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美国总统命运的538人
文 | 明白知识er
美国总统并非是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出总统,而是选民通过专门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间接选出。
总统宝座花落谁家,最终是由这538人组成的选举人团决定的。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下美国特殊的选举制度——选举人团。
01:选举人团的本质是州自治
美国总统选举,不是全国人民共同选出一个中央领导,而是以州为单位,由50个州来选出联邦总统。
因为,就其性质而言,美国是由50个主权各立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先有各州,才有美国。不能将联邦与州的关系,粗暴理解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但问题是, 每个州心仪的总统不一样,最后到底要选谁,这就先得在州内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通过选举人团来投出美国总统。
选举人团,本质是各州选民的代理人。
可是,各州的人口和发展情况不一样,有的州人烟稀少,有的州人口稠密,要是每州的代理人——也就是选举人团——都是一个数,最终就会导致人口多的几个大州的民意无法反映出来。
举个例子,如果每个州的选举人均为一个,一人一票在州集会上票选总统,那加州这样的人口大州铁定不干,所以选举人团的数量多少为宜,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选举人团,顾名思义,其实就是一群选举人(Elector)组成的团体,他们是各州选民的代理人,这些人到底是怎么选出的?
第三个问题,怎样确定各州最后的投票意向?一个州有若干选举人代表该州,最后如何达成共识,这需要一个规则。
第四个问题,既然选举人团的性质是代理人,万一选举人违背该州已确定的结果,在临门一脚时,将手中的选票投给另一个总统候选人,该怎么办?
先看第一个问题,各州的代理人数量如何确定。
从原则来看,选举人团既要体现大州的民意,又要保护小州的利益。所以,美国采取了各州选举人团与国会席位数量一致的规则。
某州选举人团数=该州众议员人数(按人口比例,每州至少1人)+参议会固定人数2人。
众议院实行比例代表制,基于 各州人口数量分配,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上一次美国人口普查为2010年)结果做议席调整,各州的选举人数也会相应重新计算。
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在众议院有53名议员,在参议院有2名议员,所以加州的选举人总数为55人。
人口比较少的州,像阿拉斯加,就只有3个选举人(2个参议院席位+1个保底数)。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在参议院没有议员,众议院只有一名代表且没有投票权,但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该地区有3名选举人。
算下来,50个州,每州固定2位参议员,共有100位;众议院席位加起来共有435位,加上华盛顿的3名选举人,选举人团数一共是538位,也就是538票。
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总票数的一半,也就是270张选票就算当选。如果任何一位总统候选人都没有获得270票或者各为269票,就由众议院从中投票选出获胜者;如果是副总统候选人出现类似情况,则由参议院投票选出。
各州的选举人数确定了,如何选出能代表各州民意的选举人,考验的是各州的智慧。
哪些人有资格做选举人,美国宪法没有规定,看各州自己安排。但是哪些人不能做选举热人,可是白纸黑字规定得清清楚楚的。就目前而言,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国会议员和有联邦公职在身的人不能做选举人:
「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But no Senator or Representative, or Person holding an Office of Trust or Profi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appointed an Elector.)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2节
另外,南北战争结束以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选举人的选任增加了一条规定,叛国者不能担任选举人: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
在实际的操作上,选举人的诞生有两个步骤:
大选前:各州政党自己拟一份潜在选举人名单;
大选时:各州选民投票投出本州的选举人。
既然是各州政党自己拟选举人名单,规则都是自家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要么是在州政党大会上提名选举人,要么是政党自己的中央委员会投票选出自家的选举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29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颁布州法规定,选举人要按照选民投票的结果投出选举人票;其他州的选举人,原则上可以不按照本州民意,而是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投票。
因此,各州选举人的挑选需要格外谨慎,一般都是已经宣誓保证将投给获胜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他们多为在党内有威望的领袖、和总统候选人关系紧密的人。通常来讲,选举人都不会把选票投给对家,假如自己还在自己的政党从事政治的话,肯定不想遭到政治清算。
举例而言,假如某州有n个选举人数,不管各政党自己怎么拟潜在选举人名单,该州民主党自己有一个n人名单,这些人理论上都支持拜登;共和党也会有一个n人名单,理论上都支持川普;其他第三党也是如此。
选举日那天,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我们也看到了,有的州选举人团数多,有的州少。对于选举人团数相对较多的州,让选民从一堆潜在候选人中,去逐个选出能代表自己投心仪的总统候选人一票的选举人,显然难度太大。
所以在有的州,选举人的名字就被隐藏了——反正选这些人也就意味着选其所在政党的总统候选人,不如合二为一,简化流程。因而,有的州选民在选票上只会看到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的名字,投川普就意味着投该州政党所推选出来的,支持川普的潜在选举人(理论上如此,有例外,下文会提到失信选举人问题),投拜登也是;有的州则是一系列总统候选人、副总统候选人以及选举人名单都在选票上。
还是那句话, 各州州情不同,各州自己搞定,联邦政府可不会在各州确定选举人上一刀切。
也因为这样,选民在投票时不免会有错觉,觉得自己仿佛就在直接投总统一样,至于选举人到底是谁,并不重要。
绝大多数州,在一人一票普选选举人之后,按照多数原则,确定本州的选举人团是哪些人,最后由这些人代表选民在本州集会上投票。
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里。还是以加利福尼亚州作为例子,如果今年大选,拜登在加州获得的选民投票支持比川普多,即使仅超出川普1%,在选举人投票中,加州的选举人团还是会把55张选票都投给拜登。
这个规则,就是所谓的「赢者通吃」(the winner-take-all)。也就是说,本州选民投票比例占多数的总统候选人,将拿到该州全部的选举人票。
「赢者通吃」的规则,能让总统候选人对政党优势不明显的州——「摇摆州」(Swing state)的争夺格外激烈。
这是因为,有的州是某个政党的「铁票州」,总统候选人并不需要在该州花费时间精力去拉选票,比如加州是民主党的基本盘,德克萨斯州是共和党的基本盘。
在2016年大选中,俄亥俄、佛罗里达、北卡罗来纳州等摇摆州都倒向川普,尽管领先优势不多,川普仍赢得这几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不过,并不是所有州都采取「赢者通吃」。缅因州(4票)和内布拉斯加州(5票)不采用「赢者通吃」规则,而是采用选区计票制(District system),即选举人票按照选民投票的比例分配。
这两个州的选举人可以支持不同的总统候选人。比如在2008年大选中,内布拉斯加州根据选票比例,三个选区的普选中,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赢了两个选区(因此得到2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党的奥巴马赢得了一个选区(因此得了1张选举人票),麦凯恩赢得多数选区,另外得到等同于参议员数量的2张选举人票,总计4票。
尽管如此,还是有意外「跑票」的情况出现,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某州选民选出的选举人团,最后有人没有投自己意愿的总统候选人。
这种不按照选举人结果投票的选举人被称为「失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美国历史上,总共出现过179位失信选举人,所占比例很小,而且没有真正影响过大选结果,也没有受到严重的惩罚。
但在今年7月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了一项裁决: 选举人应该遵从本州选民的意愿,投票给选民想要选的总统候选人。
这起案件其实是2016年大选的后续事件。当时,华盛顿州的赢家是希拉里,选举人团被选出来后,理论上在州集会上应该投票给希拉里。但其中有三人,在选举日后,投给了鲍威尔,他们想要让其他人也效仿自己,阻挡川普上台。最后这三人分别被州判罚了1000美元,三人不服,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事在上个月才刚了结。
说起来,如此复杂的选举制度,美国人到底是怎么想出来的呢?
原因还得去1787年制宪会议的现场,看看美国的建国者们是怎么唇枪舌剑,辩论出来的。
02:选举人团制度是怎么出现的?
制宪会议的代表们从一开始就在思考如何选举总统,他们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全民直选」好,还是「国会选举」好。
全民直选听起来简单,也能直观体现民意,但在18世纪末,交通、信息还不发达,民众对联邦没有什么概念,甚至没有听说过其他州的总统候选人,因此更看重自己本州的利益,很容易为本州的总统候选人投票,这样一来,获胜的总统很难获得全国范围的支持,无法服众。
另一方面,如果全民直选,人口众多的大州将占据主导地位,而较小州的总统候选人胜率变得很小。比如当时的弗吉尼亚州的选民是其他5个州的选民总和,差距悬殊。
因此,全民直选不符合各州平等的联邦政治体制。
那么,国会选举呢?
前面也提到,国会选举不符合三权分立的原则,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总统从议员中产生,那么为了连任,他很容易顺从国会的指示,成为虚职,到了大选年,还很容易出现贿赂腐败的现象。
不过,国会选举也有其好处,那就是议员作为政治精英,政治经验丰富,审慎克制,尽可能避免了狂热的选民选出民粹主义的总统,出现「多数人的暴政」。
这也是一开始建国者们倾向于国会选举的原因。在以麦迪逊为首的弗吉尼亚代表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代表提出的「新泽西方案」中,都认为总统应该由国会选举产生。
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立法分开,因此提出了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而选举人由各州自行选出。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新,因而也陷入剧烈的讨论,难以达成一致。
詹姆斯·威尔逊(1742-1798年),曾两次担任大陆会议代表,并且签署了《独立宣言》。联邦政府成立后,威尔逊还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制宪会议甚至因此成 立了「推迟事项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ostponed Parts),来讨论总统选举的问题。最后,麦迪逊等人同意了威尔逊的想法,并说服了其他代表妥协,确定了选举人团制度:在保证民选总统的同时,增加了一批有丰富政治经验的「选举人」作为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汉密尔顿当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汉密尔顿方案」,他同意总统应由选举人间接选举,并且要终身任职。这一点显然 大部分代表是不会同意的,因为这相当于为美国迎来了一位新的君主。
因此, 「推迟事项委员会」还建议将总统任期从此商议的7年改为4年,这也被大多数代表们同意通过。
03:选举人团制度的演变
《美国宪法》颁布通过以后,美国国父华盛顿在1789年经过选举人团投票,当选为首任总统。他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获得全部选举人票的总统,对于华盛顿来说,当之无愧 。
然而,华盛顿之后,美国迅速出现政党政治,党争愈发激烈,因此在选举人投票中也出现了很多意料之外的问题。最早的一次便是1800年大选。
《美国宪法》中规定,选举人团每人投两张选票,票数最多的候选人为总统,次多的为副总统。1800年的大选中,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击败联邦党的亚当斯,即将成为下一任总统,如果不出差错的话,杰斐逊的搭档阿伦·伯尔(Aaron Burr)也将成为副总统。
可是在接下来的选举人投票中,所有支持杰斐逊和伯尔的选举人都投下了两张选票,导致两人同时获73张选举人票。按照宪法规定,这时应该由众议院投票从两人中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规则是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问题在于, 当时的众议院还没有换届,依旧是联邦党人占据多数,所以,联邦党人想方设法要给杰斐逊上任制造困难。
在投票过程中,联邦党人多数把票投给伯尔,最后伯尔获得6票,杰斐逊获得8票。宪法又规定,「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时美国共有16个州,因此杰斐逊至少要获得9票才能成为总统。因此投票只能继续,又进行了35轮投票,每轮都是如此,僵持了一周。
后来第36次投票,联邦党人汉密尔顿认定,伯尔当选总统不太可靠,在他的游说下,联邦党的几名众议员选择弃权,才使杰斐逊获得10个州的支持,得以出任新总统。
有了这一次的教训,美国国会很快通过了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规定选举人的两张选票,写明一票给总统,一票给副总统,分开投票。并且规定,总统候选人和副总统候选人不能来自同一个州。
政党政治最后还产生了「赢者通吃」的投票惯例,这也是选举人团制度最受争议的一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政党优势州的少数选民的民意无法体现。 比如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占据绝对优势,该州民主党倾向的选民声音就变得很微弱,难以表达政治诉求。
其次,可能产生输掉普选,但赢得选举人票的结果。
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总共出现了4次,最近的一次便是2016年大选。
2016年,川普尽管普选得票比希拉里少300万张,但因为拿下了306张选举人票,超过规定的270票,成功竞选总统。
2000年大选也是一例。民主党的戈尔普选得票略胜于共和党的小布什,在佛罗里达州的得票数非常接近。因此,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票归属变得至关重要,甚至动用了司法判决,联邦最高法院9人投票,最终5:4裁定用人工方式重新点算选票违宪,小布什最终以0.93%的微弱优势在选举人投票中胜出。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年的大选,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一位原本支持戈尔的选举人选择弃权,成为「失信选举人」,以抗议首都居民在国会两院缺乏代表权。
再往前,类似川普和小布什这样靠选举人票赢得大选的,还有1888年的哈里森(Benjamin Harrison),以及1876年的海斯(Rutherford Hayes)。
历史总是惊人相似的,这4次输了普选,赢了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清一色是共和党人。
两百多年以来,随着美国选民政治知识水平的提升,反对选举人团制度的声音也逐渐增强。根据美国国家档案馆的资料,至今已经有700多项宪法修正案草案,内容是「改革或撤销」选举人团。
不过,直到现在,它仍未废除。这一 方面是因为在美国修改宪法极其困难,不仅需要国会通过,还要三分之二州多数通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选举人团制度仍旧有可取之处,比如它解决了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也增强了小州在总统选举中的影响力,巩固了联邦制。
选举人团制度,就像美国国父汉密尔顿所说:
「如果这种方式不够完美,至少也是优良的。」
(If the manner of it not be perfect, it is at least excellent. )
从1800年到2020年,两百年来,选举人团依旧是美国大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