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婷婷:清朝妇女如何应对家暴?

作者:曹婷婷(北京大学历史系)

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封建社会中的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常常居于弱势,而官方的法律体系对保护妇女权益也并不上心。曹婷婷老师通过对档案资料的细致研究,呈现了清代妇女在应对婚姻暴力时的反应。曹老师的研究进一步发现清代妇女有时甚至会成为“施暴者”,而丈夫一方因为再婚成本、名声等原因也会选择隐忍。我们阅读这篇文章,不仅可以对清朝老百姓的实际婚姻关系有更深入的了解,也能以新的视角对当下民众的婚姻关系产生不同的认识。

清代婚姻暴力引起官府注意的案件,一般都是引发了人命的案件。为了防止细故酿成大端,清廷还极力提倡“一族之长管一族之子弟”,以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于是,在“族治”之下,当事人的诉权又受到众多家法族规的限制。因此,大量纠纷在启动司法程序以前,即已在家族、乡里之内得到处理,真正呈送官衙的是极小的一部分。

更何况,夫妻之间对于这种“家丑”、“家务事”的容忍度是很高的,即使受到了婚姻暴力行为的伤害,很多人都会选择隐忍,根本不愿为外人知道,除非是事情闹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

在当时的社会语境下,丈夫管束妻子是理所当然的事,而暴力是管束的有力手段。在档案中可以看到,许多案件陈述都轻描淡写地提到“将妻子打骂”。若不是这些案件最终酿成了人命,这种轻度暴力根本不会被关注、被记载。于是,私立救济大量涌现,而这种私立救济却往往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安平县张二甲嘴素性强横,张杨氏屡被打骂,均系忍受。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张二甲嘴上山割草,其女等俱出耕地,张杨氏在家用连械打麦。值张二甲嘴回家不虞,连械误打其足。张二甲嘴谩骂,张杨氏分辩,张二甲嘴掌批其颊,张杨氏哭喊,张二甲嘴扑拔抓殴,张杨氏闪侧,夺过张二甲嘴腰上镰刀,用背殴伤张二甲嘴。张二甲嘴扭住张杨氏胸衣殴打,张杨氏情急,用刀连椓伤张二甲嘴,张二甲嘴倒地殒命。

这是一例丈夫施暴,妻子自卫以致杀死丈夫的案件。张二甲嘴由于性情的问题,时常对妻子张杨氏施暴,张杨氏选择了隐忍,并没有反抗,也没有想到寻求外界的帮助,直到这起案件发生。张杨氏的行为在现在看来多少带有自我防卫的性质,但是,清代官府最后的判决仅是“张杨氏合依殴夫死者斩立决例拟斩立决,遵照新章改为绞立决”,而对张二甲嘴的暴力行为完全没有任何评断。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张杨氏在这段婚姻里的处境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无力改善。无论是宗族、官府还是律法都不可能对她长期承受丈夫的打骂这件事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夫妻口角引发的婚姻暴力更是屡见不鲜:

程老五籍隶该(开秦)县,自幼接娶周穆氏之女为妻。过门童养,完婚四载,夫妇和睦无嫌,程周氏已怀孕数月。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初八日二更后,程老五探亲回家,令程周氏炊饭不允致相嚷骂。程老五用柴棍殴伤程周氏,程周氏夺棍,程老五又殴伤程周氏他处……程周氏谩骂,并拾起地上劈柴尖刀戳伤程老五。程老五一时气忿,起意将其致死……用刀割杀其咽喉。雇工吴老二闻闹喝阻,程老五逃跑。查问程周氏,不能言语,不久因伤殒命。程老五合依夫殴妻致死者绞,故杀亦绞律拟绞监候,业于取供后在监病故,应无庸议。程周氏刃伤伊夫程老五,罪有应得,业已被杀身死,亦无庸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冲突,这类案件在清代婚姻家庭纠纷档案中并不少见。但是,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其一,程周氏是童养媳;其二,夫妇成婚四载,和睦无嫌;其三,程周氏怀有身孕。在这种情况下,程老五依旧对程周氏动用了暴力,而且起意致死,而从案件的陈述看,仅仅是因为妻子的不驯。

这一方面说明清代下层女性并不都是温驯的,在一些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对夫权的认同存在程度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说明夫权在男性心目中的重要性。长久以来形成的儒家伦理道德给清代男性造成了强大的心理暗示。因此,当程老五的权威受到程周氏的挑战时,他失去了理智。由此可见,当时即使是相处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很脆弱的。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贵州省档案中共20件婚姻暴力案件,其中15件是由于妻子犯奸引起的,可见奸情是清代引发婚姻暴力的重要因素。奸情类案件引发的婚姻暴力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妻子与人通奸,被丈夫抓获。丈夫殴责,严重的致死;(2)妻子与人通奸,起意或者听从奸夫的建议,谋杀丈夫。

从这些个案来看,丈夫捉到妻子与人通奸的反应,一般是将妻子责打,禁绝往来或者将妻子杀死。除了纵奸的丈夫外,对待与人通奸的妻子,丈夫都会使用暴力,只是程度有轻重。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例中,丈夫并不会杀死妻子,甚至也不会将之休弃。这可能是由于对于下层民众来说,再婚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而且妻子犯奸是很丢人的事。另外,从档案中还可以看出,不少案件中的丈夫在抓获通奸情事时,最先使用暴力的对象往往是奸夫,杀死奸夫的比率比较高。

另一类因奸情引发的婚姻暴力是以妻子为暴力施与方的,这类暴力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将丈夫杀害,而且妻子一般不是暴力的直接执行者。因为男女本身身体条件的差异,妻子很难对丈夫施加暴力。因此,一般都是妻子起意或应允,与他人合同谋杀丈夫。

这类妻子因奸谋杀丈夫的案件在清代婚姻家庭纠纷档案中的数量很多,而原因也多种多样。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一、恋奸情密,图作长久夫妻;二、因奸情暴露被丈夫打骂,心有不甘;三、奸情暴露,被丈夫禁绝往来,不能续奸;四、奸情暴露,出于畏惧或羞耻的心理,等等。

我们查阅档案,很容易形成这样的观点:清代不少已婚女性是缺乏贞操观的。她们很随便地就会和他人发生奸情,而且,除了因经济因素发生的奸情外,大多奸情也并不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因奸杀夫案件的存在也说明清代的男女之防并不那么严密,特别是在下层社会,男女之间可以自由地见面与往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男女婚外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清代档案中有关婚姻暴力的案件形形色色,但是,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男性被道德和法律赋予了绝对的权威,然而,这种权威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妻子的挑战,由此引发种种冲突和矛盾。而社会和政府缺乏对家庭事务关注的热忱,导致这类婚姻矛盾缺乏有力、合理的解决手段,暴力由此在婚姻关系中发展和膨胀起来,这是清代社会体系和法制体系的缺陷。

清代的婚姻暴力并不都是模板式的男性施暴、女性遭受伤害的局面。在下层社会,由于生存环境的艰难,很多道德、伦理的教条在生存这第一要事面前下降到次要的位置。男女之防以及“三从四德”等等并没有得到全面而严格的实行。

但是,男尊女卑、夫权、贞洁等传统儒家的核心理念依然具有生存的肥沃土壤,它们深植在人们心中,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牵制着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得丈夫理所当然地对妻子使用暴力。不过,这种使用暴力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在实践中一旦突破了这个界限,依旧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只不过在有关婚姻暴力问题的规定上,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一种不平等。更何况清代司法程序存在着种种问题,当妻子遭受到婚姻暴力时是很难求得社会和政府的帮助的,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女性反抗行为的发生,形成了以暴制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