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法制变迁
作者:祝天剑
摘 要:在中国租界中,上海租界是最早形成的租界,也是面积最大,侨民最多,经济最发达,政治地位最重要的租界,其法制也是如此,因此研究上海租界的法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意义,租界法制的存在依附于租界存在,随着租界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通过对这种变迁的研究,可以更为清晰地呈现中国租界法制的演进过程。
一、租界法制的形成和开辟阶段( 1845—1893 年)
(一)租界的诞生
这是上海租界法制变迁的第一个阶段。从时间截点上看,是以中国第一个租界即上海英租界及其法制产生至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之前。在这一阶段中,上海租界法制随着租界的诞生而产生,并随着租界法制的发展,初具规模。[1]
1842年,在鸦片战争中失败的清政府被迫同英国政府签订《南京条约》,1843年11月8日,英国首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来沪。11月17日,上海正式宣布开埠。又经过巴富尔经过同上海道台宫慕久多次谈判后,于1845年11月,公布了《土地章程》,规定将上海县城之北的一片土地作为来沪英商的居留地,面积约830亩,此为上海租界开辟之始。达成辟设英租界协议。上海于 1845 年出现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租界,随后在上海道台麟桂的促进下,于1848年11月27日发出布告,宣布英租界北界由李家厂推至苏州河南岸,西界由界路推进到周泾浜,由此租界面积扩大一倍以上,达2820亩。[2]随后,根据 1844 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上海于1848年和1849年分别诞生了美租界和法租界。1863年上海英、美两租界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使上海地区从此形成一个公共租界和一个专管租界并存的固定格局,1899年又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从1863年起,上海便形成了上海英美租界( 公共租界) 和法租界两大租界。上海租界从产生至初具规模了。
(二)租界法制的开辟
在上海租界产生、初具规模的同时,上海租界的法制也产生并初具规模了。1845年上海英租界的《上海租地章程》是上海租界立法的开端。《上海租地章程》全文共23条,划定东至黄浦江,南临洋泾浜(今延安东路),西至界路(今河南路),北至李家庄(今北京东路)。[3]《章程》内容还包括:1.“永租”制度。英国人可以用极低的年租,即变相地价随意租取乡民的土地。2.“华洋分居”。3.容许租地外商以简单的市政设施管理居留地。
总的来说《上海租地章程》体现了自治的精神,对上海英租界的地域、租地程序、华洋分居的格局、界标、租金、管理权等均作出了明文规定,确定了英租界的自治机构和制度的邹形,从此之后,上海租界的法制机构逐渐建立起来,初具规模。
其中,租地人会议、纳税人会议先后成为立法机关,由于1853年小刀会起义后难民涌入租界,秩序混乱,需要一个市政机构来管理出现了工部局,然后在1860年太平军东进上海期间,上海的几个租界为共同防卫租界,对付太平军而决定联合,市政统归工部局指挥,而当上海的战事稍呈平稳时,一八六三年法国人就提出放弃联合,并自己设立与工部局一样的市政机构,出现了公董局,工部局和公董局分别成为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的行政执法机关, 1868年,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出现了会审公廨,领事法庭(五口通商章程)、會审公廨成为司法机关。[4]上海租界的法规形式、内容也在这一阶段产生、初具规模。
上海租界法制是中国大地上出现的另一种法制。它是一种近代法制,与当时中国华界的传统法制不一样,在法制理念、法规形式和结构、法制内容和语言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带有西方色彩。
二、租界法制的拓展兴盛阶段( 1894—1925 年)
(一)租界的拓展
这是上海租界法制变迁的第二个阶段。时间截点是以甲午战争的爆发到租界临时法院建立以前。[5]之所以把1894年作为一个时间的节点,因为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最后以中国失败告终。1895 年签署的不平等《马关条约》使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再次加深。有了这一条约的恶例,西方列强又一次掀起了瓜分中国的浪潮,工部局又以租界内华人人口剧增,大量工厂创设为由,要求继续扩展租界,此次扩张,净增面积22827亩,公共租界面积达到33503亩。[6]上海法租界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拓展地域的胃口更大,从原来的 1 124 亩扩大到 15 150 亩,扩展面积是原先的 13 倍多。[7]
(二)租界法制的波峰
上海租界法制是世俗法制,伴随于上海租界地域浮动而发展。租界地域的扩展,其法制就随之拓展,适用这一法制的空间也会扩大。上海租界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运行程序等都趋向成熟。纳税人会议、工部局和公董局、会审公廨都是如此,逐渐的完善起来。
以公董局警务处为例,法租界警务处是由最初的小雏形的捕房发展起来的。在成立之时,1856年初,法租界开始雇佣3名外籍巡捕,日夜巡逻。次年底设立了巡捕房,由领事管辖,当时设有捕头3人,巡捕18人,随后逐渐的开始迅速发展,1900年首次招聘一批安南(现越南)巡捕,又在1917年招募俄国籍巡捕。1909年起,法租界的警权逐渐扩大到越界筑路各处,警务处的机构越来越庞大,至1914年,警务处成为独立的机关,直属总领署管辖,设有正副总监、总巡6人,先后在法租界设立了中央、小东门、麦兰、霞飞、贝当、福煦等六个分区捕房。据1927年统计,全警务处共有巡捕2197人,所化经费占公董局每年全部预算的百分之三十以上。[8]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可以看出上海租界伴随着租界地域的扩展,不断增强其适用范围,相关机构发展迅速规模扩大,相应的配套法律也不断的增多,而且颁行的法规中都使用白话文,古汉语已经消失了踪影,带有浓厚的西方因素,已经和传统的中国华界法制形成鲜明的对比。endprint
三、租界法制的衰落终结阶段( 1926 年—1945 年)
(一)租界的动荡时期
租界的动摇时期始于1925年,动摇上海租界的力量有两股,一股是强烈要求收回外国租界的中国民众,公共租界内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中国出现收回外国租界特别是英租界的汹涌浪潮,上海租界当局迫于时势,也做了相应的让步:第一,停止越界筑路。第二,废除会审公廨,并改组为临时法院。这是租界法制衰落的开端,也是我们划分最后一个阶段的依据。第三,华人进入工部局公董局。此时的租界已经加入了很多中国化的因素,同以往的上海租界已经有很大的不同,租界中的很多文化也逐渐的被稀释。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同日,日军进占共公共租界,上海孤岛地区沦陷了一半,这种弥留状态共延续了一年半。到43年7月30日,气息奄奄的法租界及公共租界终于在汪伪政府收回租界的喧嚣中寿终正寝。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后,上海租界地区为中国政府正式接收。
(二)租界法制的衰落时期
这是上海租界法制变迁的最后一个阶段,准确来说是 1926 年上海租界臨时法院的建立为开端的。[9]1926 年中国租界内的司法机关会审公廨被废用,建立了中国自己的司法机关临时法院,这是中国租界法制变迁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一变迁对上海租界原有的法制是一个冲击,意味着上海租界法制的独立性开始动摇,租界化的色彩也逐渐淡化。到了 1930 年,随着上海租界特区法院取代临时法院,上海租界法制的中国化程度更高了。[10]
之后中国政府的某些法令得已适用,中国政府除了已能在上海租界内实行印花税、烟草税法,试行所得税法,丛而能向界内的华人征收印花税、烟草税及所得税,还得以在租界内的工厂中实行中国的工厂法,并由中国政府及租界当局任命的委员共同检查实施情形等,上海租界的法制逐渐的开始被取代。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先后占领了中国所有已存的租界,租界法制也发生了变迁,法制机构开始转向日本化,而且工部局董事会完全为日本人所控制。[11]但在抗日战争结束以后,随着中国租界被中国政府的彻底收回,其法制也彻底终结。可见,中国租界法制在这个阶段开始走向了衰落。1945 年中国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包括上海租界在内的所有中国租界全部被收回,租界法制也因此而终结。随着抗日战争的结束,上海租界法制与租界一起都退出了历史舞台,寿终正寝。
总的来说上海租界的纳税人会议、工部局、巡捕房、特区法院等法制机关、各种法规内容等等都发生了变迁,更多地加入了日本因素。实际上,这时的中国租界变成了清一色的日本租界,法制也是如此。
四、结语
在上文中,本文首先对上海租界的法制进行了三个阶段的划分,并且通过上海租界的开辟到终结过程描述了上海租界法制的变迁,法制的地域性很强,任何法制都是一定地域条件下的法制,因此上海租界法制也不例外,从不断发展到终结,此种变迁归因于上海租界的不断扩展衰落,这三大阶段是现代法制中国化的一个缩影,代表了中国法制发展方向,是一种历史演进,显示了上海租界法制主要的变化之处,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个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整体认识。
参考文献:
[1][5][9]王立民.百年中国租界的法制变迁——以上海租界法制变迁为中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66-72.
[2][6][8]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7.
[4]王立民.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J].法学,2006(4):31-42.
[7][11]费成康.中国租界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10]姚远.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