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的领主制度与西周的分封制的区别

第一,就实行分封的出发点而言,双方的侧重点不同。

西周统治者侧重于从政治方面维护统治,而西欧的分封则更多地融入了统治者在军事上的考虑。大部分的史料证明西周的分封是从武王时期开始的,但也有资料证实周文王在位时已经出现了分封。毋庸置疑,无论分封开始于何时,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实际上,西周大规模的分封是在周公平定三监之乱、并且进一步东扩之后进行的。他将周王族子弟分封到各地,随后康王、成王时也进行了分封。例如,封周公长子伯禽与鲁,另有东方奄国故地,疆域北至泰山,东越龟、蒙,南达泗水流域。康叔封与卫,统领武夫以南、莆田以北商朝畿内故地。分封的目的或是为了对功臣进行安抚,或者是有效地管理殷商移民和对边疆地区进行更好的控制,既有军事上的考虑也有政治上的打算,很明显后者的成分要多于前者。西欧分封制是伴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而出现的。中世纪的初期,由于日耳曼人的进攻,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大大小小的王国遍布欧洲,彼此之间的不断战争,更加剧了当时的混乱局势。国王和贵族为维护自己统治,往往蓄养一批武装家丁,进行自卫和攻击别人。为维持稳定的局势,统治者开始将土地授予这些给他们服军役的人,这种以服军役为条件、终生领有的土地称为“采邑”。法国宫相查理·马特在掌握了法兰克王国的大权后,在国内推行了采邑制度,后演变成分封制。从采邑的出现过程中可以推出,军事因素的考虑在西欧分封制的确立过程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第二,分封的对象不同。

与西周分封相比,西欧分封中宗教贵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西周时期的分封对象,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同姓贵族,《荀子·儒孝篇》记载:“(周公)监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著名的姬姓封国有晋、燕、卫、鲁等。第二类是异姓贵族,异姓诸侯国的情况又分很多种情况,既有功臣、姻亲,也有原来的附属国。齐国和宋国就属于异姓分封。武王“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第三类是先王后裔,《史记·周本纪》说:“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虽然周朝的分封以姬姓贵族为主,但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仍然考虑到异姓贵族的势力。在西欧,诺曼征服之后获得大量的土地,威廉一世把征服的土地除留一部分为自己的领地之外,其余的都分配给随他侵入英国的教俗大封建主,从大封建主中再分封一些骑士采邑,建立起了直接的封君封臣关系。在法兰克王国的形成过程中,国王曾将获得的土地以奖赏的形式分给他的属下、主教、教会,但这时候的分封是无条件的,封臣不必对国王服役。到查理·马特时期,实行了以服军役为条件的采邑改革,把大量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地主,受封者必须要为国王效忠服军役。从西周和西欧分封的对象可以看出,西欧将分封的标准定义为军功,有军功的人都可以得到赏赐。同时西欧教会的势力不可小觑的,基督教无论是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地中海东岸地区的十字军东侵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教权与皇权的斗争时有发生,法国的“阿维农之囚”就是王权压制教权的事件。

第三,在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义务上,二者具有相似之处。

周天子留一部分的土地作为王畿,即镐京、洛邑及其附近之地;王畿以外的地区分封给诸侯,作为封国;在封国内,诸侯再将土地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食邑”,诸侯可在自己的封国内组织政府,建立城池,组建军队;卿大夫再将所得的土地分给属下的士,作为“食田”;士以下就不再分封。《左传》桓公二年写到“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经过层层分封形成隶属关系。从群臣双方的义务来看:天子保护诸侯的封国,处理诸侯之间的纷争。而诸侯对于天子的义务更多:诸侯需要缴纳贡赋,奉命出征,以保卫王室安全,定期亲自到王室向天子述职,称为“朝觐”,表示诸侯对周天子的臣属关系。此外诸侯还得承担一些祭祀、吊丧庆贺等方面的事宜。如诸侯未履行应尽义务,国王则可以削减其爵禄,收回分封地。周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所有接受分封的人都要对周天子负责,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具体讲是“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西欧实行分封是出于军事目的,国王将土地分封给教俗贵族,他们就要为国王提供与其土地面积成比例的军役。西欧的分封也是成一定等级的,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在这个等级关系之内,除国王和骑士有固定的封主和封臣职位外,其他的封臣只对自己的上一级负责。双方按契约形成封主与封臣的关系,封臣对封君要进很多任务:
其一是“忠孝”。封臣不能做危害君主的事,包括不得损伤他的肢体,不得泄露他的秘密、出卖他的城堡以致危机他的安全……封臣还必须认识到他对封君“仅仅不作恶是不够的,还必须行善”,即积极地帮助他。
其二,“帮助”。这是封臣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包括为封君服军役、向他提供协助金和物质。
其三,“劝告”。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此外封君在长子晋封骑士,长女出嫁时,封臣也必须到会为场面增色。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主要是“保护”和“维持”封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
不论是西欧还是西周,封君和封臣之间是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与西周不同的是,西欧的封臣只对他的上一级负责,名义上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其占有的土地有时不比大封建主的土地多,封臣只对他的上一级负责,而对他的间接上级则没有任何关系和义务,就形成欧洲大陆通行的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在英国则是一个例外“我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西欧的分封只是按照契约形成的松散的上下等级秩序,而西周的分封是由血缘的宗法制来维护的稳定的等级秩序。

第四,受封的仪式。

无论是西周的分封还是西欧的分封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以代表两者结成稳定的封君和封臣关系。西周在分封诸侯的时候要举行隆重的册封仪式,以向天下人昭告分封的合法性和周天子的权威。分封的策命礼在宗庙举行,有隆重的仪式。《礼记·祭统》说:“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与太庙,……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向),所命北面,史有君右执策命之。再拜机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庙”,当举行分封诸侯的册封礼的时候不仅有“史有君右执策命之”,还该有司空“授土”和司徒“授民”的仪式。《伯禽》、《康诰》等就是当时册命的文件。在《西周史》一书中,则有专门的一节讲述“册封礼”虽然西欧的领主和附庸的关系是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但册封的时候也要举行一定的仪式。附庸接受领主的土地,要举行隆重的仪式,称为“敕封式”或“臣服礼”。行臣服礼是受封仪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时封臣者要脱帽、下跪、解下所配武器,把双手放到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阁下,我是你的人了。”接下来封臣还必须起立把手放在《圣经》或其他圣物上进行宣誓。而领主则就将一小撮泥土和树枝授给附庸,以象征封土,如果受封者是僧侣,还要授予指环和权杖,作为宗教权力的象征,这种仪式也叫“授职礼”。

第五,封君对封臣的管理。

西周可以派遣官吏对诸侯国进行监督,而西欧国王则无此权利。西周统治者制订了繁缛的礼乐制度,以配合等级制度,用以对诸侯进行严格控制。当时天子所以能够控制和使用诸侯,除了有武力作保证外,还有以下的因素:诸侯的卿出于周王的派遣、选拔和任命,《礼制·王制》说:“大国之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同时天子通过任命诸侯国的军事官员和司法官员来控制军事和司法。祝佗在讲到周公分封唐国的情况时,“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五正,即五官之长,九宗,一姓为九族也。[⑧]周公长子伯禽分封鲁国时,受赐“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其中祝、宗、卜、史同样是世袭官职的贵族。在西欧则相反,国王是名义上的最高政治权威和土地所有权的来源,事实上国王的权力很小,国王对大封建主的领地是不能干涉的,既不能派遣官吏管理,也不能对其领地征收赋税。因此,分封制之下的国王地位是非常可怜的。

综上所述,分封制作为在西周和中世纪西欧推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很多相似性的。分封是封主和封臣之间以相应的义务为条件而结成的固定关系,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分封时都要举行严格且隆重的仪式,以表示封主的权威性和分封的合法性。经过层层分封形成金字塔般的等级关系。
然而,从结构上来说,二者也存在诸多差别:西周的分封更着眼于政治目的,而西欧则更倾向于军事目的。西欧的封臣中有部分宗教贵族,这在西周乃至中国历史上都是不曾存在的现象。周天子拥有对所分封的诸侯实行监督管理的权力,而在西欧国王的权力极小、地位极低。正是以上这些不同导致了中国西周的历史发展与西欧的封建社会间不同的历史走向,西欧的封建主的势力不断强大,西周的诸侯仍以周天子为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