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日籍台湾浪人居厦,祸害地方不断,人称“台匪”或“呆狗”(台狗)。台匪势力最强者,有“十八大哥”流氓团伙,其无恶而不为,并屡与地方势力争利,尤与“码头三大姓”(石浔吴、丙洲陈、后麝纪)更势同水火。最著名者,有1913年的“台纪事件”和1923年的“台吴事件”。
厦市商界,为浪民所扰久矣。见官府长年取缔无方,只好求助地方强族。请各组“保安团”,在势力圈内维稳求安。“保卫团”以保护商业为主职,经费由各店户筹募,故又称“商团”。石浔吴姓子弟素最勇猛,当仁不让地臂起袖标,荷枪实弹,昼夜巡街。
日籍浪人闻风岂能不动,亦武装组织“自卫团”,与“保卫团”称雄称霸。“自卫团”听台湾公会节制,团部设址台湾公馆中。全团分10队,各队首以“十八大哥”中人物为主:
第一队设五崎,队长王庆云(即猴子庆云,一说是庆芬);
1923年9月,一起貌似寻常的索债,竟引爆出吴姓“保卫团”与台人“自卫团”的漫天战火,史称“台吴事件”。日方记述道:
大正十二年(1923年)9月18日午后5点左右,台湾籍住民林汝材到大井脚街林氏冈家催讨租金,与林氏冈发生口角。正在室内的林氏冈情夫吴森(支那方保卫团员)向林汝材开了三枪以示威胁,从而引发台吴事件。当时,自卫团队长王庆云接到林汝材报告后,立即差遣部下数名队员与林汝材一同前往林氏冈家,当行至石埕街时,与东进中正行至赖厝埕丁字路口的吴森所在支那保卫团员遭遇,保卫团员向王庆云等人开枪射击以阻止他们前行,王庆云等人不得不应战,保卫团向各处调员支援,保卫团一员被枪击身亡。接到紧急报告的日本分署小谷部长带领山田和范氏两名巡查赶往现场,支那第二署第二分驻所所长许巡官与小谷部长汇合一同前去镇压,当行至石埕街留春阁人参商铺前时,支那保卫团员向分署警员开枪,一位路人赶紧向自卫团事务所报告,事务所接报后赶紧通知各署警员赶往石埕街一带支援。[2]
华方记述略有差异:如林汝材索要的是“日仔利”(即高利贷);与吴森同在的还有吴香桂,冲突一起,吴香桂就遭台人开枪击毙。[3]
庙前街及石埕街之保卫团,因闻赖厝埕口,枪声隆隆,急欲走往制止,并拟调查起衅之故。至时,则见某地痞与一吴姓者冲突,所闻枪声,即某地痞之示威枪也。当保卫团员向前时,地痞谓我与吴姓较闹,你不能干涉。忽后又来地痞数人,各手执短枪,蜂拥而来,麕集于赖厝埕、大同学校门口,不分皂白,乱向保卫团开枪射击。当时附近之保卫团员应声而倒者一名。于是各团员皆极奋怒拼死,以与地痞格斗。各街之团员闻讯,亦相继接踵而至。地痞见众寡不敌,乃退入某家屋上,就屋上以枪击下。双方战至7时许始息。当时各街住户,莫不相率关门闭户。南至卖圭巷,北至新填地,东迄南门外,西至马路尾,几无一处不仓惶失措。[4]
次日(19)石浔吴姓因族人无辜被其枪毙,心甚不甘,乃欲向官厅起诉。官厅以摄于日领之威,亦不动声息。吴姓见由官厅交涉无望,乃欲直接兴问罪之师,与其较闹。奈彼久有预防,见吴姓之人来,便纷纷开枪迎敌。吴姓之人,亦不愿示怯,以与周旋。恶战20余小时,尚未停息,且枪弹更有飞过鼓浪屿和记崎者。[5]
20日,台匪更召集台人所组织之自卫团,出而拿吴姓之人。于是复在新马路、鱼仔市一带,大起冲突。两方开枪击伤二人,一中手部,一中脚部,一中肩部。其最后击毙一人,闻系泉州人。双方枪声、地雷声,猛烈之气,咄咄逼人。商民皆闭门,不敢外出。惟有一挑水夫,匿入门角以避枪弹,谁料子弹恰由上而下,直中其脑部,立即殒命。又闻尚有商人为流弹中伤者数人,其枪弹亦有落新海关后者。海关之副税务司李度,急具报吿送正税务司。正税务司时正由鼓来厦,行抵半海,接报立即折回,须臾谕令于11点半封关。于是关后各洋行洋人,亦纷纷渡海。厦门居民睹此情形,又见升旗山早间升有中国战舰到港之旗号,既而闻得海口鸣炮数响,一时尤觉忙乱。幸而旋即卒息,不然又不知如何惊惶也。[6]
此次双方决斗,延长至20(日)早9时,稍行停歇。及10时许,双方一在老叶街,一在乐环林附近互击,枪声甚为繁密。访者时适在竹仔街,曾在该处某商号之楼屋窥望。一时枪弹密如织梭,穿飞空际。当见某号楼上,有一旗应弹而倒。复有一人,手携驳壳枪,正在摇指之际,亦已应弹而仆,两足朝天,由店楼而坠。按此次新马路一带,为枪弹集合之地,而往来行人,尚觉不少,不过避弹行于檐楼下耳。当炮火激烈时,双方死伤颇多。查鞭鼓街地方死3人,鼎美楼下死1人。又死者3人,一在鱼仔市五香店口,一在车加辘饼店口,一在赖厝埕。唯未知属于何方也。两方斗时,皆于三楼筑沙包为炮垒,互相枪击。[7]
21日之械斗比前尤烈,计内外街各隘门均行关闭,俨然划出新马路为战场,任双方对垒。驻厦英美领事,乃召集各国领事于鼓浪屿会议,谓厦门陷此景象,俨然已无政府,吾等(领事自谓)自不得一任侨商危及生命财产,只好自由行动,派兵登岸,以便保护。并问日领对此案究竟取何态度,而日领不答,亦竟派武装日兵,由战舰上陆,并布守赖厝埕、关帝庙前、新马路、中街,荷枪实弹,如临大敌,不准行人往来。如要事欲经是地者,亦须先搜查全身而后准。[8]
英日两国各以“护侨”为藉口,未经许可自行派兵在主权国家登陆:
星期四日,厦门某族与台民激斗,危及外人之生命,海关为之闭门。英水兵16人登岸,日水兵24人入城保护本国侨民。另有日水兵40人于星期五日登岸。[9]
此次厦门日本籍民与吴姓冲突,日人不问曲直,借口保护该商民,竟派陆战队上岸。骚扰行旅,擅行开枪,中国未亡而主权丧失。现陆战队尚盘据厦门不去,商民失业,群情愤激,请一致表示对待。[10]
日人辩称,水兵登陆系因臧总司令有令,“吴姓方面由彼弹压”,台湾籍民则“由本领事镇抚”;日领馆“警察官人数不敷所用”,是以“令敝国陆战队上陆,以资镇抚我籍民”。诡辩之外,日领并分别致函臧致平与市总商会,一面责怪臧部,当“吴姓对于我籍民自卫团袭击之时”,“不但拱手旁观,而且保卫团员中擅将贵总司令所给武器,援助与吴姓”之行动;一面责令商会,“设相当之办法,严重取缔保卫团”,并将“被拘禁台人,使其送还,以缓和籍民之激愤恐怖”。[11]
星期四上午,我在龙头码头收到利特尔先生的一张条子,劝我推迟过渡,因为码头上和沿着海关大楼四面的小巷子弹正在穿来穿去。我等了一会儿,后来虽然我还听得到枪声,但还是准备过渡,当我快要到厦门边一时突然听到爆发出枪声,并觉得子弹落到我们的周围。渡船上载满了中国人。我想最好是返回龙头等候事态的发展。虽然英国海军很快就在租界登陆了,但是在台湾人和吴氏宗族的人之间的交火还在继续,看来是在中午关闭海关要合适些。中国人一般都不愿意留下来工作,这样使得所有的机关很快就关门了。
当天下午2点,从日本驱逐舰登陆了一组海军,他们立即进了城并占领了属于日本人的一些房屋。第二天(本月21日)又来了两艘日本驱逐舰,又登陆了两组水兵,他们也进城了。
星期五(本月21日)英国水兵撤退,并回到他们的英国船“兰铃”(Bluebell)号上。
星期六,我从中国人那里听说,他们对日本人派遣水兵送城,侵犯国家主权等等行动非常恼火。因此我认为会有一些反应, 不过我没有估计到会出现得如此突然。下午两点钟,我私下听说所有的载货船将立即停止工作,在下午四点则不会有一只舢板渡过海港。事实上这是一次“闪电式罢工”。今天还有一些舢板在营运,因为已经做了安排,到明天才完全进行罢工。
有谣传说,日本领事已向张(臧)司令提出要求,要他采取适当的方法保护他的台湾人。否则,要是没有做好,他将要采取手段承担对城市的控制。[12]
9月22日,双方进行第一轮正式谈判,谈得结果三条:
(一)臧致平声明负完全责任,取缔商团中吴姓全族以资维持治安;日本领事亦言明负完全责任,取缔台湾籍民。
(二)双方为调查被拘禁者,各派委员4名,自23日午前11时会同开始调査。
(三)双方各派委员10名:台湾籍民3名、吴姓3名、日本人3名、吴姓以外之中国人2名,互相参议研究本件之圆满解决方法。[13]
9月23日,厦门公民大会召开。各社团代表及市民约1000余人参加,公推许春草为主席。大会抗议浪人寻事、水兵登陆且搜检行人、擅行开枪等。并宣言厦人不能蒙亡岛之耻,应合力团结,作政府交涉之后盾。
(一)议决由本会具函臧致平,请照会日领剋日撤退日兵,与取消台湾自卫团。
(一)议决由本会具函厦门治安维持会,请出主持。[14]
当此国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正炽之时,适彼邦惨遭亘古未有巨灾之日,吾人本救灾恤邻之义,尽弃前嫌,被发缨冠而往救。此盖人类互助应有之精神,亦无待乎喋喋为也。敝会江电所陈,想已早邀国人洞鉴。彼日本当局匪惟无震慑悔祸之意,而对于外交肆无忌惮。近日报载厦门日领唆使台湾籍民,枪杀市民甚多,并通函厦门领事团,谓臧氏无力维持治安,请各国派兵登岸。蔑视我主权,残杀我同胞。凡有血气者,宁能坐视乎。敝会不甘缄默,除径电厦门保卫团,誓为后盾外,望国人一致力争,以保国权。他如盗买青岛产业,以促成曹锟之伪选举,坚持旅大问题,延不交还,亦望国人抵死力争,勿稍放纵。临电愤慨,诸希亮察。[15]
“台吴”冲突之前的9月1日,日本国正闹“关东大地震”,死者达14.2万。中国民众不计前嫌,慨然捐赈。因此,当驻厦日领派陆战队上岸,“大施示威之时,忽接其总领事主重和平之电”,原本斗志勃勃的日领,“竟如冷水浇背,清醒几分,渐由示威而归于和平。故解决此案之办法才有眉目”。[16]
然而谈判过程,又生波澜。期间鼓浪屿五个牌海面,发现一具浮尸,日台方坚称死者为失踪的台人林清文,并“为吴姓所谋害”。吴姓一方则谓林清文之尸体发现鼓浪屿时,系在台吴未冲突之前,于己无干。双方“各走极端,(谈判)势将决裂。委员无法,故亦相率辞职”。最后由臧致平出面斡旋,谈判方得进行下去。[17]
(二)抚恤台人被击毙之李昆玉遗族,并由华官究办凶手与帮凶。
(三)抚恤保卫团员被台人之自卫团所击毙之吴枝枝家属,并由日领究办凶手及帮凶者(均台湾人)。
(四)林清文失踪事,虽凶手未获,而厦门商会亦应向商界筹款抚恤其家人。
(五)台人来厦之时,所搭上岸之载资,须照价3角,不得短少。
(七)本案经委员会解决后,应由双方将和平解事,登报广吿,使人民周知。但对此解决会议经过情形及条件,除归双方官厅保存外,不得发表云云。[18]
条约一经披露,舆论立时哗然。特别认为第4条、第7条两条最为无稽。查无凶手,林清文一案竟还须“厦门商会须抚恤之”,若“此例一开,以后旅厦台人,如因不明而死者,亦可藉言为厦人所害而索恤金”;再则,“条约公开为文明国之所当然,乃必曰不得发表,此意何居”,是为将来找借口,还是害怕条约“如有不公处,为人所反对”。[19]
林清文之死,吴姓坚决不肯背锅,就只能由商会出场,向各界募捐助其丧葬费。[20]
1924年初,中日双方假座总商会,设宴四席,庆祝事件“和平解决”。最后双方又在商会门口摄影留念。激烈的社会冲突,也算有了暂时的消停。
[1]《厦门日籍浪人记述》,《鹭江春秋》第39页。
[2]《厦门台湾住民会成立以来发生的主要事件》,转摘自洪卜仁主编:《厦门抗战纪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9页。“林氏冈”中方记述为“林罔”。
[3]《厦门日籍浪人记述》,《鹭江春秋》第39页。
[4]《厦门械斗记》,《时事新报》1923年9月27日。
[5]《厦门械斗记》,《时事新报》1923年9月27日。
[6]《厦门械斗记》,《时事新报》1923年9月27日。
[7]《厦门之轩然大波》,《新闻报》1923年9月27日。
[8]《厦门械斗记》,《时事新报》1923年9月27日。
[9]《厦门发生私斗风潮》,《民国日报》1923年9月23日。
[10]《日兵在厦登岸之反对声》,《申报》1923年9月27日。
[11]《厦门之轩然大波》,《新闻报》1923年9月27日。
[12]《厦门海关历史档案选编》1923年9月23日,厦门去函,第343号
[13]《厦门械斗续志》,《时事新报》1923年10月10日。
[14]《厦门械斗续志》,《时事新报》1923年10月10日。
[15]《电促注意对日外交,全国各界联合会通电》,《时事新报》1923年9月24日。
[16]《台吴械斗如此了结》,《时事新报》1923年12月2日。
[17]《台吴械斗如此了结》,《时事新报》1923年12月2日。
[18]《台吴械斗如此了结》,《时事新报》1923年12月2日。
[19]《台吴械斗如此了结》,《时事新报》1923年12月2日。
[20]蜀生:《台吴交涉案已解决》称款数为500元(《申报》1923年12月10日)。而另有称款额为1.1千元(《总商会与台吴事件》,《厦门商会档案史料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