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与西欧封建庄园制产生的异同
【摘要】庄园在中世纪的日本和西欧曾是长期存在的最基本土地经营单位,对各自经济、政治及社会的影响深远。庄园经济,是封建生产的一种重要组成形式,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由其生产力的低下、生产规模狭小及其易于受周围的地理环境、历史习俗等各种条件的影响所决定的。[1]日本与西欧的庄园制的产生有着极为相似之处,同时又有着巨大的差异性,对两者异同点的比较研究能更好地把握日本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演进轨迹。
一、庄园制的涵义
封建庄园是以大地产为基础,以强制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为剥削形态,有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封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2]庄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庄园和领地的概念相似,是指封建主结合其领地形成的剥削农民的实体。封建主对其领地并非都具有所有权,对有些地方往往只有管辖权,向农民收取捐税,征发劳役等。这种实体称为庄园。狭义的庄园指封建主用劳役地租剥削依附农民,并独立进行经营及核算的一个地段。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内的一切生产都是为了供应领主消费和依附农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如盐、铁等,才从行商手中购取。
庄园的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领主自营地由庄园中的依附农民每周用3~4天自带工具,无偿耕作,其收获全归庄园主。这是劳役地租的表现形式。各户农民小块份地上的收获则归他们自己支配。封建主在庄园里建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设施,有的大庄园还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及专职手工业者。一个大封建主往往拥有若干个庄园,庄园设总管、管家等,监督奴仆和劳役者,负责庄园的收支、劳力支配、物资保管等。各庄园统由总管负责,各管家须定期向总管报告经营情况。大封建主的庄园多散处各地,每个庄园负责供应其家属、随从一定时日的生活所需。由于封建社会早期运输困难,封建主多巡行各庄园就食。庄园中的劳动者,有农奴、半自由民、少数奴隶及临时雇工三类。庄园主对各种依附农民有不同的人身奴役及司法权力,可以利用庄园法庭审判农民并收取罚金,也可以根据本庄园的习惯向农民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等,这些成为庄园主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日本庄园制的产生
日本自平安时代之后便表现出与西欧封建社会极大的相似性,逐步转向西欧封建社会模式,经济上的庄园制,政治上的二元结构体制,社会生活中的职业军人制(武士阶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相似性,究其原因,日本通过大化改新,在唐朝封建制度文化与日本本土制度文化相互接触、融合并生成新制度的过程中,完成封建化的过程。但是,由于日本无法提供中国唐朝的封建制度所赖以生存的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比较强大的土地国有制度,因此,日本的封建化过程最终并没有再现中国唐朝的封建模式,而是使日本走上了极其独特的发展之路,发展出了与西欧十分相似的封建社会模式。尤其是日本封建庄园制的产生与发展便最能揭示这一独特发展过程的内在逻辑。
大化改新之前日本部民制经过了长期发展,已经发生了变化,各部之间、部民之间出现了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上的差别。日本的封建化正是在这种制度文化背景下,通过引进中国唐朝封建化展开的。落后的生产力、封建的个体生产方式、以租庸调制为代表的封建剥削方式、脆弱的土地国有制和土地私有的传统、中央集权等制度组成了日本封建化的制度要素,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调适,最终形成了日本式的封建社会,导致了庄园的产生。[3]
大化改新之后,日本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中央集权伴随着庞大的官僚队伍,这支官僚队伍系从氏姓贵族脱胎而来,保持着土地私有的观念,对私有土地充满了渴望,正是他们破坏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国家为了支付薪俸,拨给大小官吏数量不等的职俸田,这成为私田的第一个来源;另一方面,他们利用职权侵占公田私地。为了发展生产,增加国有土地,日本政府多次颁布垦荒令,723年颁布三世一身法,743年颁布垦田永世令,规定自今以后,垦田任为私财,这些旨在增强土地国有制的法令成为大小封建主占有土地的法律凭证。随着私有土地规模的扩大,国有土地淹没在私有土地的汪洋大海中。皇室贵族也以“赦旨田”的形式广占土地,赦旨田甚至免除各种租税。于是大小官吏、皇室贵族竞相占有山野沼泽、荒芜废弃土地,这类土地都成为私产。土地国有制逐渐向土地私有制过渡。
三、西欧庄园制的产生
历史有许多巧合,在西欧封建庄园里,领主们对土地及其上的庄民也取得了同日本庄园领主极为相似的一元化支配权。德意志地方曾存在的集体所有制马尔克村庄,由于入侵的日尔曼人及原罗马帝国地主的霸占而迅速缩小、瓦解直至最终消失,私有制在由于外族人侵和罗马帝国解体而引起的社会震荡中建立起来。日耳曼的首领们、大教会寺院、世俗贵族或通过强占公社财产、或对小地主们行使暴力、或迫使下层人民拓殖荒地等手段,建立起了众多的私有大领地。西欧的耕地被这些强有力的统治者集团瓜分为私领。
虽然自西罗马帝国灭亡起以后的几个世纪里,统治者集团争相扩大私领,但建立起来的日耳曼人国家的国王们却一直没能建立起有效的中央集权。[5]大小土地贵族为了各自的利益逐渐结合起来,达成了一种被称为“封君封臣”制的契约。大地主作为封君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恩赐给投奔自己的下级地主贵族,使之成为自己的封臣。作为报偿,封臣要为封君提供武装支持。这种“采邑”或恩赐地,起初是可以废除或以其它名义取消的,但不久就成为世袭的“封土”了。这些“封土”成了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它是西欧当时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世袭庄园日益成为个人稳固的私有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包括国家统洽者在内的封建主以”特恩权”的形式把领地“当作私人意志的专有领域,在它的支配上排斥着一切其他的人”,国家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行使的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征收租税权等),而把土地的所有权和庄园上的公法权都交给了各大小庄园领主。[6]庄园成了一个小小的王国,领主(庄园主)们在这个“王国”里有着绝对的统治权,其它任何人(包括国王)都不能干涉其内部事务。为了统治庄民、处理各种纠纷,庄园主们大多都建立庄园法庭(处于压园之内)。
四、总结
综上所述,日本的封建庄园制是由日本本土落后的制度文化与中国唐朝先进制度文化融合的结果,是落后的封建生产力、土地私有制、个体生产方式、劳役地租逐步整合的结果。日本这种封建发展过程与西欧封建化过程具有相似性,所不同的是日本的落后制度文化是由日本本上提供,先进制度文化由外界(中国)提供;而西欧的先进制度文化由罗马本身提供,落后制度文化由外(日尔曼)提供。日本封建化是先进的封建制度文化在落后生产力作用下向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回归,西欧封建化是在战火的焚烧下先进生产力向落后的上层建筑的屈从,只是这个上层建筑包含了萌芽状态的原始的封建制度。日本与西欧共同走向封建庄园制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这种文化变迁的同构性,至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会产生庄园制,又为什么会走向西欧封建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