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原:古代中国上层社会中的性自由

先秦时代,是从上古性关系松弛状态到性规范逐渐确立的转化时期。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性规范大致确立于汉代——仅仅是理论上如此,实际上人们常常不加遵守,上层社会尤其如此。

先秦淫风

此所谓淫风,凡烝、报、因(皆为春秋时代合法的异辈收继婚),兄妹相婚、转房以及仲春之会、色情娱神等等,皆不在讨论范围。这一小节所论,侧重于婚外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在春秋时代的贵族社会中非常普遍。

婚外性关系与婚前性关系又有不同。考之各主要民族的文明史,通常对婚后的婚外性关系的制约要出现得早些。中国古代情形,大体也是如此。

先秦典籍中提到不少上古之时的风流韵事。如《楚辞·天问》谈到禹的传说:“焉得彼涂山女,而通之于台桑?”此事前面已提到过。又如《吕氏春秋·当务》云“禹有淫湎之意”,也指此事。《天问》又云:

有扈牧竖,云何而逢?击床先出,其何所从?

是说亥正与有易女行淫,有易之人入而击其床,亥被杀,女则先逃逸了。这场行淫之事似乎还是兄弟俩一同干的,因为《天问》接着就说“眩弟竝(并)淫,危害厥兄”,谓亥与弟恒一同淫于有易氏之女,致亥被杀。这类风流事例,因在神话与传说之间,故不可视为确切记载。

至春秋时代,考察贵族上层社会婚外性关系已有丰富史料。《春秋》三传之中,以《左传》所记这方面事例最多;《公羊传》与《谷梁传》中虽亦有之,但较简略,且往往亦见于《左传》所载。

《左传》对于婚外性关系有专用之词,谓之“通”。《左传》中用“通”记载的至少有十六事,先列其中十四事如次:

1.“共仲通于哀姜”。(闵公二年)

2. 甘昭公“通于隗氏”。(僖公二十四年)

3.“晋赵婴通于赵庄姬”。(成公四年)

4.“宣伯通于穆姜”。(成公十六年)

5.“齐声孟子通侨如”。(成公十六年)

6.“齐庆克通于声孟子”。(成公十七年)

7.“栾祁与其老州宾通”。(襄公二十一年)

8. 齐庄公“通”于棠姜。(襄公二十五年)

9.“蔡景侯为太子般娶于楚,通焉”。(襄公三十年)

10.“公子朝通于襄夫人宣姜”。(昭公二十年)

11.“季姒与饔人檀通”。(昭公二十五年)

12.“晋祁胜与邬藏通室”。(昭公二十八年)

13. 季鲂侯“通”于齐悼公之妻。(哀公八年)

14. 孔悝之母“通”于浑良夫。(哀公十五年)

以上各例皆指通奸之事。第12事所言“通室”,指相互与对方妻子通奸。此外,亦有不言“通”而实为通奸者,如宣公四年所载斗伯比与䢵子之女生子文事。又如卫灵公夫人南子事,很值得注意,见《左传·定公十四年》:

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会于洮。太子蒯聩献孟于齐,过宋野,野人歌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太子羞之。

此处宋野人之歌,沈玉成译作白话为:“已经满足了你们的母猪,何不归还我们那漂亮的种猪?”后世遂将“夫淫它室”称为“寄豭”。南子是与宋朝私通,所以她被目为“有淫行”,以致孔子会了她一次,弄出许多麻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私通竟由丈夫自己为他们安排。后来太子因受了宋野人之歌的羞辱,回来欲杀南子,南子大哭逃走时,卫灵公还“执其手以登台”,救她一命,太子不得不逃亡到宋国去。卫灵公对自己妻子与别人通奸,竟不以为忤、不以为耻,还要帮助她、保护她,由此应可窥见那时贵族对待婚外性关系的态度。

春秋时另一较为著名的私通事件发生在鲁桓公夫人文姜与文姜之兄齐襄公之间。《左传·桓公十八年》述其事(此为《左传》中第十五项用“通”记载之事):

公将有行,遂与姜氏如齐。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

鲁桓公到齐国去,文姜同行,申繻就知道没有好事,所以作了谴责性的警告。桓公得知文姜与齐襄公私通之后,只是责骂(“谪”)她而已,她却向齐襄公告状,齐襄公竟指使人谋杀了桓公——一位来访的邻国国家元首!此后文姜肆无忌惮,六年中五次去与齐襄公相会。对于这些公然的婚外恋活动,《春秋》每次都记载,但作“纯客观报告”之状,如“夏,夫人姜氏如齐师”“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之类,并无一语臧否。只有《左传·庄公二年》说了一句“书奸也”。

鲁伯克在《文明之起源》一书中举出许多例证来说明“在古代,淫荡不堪的女子享有高度的荣誉”,他认为这可以用杂交曾在古代长期流行来解释。以上述南子、文姜之事言之,她们显然还不足以当此。但春秋时代最著名的淫乱事件——以夏姬为中心的一场国际大风波——则似乎佐证了鲁伯克之说。围绕夏姬发生的一连串淫乱与阴谋,《左传》中有详细记述,这也是《左传》中第十六项以“通”记述的事件: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泄冶谏曰:公卿宣淫,民无效焉;且闻不令,君其纳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请杀之,公弗禁,遂杀泄冶。(宣公九年)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饮酒于夏氏。公谓行父曰:征舒似汝。对曰:亦似君。征舒病之。公出,自其廄射而杀之,二子奔楚。(宣公十年)

君臣宣淫,始则各自贴身穿着夏姬的汗衫相戏于朝,后又公开侮辱夏姬之子夏征舒,致使夏征舒愤而“弑君”。于是楚庄王借口夏征舒弑君无道,于次年春率诸侯进军陈国,将夏征舒车裂而死,并接纳了孔宁与仪行父。伐陈之役,楚庄王俘虏了夏姬,于是楚国君臣为争夺夏姬,又展开新一轮勾心斗角:

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君召诸侯,以讨有罪也,今纳夏姬,贪其色也,贪色为淫,淫为大罚……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王乃止。(成公二年)

子反欲取之,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是夭子蛮,杀御叔,弑灵侯,戮夏南,出孔仪,丧陈国,何不祥如是!人生实难,其有不获死乎?天下多美妇人,何必是?子反乃止。(成公二年)

楚庄王和子反都想收纳夏姬,但都被巫臣的“大言正论”说得息了念。庄王于是将夏姬给连尹襄老为妻。襄老不久死去,其子黑要竟又“烝”于夏姬。这时巫臣的真面目暴露出来,他示意夏姬回娘家郑国,自己就好娶她。二人在郑国会合后,“巫臣聘诸郑,郑伯许之”,巫臣总算正式将夏姬娶到手。不久楚共王即位,巫臣乘为楚执行外交使命之机,带上夏姬和全部家财逃到晋国去了。晋国封巫臣做了邢地的大夫。

又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声子向令尹子木追述,巫臣娶夏姬之事还有别情。声子举了许多“楚虽有材,晋实用之的事例(成语“楚材晋用”即出于此),其一就是“子反与子灵(即巫臣)争夏姬,而雍害其事。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扞御北狄,通吴于晋,教吴叛楚……楚疲于奔命,至今为患”。巫臣为了得到夏姬,不惜叛国,且积极为敌国谋楚,观此则后世吴伟业咏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之说,有由来矣。

从南子、文姜、夏姬以及当时许多其他私通事件来看,春秋时代贵族社会的婚外性关系显然是非常公开而且浪漫的。那么多贵族为夏姬而神魂颠倒,可以推想前述鲁伯克之说或许确实有些道理。而且,夏姬无疑是一个极其迷人的女性。值得注意的是,她的上述浪漫事件都发生在她的中年时期:宣公九年(公元前600年)陈灵公及孔宁、仪行父与她通奸,那时她已死了两个丈夫,而她与第二个丈夫夏御叔所生之子夏征舒已在陈国为卿,设夏征舒此时二十岁,则夏姬至少已四十岁左右;至楚共王即位,巫臣带她逃往晋国,已是十年之后,她已五十岁左右;正是在此十年间,陈灵公、孔宁、仪行父、楚庄王、子反、连尹襄老、黑要、巫臣等人为她闹得不可开交。

进入战国时代,贵族社会在婚外性关系的严谨方面似乎仍无多大改进。举《战国策》中的例子就可见一斑,如《齐策三》记孟尝君事云:

孟尝君舍人有与君夫人相爱者。或以问孟尝君曰:为君舍人而内与夫人相爱,亦甚不义矣,君其杀之。君曰:睹貌而相悦者,人之情也,其措之勿言也。

所谓“相爱”,姚宏注:“爱,犹通也。”虽有人建议杀死这位与孟尝君夫人搞婚外恋的风流门客,孟尝君却持极为开明的态度,认为睹貌相悦是人情之常。由此也可证卫灵公对夫人南子与人私通所持的宽容态度并不孤立。这种态度从宋代以后就渐渐成为完全不可想象的了。孟尝君后来竟还能设法使这一事件转化为对他政治活动的助力。又《秦策二》中的例子,更为精彩,充满机智幽默:

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魏子患之。庸芮为魏子说太后曰:以死者为有知乎?太后曰:无知也。曰:若太后之神灵,明知死者之无知矣,何为空以生所爱,葬于无知之死人哉?若死者有知,先王积怒之日久矣,太后救过不赡,何暇乃私魏丑夫乎!太后曰:善。乃止。

太后与魏丑夫的私情显然是朝臣们都知道的,太后也不怕别人议论此事,故遗命令魏丑夫殉葬。庸芮的说辞,雄辩而带调侃,要是放在后世,就是“无人臣礼”,说不定会有性命之虞,但秦宣太后竟能称善从之。

春秋战国时代贵族在婚外性关系方面的浪漫之风,说明那时性规范仍相当松弛。而这许多“光辉榜样”,又不可能不对后世贵族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产生深远影响。即使当性规范日趋严谨,乃至礼教大行之后,贵族们仍始终无法忘情于淫乱和风流韵事。

持久的观念与实践

从语义的角度去考察古时对“淫”的理解,可以得到一些启发。下面是早期典籍中的一些用法:

《尚书·大禹谟》:罔淫于乐。传:淫,过也。

《诗大序》:不淫其色。疏:淫者,过也,过其度量谓之为淫。

《诗小序·雄雉》疏:淫,谓色欲过度。

《礼记·王制》:齐八政以防淫。疏:淫,谓过奢侈(与今“奢侈”义稍异)。

从这些用法看,“淫”只是“过度”之意(今“淫雨绵绵”“滥施淫威”等语仍保存此意),即以男女之事言之,也只是指“色欲过度”,并不包含对色欲本身的指斥。这与今人用“淫乱”等词表示的明显贬义大不相同。即使对像夏姬这样后世看来极为“淫荡”的女子,当时巫臣之劝子反勿纳,叔向之母劝叔向勿娶夏姬之女(《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都只说她“不祥”,而无一语抨击其淫荡;巫臣对楚庄王虽说过“淫为大罚”,却并未说淫为大恶——况且巫臣自己后来为了得到夏姬,不惜冒“大罚”之险,而最终“大罚”竟也未曾降于其身。这些都说明那时人们对婚外性关系的态度与现代人迥异。

至少到春秋战国时代,在舆论上还未形成对淫乱(这里是在现代意义上使用该词)的道德批判和讨伐。虽然现代常有人引《诗经》某些篇章以证彼时诗人“对统治阶级淫乱的厌恶与批判”,但这恐怕多半是从《诗小序》那里“古为今用”学舌而来。比如《诗小序》序《南山》云:“南山,刺襄公也。鸟兽之行,淫乎其妹。大夫遇是恶,作诗而去之。”又如序《敝笱》云:“敝笱,刺文姜也。齐人恶鲁桓公微弱,不能防闲文姜,使至淫乱,为二国患焉。”然而这只能看做汉儒的观点,并不能代表《诗经》作者的观点,事实上,从上述两诗的原文出发,根本无法推证出刺襄公、刺文姜之类的结论。

从另一角度看,《诗小序》也有其意义,它可以看做淫乱观转趋严厉的一个表征——看待古代历史时的“道德眼镜”已经开始出现了。沿着这条歧路走下去,最终就有了道学家的“万恶淫为首”之说。不过,不要以为道学家的观点——哪怕是在宋明理学大盛之后——真的在中国历史上有过“一统天下”。道学家们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即使在道学观点已经盛行数百年后的明清,远绍先秦余绪的观点仍在在有之。比如谢肇淛《五杂俎》卷八有云:

古者妇节似不甚重,故其言曰“父一而已,人尽夫也”。……圣人制礼,本乎人情,妇之事夫,视之子之事父、臣之事君,原自有间,即今国家律令严于不孝不忠,而妇再适者无禁焉;淫者,罪止于杖而已,岂非以人情哉?

虽未免于男性中心主义的窠臼,但认为淫非大恶,则去“万恶淫为首”之道学立场远矣。又如清代袁枚,也屡申淫非大恶之意,《子不语》卷一一借一被道学太守访拿杖责后愤而自尽却反得成仙的妓女之口说:

惜玉怜香而心不动者,圣也;惜玉怜香而心动者,人也;不知玉不知香者,禽兽也。……淫媟虽非礼,然男女相爱,不过天地生物之心,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比人间他罪难忏悔也。

在《续子不语》卷一〇又借谈阴曹事发表议论云:

男女帷薄不修,都是昏夜间不明不白之事,故阳间律文载捉奸必捉双,又曰非亲属不得擅捉,正恐黯昧之地,容易诬陷人故也。阎罗王乃尊严正直之神,岂肯伏人床下而窥察人之阴私乎?

谢肇淛与袁枚虽非道学家,但也不是非常激进的异端(《五杂俎》中还不时可见称赞宋儒道学的内容),所以他们的观点应有相当大的代表性。事实上,淫非大恶的观念在中国古代始终普遍存在,而浪漫旖旎的风流韵事也始终是人们赞美和咏叹的对象。

淫非大恶的观念既流行不绝,在先秦贵族们的榜样召唤之下,后世中国上层社会依然淫风炽盛。首先是帝王们“身先士卒”,继续为其他贵族树立榜样。先看汉武帝,在《史记·孝武本纪》中,他被描述成一位迷恋方术妄想成仙的荒唐天子,这当然是司马迁的曲笔——他刻意要揭示汉武帝的这一方面,故意将他的军政大绩都放到本朝文武大臣的列传中去叙述。而在一些不无根据的野史中,又可看到汉武帝的另一方面——一位性好渔色的风流天子。据题为班固撰,其实可能出于汉成帝时人之手的《汉武故事》所述,他还只是长公主抱在膝上的几岁小娃娃时,就知道说“若得阿娇作妇,当做金屋贮之”,为后世留下“金屋藏娇”的香艳成语。可阿娇当了他的皇后不久,他又移情别恋,去平阳公主家喝酒时,与歌妓卫子夫勾搭上,将她纳入宫中。“时宫女数千,皆以次幸”;“尝自言能三日不食,不能一日无妇人”。小说家言,虽难免夸张,但“汉皇重色思倾国”之心性不难想见。后来出巡时又收纳了来路不明但“解黄帝素女之术”(由上章可知,这是房中术的同义语)的钩弋夫人。在另一种也是托名班固的《汉武帝内传》中,借仙女和西王母之口,说汉武帝是“嗜味淫色”、是“胎性淫”——从娘胎里生就耽淫好色的天性。在另外一些传说故事中,这位风流天子的行径更加不堪,比如南朝人殷芸编的《殷芸小说》卷一,有一条记汉武帝微服出行,至一人家,“家有婢,有国色,帝悦之,因留宿,夜与主婢卧”,结果这婢女的丈夫持刀欲杀汉武帝,汉武帝就召来禁卫军,公开自己的身份,将婢女的丈夫杀死。此种荒唐行径,正可作后来明朝那位荒唐天子明武宗的先声——在著名的《明武宗外纪》(毛奇龄撰)中,也记着武宗微服私行,一路上奸占民女、胡作非为等事。

在官史和各种野史以及介乎此二者之间的文献记载中,汉朝王室、魏晋诸帝、南北朝诸帝及宗室,也都有大量“淫行”。这些事例中与前述先秦诸侯及汉武帝大同小异者已不必再多加列举。还有一些具有性心理学或性社会学的个案价值,将在别处讨论。被后世色情小说家大肆渲染的武则天的后宫生活,也将留在后文论述。

有一位帝王可以在这里一提,即金朝著名的海陵王(废帝)完颜亮。在《金史·海陵诸嬖传》中,详细记载着完颜亮与约三十个女人之间的淫乱故事。这些女人多数是别人的妻妾,但只要完颜亮一知其有色,就夺来收纳为妃嫔,有时甚至杀夫夺妻;这些女人有的顺从,有的反抗,有的争宠,有的妒忌,有的通奸,有的搞同性恋,有的色衰爱弛甚至被杀,闹得一派乌烟瘴气。完颜亮本人则肆无忌惮,乱伦也无所谓,更有许多举动已属性变态。按照比较旧式的社会演化理论,金朝的社会当时约略相当于汉族的春秋时代,与上一小节所述春秋诸侯的淫风比照而观,海陵王的行径虽然也不难理解,但到底显得十分疯狂,十分霸道,这或许是个性之异所致。

后来明代《醒世恒言》卷二三“金海陵纵欲亡身”,成为“三言”中最为色情淫秽的一篇。不少版本不是将此篇删得支离破碎,就是干脆全文删去,仅存其目。还有人则将此篇单独印行,出售牟利。而对照一下便可知,此篇其实只是《金史·海陵诸嬖传》的抄袭翻版,仅稍微增加了一些细节。煌煌官修正史之中有此一篇,似乎显得“出格”,但实际上古人在这方面的忌讳远不如今日为多。而古人记载这类淫乱放荡的史事,其间似乎可以窥见上古遗风在意识深处的历史积淀。

帝王挟无上权威,其放荡往往表现为疯狂渔色,以及无限制的多妻倾向。但在达官贵人的阶层,放荡的表现就更为“多姿多彩”,而且似乎更贴近现代都市生活的某些方面。这里先看几个事例:

关于魏晋间贵族的放荡,常被引用的记载是干宝《搜神记》卷七:“元康中,贵游子弟相与为散发倮身之饮,对弄婢妾。逆之者伤好,非之者负讥。”干宝将这些现象与一系列其他怪异等量齐观,视为西晋败亡之兆,“胡狄侵中国之萌”,未能从历史角度认识到中国上层社会放荡的传统。在这一传统中,“弄婢妾”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比如张华《轻薄篇》所述西晋贵族之放荡:

盘案互交错,坐席成喧哗。

簪珥或堕落,冠冕皆倾邪。

酣饮终日夜,明灯继朝霞。

绝缨尚不尤,安能复顾它?

留连弥信宿,此欢难可过。

“绝缨”是传说中春秋时代著名的酒后“弄婢妾”的典故,因此事另有更大意蕴,留待下文再论。而张华诗中所描述的这种放荡的彻夜狂欢,最后发展到宣淫乱交的地步,完全可以预料和想象——“绝缨尚不尤,安能复顾它”,正暗示了这种晚会的结局。又如葛洪在《抱朴子外篇》中也曾用粗劣的文笔描述过这类现象,见卷二五:

携手连袂,以遨以集,入他堂室,观人妇女,指玷修短,评论美丑。……其或妾媵藏避不及,至搜索隐僻,就而引曳,亦怪事也。……于是要呼愦杂,入室视妻,促膝之狭坐,交杯觞于咫尺,弦歌淫冶之音曲,以文君之动心。载号载呶,谑戏丑亵,穷鄙极黩,尔乃笑乱男女之大节,蹈相鼠之无仪。

类似的“弄婢妾”情形,在官史中也能找到记载,比如《宋史·王韶传》记王韶一事云:

在鄂宴客,出家姬奏乐,客张缋醉挽一姬不前,将拥之,姬泣以告,韶徐曰:本出汝曹娱客,而令失欢如此!命酌大嫪罚之,谈笑如故,人亦服其量。

简直就是当年楚庄王处置“绝缨”之事的翻版。对于王韶这样家中姬妾成群的人来说,面对客人调戏自己姬妾而不怒,这点“量”并没什么了不起——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这种事在古代上层社会的生活中可以说是司空见惯——请注意这个成语本身就来自一段非常相似的故事,见《本事诗·情感》:

李司空罢镇在京,慕刘(禹锡)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刘于席上赋诗曰:

鬌梳头宫样妆,春风一曲杜韦娘。

司空见惯浑闲事,断尽江南刺史肠!

李因以妓赠之。

刘禹锡没像张缋那样酒醉失态,而是即席赋诗表示对李司空歌妓的好感;李就将歌妓送给他了,其“量”应又过于王韶。但是所有这些故事(或佳话)都是男性中心主义的,女子只是娱客的工具,客人喜欢,主人就可以将她送人(后文还要谈到这个问题);至于歌妓对风流自命的江南刺史是否也有好感,通常就不必考虑了。

要说这方面的所谓“量”,犹有更大得多者,且能超越男性中心主义的立场。举两例如下,见《清朝野史大观》卷一二:

相传毕秋帆制军一日清晨至某妾房,揭帐视之,某妾起坐之顷,似有慌张掩饰之状;视其被中,隆然凸起。戏以手纳被中探之,适与被中人首相抵,公戏抚之曰:真好头颅。

又陶公督两江,或告以阃内人杂,恐不尽妥,公因留意察之。一日方自上房出,遽回某妾屋中,惟闻妾叱人曰:老爷才出而汝即来,何如此大胆!公遂潜出,犹告人曰:吾妾尚懂规矩,还是好人。

二公雅量洵后人所不及,然此岂可为训乎。

上述两事的具体真实性当然不无疑问,但是将此置入古代中国上层社会一贯的放荡传统这一历史背景中去看,则这类事情并非现代人心目中那样难以想象——进而言之,当我们看到这类事情在现代一些西方国家也被坦然接受时,是否可以认为这其实是某种古代传统的复归呢?

(本文摘自江晓原著《性张力下的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