰,赂必至矣。呜呼苦哉!……且驴在野,各户分养,草料不费,人工不妨。役令团槽,每驴妨夫一名,出城取草,归家取料,往复艰辛。
朱元璋揣测认为,北京布政司衙门的官员这样干,肯定是为了逼迫百姓来给他们送贿赂。百姓要进城来喂驴,草料却需出城去取,往返来回既占用人力,也占用时间,必定耽误正常耕作。有些百姓为了躲避喂驴,便会给官员送钱。依据这番主观推断,朱元璋下令将北平布政司经历董陵云以及相关府、州、县的官吏,集体枭首示众。
其实,朱元璋想得到的“各户分养”之法,元朝人早就想到了。不但想到了,还实践过了。但元朝人最终发现,相比各户分养,团槽喂马(驴)才是那个更不坏的制度。《元史·张珪传》记载:
阔端赤牧养马驼,岁有常法;分布郡县,各有常数。而宿卫近侍,委之仆御,役民放牧。始至,即夺其居,俾饮食之,残伤桑果,百害蜂起;其仆御四出,无所拘钤,私鬻刍豆,瘠损马驼。大德中,始责州县正官监视,盖暖棚、团槽枥以牧之。至治初,复散之民间,其害如故。监察御史及河间路守臣屡言之。臣等议:宜如大德团槽之制,正官监临,阅视肥瘠,拘钤宿卫仆御,着为令。
这段记载说得很明白。元代官府的马与骆驼,一度也曾直接分配给百姓喂养。结果那些负责督管此事的“仆御”们,以监察百姓是否好好喂马喂骆驼为名,频繁下乡骚扰百姓。他们住在百姓的房子里,索要吃喝、伤害桑果,还强迫百姓从自己手里购买饲料。为了纠正这些弊端,元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采取新政策,让州县官员盖起暖棚和团槽来喂养马与骆驼。元英宗至治初年(1321),又将马与骆驼直接散养到百姓家中,结果出现了同样严重的害民现象。于是,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官员,再次建议元朝廷恢复大德旧制,用团槽来喂马与骆驼。
显然,北平布政司衙门“团槽喂驴”,不过是按旧规办事罢了。在城里搞团槽,确实会增加百姓的负担;但将驴子散养到农夫家中,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布政司衙门断不敢对驴子的喂养情形不闻不问(死了、瘦了、跑了造成损失,布政司衙门要承担责任),必然会派胥吏下乡去监察。这种监察的后果,元代底层百姓已经尝过多次。朱元璋所谓的“草料不费,人工不妨”,对底层百姓几乎没有影响,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可惜的是,朱元璋的见识不足以认知到这一点。他对明帝国的官僚系统怀有极深的猜忌心态,这使他根本无法意识到“团槽喂驴”乃是“两害相较取其轻”,是更不坏的解决办法。
回到溧阳县的“荆杖问题”。朱元璋亲自审理该案结果,是他听了告状者的话之后,便派人前往溧阳县捉拿潘富。潘富闻讯后四处逃亡。潘富的逃亡展示出一个底层百姓所能够拥有的巨大活动能量。这再次提醒朱元璋,在元代的“宽政”下,许多江南民众已经脱离散沙化,结成了有组织的利益共同体。朱元璋了解元朝灭亡的玄机,这种民间的组织能力让他感到愤怒,也感到忧心——朱三番五次强调元代因“宽”而亡,玄机便在此处。这桩普通的“荆杖案”,最终演变成一场针对三百零七户家庭的大屠杀。杀戮结束后,朱元璋还在《大诰》中抒发感慨:
民顽者,莫甚于溧阳、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蒋士鲁等三百七户。
这三百零七户,可以说是我明帝国当中最顽固难化的百姓。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荆杖问题”本身的始末与是非,便已经不重要了。从《大诰》的叙述来看,潘富应该是在被抓到之后便被处以极刑,他没有得到与告状者黄鲁当面对质的机会。朱元璋也无意聆听他有没有什么话要为自己辩解。百姓有了组织能力,便会成为“顽民”,不管这些“顽民”有没有害民之举,他们都属于要被清除的对象。
四、必须被瓦解的“千乘乡僧寺”
“潘富案”里,关于“千乘乡僧寺”的那段记载也很值得重视。据朱元璋的讲述,该寺僧人在潘富逃亡期间,曾以武力公然对抗官府,将缉捕人员打死一名打伤一名:
(崇德豪民赵真、胜奴)将潘富递入千乘乡僧寺。僧澄寂、周原善却将追捕者,率领二百余丁终宵困逼,致被追者杀讫一名,杀伤一名,后天明而解去。
寺庙如此这般“武德充沛”,实是前朝遗留。在元代,寺院经商是很常见的现象。中统四年(1263),忽必烈下诏允许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只要向朝廷缴租纳税,寺院与道观便可以合法经营农业和从事商业。此后,寺院经商的现象便普及开来。如大护国仁王寺是忽必烈的皇后所建,名下资产遍布全国,其中仅“江淮酒馆”便有一百四十家;普通寺庙也是如此,元曲里便有“金山寺摆满了贩茶船”之说。真定路(大约相当于现在的河北正定)的寺庙奉恩寺,名下也有“邸舍百余间”,邸舍就是旅馆。后来又扩建房屋八十间,还经营着“浴室二区,酒肆一区”。
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千乘乡的一座佛寺里会有“二百余丁”聚集——对元代人来说,寺庙与道观不仅仅是一个信仰共同体,也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寺庙购置田宅、开矿经商需要人力,保护资产或参与倾轧也需要人力。保护资产或参与倾轧也需要人力。这“二百余丁”的身份,大概便是如此。此外,寺庙在元代还享有免服丁役的特权。虽然该政策多次反复,但天历二年(1329),也就是朱元璋出生一年之后,元文宗仍在诏书里规定“僧尼徭役一切无有所与”“诸僧寺田有当输租者,免其役”,该政策之后未见变化。朱元璋十七岁时被家里人送去寺庙,“托身于寺四年”,很可能便是为了借寺庙的特权来逃避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丁役。
朱元璋既然有过入寺的经历,自然清楚寺庙在元代其实是一种有钱、有人、有关系网的社会组织。所以,他对僧道的态度便存在一种奇特的两面性。一方面,他经常表现出对僧道神佛充满了敬重。洪武十四年(1381),南京的灵谷寺因为需回避朱元璋的宫殿(朱元璋说该寺位置“日目殿阁,有所未宜”),整座寺庙连带寺内安葬梁代志公禅师的志公塔,一并被迁走。朱元璋下令此次迁址的费用与人力全部由官府承担。洪武十五年新寺庙与新志公塔完工后,朱元璋又以“释迦志公,已逝数千百年,犹能生尔等众”为由,下令释放了所有参与重建工作的囚徒——其实就是以释放囚徒来向释迦、大觉金仙与志公禅师进献功德。
另一面,朱元璋又长期致力于摧毁僧道与世俗社会的连接,竭力迫使天下寺院退回到枯燥的念佛诵经活动当中。《御制大诰》的第三十条里,朱元璋便针对全国所有僧道人士发出了一项相当严厉的警告:
僧尼、道士、女冠,敢有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交结官吏,为人受寄生放,有乖释道训愚之理,若非本面家风,犯者弃市。
“交结官吏”容易理解。“受寄”与“生放”是商业词汇,前者可以理解为替人卖东西,后者可以理解为替人放贷款。“混同世俗”则是指僧道的活动超出了宗教范畴,没有止于礼佛诵经、敬神驱邪,还在从事置办田地、开采矿产、设店放贷等商业活动。朱元璋说,这些事都不是僧道该做的,谁做这种事被抓到,就砍谁的脑袋。
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朱元璋“恩犹父子”当知无不言的话术鼓励下,解缙于《大庖西封事》中戳破了朱元璋对待神佛的这种两面性。解缙说:“百家神怪,诞妄恍惚,臣知陛下洞烛之矣。然犹不免欲以愚弄天下,若所谓以神道设教者。”陛下内心其实根本不信那些荒诞的神怪的说法,之所以还要搞“神道设教”,其实是为了愚弄天下百姓,让百姓们相信朱明政权有天意的支持。解缙还说,完全没必要做这种事情,“一统之舆图已定矣,一时之人心已服矣,一切之奸雄已慑矣;……何必兴师以取宝为名,谕众以神仙为征应,谓某所有某仙某神孚佐国家者哉。”——天下已用武力打了下来,人心已然服从,奸雄已然畏惧,不必再拿神仙来说事。
因为是密奏,解缙的话说得很刺耳,也很直白——解缙在京城只待了短短两三年,便被朱元璋以“大器晚成”为由给送走,要他回家再读十年书,恐怕也与这种刺耳有些关系。刺耳归刺耳,其实朱元璋明白解缙的话是对的,世事的真实逻辑是“得天下者得民心”而非“得民心者得天下”,拿神佛说事只是宣传需要,真做了皇帝便不必把神佛当回事。不但不必把神佛当回事,还得消灭那些有钱、有人、有关系网的寺庙道观。于是就有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清理释道二教”运动——积极参与该运动的,便有解缙的兄长解纶。
该项清理运动的指导文件,是朱元璋下发给天下寺庙的《申明佛教榜册》。内中说:“今佛法自汉入中国,……其本面家风,端在苦空寂寞。今天下之僧,多与俗混淆,尤不如俗者甚多,是皈其教而败其行,理当清其事而成其宗。令一出,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各承宗派,集众为寺。有妻室愿还俗者听,愿弃离者听。”大意是勒令天下寺庙必须与世俗社会切割,回归到“苦空寂寞”之中。具体操作上,所有僧人皆不许“潜住民间”,若是胆敢不入由朝廷控制的丛林(即大寺庙),还生活在民间百姓当中,“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唯一的例外,是那些甘愿远离尘世去深山老林里刀耕火种了此残生之人,朱元璋允许他们不进入朝廷控制的丛林。
随后,礼部按照朱元璋的旨意出台了文件,宣布“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为了减轻朝廷管控的成本,三十人以下的寺庙不允许存在,僧人数量不够便需与其他寺庙合并。具体工作交由地方政府和锦衣卫去负责落实,限定在一百天内完成。卜正民(Timothy Brook)的研究认为,这场合并佛寺的百日运动,“使佛寺数量较1391年(即洪武二十四年)前数量锐减了四分之三”,其对佛教的打击力度,“超过了此前任何一次对佛教的打压,并且更为彻底地改变了中国佛教”。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底,朱元璋又针对僧人和寺院下达了新的诏令。他觉得那些忍受不了农奴式压榨的逃兵和忍受不了农奴式压榨的逃兵和忍受不了工奴式劳作的囚犯,走投无路时很有可能会将寺庙当成藏身之地,“各处僧寺多隐逃军逃囚”,遂要求所有寺院都需编号造册,“有容隐奸诈等人朦胧入册的,事发时,连那首僧都不饶他性命。各处僧人都要于原出家处明白供报俗家户口入籍,不许再在挂搭处入籍”。也就是对天下僧人实施严格的档案化管理。
洪武二十七年(1394),政策进一步收紧。朱元璋让礼部出台避趋条例,其基本内容是:一,僧人不许以化缘为由奔走市村,“若有此等,擒获到官,治以败坏祖风之罪”,也就是按《御制大诰》第三十条里的“弃市”论处。二,寺院与官府的交接,一概由朝廷派驻在寺院的“砧基道人”负责,严禁僧人进入衙门,“有敢连僧服跪公厅者,处以极刑”(“砧基道人”一职是洪武十九年所设,主要负责管理寺院的差税事务,相当于寺院的“太上皇”)。三,僧人不许交接官府,不许与俗人为友,否则“治以重罪”。四,设在市井之中的寺庙,必须要有至少三十名僧人,否则便取消合并。五,僧人隐居到崇山深谷之中去修行,同修人数只允许一至二人,“三、四人则不许”,且隐居之地必须远离市井超过十五里,隐居者在深山之中“止许容身,不许创聚。刀耕火种于丛林中,止许勾食而已”。
卜正民评价说,朱元璋搞这些政策的目的,“是要完全将僧人与世俗生活隔离开来,使他们再也无法聚集到一起密谋损害国家政权。宗教世界与尘俗世界,因此而被截然分开;宗教世界对尘俗世界的影响也被降到了最低点。国家不再认为佛教能帮助它统治人民;相反,在国家眼中,佛教成了一种竞争性的权威资源,必须加以监视”。
总而言之,“千乘乡僧寺”这类有组织能力的团体,在洪武时代,是必须要消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