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异同分析
摘要:
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结束后对德、日两个侵略国家战争犯罪的国际大审判,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意义,两者都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以及国际法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两大审判关系密切,但由于两个法西斯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盟国的政策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在审判中就表现为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些细微区别,比较两大审判,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德日法西斯犯罪的不同特征和盟国审判政策的特征,进一步认识其在国际法发展上的贡献,进而深化对二战史和国际法的研究。
一、惩处战争犯罪政策的形成与两大国际审判
二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分别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德、日两个法西斯国家进行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际军事审判。审判、惩罚战争犯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在欧洲,自纳粹政权执政以后,法西斯德国首先在国内建立独裁体制,残酷迫害犹太人及其他反法西斯人士,继之发动全面对外侵略战争,大规模屠杀被占领国人民,尤其是对犹太人实现种族灭绝政策,致使数以千万计的和平人民惨遭屠杀,其惨状堪称史无前例。在亚洲,从 1937 年卢沟桥事变开始,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制造了南京大屠杀等种种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对于纳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犯下的这些惨无人道的战争暴行,全世界人民都表示强烈愤慨,国际社会纷纷要求战后严厉惩治这些战争犯罪。
1941 年 10 月 25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分别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纳粹的战争暴行,并表示要在战后惩罚纳粹德国的战争犯罪。1942 年 1 月 13 日,遭受纳粹德国侵略、蹂躏的比利时、法国等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发表宣言,谴责纳粹德国的战争暴行,呼吁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
苏联政府也对九国流亡政府的呼吁予以积极的响应。1942年10月15日,苏联政府发表了严惩纳粹罪魁的宣言,表示对于九国的呼吁“完全赞成”,并准备与其他盟国合作,将战争罪犯付诸审判。对于落入盟国之手的纳粹领袖人物,建议“立刻提交特别国际法庭审判,而根据最严厉之刑法惩处之”.[1](107)与此同时,为了战后惩罚战争犯罪做准备,在英、美的推动下,1943年 10 月 20 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国在伦敦协商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War Crimes Commission,简称UNWCC),开始就德、日法西斯国家对盟国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初拟战犯名单,向有关国家报告和提出建议。
1943 年后期,盟国在欧洲战场已经占据上风。如果说在此之前美、英、苏发表的一些惩治战争犯罪的声明具有警告、制止纳粹德国进一步进行战争犯罪、减少战争牺牲意义的话,此刻盟国关于战后惩罚战争犯罪的政策,已经进入了实际准备阶段。10 月 30 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发表了《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宣言代表其他 32 个盟国的利益,表示要严惩进行集体屠杀等严重战争犯罪。宣言严正警告罪犯,“三个盟国必定要追他们到海角天涯,必定要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使公道得以伸张”.宣言还首次提出,战争的首恶元凶不受地域限制,“将以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1](139-140)1945 年 2 月,在盟国的猛烈攻击下,纳粹德国濒临崩溃,斯大林、罗斯福、丘吉尔三巨头在雅尔塔举行了会议。会议发表公报重申要迅速、公正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5 月,德国宣布投降。为了落实盟国政府关于惩罚战争犯罪的决定,1945 年 6 月 22 日开始,美、英、法、苏四国政府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在伦敦举行会议,商讨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及相关法律问题。8 月 3 日,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签署了《波茨坦协定》,其中对战犯问题,要求伦敦会议迅速制定出审判办法,公布首批战犯名单。
(一)纽伦堡审判
1945 年 8 月 8 日,苏、美、英、法四国代表经过谈判,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并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 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构成、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管辖权规定如下:
1. 破坏和平罪:系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密谋。
2. 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这种违反行为包括(但并不限于):屠杀或虐待占领区的平民,或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其他任何目的放逐平民,屠杀或虐待俘虏、人质,掠夺公私财产,肆意破坏城镇乡村等。
3. 违反人道罪:指战争爆发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以及以政治、种族或宗教为理由进行的迫害行为。凡参与拟定或执行上述罪行之一的共同计划或密谋的领导人、组织者、发起者和同谋者,均应承担个人责任。[2](76-77)根据四大国协商,决定在德国的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四国很快分别任命了参加审判的法官,他们是:美国法官弗朗西斯·比德尔、英国法官杰弗里·劳伦斯爵士、法国法官亨利·多内迪尼·德瓦布尔、苏联法官尼基钦科将军。根据法庭宪章,法庭庭长应由四国法官轮流担任。但考虑到法庭工作的连续性,四国商定,由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法官长期担任法庭庭长。
与此同时,四国也宣布了参加审判的检察官名单,他们是: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苏联首席检察官罗曼·鲁登科中将、英国首席检察官戴维德·马克斯韦尔-法伊夫、法国首席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3]
由四国首席检察官组成的起诉委员会于 1945 年 10 月 18 日向法庭和被告提交了起诉书。起诉书起诉希特勒的主要同伙赫尔曼·戈林等 24名纳粹政权的主要人物及德国内阁等集团或组织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及共谋罪。①这些被告都是纳粹德国的首要和主要责任者。他们既有国家政治领导人,更有军事领导人,也有经济和意识形态领导人,还有占领区高官,大致涵盖了发生战争罪行的主要领域。
除上述个人被告外,起诉人还对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纳粹党党卫队、纳粹党冲锋队、1933 年 1 月 30 日以后的德国内阁、参谋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等集团或组织提出了控诉。
1945年11月20日,举世瞩目的纽伦堡国际军事审判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庄严开庭。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大审判。②开庭首日,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首先致始讼词。杰克逊指出,本次审判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面对纳粹德国“如此之恶劣”、破坏“如此之巨大”的战争罪行,“人类文明无法对此容忍,无法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这种灾难重复出现”.他强调了审判的合法性、权威性,指出审判的权利是“根据一项代表了二十一个政府–占整个文明人类的压倒多数–的智慧、正义感和意志的法律来执法审判的”,并“希望通过这次合法的审理来实际利用国际法,以对抗我们时代最大的威胁–侵略战争”.他说,人类的理性热切希望,法律不应满足于惩处那些小人物所触犯的罪行,也必须追究那些攫取了巨大权力进行犯罪的人物的责任,“正是他们引起了一场影响世界每家每户的灾祸”.[2](84-86)起诉完成后,1946 年 3 月 8 日开始,辩护人开始为被告进行辩护。被告的辩护人阵容强大,许多人富有法庭经验或法学理论造诣。他们倾尽全力为被告进行了辩护。由于纽伦堡审判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国际战争罪行审判,一些适用法律不太符合传统的罪行法定主义的技术规范。辩护律师们也以此为主要进攻目标,为被告辩护。对于个人承担战争责任问题,辩护方也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和屠杀等具体的战争犯罪事实明白无误,控辩双方没有太多的争辩的余地。辩论的中心自始至终都围绕国际法理论问题展开,其辩论非常经典,不仅对随后进行的东京审判影响巨大,而且对此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纽伦堡审判从 1945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到 1946 年 9 月宣判,共进行了 10 个月的时间,在这场规模巨大、错综复杂的大审判中,起诉方同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一场艰苦的的法律、政治和道德的论战和较量。法庭共开庭 403 次,控辩方共有 116 名证人出庭作证,书证等更达 10 万份以上。[2](130-131)1946 年 9 月 30 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了长达 250 页的判决书,判决书详细列举了纳粹德国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共同密谋策划并准备侵略战争、对欧洲各国的侵略战争、迫害犹太人、屠杀平民、虐待俘虏、强制劳动、掠夺公私财产等累累罪行,同时对其违反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法庭最后判定 22 名被告有罪,并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歇尔、约德尔、绍克尔、弗兰克、弗利克、卡尔腾布龙纳、赛斯-英夸特、博尔曼(缺席)12名绞刑。其他被告被判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在欧洲盟国探讨惩办德国战争罪犯的同时,以美国为首的亚洲盟国也开始认真研讨对日处理及战后的对日政策,其中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在亚洲,审判日本侵略战争犯罪的要求是与欧洲联动的,除了与欧洲达成的共识外,盟国还在一系列国际会议和文献中表明了战后惩治日本战争犯罪的共同要求。盟国的这一共同意志体现在下列国际文献中:
1943 年 12 月 1 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大盟国将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1945 年 7 月 26 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明确表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投降书明确规定:日本将“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当然包括惩治战争罪犯的内容。日本宣布投降后,美军随后进驻日本,开始对日实施军事占领。9 月 22 日,战时美国政府对日政策决策机构美国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部三方协调委员会(简称SWNCC)制定了“在远东逮捕和审判战犯”的 SWNCC57/3 号文件,对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做了具体规定,并加紧了开设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准备。10月18日,美国通知参加日本投降书签字的中、英、苏等 8 国,准备在东京开设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请各国派遣检察官和法官参加审判。
(二)东京审判
根据日本投降书及 1945 年 12 月 26 日美、英、苏莫斯科会议的授权,并征得中国同意,1946年 1 月 19 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第一号》,宣布根据盟国惩治战犯的一系列共同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惩办战犯的条款及《日本投降书》,并经盟国授权,发布命令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同日还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法庭将以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和普通战争罪控告日本战争罪犯。
从 1945 年 12 月开始,美、英、中、苏、法、菲、澳、新、荷、加、印度等十一个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陆续到达日本,参加审判。这十一个国家代表了占世界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法庭的起诉是由国际检察局承担的。它由参加审判的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检察官及其助手组成。国际检察局实行首席检察官负责制,美国检察官基南被麦克阿瑟任命为首席检察官,代表参加审判的十一个国家负责全面的检察任务,其他国家的检察官作为助理检察官参加检察工作,一般担任与自己国家有关的检察事务。
法庭由前述十一国派遣的法官、经麦克阿瑟任命(形式上的)后组成。为避免给人以美国独揽审判的指责,麦克阿瑟没有任命美国人担任法庭庭长,而是任命了澳大利亚法官韦伯为庭长。与检察官的情况不同,法庭的法官地位是平等的,但庭长在审判程序、判决时出现正反票相等及行政事务方面有一定的特权。
被告名单是由国际检察局确定的。美军占领日本后,分三批逮捕了 118 名战争嫌疑犯,其中包括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荒木贞夫、松冈洋右等要犯。国际检察局的各国检察官经过反复讨论,从上述嫌疑犯中确定了第一批 28名被告名单,向法庭提起诉讼。后来,由于被告中有2人病死、1人精神失常,被免于起诉,最后判决的被告为25名。①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法庭宪章规定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据此,被告通过日本政府或日本律师会聘请辩护律师,并组成了辩护团。审判期间,先后有一百多名日美辩护人参加了辩护活动。
1946 年 5 月 3 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控告荒木贞夫等 28 名被告犯有共谋策划、准备、发动和实行侵略战争及在战争中进行大屠杀和虐待俘虏等 55 项罪行。起诉书在起诉理由中指出:从 1928 年到 1945 年,日本的内外政策是由军阀犯罪集团制定的,这些政策是引发侵略战争,造成世界混乱,使世界和平人民及日本人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的原因;被告们共同参与了与德意法西斯共同称霸世界的阴谋。为实现这一阴谋,他们犯下了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犯罪和反人道罪,威胁并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原则。为实现上述阴谋计划,被告们利用他们的权力或影响,策划、准备、发动并实行了对中、美等 11 个国家人民的侵略战争。他们违反国际法,犯下了屠杀、掠夺、虐待俘虏等野蛮罪行。
围绕日本的战争罪行,控辩双方在法庭进行了激烈的旷日持久的大辩论。法庭从 1946 年5月3日开庭,到1948年11月12日闭庭,历时两年半之久。11月4日法庭庭长韦伯开始宣读判决书,历时一周宣读完毕。11月12日,法庭宣布了对25名被告的判决。法庭最后判决25名被告均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名被告被判处绞刑,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那些侵略战争的策划者、实行者,终于为其罪行付出了代价。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是在国际社会对惩罚德日侵略战争罪行取得共识,并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后进行的,都是公正的、合法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审判。在人类历史上,这是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实施者以公开公正的国际审判,意义深远。
二、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比较
德国和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两个肇事者,又结有军事同盟,在战争中都犯下了累累暴行,是两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国。但同时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地位要优于亚洲战场,且德国先于日本战败投降,纽伦堡审判又先于东京审判进行,使得纽伦堡审判对东京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在欧洲,虽然盟国在战后通过审判形式惩治德日战争犯罪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如何处罚,特别是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置战犯,盟国之间却因国家利益、法律体系的不同而迟迟没能达成一致。在二战进行中,罗斯福和斯大林主张通过审判、处罚战犯,扩大政治影响。但丘吉尔却主张确定几名主要战犯后不经审判直接进行处罚,以免陷入漫长的审判,且给战犯以宣传的机会。[4]
在四大盟国达成妥协,同意共同进行国际军事审判后,1945 年 6 月 26 日,美、英、苏、法四国政府的代表和法律专家在伦敦召开会议,专门就审判的原则及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出席会议的美方代表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英国代表是乔伊特大法官,苏联代表是苏维埃最高法院副院长 I·T·尼基钦科将军,法国代表是罗贝尔·法尔科法官,其中美国代表杰克逊在会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面对国际上将首次进行的国际大审判,四国代表之间进行了紧张、有效的协商。虽然美、英、法与苏联在意识形态上存在严重的对立,虽然属于英美法系的美、英和属于大陆法系的苏联和法国之间在法的理念等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分歧,但在惩治侵略战争犯罪、维护国际正义和人类文明、重建世界和平等根本目标上,四国的意志是一致的。因此,四国代表克服了重重困难,终于在 8 月初达成了协议,签署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及其附件《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称《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为纽伦堡审判的举行打下了良好基础。
《伦敦协定》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根据,共有七条组成,其核心内容是:
1. 四国组织国际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审判。战犯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不论其作为个人或作为组织或集团成员的身份,或两者兼而有之而被起诉者,均具有同等性质”.
2. 规定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协定的基本组成部分。此外,还规定莫斯科宣言中解送战犯至其犯罪地国家的决定及盟国的其他审判战犯法庭的权限不受本协定的影响。该协定是一个原则性的文件,而具体的审判规程是由法庭宪章规定的。法庭宪章共由 7章 30 条组成,对法庭的组成、审判程序、管辖权和一般准则都做了具体规定,是法庭依据的最直接和最高的法律。
1. 法庭的组成:法庭由 4 名法官和 4 名助理法官组成,协定签字国各任命 1 名法官和 1 名助理法官;庭长在4名法官中推选产生,在审判中轮流充任。
2. 管辖权: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于犯罪,个人为之负责,法庭有权审判和惩处:(1)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实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共谋;(2)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的行为;(3)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屠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犯下的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的构成犯罪的迫害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触犯其所在国的法律。
3. 被告不管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均不能成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
4. 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检察官1人,组成调查与起诉委员会,决定审判规则,确定首要战犯名单,向法庭起诉战犯;委员会主席由四国检察官轮流担任。
5. 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通过律师)或放弃辩护。《伦敦协定》及其《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制定不仅为纽伦堡审判奠定了基础,也在法律的适用上为东京审判创造了条件。
东京审判于1946年5月开庭,晚于纽伦堡审判约半年的时间。尽管如此,东京审判也还是准备不足,由于日本至少比预计的早半年战败投降,战后对日处理的政策在战前都还没有具体化,对具体的日本战犯的审判,战前盟国一次都没有协商过。好在纽伦堡审判早于东京审判举行,它为东京审判提供了最适时最重要的借鉴。
7 月,美、英、中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除提出了铲除军国主义、对日有限军事占领、《开罗宣言》的实施、解除日军武装、战争赔偿等要求外,还明确指出要严惩日本战争犯罪。随着战争即将结束,包括美国在内的盟国的战后对日政策更加明朗和具体化,铲除军国主义、进行民主改革、建立和平民主新国家成为盟国对日政策的最终目标,而惩治战犯无疑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内容和条件。
8月15日,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投降。美国利用其军事优势和便利,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并任命麦克阿瑟担任驻日盟军最高统帅。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大大强化了其在盟国对日占领政策上的地位。虽然战后盟国设立了远东委员会为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但美国利用其对日单独占领,仍掌握着对日政策的主导权。这种局面对其后进行的对日战犯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9月22日,美国政府发表了《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要求对日本进行彻底的民主化改革,肃清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建设和平国家。审判战争罪犯无疑将是清除军国主义影响和侵略精神的重要手段。对此,该文件要求“最高统帅及适当的盟国机关应对被检举为战犯者(包括因对盟国的俘虏及其国民进行虐待而被检举者)予以逮捕,付诸审判。对被判有罪者应给予处罚”①。
此前的 9 月 12 日,美国对日政策决策机构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通过了“在远东逮捕和审判战犯”的 SWNCC57/3 号文件,它参照纽伦堡法庭宪章的规定,对战争罪犯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为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认定、逮捕战犯提供了依据。10 月 6 日,美国政府向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发出了划定战犯的标准和逮捕战争嫌疑犯的命令。
10月18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将《美国关于逮捕、处罚远东战犯的政策》的外交备忘录,递交给参加日本投降书签字国的英、中、苏、澳、荷、加、法、新西兰等国驻美外交机构,通知这些国家将在东京进行国际军事审判,请上述国家提出参加审判的人选,然后由麦克阿瑟从中任命。贝尔纳斯还在备忘录中承诺战犯的逮捕及审判方式将由即将成立的远东咨询委员会讨论决定。
1946 年 1 月 19 日,麦克阿瑟经盟国授权,以盟军最高统帅的名义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第一号》,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罪犯。同时还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是法庭所必须遵循的“法”.它对法庭的组织、任务、职权和审判程序及管辖权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它由五章十七条构成。其主要内容有:
1. 法庭应由 6 人以上 11 人以下之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法庭庭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从法庭法官中指定。
2. 法官有 6 人出席,方可开庭;有过半数的法官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法庭的裁定与判决,由出席法官的半数表决决定;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效力。
3. 被告在任何时期所曾任之官职,以及其行动系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均不能免除其罪责。
4. 首席检察官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负责对战犯的控告、调查和起诉。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各指派一名助理检察官,协助首席检察官工作。
5. 被告有权自己选任辩护律师。
法庭开庭前,美国检察官基南和澳大利亚法官韦伯分别被麦克阿瑟任命为首席检察官和法庭庭长。关于法庭管辖权等方面的规定,东京法庭宪章的规定与纽伦堡法庭宪章基本相同。[5]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比较起来,主要有如下相同点和异同点:
相同点:
1. 共同的审判目的和理念。无论纳粹德国还是军国主义日本,都是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都在战争期间犯下了史无前例规模和残酷的战争罪行。惩罚战争犯罪,捍卫人类正义,防止新的战争犯罪发生,维护世界和平,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共同目的和理念。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具有多重性特征,①但遭受了德、日法西斯侵略、蹂躏的世界各国人民在审判战犯的目的和理念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这正是意识形态不同、法律体系相异的国家走到一起,共同组成国际法庭审判战争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
2.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既是纽伦堡审判的法律根源,也是东京审判的主要法律依据。虽然在形式上《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由美、英、苏、法四国共同制定和颁布的,而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则是由美国驻日最高军、政领导人麦克阿瑟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命令的形式公布的,但两者在实际内容上并无本质差别。麦克阿瑟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命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是参照和援引《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制订的,特别是法庭的管辖权,即以侵略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一般战争罪控告被告,两者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两大审判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3. 东京审判模式基本上是援用了纽伦堡审判模式。决定美国战时外交政策的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在决定惩治战犯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东京审判的模式与纽伦堡审判相一致。
虽然麦克阿瑟曾力主不经审判,直接惩处日本战犯,但最终还是在美国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国际社会的约定,通过国际审判的形式审判日本战犯。而且,两个法庭都基本上按照英美法的程序进行了审判。对于纽伦堡审判的一些重要的法律解释,东京审判对此也保持了一致性。
不同点:
1. 主导权不同。参与纽伦堡审判的美、英、苏、法四国的地位是平等的。审判期间,所有重大问题,都是四方协商解决的,虽然这种协商是艰苦的。但东京审判却是自始至终都是在美国的主导下进行的。两者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法庭的权力来源不同。纽伦堡法庭的权力来源是四国德国管制委员会,而东京法庭的权力来源是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即纽伦堡审判来自于集体权力,而东京审判实际上来源于美国一国权力。虽然进行国际审判惩罚战犯是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且有纽伦堡审判的先例,但与德国被分割占领的情况不同,日本是美国事实上的单独占领,美国也就掌握了对日政策的主导权。东京审判作为盟国战后对日占领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国的影响。从军事法庭审判形式的确定到法庭宪章的制定,再到法庭的组成、庭长的任命,乃至嫌疑犯的认定和逮捕,都是美国一手干的,而不像纽伦堡审判那样是四国协商决定的。造成美国主导东京审判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美国单独占领带来的有利条件外,纽伦堡审判四国耗费时日的协商带来的低效率,也是造成美国抛弃纽伦堡审判四国协商方式走美国主导东京审判道路的主要原因之一。
2. 被告的构成不同。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基本涵盖了重大战争罪行的领域和责任者,如经济界及其领导人、意识形态界及其领导人。而东京审判的被告仅限于政治和军事责任人。像在推动日本侵略战车上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巨大财阀的领导人、新闻媒体和意识形态领导人,都逍遥法外。
3. 东京法庭宪章为天皇免予起诉留余地。纽伦堡法庭宪章和东京法庭宪章相比较,内容是大同小异。大同主要表现在法庭宪章的核心–法庭管辖权是一致的,都被赋予了对侵略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的管辖审判权以及都规定个人应为战争罪行负责、官职不能成为豁免或减轻罪行的理由等。但两个法庭宪章也有“小异”.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纽伦堡法庭宪章第七条规定:“不论其为国家元首或政府某一部门的负责官员,被告公务上的地位,不应成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而东京法庭宪章却没有这一条。这不是疏忽,而是美国的宪章起草者根据美国政府的指示,为把天皇排除在战犯之外而刻意安排的。美国检察官 S·赫茨回忆说,“东京审判宪章的起草者,充分利用了伦敦先辈们的成果,为了避免两审判在进行中出现重大分歧,尽量忠实地依照了纽伦堡宪章”.但对远东存在的与德国不同的实际情况,“要求我们进行了一些特定的变更”.所谓特定的变更,为天皇免受审判留下余地即是其中之一。纽伦堡审判的追诉对象以战争罪行的轻重判定,无论职位高低无一例外,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的原则和精神,但东京审判免于审判天皇,严重损害了这一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东京审判的最大缺陷,也是日后日本否定侵略战争责任的重要根源之一。
4. 法庭的检察体制相异。纽伦堡法庭的检察体制是四国检察官组成检察委员会,行使起诉等检察职权。四国检察官地位平等,检察长轮流担任。但东京法庭宪章却规定法庭只设一名首席检察官,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任命,其他检察官都作为助理检察官,协助检察官工作。在美国总统的推荐下,麦克阿瑟任命了美国人基南为法庭唯一的首席检察官,也就掌握了检察局的领导权。当然,美国主导检察局的目的是主导法庭的检察工作,但同时也有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扯皮的目的。
5. 法官出庭法定人数的规定上有所不同。由于东京审判的参加国与纽伦堡审判的参加国情况不同,东京国际法庭宪章中对法官的法定出庭人数做出了与纽伦堡法庭不同的规定。纽伦堡审判是四个参加国,而东京审判的参加国达十一个之多。如果按照纽伦堡法庭的运行模式运作,十一国地位完全平等,意见一致,则审判必定是漫长的,其审判的效果和意义也会大打折扣。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东京国际法庭在宪章的技术规定上,作了一些有别于纽伦堡法庭宪章的处理。纽伦堡法庭宪章规定,法庭由四名法官和四名检察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时,四名法官必须全体出席。如果某一法官缺席,由助理法官代理。但是,东京法庭宪章规定,法官有过半数出席即可构成法定人数,可以开庭;出席法官的过半数票可以形成法庭的决定。这一规定对提高法庭审判效率提到了一定作用。而且即使法官达到宪章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6人,也还比纽伦堡法庭多2人,不会对审判质量造成太大的影响。①6. 纽伦堡审判注重反人道罪即种族灭绝政策的追究,东京审判则注重破坏和平罪即侵略战争罪的追究。由于德国纳粹在欧洲实现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近 600 万犹太人惨遭屠杀,这种反人道的种族灭绝罪行成为纳粹德国战争罪行的重要特征。所以,纽伦堡审判被判处的 22 名战犯中,有 16 人被判犯有反人道罪。而日本虽然也犯有南京大屠杀、巴丹死亡行军等重大战争罪行,但与纳粹的种族灭绝政策形式有所不同,所以,在判决时反人道罪没有单列,而是与一般违反战争法规罪放在一起进行了判决。但对密谋和实施侵略战争罪,东京审判进行了严厉的追究,25名被告中有23人被判犯有侵略战争罪。
虽然两审判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且纽伦堡审判更具原创性,东京审判的缺陷更多一些,但从根本上来说,两者通过惩治战争犯罪,防止新的战争犯罪的发生,维护世界和平的宗旨和精神是一致的。共同向全世界昭示了侵略有罪,有罪必罚的国际正义原则,共同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两大审判在奠定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50年12月12日联合国公布《纽伦堡原则》,就是对战后两大国际军事审判的最好评价。
三、结语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在特殊的国际背景下进行的,即在德、日两大法西斯国家严重违反国际法,密谋和发动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战争,战争暴行之残酷,人类生命和财产损失之大,旷世未见。因此,两大国际审判都背负着法律和政治的重任。两大审判都不是单纯的司法审判,也不是单纯的政治审判,而是体现了法与政治的有机结合的国际大审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两大审判的政治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惩罚战争犯罪而震慑和防止新的战争犯罪的发生;二是揭露德、日的侵略战争罪行,警示后人历史悲剧不能重演。两大审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是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参与上述战争犯罪的个人,都要对此付出代价。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他地位多高,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两大审判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确立了侵略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概念,并在战后国际法的实践中得到了确认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为国际刑法的创建奠定了基础,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德、日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带来空前的浩劫,受到了国际社会的严厉惩罚,德、日两国理应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争取早日回到国际大家庭中。但是,国际大审判过后,德、日政府和两国社会对审判的认同及对侵略战争的反省状况却大相径庭,结果导致德国比较早和比较好地解决了民族和解问题,而日本却离民族和解越走越远。
纽伦堡审判的受审国德国,政府和人民在战后深刻反省历史,积极采取行动,防止历史悲剧重演。战后以来,历届德国政府领导人,都明确承认德国犯下的侵略战争罪行,并表示反省。1970 年当时的德国总理勃兰特访问波兰时,跪在华沙犹太人受害者纪念碑前,向遭受屠杀的犹太人谢罪,是德国政府和人民向受害者悔罪的标志性体现。为了不忘历史,德国政府200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60 周年的时候,还在首都柏林政治中心建立了一座碑林,纪念犹太受害者,受到国际社会肯定和好评。
此外,德国一方面真诚接受纽伦堡审判,同时还主动对漏网的纳粹战犯进行追捕和审判。为追讨战犯,德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追讨战犯的纳粹罪行侦查中心,联邦议会废止了追诉战犯的时效,使漏网的战犯永世处在被追讨之中。纽伦堡审判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又有数以万计的纳粹战争嫌疑犯在德国自己国家的法庭上受审并受到严厉惩罚。为了表示向受害国及其人民悔罪,德国还专门立法,长期向受害者进行大规模的战争赔偿。1999 年,德国还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100亿马克,建立“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向战争受害劳工等进行赔偿。据德国总理默克尔 2007 年宣布,从战争结束到 2007 年,德国已经向国内外战争受害者支付了约 640 亿欧元的赔偿。德国的战争赔偿已经超越了法律,更多的体现了道德和政治上的意义。二战结束了 70 年,德国赔偿进行了 70 年。这种真诚反省历史、面向未来的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肯定,推进了民族和解的进程,使德国较早成了国际大家庭的一员。
而东京审判的受审国日本,情况却大不相同。东京审判结束后不久,在押战犯都被释放,许多人重登政治舞台,甚至成为日本政党领袖和政府首脑。日本政界从不认真反省自己的战争罪行和战争责任,极力否定东京审判,否定侵略战争的历史。日本的国家领导人前赴后继,不断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8]①战后以来,以奥斯威辛集中营为代表的纳粹德国的罪行地,成为德国政府和人民反省战争、追悼受害人民的重要场所。而在日本,长期以来日本政府的要员和右翼政客经常去的是日本侵略战争象征的靖国神社,每年首相必去的是日本“受害”之地广岛、长崎。中国的南京、菲律宾的巴丹,从来就没有见到过日本国家领导人的身影。
为了摆脱侵略战争加害者的丑恶形象,日本朝野屡屡发表否定东京审判、否定侵略战争历史的言论,连绵不断,甚至捏造了所谓“东京审判史观”加以围攻。尤其是当今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更是竭力否定东京审判,否认侵略战争的历史。安倍对东京审判以及战犯的态度正是其历史观的一个缩影。也许是受引导其走向从政之路的战犯外祖父岸信介的影响,安倍对战犯有着特殊的情结。从政以来,他从不正视日本侵略战争的历史,热衷于为日本的侵略战争历史翻案,而其手法之一,就是不断挑战东京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006 年安倍首次就任首相前夕,就在其首部著作《走向美丽的国家》中,刻意否定东京审判。称东京审判是“依据事后法进行的审判,是无效的”.对于那些被国际法庭判罪的战犯,竟以对抗的口气称“在国内法上并没有将他们作为战犯看待,这是国民的总意愿所决定的”.[9]
不久前,安倍还以自民党总裁的名义,书面向被东京审判和其他国际审判处刑的日本战犯表示哀悼。对于战争赔偿,与前述德国政府积极承担战争责任和进行战争赔偿的做法相反,日本政府消极对待,竭力回避。战后初期,日本仅向东南亚和韩国等受害国支付战争赔偿约 18 亿美元,不及德国向受害者赔偿的十分之一[10].而对于战后大量的侵略受害者个人、团体提出的赔偿,特别是慰安妇赔偿、生化武器受害者赔偿、劳工赔偿等,日本政府均消极对待。日本的司法机构也按照政府的意向,一一以“过时效”、“国家无答责”等借口推卸责任。日本政府的这种对待历史的态度,不仅造成了日本至今不能与被害国达成民族和解,也为日本今后国家的发展方向投下了阴影。如果日本不正视历史,就不能走向真正的普通国家,也就不会成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成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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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施泰尼格尔。纽伦堡审判[M].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审判的纪录、文献和资料(上卷)。王昭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76-77,84-86,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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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纯如。南京大屠杀[M].谭春霞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10.
[9]〔日〕安倍晋三。走向美丽的国家[M].东京都:文艺春秋,2006:69-70.
[10] 满弗雷德·基特尔。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M].吕澍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