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马牧养问题研究
作者:李三谋 李霞 来源:中国农业博物馆
在明朝,国家需马众多,不论是军队还是官衙,皆经常在大量地使用马匹。和历代封建社会一样,明代官马牧养与供应是很重要的事情,它关系到军事建设和官行政务活动的进行。故而明朝统治者对此甚为重视,不仅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督导和管理,而且还时常关注其动向。那时的官马牧养活动,分为官牧和民牧两种,皆属于所谓“马政”的内容。官马牧养先盛后衰,有得有失。同时还为后世留下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需要我们予以探讨和认识。
一、官牧形式及管理办法
我国封建社会里,官马不仅与民马一样是一种社会性的物质财富,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属于一般政务活动的必要设施–工作条件的配备,更是军队装备的必要内容。因此,官马的多寡往往被认为是衡量国力强弱的某种标志,并有所谓“马政即国政”之称。明太祖朱元璋统兵占领江南,定都金陵之初(吴王元年),下令在各路军队屯驻之处,对官马主要是军马实行集中放牧,于首都南京设典牧所,总辖其事,明朝马政之雏形初具。洪武六年(1373)开始实行官牧。朝廷于滁州设立太仆寺(后移往南京),作为马政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牧监、牧群等部门,分别督理国家马匹牧养与使用事宜。太仆寺的马政长官为卿,副职为少卿。其次有寺丞、知事、主薄等职官。牧监的负责人为监正、监副,并置有录事等官员。各牧群设有群长,专职负责1。洪武七年(1374)时设有5个牧监,下辖98群马。二十三年(1390)增加到14个牧监,分别于滁阳、当涂、仪真、香泉、六合、天长、大兴、永安、江都、定远、长淮、舒城等各处成立衙署。所辖120个牧群分布于清化、神泉、长泰、丹阳、繁昌、寿安、广阳、金坛、黄塘、长宁、崇宁、梅山、永胜、柘皋、历阳、保安、仁丰、乐善、青陵、凤台、龙泽各地。各牧群分别由各群长带领牧夫,具体管理,因时放养。并于滁州、汤泉等处划定范围,建立草场,供牧监牧群使用2。又随处设立公厩,选定牧夫,集中牧放与饲养。牧夫是由牧监派当地乡民充任,令其于所在地方的牧马衙门之督饬下工作。同时也令一部分官军牧养官马。如史书记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令五军都督府、锦衣旗手、虎贲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骧、豹韬、天策、神策、府军左右前后等卫,各置草场于江北汤泉、滁州等处,牧放马匹。二十五年罢民间岁纳马草,凡军官马,令自养,军士马令管马官择水草丰茂之所屯营牧放。”3以上所述,是明初官办畜牧业主要是牧马业(当时也有官牛牧养活动)的基本内容,牧养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公厩、草场(牧地)、长槽、仓囷等皆是政府置办,归政府所有。所有马匹–种马及额征马驹皆为官马,全属国家财产,经营官马业的全过程,都属于政府行为或衙门事宜。尽管那时应天府、太平府、扬州府、镇江府、凤阳府、庐州府、滁州直隶州等处的民户曾参与官马牧养活动,但只属于一种例征徭役性质,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协作,并不办理养马的全部事宜。牧马,乃集中放养,集中管理,即接受官牧机构的组织和指挥,没有分散到民间放养。负责官马牧养的督导与组织之各部门,是一个地道的官僚系统,从太仆寺卿到群长都有官衔,通过行政手段层层节制,无疑,当时的马政成了国政的一部分。即就整个官马牧养督导活动的组织结构而言,纯属于封建主义的管理体制,衙门活动与经营活动混为一起,马匹牧养的专业性未能占据应有的独立地位。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朝政府推行官马民牧,取消牧监,它收制度暂时停止4。
时隔不久,到洪武三十年(1397),朝廷扩大牧马范围,搞起了所谓边地马政。即于南京太仆寺之外,又分别于辽东、北平、山西、陕西、甘肃各处设5个行太仆寺,其衙署组织结构与太仆寺相同。行太仆寺各自管理着本地的官马牧养业,按例使用国家划定的专项牧地,督饬所属卫所军士养马。换言之,由各行太仆寺主持和负责的畜牧活动,乃为官牧,与内陆民牧并立存在。其时最主要、最基本的官牧设备就是牧地,十分广阔。史称:洪武三十年(1397),“定北边牧马草场,自东胜以西至宁夏、河西、察罕脑儿,以东至大同、宣府、开平,又东南至大宁、辽东,抵鸭绿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卫分守地。又自雁门关西抵黄河外,东历紫荆、居庸、古北,抵山海卫。”5在此偌大的草场境内,虽有不少荒闲“光秃”之区,但有更多水草丰茂之所,是当时官牧业赖以生存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在洪武后期,内陆的土地利用率大大提高,尤其是南直隶一带,人多田少,农耕空间严重不足,牧马草场的存在和发展十分困难。建立边地马政,开辟北部边疆草场是大势所趋,是适时之举。它充分地利用了人地比例相对较大的边塞地方的田土资源,较成功地开辟了新的官牧基地。如此则可相应地减轻民牧之压力,减轻百姓负担。
到明成祖时,将北平行太仆寺改为北京行太仆寺。后又改称北京太仆寺,与南京太仆寺平行,这样在官牧的基础上兼管民牧。其余各行太仆令相沿未改,仍掌管官牧。其中,辽东行太仆寺衙署设在辽东城内,执掌辽东都司地界的马政,下辖海州卫、盖州卫等民卫;山西行太仆寺建于太原府城,执掌山西都司范围的马政,下辖太原左卫、镇西卫等10卫及沁州千户所、马邑千户所等;陕西行太仆寺设在平凉府城东,主持陕西都司范围的马政,下辖平凉卫、庆阳卫等4卫;甘肃行太仆寺设在甘州城,主持甘肃行都司范围的马政,下辖甘州左卫、庄浪卫等12卫。同时,明成祖还于永乐三年至四年(1405-1406),建立起北平、陕西、甘肃、辽东4个苑马寺,以为官牧业之中心。每个苑马寺定例统辖6监,每监辖领4个苑。苑马寺设卿、少卿、寺丞等官职,各(牧)监设监正、监副等官员,每苑又设有圉长。各级衙署官员,各负其责,共同督理马政6。北平苑马寺及下属6监24苑,于永乐十八年(1420)罢除,将其所管马匹改归北京太仆寺,散发到民间牧养,其它3个苑马寺依旧存在。其中,辽东苑马寺辖领永宁监及清河苑、深河苑;陕西苑马寺辖领长乐监、武灵监等5监25苑;甘肃苑马寺辖领春泉监、祁连监等6监24苑。苑马寺按地域广狭分为上中下3等,上苑牧马1万匹,中苑为7000匹,下苑4000匹。苑马寺与各行太仆寺一样,皆实行军牧。如国家规定:“在外属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及都司委官提督,每卫委指挥一员,所千百户一员,专管孳牧,其搭配骒驹起解比较等项,悉照民间事例”7。行大仆寺所辖卫所养马者,有守边兵卒、军户余丁及屯田军户。沈阳、定边等处守边官兵,每卫养马10匹,大同、东胜等处官兵,每卫各养马5匹。其军舍余丁,承洪武时定例,每5户养马1匹。而屯田军户养马较多,基本上是每户牧养官马1匹,也有少数有田而缺丁者不养马。永乐十四年(1416),朝廷批准北京行太仆寺卿杨砥建议,令“蓟州以东至山海诸卫”各屯田军士也每人养种马一匹8。苑马寺下辖之“恩军”或“队军”,乃是特设之专门牧马军,驻于水草丰茂处。它与各行太仆寺的卫军之区别在于:卫军的任务是戍防兼行牧马,而“恩军”、“队军”(包括改编军和抽发军)则是专职养马的,故前者牧马少,后者牧马多。苑马寺各监各苑,每人牧马10匹,每50匹设圉长一人统领,大范围大规模地集中放养9。这是明朝政府在参考唐、宋养马法的基础上,根据边地驻防形势与自然条件而实行的一种新型养马法。其特点是点、面兼顾,轻重结合,即于普遍养马中突出重点养马,以重点性促进普遍性,以广泛性支持重点性。陕、甘、辽等处苑马寺及下属各监各苑,乃是官军养马的中心基地,独立养马十几万匹,外围各卫所牧马也颇有成效,常达数万匹,对苑马寺活动产生较大的辅助作用。如此轻重结合、点面兼顾的牧养方式无疑是适宜可行的。
当然,那时的军牧还不仅限于边地,内陆驻军如南直隶、北直隶及河南等处官兵,也参照行太仆寺的标准养马。不过,其牧养活动就近分别归于南京太仆寺和北京太仆寺管理。虽然由于内陆卫所养马较少,往往被后来学者所忽略,但它却是军队养马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在此不能不提及明代的马匹官牧或军牧是对前代养马方法的承袭,“是唐人四十八监、宋人之十八监之遗制也”10,并在其中又作了修改(增入点面结合的新内容),此种制度被泛称为外厩制,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种内厩制,则属于朝廷用马的牧养活动范围,归御马监管理。御马监,与太仆寺、苑马寺平行,专管御用马匹的牧养与使用事宜,在郑村等处置有草场,于坝上建立马房,令腾骧等4卫官兵负责饲秣。备优良马匹以供朝廷立仗、乘舆之用,并设乳马以供皇室膳用。初由先朝遗留马驹充作御马监之种马。到永乐年间,令从陕西茶马司和兵部各行太仆寺随时选取马匹,以补给其老疾倒毙之缺额。天顺时每年选送御马监种马(骒马)500匹,成化时减为100匹11。该监24马房初养马数千匹,后到弘治时,所养马、牛、驴数万匹,每年“用料二十四五万,草八百万”12,万历时每年由户部拨给经费银12万余两13。虽由官牧,实乃民供经费。御马监活动虽未象太仆寺、苑马寺那样规模庞大,未成为官牧之主体,但它却是当时官牧结构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和作用虽不及行太仆寺和苑马寺,但其地位不可忽视,有关内务始终受到朝廷的关注,甚至连皇帝也往往予以过问。即由于它自身的内侍或御用性质决定了它在统治者心目中的分量,也决定了它长期的稳定发展趋势,被时人认为是马政中的嫡亲部分。
草场是官牧之最基本最重要的设备,自洪武三十年(1397)划定北部边地草场之后,永乐年间,又于河套、河西增置了不少军牧之草场。如在庆阳、安定、会宁、永昌等处设立陕西苑马寺草场,地广千里,水草丰茂;又于西宁、大通、庄浪卫之武武胜、甘州卫(张掖)之古城、洪水、红崖、肃州卫(酒泉)之清水、黑城各处,设立甘肃苑马寺草场14,幅员数百里。另外,“永乐中,又置草场于畿甸。寻以顺圣川至桑干河百三十余里水草美,以太仆寺千骑,令怀来卫卒百人分牧,后增至万二千匹”15。这些草场的添置颇为必要,很有意义。因为草场是官牧之根本,为马政之所赖。它的存在和扩展,为马政活动奠定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洪武时的各牧监以及永乐后的行太仆寺、苑马寺所牧养之种马,主要来源于各少数民族进贡(西域人贡者较多)和西北茶马司拨送,以及各牧监、各寺各苑自身繁殖。明代前中期,有叶儿羌、维吾尔、藏族、蒙族不定时地来朝廷贡马,明后期万历年间又有西藏索南嘉措“向明朝贡马匹、方物等”16。这些贡马既不定时,又不定量,难以保障对明政府的足量供应。鉴此,明朝统治者自洪武年间开始,于洮州、河州、西宁各处设立茶马司,以特控之官茶与蒙、藏等少数民族易马17,每年平均易马3000-4000匹。又于永乐以后逐渐于辽东开设开原马市、女真马市、抚顺马市、达达马市18,与女真(满族)及蒙古的俺答、瓦剌各部交易,后来又于隆庆、万历时在张家口、延绥、宁夏清水营等各处开设马市,以茶叶等物换取蒙、回、藏等民族的马匹。前后所易之马,除选送九边各军镇外,有相当数量的马匹被拨往各牧监、各苑马寺和行太仆寺留作种马用。当然外来贡马和“市马”还不能完全满足官牧业的需要,还必须用各牧监、各行太仆寺和苑马寺孳生的一定数目的马驹来补给种马的缺额或不足。由此可知,各类官牧场的种马来自多方面,它既靠本身的建设,又靠外界的协作。事实表明,明朝官牧业尤其是牧马业,并不是单纯地存在和发展的,它是与边地民族关系正常化有着密切关系的,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当时各民族间经济交流活动的支持。
当时的军队牧马,形态不一,性质各异。首先,苑马寺恩军是一个专门牧马的兵种,恩军养马是军办牧业之举,乃为军事之附庸,属于后勤建设的自给性军需生产活动。而各卫所官军和军舍余丁养马,则是兵部和行太仆寺加强给兵卒的一项附加差役,是一种额外负担。屯军作为生产粮食的专业兵种养马,是以免除田赋(农业税)为代价的19,是变相的国家财政支出之行为。换言之,屯军养马,含有以政府津贴补助官军养马之意,是一种半雇募(半佣工)性质的军人兼职行为,可视为一种封建主义的农、牧建设一起抓的军需经济的综合性措施。
军队养马是一种官牧性质的责任制,或称之为承包制基础上的官办牧马业。洪武、永乐时,军养种马,要求膘肥体壮,一旦嬴弱病瘦,则受谴责,如遇伤残死亡,便要追赔。成化七年(1471)又明确规定,“天下卫所孳牧马匹,有埋没者,俱照原额买补(赔偿),令军余朋合领养”20。军养马匹,按牡(公)牝(母)搭配,牡马不纳驹,牝马则有纳驹指标。永乐时规定,每养牝马一匹,两年中要交纳马驹一匹,不能完纳者认赔。成化元年(1465)和十六年又申令:凡“军卫有司拖欠孳生马驹者,查算折买”21。要求牧养人员承担养马过程中的全部既定责任,并承当其经济风险。这是不以牧者意志为转移的政府之强行规定,属于专制主义的政令行使范畴,是一种严酷的岗位制度意义上的管理形式,不含有如今意义上的契约制经营因素和协议性内容。并且,此种牧养责任制又是具有较强监督性的责任制,较少自主性,不属于大包干。各卫所牧马,从洪武到万历年间,一贯依照例定章程办理,从备草、煮料、饮水、出牧、医病、疗伤、保驹、防盗都有详细规定,各遵条文从事。还申明军民禁令:“不许纵放鸡鹅等在马槽马草内作践,亦不许梳篦头发,马误食了生病。其骒马先须吃草,后方可饮水,不许喂养麦秸黍穰杂粮并淘米泔,并一应污水喂养……”22。同时对管马官员也实行责任制,依定例考核其督理事迹和所管马政之效果。朝廷每3年一次派官员点阅辽东、陕西、甘肃各行太仆寺和苑马寺之马匹,详细了解其饲养、放牧、孳生等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待兵部查核。嘉靖三十一年(1552)规定,陕西苑马寺的牧养活动,责成巡茶御史总体督理,每年举行一次全面性的巡查。辽东马政则由辽东巡抚和都御史共同督理,每三年巡查一次。如发现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倒毙马匹、亏欠马驹事件严重,则将其寺卿、寺丞和各监、苑官员参劾查办。“隆庆元年议准:陕西各院(苑)马,如孳生亏欠五分,倒失又多过一分者,照买补例,分等罚俸、提问。其孳生多而亏欠少者,虽未买补,亦酌量免罚,孳生少而倒失亏欠多者,虽已买补,亦加究治,寺监官吏亦准通算究治”23,分别处以罚俸、降调以至杖责。从而欲驱使马政官员尽职尽责和自上而下地共同努力。既严肃处理牧养者,又处理管理者;既问直接责任,又讲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推行全部门、全兵种的责任制,采取了大范围的全国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可是,除了如此极端而单纯的“治人”措施外,没有多少符合畜牧业经济规律的指导性办法。
二、民牧活动与其督理措施
民牧是与官牧相对而存在的一种养马形态,其实质是令民间百姓代政府护育官马,搞一种差役性的畜牧服务业。洪武二十八年(1395),国家废除牧监,裁撤监正、监副等职官,将官马事务改归地方官府管理,把从前浩大的马群分散于民间,进行小规模的甚至是一些小户人家单独的牧养活动。为此,令地方衙门特设马政官员,在各府州县分别称为通判、州判、县丞(或主簿)。由朝廷太仆寺直接督饬这些官员,提调民间放养事宜,民牧之制,正式产生24。洪武年间,民牧范围较小,江南只限于应天、镇江、太平、宁国4府及广德直隶州所属州县;江北仅有凤阳、庐州、淮安、扬州4府及滁州、和州、徐州3直隶州下属州县。南北共有67处牧养。起初:南京太仆寺出榜明示:江南乡民每11户养官马1匹,江北5户同养1匹官马,择土而牧,择民而养。下令免除其它官差,专力饲马,即将别项徭役转为牧养之役25。永乐初年,改北平行太仆寺为北京行太仆寺(后又改为北京太仆寺),并将其官牧改为民牧,令该太仆寺掌管顺天、保定、河间、正定、顺德、广平、大名、永平“京畿八府”的马政,民牧范围有所延伸。至宣德四年(1429),因官马日增,顺天等8府艰于养护,便令山东济南、兖州、东昌3府及河南彰德、卫辉、开封3府民户也领养官马,同归北京太仆寺督理,使其权限与职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另外,曾在永乐十八年(1420),朝廷罢除北京苑马寺,撤去下属6监24苑之机构,将军士所养之马,全部散布于民间,转为民养,有关马政事务移归北京太仆寺管理。如此行为,使民牧范围进一步扩展。
明初洪武年间,政权初立,制度草创,民牧事业初具规模。其规章简单、方法粗疏,整个官马民牧活动多赖当时民间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来维持。百姓对国家的民牧之令较多响应,相互间的协作性较强,主动配合的程度较高。如明人杨时乔在《马政纪户马》中所言:国初农户孳牧官马,“皆系同乡同里,丁力多寡,田产厚薄,彼相相知,富者助贫,贫者安业。不待官府号令,自能相助,岂不人情和睦、风俗淳美”?这一局面的存在时间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发生了变化,一些豪族大户开始逐渐称霸乡里,他们往往躲避养马之徭,并欺压善良民户,让其贫弱者轮流承担养马之役,甚至令“幼儿、寡妇、笃疾、残废,一概出备马钱”,参与孳牧之事26,马政活动秩序趋向紊乱。
永乐十年(1412),国家针对马政主弊、苦劳不均的状况,实行按人丁、田赋(田产)编户养马,即照人力、物力情况,分派养马任务,力求民牧负担相对合理,4年后,又规定,北方民户,每5丁养马一匹,免其均徭杂差,并免其粮草负担一半。宣德三年(1428),太仆寺奏请:在北直隶地方,每3丁领养骒马(母马)1匹,每2丁领养儿马(公马)1匹,免其田赋(粮草)之半。朝廷批准,并全面实行27。政府逐渐考虑到民间养马的能力问题,在依“丁田”(人力物力)派养制的基础上又推行减赋之优惠。减少财税(赋)收入则等于由国库支出经费,如此举措乃是变相的国币津贴,属于一种政府的投资行为。这一行为,减轻其徭役性,注入其雇募因素。弘治六年(1493),明政府又进一步提高津贴标准,增加雇募因素,于北直隶河间、大名、保定、顺德、广平、真定、永平各府,推行“免粮”(税粮)养马制,每50亩地领养公马一匹,每百亩田领养骒马(母)一匹,并令南方凤阳、扬州、淮安、庐州4府与滁州、和州地方,每日200亩领养公马1匹,每300亩领养母马一匹,皆享受优免田赋之待遇28。如此更具实质性的养马补贴手段,使当时的民牧活动逐渐表现为两重性–不完全的国家投资与特别差役行为的结合。在这里,国家的投资或免赋没有改变民间养马的徭役性,因为养马的人力、物力之付出一般皆在较大程度上大于免赋之补贴。
成化十三年(1477),朝廷根据太仆寺和一些地方官员的请求,规定:“养马人户,每十年一次审编,先上户,次中户,单丁寡妇不许概佥”29。采用了其时徭役征调之正规的管理办法,意在将养马活动限制在民间百姓的承受程度之内,不使民户偏累偏苦。弘治六年(1493)又规定:两京太仆寺所属的种马数额为12.5万匹,其中公马2.5万匹,母马10万匹30,既要足额牧养,以保证衙门和军队的马匹供应,又不可超额牧马以加重人民负担。这样,民牧体制趋向规范化。
洪武时令民间养马纳驹,每母马一匹,每年定例向国家交马驹一匹,缺额者要予以补偿。永乐二十二年(1424),朝廷针对原例苛刻、民有“赔累”之苦的情况,改令“民养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成化初年又改为每3年纳驹一匹,两年后又恢复“二年纳驹”制,额外多余马驹算作养户私产,政府出价钱收买。如果是不宜养马之地,可灵活处理,令民买马支边,以解民困31。历次的制度变革,都有明显的效果,皆在一步步地贴近实际,逐渐适应民情,不断趋向合理。只可惜历次改革不够及时,皆是待到弊病丛生,民贫马乏之时才进行变通,致使制度的调整难以产生应有的作用。
其时,虽为民间分散牧养,但也施行一套相应的社会基层管理办法:明初申令,每5匹马为一群,设一群头,予以统一负责,每5群设群长一人,总体负责。到永乐十四年(1416),又下令在北方民间,每马10匹定为一群,设群头一人,每50匹设群长一人领管32。群头和群长也是一种差役,其中,马头是主养者,其它养户是贴补者;群头群长之责重在检点。即群头群长的工作是由点到面地联络和照应各养户,督察其牧养行为,通过他们的努力,将各养户集成一个互助的民间团体。官马有病则共治,一旦倒毙则共同补赔,平衡养马负担,分散养马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的牧养活动具有了相当的统筹性和协调性,不失为一种适时之举。
群头、群长要经常掌握民户的养马情况,包括官马饲养的人工、草料和马匹的肥瘦、怀胎、生驹等内容。各府州县的马政官员要下乡了解和登记这些现象,汇报给太仆寺,以接受其督理。在民牧管理中,特别注重官马的孳生问题。如史称:“岁正月至六月报定驹(初孕),七月至十月报显驹(胎中生长情况),十一二月报重驹,岁终考马政,以法治府州县官吏”33。可谓是官督马政,上令下责;官差民牧,政达闾闫;马寄民槽,保本取息。
按例,每到春天草生之时,各州县马政官员饬令民间群长趁时将马群赶出圈栏,驱往水草区,或一二十匹、或三五十匹成群,随地而处,昼夜牧放。依月给马匹加料,尤其是对公马,要务使其膘肥体壮。井“照依原搭配定马匹,依时群盖(配种)定驹,……各府州县置立印信群盖文簿,与管马官吏收掌,躬亲提调。”“如遇炎暑蚊虫水发时月,务要趁高阜无蚊虫水淹去处牧养,每日午间赶往树荫下歇凉,无树荫辏搭凉棚歇凉”34。马头和贴户要按照官府的要求喂养马匹,即要遵照其既定要领从事,连一些喂养活动的具体细节都不能例外,皆得依照定例办理。如养马章程要求:在炎夏,必须于辰时饮水1次,午时饮1次,晚时饮1次。春秋冬季节,巳时、未时各饮1次。“每月二十日或半月一次将盐水喂啖马匹,亦不许与牛拴系一处喂养”35。各个牧养环节,都立有统一条规,令民执行。显然,当时的官马之牧户基本上是在马政衙门的指挥下工作,是在被动地为官府服务,很少有独立的、主劝的活动内容。这种现象,完全是由官马民牧系统的徭役性决定的,乃是在政府监督下的民代官办行为的反映。
凡孳生备用马匹,皆打烙印,以防奸弊。依洪武时定例:江南民养官马,每年三月初一日赶赴南京牧马千户所印俵;江北之马,每年三月十五日赶赴南京太仆寺印俵。凡孳生马驹选作种马者,烙以云字小印;选送骑军者,烙以云字大印;选送五军营者,为五字印烙;选送勇士营者,用士字印烙36。所有经过印烙之备用马匹,皆径解兵部,发太仆寺处理。其中有被选送御马监者,有寄养于京畿民户者,有支军者……秩序井然,颇有章法。官牧也有印烙之法,与此相似。此乃为传统的简明而实用之法,其手段曾为后世所取法。
民牧与官牧一样,也实行自上而下的责任制。洪武时定例:凡管马官吏要时常下乡督饬马务,建立印信文薄或点马文簿,其中开列种马数目、孳生公母马数。“分豁该算驹者若干,不该算驹者若干,生者及未生者若干,原马齿色及所生驹毛色逐一开报”37。种马倒毙和马驹亏欠之情况,也于年终查清汇报。如遇文簿不全或开列不全者,则将该府、州、县有关官吏杖责二十,并加倍惩治管马官吏。在马政官员中,若有贪污害民者,分管此项事务的太仆寺丞及当地掌印官要及时劾奏,以除民害。成化二年(1466)定例:“管马官三年任内,孳生不亏者称职,额外生(驹)者量加旌擢,不及额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属骒额亏增递为黜陟”38。至于养马民户,更要精心从事,不得随意应付。依成化年间规定,额外多生之驹归己,少生马驹或种马死亡则要按时价赔补。在此,官吏与百姓各自以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程度去从事官马牧养业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去完成马政任务,并同时接受其不同标准的考核。即民户有牧养之任,官吏有督饬之责;民有护育之功,官有管理之效;劝民务尽力,督官多检点,异曲而同工。虽然是官马民牧、民代官办,但政府并没有完全放手,任其自为,而是保留了抽象的督导和宏观的控制,施行了一种全方位考核的督察体制和层层节制的责任制度。
自武宗正德皇帝以后,官马民牧业逐渐衰落下去了。由于养马差役繁重,民力困竭,朝廷只在一味地苛责“孳生”,而缺少抚恤,致使民厌养马,逋欠驹数渐增,官民矛盾日趋尖锐,种马制度艰于维持。迫于此种形势,嘉靖时,国家允许民间少量地变卖种马,交银代驹,由政府另行买马。“至隆庆中,许变卖一半,岁出银二两帮贴,存留马户”39,即令民间部分牧户纳银代役。这样,民牧制度由破损发展到残缺不全了。到了万历九年(1581),问题更为严重了,民间马户纳驹更少了,不得已,朝廷按照内阁首辅张居正的意见,下令尽卖种马,改牧养为纳银,变孳生为买办40。其后虽然朝廷多次试图恢复种马制,但一直未能复其元气,民牧体制由此而走向崩溃。
三、总观其牧放经验与教训
明朝官马牧养之法基本上是对前代的继承,自身的创造性内容不甚多。我们知道,汉朝和唐朝皆牧官马于监苑,实行纯粹的官牧;而宋朝自王安石变法后,则实行保马制,将官牧改为民牧。明代官马牧养的双轨制–官牧和民牧,就是对唐、宋两种马政制度的兼用41。承袭前代之制,也相应地承袭了前代之利弊。
比较而言,当时的官牧情况要好些,也相对合理些。因为推行于边地的官马官牧(军牧)活动,尽管存在着某些弊端,但就其牧养方向而言,是较为正确的。这种方式得到了当时朝野的一致认可,被称之为祖宗之良法,奉为传统的“善政”42。俗话说,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开展军牧或官牧活动,总比单纯的驻防要好;训练之余兼搞畜牧业生产,总比单纯地消耗兵饷好。边军利用广阔的边塞草地,就地牧养马匹,又用自身的武装有力地保护马群,控制畜牧资源,真乃便利实惠。
在辽东、陕西、甘肃、内蒙等处的官牧或军牧,具有与军屯一样的重要意义。因为军队牧马类似于军士屯耕,实为一种经济有效的生产形式,它可以较多地为国家创造财富,大量地减轻人民负担。并且,在塞外放养官马,对当地的农业尤其是军屯是有好处的,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地的农田肥料供应问题,又可以相应地解决耕畜缺乏的困难问题,并且能顺势加强这一带的交通运输力量,可谓是一举而三得。尽管官牧活动到明代中后期也产生了一些不理想的现象,如管理疏漏,用人不当;督理不勤,马务松驰;亏空草料,损公利私等等,但施行官牧的根本性政策是不可否定的,它不失为一项适应明代国情、民情的马政之举措。
与此相对应的民牧则有所不同,它较少可行性,较多消极性,与国情、民情颇多不合。早在宋朝,就有过不少失败的教训,可遗憾的是,明朝统治者并没有引为借鉴,而重蹈覆辙。其原因主要是:除了边地外,内陆驻军较少,国库又不丰,即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去搞官牧,于是朝廷便把内陆官马牧养的这副重担推给了百姓,让民间代办。结果,因民牧的有关辅助性政策跟不上,致内陆马政的消极性逐渐表现出来。
首先,就其马匹的生活习性而言,宜行广泛的官牧,而不宜行较多的民牧。因为,畜牧业尤其是官马牧养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尽可能的群牧,要求规模性经营,要求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大环境。恰好,官牧在这方面较有优势,民牧则显逊一筹。如时人所言:“养马所以蕃(繁)息者,以其群聚之相资,腾游之有道,今小民一家各絷一马,而欲其生息固难矣,况求其皆良乎”?43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官马民牧实为一种繁重的差役,闾闫受扰,民力难支,故而被时人称为害民之举44。其时养马之令,生必报数,死必责偿,养户既费人工、草料,又往往因种马倒毙、生驹缺额而赔损资财。官府较少抚恤,而多刑责科罚,加之没有社会保险机制,一遇天灾人祸–一马之毙未偿,而一马又毙,致死相继而赔无穷,百姓生计难筹。宋代保马之法虽为酷烈,犹不及明朝民牧之盛。因为宋人保甲养马,听其自愿,一旦养马,全免其牧户(马户)之差徭,可明代所行民牧之法,并不问其意愿,且在不少地方,户役与马役并行,并不是完全以养马代常徭。如此苛法,实不宜行。开明的封建统治者一般皆强调慎兴役、慎用民力,即主张:“治国以安民为本,安民以不扰民不累民为先”45。显然,民牧之制以及有关的督责之法的施行,是朝廷统治战略之不当,有违治国之正道。
不适宜的统治政策,往往导致官民矛盾冲突,以至不断尖锐化。严重扰民的民牧之举措,其结果是百姓消极养马,并产生对应的破坏行为。如正德二年(1507)初,都察院监察御史王济奏称:今百姓因赋重差繁,而财穷力竭,实在难以再承当养马之役了,且也不愿再干养马差事了。“故将骒马(母马)饥饿作践,瘦病倒死,即今各处额数,亏损太多。其见在者,间有定驹,则又谋买群医人为之隐讳;有显驹,则饮以凉水酸泔,为之冲落,求为亏欠。……亏欠不得,孳生既出,虽报在官,饥饿作践,求为倒死,……”46。由御史王济亲自调查过的北直隶、河南、山东各地,皆存在上述现象。如此普遍性的马政之消极因素,正是不合理的民牧政策推行的直接结果。后来马政的日渐衰落,以至民牧制度最终的崩溃,皆是与百姓在民牧过程中普遍性破坏行为有很大关系的。
不论是官牧,还是民牧,皆在草场(牧地)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表现得不理想,即对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马政危机的产生。古有求牧与刍之语,洪武、永乐二帝承其意,于养马之州县、卫所分别置有草场,令军民放牧官马。可是,自宣德以后,草场日损、日减,变得有名无实。或被民间垦成粮田,或被豪强权贵侵占,情势日趋严重。从成化年间到正德年间,几代皇帝皆曾多次令都察院给事中、御史会同户部兵部所派官员清查各府州县和各卫所草场,禁止盗耕草场和兼并牧地,并设法恢复之。然而,历次清查大都未能取得实效,令有识之士为之叹息。名臣丘浚曾呼吁:“我祖宗于畿甸之间,民耕之外,辄择有水草处以为草场,近日尽力权贵所有,民间之马无地可牧。请一切复之”。立为严禁之令倒是有过,可惜没有奏效之法。如此马政基本建设之重要内容的废弃,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马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以至在嘉靖、隆庆时使整个官马牧养制度发生动摇。
同时,马政的衰落,官马牧养活动的危机,又往往是以明朝政治的走势为主要背景的。洪熙(1425)以后,政纲逐渐难举,政令法度颇欠严明。尤其是孝宗弘治之后,政治昏暗,吏治腐败,马政之弊丛生,致官马牧养形势变坏。史称:“有种马之时,初则法令简信,而后则颇苛屡更;初则官吏勤畏,而后乃贪残陵恣;初则牧地广,而后为豪贵侵夺;……且畿辅之民,数十年来,凡科敛烦急,征调频殷,祲馑荐臻,盗贼讧攘,杼轴内空,疮痍外集……”48。一句话,政治的衰退,影响到马政的紊乱和萎缩。
就总体而言,明代的官马牧养制度及其活动是成功的经验少而失败的教训多。尽管那时曾采用过所谓固定种马数额、伙治马病、群御天灾以及牡一牝四之群牧搭配比例等有价值有意义的办法,但与其劳民伤财的牧马差役法、惩处重而烦鼓励微而小的酷虐管理方法相比,是有着明显的份量不足之嫌的。
注释:
1.6.26.34.35.[明]杨时乔:《马政纪》卷1,户马。
2.《明史》卷92,兵志四。
3.[明]徐溥等撰、李东阳重修:《明会典》卷122,兵部,马政。
4.36.39.[明]查继佐:《罪惟录志》卷22,典牧志。
5.转见王毓瑚:《中国畜牧史资料》第91页,科学出版社,1958年4月版。
7.11.27.28.《明会典》卷122,兵部,马政。
8.《明太宗实录》卷180,永乐十四年九月条。
9.转见王毓瑚:《中国畜牧史资料》第89页,科学出版社,1958年4月版。
10.[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25,治国平天下之要,牧马之政下。
12.13.[明]杨时乔:《马政纪》卷7,御马。
14.黄云眉:《明史考证》第3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84年8月版。
15.《明史》卷92,兵志四。
16.青海省志编委会:《青海历史纪要》第141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12月版。
17.[清]毕振姬:《西北之文》卷3,河西。
18.林吉:《全辽备考》卷下,马市。
19.《明太宗实录》卷180,永乐十四年九月条。
20.21.22.23.[明]杨时乔:《马政纪》卷2、卷2、卷1、卷10。
24.《明史》卷74,职官志三。
25.30.31.33.40.《明史》卷92,兵志四。
29.32.48.[明]杨时乔:《马政纪》卷2,种马。
37.38.[明]杨时乔:《马政纪》卷10,政例。
41.44.[明]陈建:《皇明通纪》卷15。
42.43.[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25、卷124,治国平天下之要,牧马之政。
45.[清]魏象枢:《寒松堂集奏疏》。
46.转邮黄云眉:《明史考证》第3册,第853页,中华书局,1984年8月版。
47.[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23,治国平天下之要,牧马之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