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血亲复仇案引发的礼法之争
文丨郑连根 文史学者
唐武则天当政时期,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县)发生了一起复仇案。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圭县县尉赵师韫枉法杀害。后赵师韫升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改名,在驿站充当仆役,伺机复仇。后来,徐发现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便趁机杀死了他,随后投案自首。
这是一起典型的血亲复仇案。中国古代的官员最怕审理这样的案子,原因就在于这类案件牵涉到礼与法的冲突:若从儒家“礼”的精神出发,为父报仇是一种大孝,应予奖励;可擅自杀人是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非但不能鼓励,反而要严厉打击。
怎么办?很多官员都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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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血亲复仇的案子唐朝以前就出现过很多起,只是人们对这类事件的心态一直很复杂。
在原始社会时期,血亲复仇是被认可的行为,即被伤害人可以去找仇家复仇,即使复仇不成,其家属和族人也有替他复仇的义务。为此,《周礼》中对报仇之事作了种种规定。报仇有法定的手续,只要事先向专管报仇事务的官员登记仇人的姓名,之后再将仇人杀死,便可无罪。同时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不可反复寻仇。
之后随着法律逐渐发达,生杀予夺的大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拥有擅自杀人的权利了。法学家瞿同祖考证说:“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以防止恶风滋长。”可中国人复仇的观念和习惯仍根深蒂固,私自复仇的风气一直很盛,类似徐元庆的案件不断出现,许多人宁可挺身受刑,也决不肯放弃复仇而背不孝之名。“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即便是文弱书生和足不出户的闺秀也对这一点深信不疑。赵娥复仇案就是其中一例。
东汉时有一女子名叫赵娥,其父被酒泉县的恶霸李寿打死。赵娥的三个兄弟都想复仇,但李寿防范甚严。不久兄弟三人同时死于一场瘟疫。听说赵家的男丁已全部死掉,李寿甚喜,大宴宾客,认为只剩赵氏一个弱女子,不足为虑。赵娥悲愤交加,买来一把刀,天天在家里磨刀,准备复仇。
李寿听说赵娥要报仇,每天骑马带刀,时时加以提防。李素来凶悍,邻里都怕他,有人劝赵娥:“你一个纤纤弱女,怎么斗得过那恶霸?不如就此算了吧。或重金雇佣一个杀手去把他干掉……”赵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大仇不报,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再说,为父报仇,这纯属做儿女的责任,又怎能请他人帮忙呢?”于是,仍继续寻找报仇的机会。
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的一天,赵娥终于遇见了李寿。她下车冲上前去,挥刀狂砍。李寿的马被砍伤,受惊,将李摔了下来。赵娥“就地斫之”,结果刀砍到一棵树上,因用力过猛,折断了。此时李寿已受伤,赵娥想夺他身上的佩刀,李寿“护刀大呼,跳梁而起”。就在此时,赵娥扑上去用手扼住了李寿咽喉,李寿终于倒地。赵娥拔出李寿佩刀,将其头颅割下,然后,“诣县自首”。
县令尹嘉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十分钦佩赵娥,但同时感到很犯难。依照国法,“杀人者死”,但若按照儒家的经典教义,这位为父报仇的弱女子就是一名大智大勇、为民除害的孝女。怎么办?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这位县官最后作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解下随身的官印,辞官而去,为的就是拒绝受理此案。同时他还暗示赵娥赶快逃走。
可赵娥不肯,说:“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偷生以枉公法?”后来,接到下属报案的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反复斟酌,联名向朝廷上了封奏章,大意是:考虑到儒家有“百善以孝为先”的教诲,且圣朝也“以孝道治天下”,所以请求皇帝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汉灵帝最终下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封她为“孝女”、“烈女”,以示褒奖。
至此,赵娥复仇案以皆大欢喜的方式解决了:恶霸被杀,大快人心;孝女复仇,心愿已了;县令宁可辞职都不肯判赵娥的罪,充分显示了司法官员对孝行的高度认同。更关键的是,皇帝法外开恩,通过行使“特赦权”来表彰孝行,因此,赵娥被记入《烈女传》,成了孝女和烈女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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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历史上有东汉赵娥复仇案,那么唐朝的徐元庆复仇案只要比照处理不就行了吗?
这也是当时朝中很多人的意见。自汉至唐,很多官员都是认同“礼”高于认同“法”的,当“礼”、“法”发生冲突时,他们宁可让“法”屈从于“礼”,也不愿意让“礼”屈从于“法”。因为“礼”代表着儒家的治国理念,是“修齐治平”的大根大本,而“法”不过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而已。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行政命令来引导,用刑罚来约束,老百姓虽能避免犯罪,但没有了羞耻之心;若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有羞耻心的同时也很规矩。
儒家的这种文化价值取向深深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同祖就明确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礼法合一”。儒家和法家两种思想曾在春秋战国时期相互竞争、相互影响,汉代以后的结果是,儒家仍高举道德教化的旗帜,但也不反对用法律来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同时,儒家官员把握立法和执法的机会,将“礼”的原则和精神渗透到法律之中,从而达到“以礼入法”的目的。最后,儒家的礼(道德)所容许的,即法律所容许的,儒家道德所禁止的,即法律所禁止的。明乎此,也就不难理解赵娥复仇案中县令挂印辞职这一举动背后的文化选择。
可有趣的是,当时的唐朝才子陈子昂认为,总是让“法”屈从于“礼”也不妥——长此以往,会搞得法律没有尊严。于是,身为左拾遗的他写了一篇文章《复仇议状》,提出建议:对徐元庆应依法判处死刑,然后再在他的家乡对他为父报仇的孝行予以表彰。这个建议一提出,大家都说好,因为既维护了“法”的权威,也兼顾了“礼”的精神。于是,徐元庆被判死刑,而陈子昂的建议则被编入律令,成了日后判决此类案件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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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0多年后,柳宗元读到了徐元庆复仇案的有关记述及陈子昂的《复仇议状》,他感到陈子昂的建议自相矛盾,违背礼法,遂写下了《驳复仇议》一文。
柳宗元说,“礼”的根本作用,是用以防止暴乱,按照“礼”的规定,凡是做儿子的不应复仇而复仇的,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刑”的根本作用,也是用以防止暴乱的,按照“刑”的规定,官吏不许残杀无辜。凡是杀害无辜之人的官吏,也要被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礼”与“刑”的本质是相同的,因此,表彰和惩处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件事情上。惩办应当表彰的,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尊严;表彰应该惩处的,这就叫错赏,严重破坏礼仪的规范。如果以这种做法来宣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弄不清前进的方向了,避免祸患的人就不知怎么处世了,用这样的建议来作为国家的法典,怎么可以呢?
然后,柳宗元针对徐元庆复仇案作了具体分析。若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赵师韫却杀害了他,那赵师韫就是滥杀无辜,而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赵的罪行,就是官员上下包庇。在这种情况下,徐元庆手刃仇人,正是遵守“礼”而实行“义”。若真是这种情况,执政的官员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能去处死他呢?如果说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那么赵师韫对他的诛戮就不违背国法。这样,徐元庆的父亲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于国法。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令,而杀害奉行法令的官吏,这是犯上作乱啊。如果是这种情况,逮捕徐元庆并处以死刑,正是用以明正国法,又怎能表彰他?
柳宗元提出,针对血亲报仇的案子,应该援引《春秋·公羊传》中的理论来断案,即父亲没有犯罪或罪不当诛而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罪该当诛而被杀,儿子就不该报仇,若仍然报仇,就是冒犯国法。认为根据这个原则来断案,就合乎礼法了。
柳宗元觉得徐元庆被判死刑是冤枉的,而陈子昂主张将其处死的做法亵渎了刑法,败坏了礼义。在这里,柳宗元侧重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而对老百姓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则予以了支持。
柳宗元实际上提出了审判血亲复仇案的总原则,即若复仇本身合乎“礼”,那就应该合“法”,就该奖励;若复仇本身不合“礼”,那它也就不合“法”,就该受到惩罚。这实际上是儒家“以礼入法”思想观念的再一次强调,由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特点异常鲜明地凸现了出来。最后,柳宗元恳请当朝废除陈子昂的判例,改用自己的判案方式。这一建议采用与否不得而知,但这篇名为《驳复仇议》的文章最后收录进了《古文观止》,却是确凿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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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法之争”,说到底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竞争、融合之后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随着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原则的确立,类似于徐元庆复仇案的“礼法之争”案例已极少见,但古代的“礼法之争”及“以礼入法”,仍能给今人以思想启迪。
首先,应谨防对法律进行工具化的理解和利用。现代法律的核心理念是倡导一种契约精神,并以此来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秩序,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服务的。若与中国古代对照,现代的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就是“礼”,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才是“法”;再就法律本身而言,宪法是“礼”,宪法之外的其他法才是“法”。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发生法律条文互相打架的情况,我们依然应该以“礼”统摄“法”,即以法律精神和宪法来统辖具体的法律条文。
其次,对法律的尊重不仅体现在如何利用法律方面,更体现在对法治精神的精准把握和落实之中。对今人而言,实用理性远远高于价值理性。这一点体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和利用上,就出现了一股庸俗化使用法律的风潮。包括一些官员和司法工作者在内,他们看中的其实是法律“有用”的特点,而不是法律精神的崇高和庄严。于是,当法律条文对他们开展工作或维护自身利益有利时,他们就利用它;反之,法律不能为其争取到现实利益,他们就会踢开法律,另搞一套“潜规则”,或者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一些人,看似很懂法,其实是对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严重践踏。这些年来,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批评之声从未断绝,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不在于执法者对法律条文不熟,而在于人们——从官员到民众,从执法者到违法者,对法治精神的信奉不够,对法律灵魂的尊重不够。
回到中国古代,从孔子到柳宗元,他们之所以反复强调“礼”高于“法”,并最终达到了“以礼入法”的目的,其深意就是要维护一种恒定的精神理念。若换成现代思维,这种相对恒定的精神理念,其实就是法律的高贵灵魂。今天我们念兹在兹地提倡法治,最该倡导和普及的,不就是对法律灵魂的高度认同和心悦诚服的尊重吗?
提倡真正的法治观念,最重要的就是要让法律有高贵的灵魂,在此面前,任何权力都应卑微而且必须卑微。什么时候,提到法律,从官员到民众,心中升起的第一个念头是遵守而不仅仅是利用,这时,法律才算拥有了它应有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