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问题与维特根斯坦家族

作者: 徐兆正
《维特根斯坦之家》让我很感兴趣的一点是这个家族与犹太人的渊源,换句话说,这个家族在犹太人问题上前后态度的改变,以及促使此一改变发生的因由。我觉得这是历史开的玩笑,虽然这个玩笑一点也不好笑,倒是由此印证了斯密什(Steven B.smith)对人类问题所作的界定:用纯粹的社会或政治术语来说,它呈现为普遍的救赎承诺(universalistic commitment)与特殊恩宠的身份认同(particularistic identification)之间的冲突。

本书是这一界定的详细注脚,而且作者对二三十年代的“反犹主义”无疑有着极为清晰的认识:在德国未曾吞并奥地利,甚至希特勒尚未掌权之前,前一种形式的反犹主义——“作为泛泛的玩笑或抱怨的反犹主义”决非个案,而“中世纪宗教法庭式的反犹主义和纳粹灭绝集中营式的反犹主义”正源出于此。

维特根斯坦家族对犹太人的态度正是在这种普遍反犹的情绪里孕育出来的。作者列举了路德维希——我们熟知的哲学家——的前代人与同辈人对犹太人的态度,它们都呈现出了惊人的一致,而此间以路德维希父亲卡尔的话最具代表性:“关乎荣誉之事,无需过问犹太人。”作者还引用了路德维希在日记里记下的一个梦:一个犹太司机拿机枪扫射,杀死了一个骑自行车的过路人和一个年轻而貌丑的姑娘。路德维希自忖道:“在所有有伤风化的事中都必定有犹太人吗?”是某个时代的思想局限吗?——如果我们这样解读——那么犹太人的问题最终成为人类历史最黑暗的一个符号,便不过是此种局限的极端表现。

维特根斯坦家族中最著名的人物哲学家路德维希

但果真如此吗?我是说局限的意涵是否只存在于某个时代,而不是永远?至少在此一语境,局限的内容是等级制度的思想。如果我们熟悉柏拉图在《国家篇》中对人的属性所作的真金白银的比喻,恐怕便不会这么乐观:它始终存在。倘若再纵览等级思想的发展轨迹,我们甚至将发现柏拉图特意赦免的那一层例外与宽容在后世都被省略掉了。犹太问题的特殊性即呈现于此:他们成为一类无法被更换、世代相袭的“铜铁之人”。

塔杜施•博罗夫斯基在《在我们奥斯维辛》(九封信)里对柏拉图有所攻击,是其来有自。除此以外,他还写道:“我们对伊特拉斯坎人被灭族,迦太基文明的毁灭胡言乱语,对背叛、欺骗与掠夺歌功颂德。还有那罗马法律!没错,今天的世界上也有这样的法治!如果德国人赢了战争,世人又会了解我们什么?……我们会被历史遗忘,淹没在诗人、法学家、哲学家和教士的声音中。他们会创造美、美德与真相,但只属于他们。他们会创立新的宗教。”这真是切实的沉痛之语,犹太人于三十年代的处境几乎尽在言中。

按照斯密什在《阅读施特劳斯》一书中关于人类问题的定义,于前一方面(普遍的救赎承诺)来说,施特劳斯曾现实地地将犹太人及其命运反向阐释为“救赎缺席之活生生的证据”,于后一方面(特殊恩宠的身份认同)而言,人类问题则历史地表现在犹太人漫长的流散漂泊与边缘化的生存经验中。犹太人既渴望得到同化,又主张异族分离,这种张力几近贯穿了这一民族的整个历史。也可以说,这就是他们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

如果我们参考一下列奥•施特劳斯的意见——他毫不讳言地将犹太人问题比作人类问题最具意味的象征符号(虽然也是最黑暗的符号)——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维特根斯坦家族在三十年代的遭遇。后者经由亚历山大•沃教授在《维特根斯坦之家》一书里有所指明,但我们不妨进一步地加以抽丝剥茧。

首先,作者在书里介绍了德奥合并之初的情况:“据说有大约500名犹太人自杀。更多的犹太人逃往国外;但大部分人拒绝相信,被1935年的《纽伦堡法案》视为神圣的反犹太人法,竟能在维也纳这样犹太人有着如此盘根错节关系的城市实行。他们认为,或迟或早,纳粹将放下他们的法规,转而关注更迫切的事。”大部分人之所以拒绝相信,是因为他们对“文明人性的虚幻替代品”有着更多的信任。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显而易见地对人性过少的了解。——1938年,希特勒在一次午餐会上对希姆莱与采茨勒上校说:“对我来说,却只限于告诉他们必须离开。如果他们在迁移途中欢呼雀跃,我也不能做什么。但要是他们拒绝主动离开,除了将之灭绝外我看不出有什么别的解决方案。”

维特根斯坦(前排左一)跟希特勒(后排右一)的生日仅相差别6天,曾就读同一所小学,但因为维特根斯坦跳了一级,希特勒留了一级,导致前者比后者高两个年级

由于自愿离开的犹太人还是太少,灾难就此落在这批不情愿迁移的犹太人身上。转折起于下面的情节:

三月末的一天早晨,保罗来到赫尔梅娜的房间,带着因恐惧而煞白的脸色对她说:“我们被当作犹太人了!”他和姐姐以及他们的亲戚们突然而始料未及地发现,他们也成了新成立的纳粹党政府的所有反犹太人管制和禁令的对象。(P273-274)

希特勒政权的癫狂之处在于:他们要遍查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的谱系,作者在这本书里告诉了我们《纽伦堡法案》的具体规定:任何一个系出于至少三个犹太(外)祖父母的人,或者出身于两个犹太(外)祖父母,但他们自己在1935年9月15日当天或之后和犹太人或犹太团体中的成员结婚的人,都必须被界定为犹太人。前文已经提及,犹太人在维也纳的关系是盘根错节的,而推行这样的规定,首先难堪的便是对此一规定之合理性未作任何异议的人:

陆军元帅埃哈德•米尔希发现自己的父亲是犹太人,于是他强迫自己的母亲签写了一份声明,发誓说他真正的父亲是雅利安人卡尔•鲍尔;“华尔兹之王”约翰•施特劳斯被发现有犹太人血统,检查者为了避免麻烦干脆将他从登记簿中抹去;理查德•瓦格纳的妻子和洛伦佐•达•彭特被发现系出犹太人,检察官为了让希特勒与作曲家的孙女继续去享受拜罗伊特的瓦格纳音乐节,也作出了同样安排。这样啼笑皆非的例子数不胜数,作者后来干脆以这样一句结束穷举:纳粹党内的很多积极分子邯郸梦醒,发现自己依照《纽伦堡法案》也成了犹太人。(P276)

我在文章开头所说的“玩笑”,便意指这件事。反犹主义首先戕害的就是那些对此坚信不疑的反犹分子。任何形式的反犹主义都必然相通,它们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局限的程度。反观维特根斯坦家族内部,尽管他们都是在天主教的环境中被洗礼教养大的,但在保罗、路德维希他们的祖辈四人里,竟然有三个人都是犹太人。尤其值得一说的是他们的祖父赫尔曼•克里斯蒂安•维特根斯坦,尽管他“拒不让自己的孩子们嫁娶犹太人”(P178),但“根据他1839年的受洗证明的措辞,却是‘依照犹太教信仰受教育’。”(P277)

于是,场景顺理成章地移至党卫军中尉库尔特•迈耶的桌前,他在仔细看过保罗与姐姐格蕾特递交的证明家族荣誉的文件后,给出了如下建议:维特根斯坦家族至少找出三位犹太(外)祖父母中的一位是雅利安人的私生子或私生女,否则就必须接受《纽伦堡法案》的规定:完全的犹太人的分类。

倘若现在回过头来看维特根斯坦家族在希特勒上台前与《纽伦堡法案》实施后的对比,我们会有一种感同身受的苦涩:在20年代,这个家族以自己不是犹太人为荣,但在1938年6月,一个男人,他的女儿、兄弟姊妹、(外)侄子侄女和堂(表)兄弟姊妹在未来的安危全都取决于在很久以前的1802年的1月到底是谁和谁上了床。(P284)

行文至此,问题料已明白很多。人类问题、犹太人问题与维特根斯坦家族的问题是一个逐层涵盖而大小不同的同心圆。最大的那个圆代表人类问题,犹太人问题因意指等级制度的极端表现而介于三者之间,维特根斯坦之家则是最小同时也是最清晰的小圆,它体现了德(奥)犹太人由于同化程度之彻底(无论主动与否)所导致的处境。

然而,我们在维特根斯坦家族内部竟找不出这同心圆藉以存在的任何根据:普遍的救赎承诺与特殊恩宠的身份认同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早已荡然无存。他们被同化的程度是如此之彻底,这既使其遗忘了流散分离的经验,也遗忘了“特殊恩宠的身份认同”的必要性。施特劳斯早已预见于此,就像他在《诺焘的犹太复国主义》这篇评论里说的那样:同化(或自愿同化)的事实带走了犹太人在“隔离生活中的自我确认”,而给予他们的的则是对“文明人性的虚幻替代品”的信任。对不掺杂一点宽容成分的极端理论的信任以至狂信,本质上都铺平了通往奴役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