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经济汉奸”审判:以上海新新公司李泽案为例

作者:王春英

摘 要:战后国民政府在各地厉行肃奸、审奸运动。在此过程中,戴笠凭借手中掌握的汉奸整肃权,冀图在政治角力中取得优势地位。这一图谋显然与蒋介石极力平衡国民党内各派系的原则相违背,故很难得到蒋的支持。上海警察局局长宣铁吾以上海新新公司职工检举总经理李泽为契机,借“伸张正义”之名将戴笠力图包庇的李泽逮捕,迫使李案由政治解决走向了司法审判。李泽案凸显了国民党内的派系之争,这场整肃经济汉奸的司法审判实为政治所操弄。

一、上海肃奸的社会背景

上海是全国最富庶的城市,据统计,战后上海的敌伪产业,集中了苏、浙、皖地区敌伪产业的90%以上。⑧对于各方接收人员来说,上海在经济上、政治上都具有莫大的诱惑力,因此上海的接收组织庞杂,各种势力都想在其中分羹。

战后,国民党内需要重新划分权力格局,对外要与共产党争权,肃奸只是全局中的一部分。虽然抗战胜利之初蒋介石将肃奸大权交给了军统,⑨但由于上海战前政治形势就较为复杂,军统无法独揽“接收”、“肃奸”等工作。1945年9月戴笠赴沪前,军统方面有程克祥、毛森、刘方雄、阮清源四大接收团体。①9月10日,戴笠自淳安抵沪后,在杜美路70号成立中美合作所上海办事处(即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上海办事处),自此军统在上海才有了统一的肃奸组织。②从10月份起,军统逮捕汉奸的工作正式展开,主要由程一鸣、毛森、刘方雄负责,以第三方面军的名义行事。③中统方面,在12月办事处成立之前,亦有几股活跃的接收势力,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军统方面摩擦不断。④

随着国民党对钱大钧、吴绍澍、汤恩伯、宣铁吾等人的任命,上海市政府的重建工作于1945年8月全面启动。

8月14日,上海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接收委员会,市长钱大钧统一领导接收事宜,于是“合法接收”阶段正式开始,但有特权的军统局则不受此辖制。

11月20日,上海地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成立,统一负责接收事项。虽然有了名义上的统一机构,但重庆方面军政大员的陆续抵沪,使上海的接收机构变得更加繁杂,公开的合法接收机构竞多达89个,而不公开的更不可计数。⑤这使得各种派系间利益的争夺更加剧烈,矛盾迭出。

国民政府在接收之初,表示肃奸时不论投伪人员的职位高低,侧重考虑他们投伪后的行为。肃奸所依据的《处置汉奸条例》及后来的《处理汉奸案件条例》、《惩治汉奸条例》等明文规定,虽任伪职但只要有利于人民与抗战者可减轻处罚。⑥接收机构的混乱与法律上的空隙,对那些有汉奸嫌疑者来说至少有两方面的影响:(1)一部分人以赎罪的心态对待接收人员,只望能在即将到来的政治风波中自保,唯恐进入司法程序后难以脱身。较为殷实的商人,在此阶段往往成为敲诈抢劫的对象,但他们大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恐慌与侥幸心态的普遍存在,使社会上不断出现敲诈勒索甚至公开抢劫的事件。(2)一部分人,特别是原特工组织中的“落水人员”,利用特工组织可开具“地下工作人员”证明的特权,利用种种手段与特工组织取得联系后,希望借“地下工作人员”的名义逃脱起诉,甚至能被再次起用。这种“地下工作人员”头衔的滥用,使一般民众对汉奸嫌疑人所持有的此类证明书抱怀疑态度,多以“钱权交易”来解读此类现象,而报纸的相关报道更加深了民众的疑虑。战时错综复杂的情势与“地下工作”的秘密性质,使得辩词的真伪扑朔迷离。颇为吊诡的是,所谓“地下工作人员”的辩解,既成为嫌疑人脱罪的借口,又成为民众猜疑的理由。甚至有大公报记者在社评中提出,不论是否地下工作人员,一律要受审、判刑,以免“地下工作”的烟幕妨碍了审奸工作。⑦

此外,战后上海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解决经济问题。然而,国民党制定的中储券对法币200:1的兑换率使一般民众蒙受巨大的损失,也是导致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物价涨幅与工人工资增长的不成比例成为引发工潮的重要因素,工潮迭起,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

政治上的混乱与经济上的困难,使民众对政府失却信任。因此当候补议员检举上海参议会中存在11名汉奸时,立即引起报界对政府的指摘:若非政府包庇,怎会有如此多的汉奸嫌疑人进入“为民喉舌”的议会?此类案件的发生,不论真假,都使一般民众对审判汉奸——特别是那些曾拥有实权或财富的汉奸嫌疑人——的过程充满了种种猜疑。

李泽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发生的。李泽案件曾轰动沪上,成为报章重点报道的对象与街头巷尾的谈资。在审判汉奸的主题下,国共两党均将此案的审理视为伸张正义、惩治民族败类之举,然此案的台前幕后有必要详加探讨。

二、李泽案的缘起:劳资冲突抑或个人恩怨

李泽(1904—1979),字若陶,广东香山(今中山)人。1932年,应叔父李敏周(时任上海新新公司总经理)之召来沪,任新新公司副经理。1934年,李敏周被枪杀后,李泽继任总经理。在任期间,他开拓了新新公司业务,除主营百货外,还发展不少附属业务,影响不断扩大。孤岛时期,他曾任“全国商业统制委员会理事”、“十六种商品评价委员会专门委员”、“敌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特别市百货业联合会理事”、“上海第一区总联保长”等职。①

1945年10月5日,原新新公司职工舒月桥在公司门口公开宣扬李泽的种种罪行:战前赴日购货,回来后却冒充欧美货品销售以牟取暴利;从日本进货时与日本轮船勾结,企图偷税漏税以中饱私囊;上海沦陷后,为压制职工、获取不法利润,聘用日海军上尉木下丰为顾问;担任伪全国商业统制会理事、伪十六种商品评价委员会专门委员、伪敌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伪老闸区第一联保总联保长等诸多伪职;大量投资伪江南造船厂并将新新公司存铁及水汀约两万余斤全部资敌;在伪满洲国10周年纪念时,为献媚于日人,派员参加庆祝活动。②

起初,李泽对此并不在意,认为舒乃无理取闹,以舒妨碍公司营业为由,报告老闸分局将其带到警局讯问。老闸分局认为事关汉奸检举,传李泽一并到局审讯,李泽认为有失“身份”,拒不到局受审。③此时的李泽不可能想到事件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自己被判为汉奸,因为当时肃奸主管机关军统局并没有将他列入整肃名单。事实上,戴笠认为李泽曾援助过军统地下工作,于抗战有功,故欲助其逃过此劫,让他暂时避走美国,俟后可襄助军统巩固在沪势力。④除李泽本人,老闸分局局长孙家良亦判定舒月桥的检举出于“精神失常”。⑤以孙的立场,不可能不知道此时公布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其之所以如此,除舒月桥所检举者与已地位悬殊、无先例可援一条外,很有可能是孙已洞悉军统初衷。

舒月桥检举李泽确有个人恩怨在内。舒是宁波人,原为新新公司电梯司机,后李泽见他为人机灵,便调其到新都饭店做侍役,在该公司服务12年之久。1945年4月,舒要求从优分配小账及客赏,李泽认为舒忘恩负义,拒绝所请,并联络老闸分局特高股日籍探员小杉以中储券7万元将舒解职,舒因此怀恨在心。抗战胜利后,他见李仍蝉联总经理之位,便开始进行检举。①舒月桥在检举过程中,虽然一直强调自己“并无任何私人冤仇,纯为站在国民立场,为国家除害”,②然而李泽方面的证人穆云波却证明舒月桥系生意失败、勒索金条不成而检举,双方就此展开的辩论遂与李案相始终。③

舒月桥在老闸分局传讯李泽不到的情况下, 10月11日,又分别向第三方面军及杜美路军统局办事处控告。④未果后,舒又采取了在新新公司门口南京路及静安寺路一带进行演说宣传的策略,⑤但此举只招来市民的观堵,并未引起当局注意。

百货业的共产党地下组织决定趁此时机发动职工进行政治斗争。中共新新公司地下党支部书记万其汀以新新公司全体职工的名义,在《周报》上发表《检举李泽罪行》的呼吁书,⑥文中除概述李泽罪状外,还表明了为驱除卖国败类而不惜牺牲劳资间利益的立场。⑦但中共地下组织的介入并未改变舒月桥的处境,舒此时除了仍坚持在新新公司门口呼吁外,还投书淞沪警备司令部检举,及至12月22日,开始上书蒋介石,请严厉查办李泽。⑧

直至1946年1月1日,新新公司共产党支部决定采取行动,参与组织以公开的新新公司同人联谊会的名义成立的十人代表团,舒月桥至此结束了个人行动。⑨以中共新新公司地下党支部领导人韩武城为首的十一人代表团利用职工增加工资的要求,⑩将这场检举运动演变成公司职工与总经理的对峙。1月2日 ,新新公司全体职工八百余人,联名具呈市政府、淞沪警备司令部、市警察局等机关,依法检举该公司总经理李泽附逆。①

虽然“全体职工八百余人”的签名尚有可疑之处,但是站在“国民”与“民族”立场上的检举,使此次运动看来充满了正义性。而“小职员”对“总经理”、“汉奸检举”等造成的轰动效应,对媒体来说确具吸引力。自此,上海各大媒体纷纷介入李泽案件,连篇累牍的报道让李泽案在沪上尽人皆知。

1月5日,市警察局传讯李泽等到案审讯,李泽仍拒不到案。此时开始有传言说李泽将于近期去美国,韩武城等人遂频请当局尽速采取措施制裁。同时,代表们不断投书报纸、社会局等处检举,并继续在新新公司门口张贴关于此案的宣传品,广造声势。②

从1945年10月到1946年初的三个月时间里,李泽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在此期间,舒月桥的检举行动如果离开外界的经济支持想必难以坚持,③而李泽则大宴宾客进行活动,对职工行动颇不以为然,对警察局的传讯亦置之不理。这一方面表明了李泽的自信,另一方面或可从中窥出李泽背后有实力人物的支持。

综观发起检举的舒月桥及后来较有组织的十人代表团在此一阶段的作为,除利用胜利伊始人民对汉奸的愤恨广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外,还不断将李泽的罪名具体化,为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做好了准备。直到1月7日,李泽被市警察局逮捕。

三、李泽案的展开:派系权争抑或高层内讧

1946年1月7日,李泽被市警察局逮捕。逮捕的原因据传是上海市警察局局长宣铁吾听说李泽拒不到警局听讯后,大为震怒,便亲自下令拘捕。面对拘捕人员,李泽表现出的慌乱与讨好之态显示他事前并无思想准备。④当天下午,李泽便由警局解送上海市高等法院,李案遂进入司法程序。对此,由军统局主控的警备司令部稽查处亦迅速做出反应,声称要介入此案,严密侦查李泽通敌事件。⑤媒体对李案也颇为关注,表示此案颇不简单,然而其中内幕还未探知。⑥

第二天,上海市长钱大钧发表谈话,宣称李泽是否汉奸尚待调查,但请新新职工遵守秩序,政府将饬令警察、社会两局进行调查。之后,稽查处首先介入案件,调询新任的萧代总经理,对公司内部情形做了详细的了解。稽查处督察长毕高奎又亲至该公司职员俱乐部,与职工代表舒月桥、姚卓人等面谈,希望他们勿将个人之事波及整个公司。①紧接着,毕高奎前往提篮桥监狱讯问李泽。毕高奎讯问的中心,一为警察局如何侦讯李泽,一为舒月桥等职员有无勒索敲诈李泽事项,②其为李泽脱罪的意图非常明显。此时,各大报已详细报道李案,关于该案的猜测沸沸扬扬。对此,作为当事人的李泽最有发言权,在讯问中曾对毕高奎言及职员如此穷追不舍,一定要让他倒台,肯定有背景,但他不确定是公司内部高层还是政党因素在其中起作用。③

在当时的上海,“汉奸”一词似有演化为黑帽子的趋势。被扣者即使清白,也难免伤筋动骨。许多站在“民族”立场上的锄奸运动,其背后却可能有派系倾轧与谋图私利的倾向。李泽上午被警局逮捕,下午即进入了司法调查程序,效率不可谓不高。宣铁吾对记者宣称警局的责任仅在于逮捕,并无权审判李泽是否汉奸,因此逮捕后送高院乃是循法之举。④但是抛去“为民为国”等正义凛然的借口,仔细检阅各种细节,至少可以发现两个疑点:为什么之前三个月警局没有采取行动,而当李泽将去美国的传言出现时突然将其逮捕?当时上海的大商人中,沦陷时期与日人有联系且程度远胜于李泽的大有人在,为什么警局会选择在李泽身上开刀?对此,李泽不会不自省,但宣铁吾逮捕李泽所针对的却不是李本人而是戴笠。

戴笠在抗战胜利后曾计划将全国的警察大权抓在手中,并拟好了各地警察局长名单。但对深谙“多元竞轨”统治术的蒋介石来说,戴笠与军统势力在战时的迅速扩张已是大忌,故对戴笠此种要求自不可能加以认同。果然,蒋介石亲自拟定上海、南京、北平等市警察局长的人选,终将上海警察局长的位置留给了与蒋渊源颇深的宣铁吾,并组成包括宣铁吾、钱大钧在内的五人秘密小组以抑制戴笠的势力。对此,戴笠心中深忧。⑤而在此时进行的国共和谈与随后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产党及民主党派又一致要求取消特务机关,蒋介石遂有裁撤军统之意,戴笠此时只能尽力为以后出路筹谋了。⑥宣铁吾与戴一向不和,⑦意欲趁机压制戴笠与军统有所作为也在情理当中。对此,戴笠颇为紧张,甚至想用出国来达到以退为进的目的。⑧

鉴于形势的严峻,戴笠除大力协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汤恩伯至上海,成立第三方面军,负责上海接收工作外,①并在接收上海的过程中,包庇了一大批与军统有关系的经济界人士,或许戴笠希冀在战后上海的权力格局中,借这批人加重军统的砝码。②

李泽作为新新公司总经理,在上海商界有一定的地位,战时又与军统有过联系,戴笠将其排除在肃奸名单之外不足为奇,但对宣铁吾来说,李案的发生可谓恰逢其时。宣逮捕戴笠所包庇的李泽,醉翁之意不在酒,乃是要借机打击戴笠与军统在上海的势力。而戴笠得知李泽被捕,面对舆论民情,震怒之余只能从司法程序上徐图挽救。③

新新公司董事们在李泽被捕后也做出反应,迅速吸收股票,以争总经理之位。新新股票价格一路暴涨,从90余元跳至180余元,④最终由原公司副总经理萧宗俊担任代总经理。为重塑公司形象,新新公司以董事会名义发表声明:李泽案纯系“劳资冲突”,李泽个人并无汉奸行为。⑤萧宗俊出任代总经理是临危受命还是趁乱夺权?据李泽堂弟、原新新公司高层职员李承基回忆,萧代职乃是董事会的决定,颇有临危受命之意。待到李泽出狱后,由于萧已代位日久,无法与之相争,萧遂名正言顺地成为总经理。⑥

全面考察萧个人的关系网络,我们或许可以更客观地做出判断。萧原是新新公司的中文秘书,追随李敏周多年,颇受重用。李敏周被杀后,新新内部高层动荡,萧把握机会,成为公司经理,追随于李泽的左右,对新新的复兴实有贡献。⑦但随着李、萧地位的日益巩固,以二人为中心,公司内部人事斗争便激烈起来。⑧另一方面,抗战时期,萧加入诸如益友社、复社等共产党的外围组织,⑨与赵朴初、郑振铎、胡愈之、严景耀、雷洁琼等人过往甚密。⑩萧是否利用党派背景影响职工检举运动,笔者未敢妄下判断,但最后萧确成为这场检举运动的赢家之一。⑾李泽曾对毕高奎言及的公司内部高层捣鬼或即指此。

1月10日,上海市高等法院鉴于李案案情复杂,取消了预定的公开审讯,将此案移送上海高等检察处,由检察官戴荣铎开庭侦查,但禁止旁听。11日,警备司令部稽查处对检举李泽的十位代表进行讯问。讯问之前,程一鸣力保公平处理。为了表示公正无私,他邀请《文汇报》、《大公报》记者旁听,然而毕高奎等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问话还是引起了报纸严厉的批评。⑿

13日,军统局上海特区负责人王新衡、刘方雄联名呈递给市长钱大钧与副市长何德奎的报告书认为,①李泽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政府谨慎处理:“查此事发生后,继之又有康元铁罐厂主项康元被检举传讯事闻,故沪上巨商富户人人自危,深恐一经被人挟嫌检举将遭受处分,此实迫使社会不安之一因素,故各巨商现正集议对策并酝酿资方之统一对抗组织中,按此事于社会秩序关系重大,应请政府审慎处理也。”②经济稳定是战后上海的首要任务,王、刘的报告书明确指出了李泽案件对其他有类似处境的商人的影响,如果市府放任此案发展,将会给上海的政治、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③在此,军统实际上是利用社会秩序的安稳与否给司法审判施加压力,④但这也透露出进入司法程序后戴笠的无奈。⑤

15日,蒋介石给舒月桥的复函到达。信中表示,主席敕令主管机关法办。⑥同日,此案移送法院,警备司令部声称不再参与案情的调查。⑦稽查处督察长毕高奎被撤职,处长程一鸣受到处分。虽然警备司令部高层一再声称,毕高奎是因其接收中的旧案而被撤职,但是时间上的巧合,使报纸充斥着毕去职与李泽案件之间有无关联的猜测,⑧据说受此案牵连的还有原主管李泽案件的老闸区分局长张达。⑨监察院第一巡检团鉴于案情复杂,关系到官场风气的整饬,开始派员调查。

宣铁吾借李案对戴笠的打击行动,可能被蒋介石视为平衡国民党内各派势力的有效手法之一。这从蒋秘书处回信的迅捷中或可看出端倪,因此军统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但不能将李泽救出,且引发的各种传言将自身置于被动境地,最后不得不退出调查。从警局逮捕李泽到警备司令部稽查处退出调查的这段时间,是李泽能抓住的政治解决的最后时机。虽然稽查处力图在这一阶段为李泽脱罪,但此案背后关涉战后上海权力格局的划分,因此不论是蒋介石抑或其他派系都不可能坐视军统在沪位据优势。同时,公司内部为争夺权力而分化出的不同势力,更不可能将替李泽脱罪作为工作重心。处于夹缝中的李泽的命运此时已不能由自己掌握了。

四、李泽案的判决:政治原罪还是现罪

既然政治解决已然无效,双方的角力只能转向司法方面了。李家聘请名满沪上的章士钊、陈霆锐、郭卫三大律师做辩护人,检举代表则延请沙千里作为义务法律顾问。

战后戴笠虽紧握肃奸大权,但对司法审判权却未能染指,①对戴笠来说一旦政治解决失败,很可能意味着难以挽回的局面。因此,1946年1月底,戴笠曾图谋设立惩治汉奸特别法庭,在呈给蒋介石的密电中声称,惩治汉奸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实质上仍为政治问题。有些汉奸案件内情复杂,牵扯甚广,普通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政治素质且易受舆论鼓动,很可能无法妥当处理此类案件。这极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给共产党活动的机会。②蒋仅以“原则可行”回复,并转交司法部审议。③蒋介石的公事公办,表明其对此并不热心。司法部自然不可能将审奸大权拱手让出,以设立特种法庭将产生集权,不利民主加以反对,并反问道:如果不将汉奸移交,法院又怎么来审理此类案件?④此事遂被搁置。戴笠又请法界名宿章士钊出马,呈书与蒋再述设立惩治汉奸特别法庭的必要性。⑤但此事遭司法部长谢冠生强烈反对,再加以戴笠不久故去,该议案遂被尘封。⑥审判汉奸的权力依然掌控在各地法院手中。⑦从李案的审判过程也可以看出,进入司法程序后,戴笠与军统已难以发挥作用。

1月30日,上海高等检察处戴荣铎、林我朋检察官提起公诉,在上海监狱临时刑庭公开审理李案,认为李泽犯有《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四、第五款罪嫌。⑧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泽出任伪商统会理事,出卖水汀给日军资敌作战,聘用日本人做顾问。对此,李泽及其律师辩论说,李出任伪商统会理事乃是出于指派,被逼无奈而应命,出任的仅是挂名理事;水汀则卖给了森大铁厂,并没有售与日军;至于聘日人做顾问,则是当时商家为避免日本浪人扰乱生意而不得已的一般做法。⑨

2月11日,上海市高等法院刘毓桂庭长主持第二次公审。在此次审讯中,李泽提出了自己参加“地下工作”的证据:忠义救国军淞沪指挥所阮清源致李泽的感谢函、军事委员会代表公署蒋伯诚的证明函。但函件一经提出,就遭到了检方的反对与质疑:为什么信函不在调查审讯开始时提出,而到了此时方才拿出?明显是后来所补,也就是说,作为“地下工作”的证据很可能是“伪证”。既然是“伪证”,李泽拿出来则恰恰表明了其很可能与某种势力暗中勾结企图脱罪。战前李泽就有偷税卖日货而被当局处罚的劣迹,这种犯有前科的人其道德败坏、叛国求荣不足为道。检方对前次李泽的辩词亦进行了反驳:如果真像李说的1943年3月出任伪商统会理事乃是出于被逼,那为什么1944年6月伪商统会改组之际,不力辞理事一职,仍蝉联其位直至抗战胜利?并且后来又担任十六种商品物价评委,且将办事处设于新都饭店?

2月18日,在第三次公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李泽是否卖水汀给森大的问题上。李泽辩白说因为日方要征用废铁,在已经征用了哈同、慈淑等大楼废铁的情况下,怕新新公司的也被征用,因此与董事商量后将铁管卖给了森大。原告方反驳道,在战时严格的统制政策下,日方不可能允许新新公司移动统制物资。对此,李泽的证人何家良、费万梓、陈鸿恩、唐成章等作证曾经手卖铁给森大,最后新新公司董事长金宗城出庭证明,系由其介绍李泽将水汀铁管卖与森大铁厂。但原告认为李方所用证人都是李家亲信或是亲戚,证词不足为信。

案件在僵持月余之后,4月30日,高院刘毓桂庭长与推事曹骏、邱焕瀛,检察官戴荣铎等重新审理李泽案件。双方此次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仍在各自的话语系统里辩论,这使案件愈加扑朔迷离。控方舒月桥等人将辩论的重点转向了对李泽道德人格的指责:战前正当抵制日货之际,李泽贩卖仇货,偷税漏税,其人品不足道!因此其辩词纯为强辩,不足采信。李泽则以发誓的口吻说道:“并无一点对不起良心,对不起国家,否则愿受最严厉的制裁!”①陈霆锐、章士钊两位律师除了具呈军委会、难民救济会、忠义救国会三函,证明李泽有功于国家人民外,还辩驳道:李泽乃普通人非英雄好汉,有偷生之欲望,只要无害于国家,就不能认定有罪。②

6月3日 的辩论庭上,李方证人蔡自我、穆云波将辩论重新带人“道德”语境:舒月桥平时行为不端,敲诈未遂后,便开始恶意宣传,并检举李氏。韩武城慷慨陈词:“我们全体同人可用性命来保证舒月桥的为人,他检举李泽,完全出于正义感”,继而又站在“民族精神”的立场上,对李泽的汉奸行为严厉鞭挞。戴荣铎检察官最后总结道:“检举动机如何,与本案无关”。③

6月8日,李泽案由刘毓桂庭长与曹骏、邱焕瀛两推事宣判:李泽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三年,褫夺公权三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生活必需外,一律没收。对此,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声称将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审判过程中,李泽的罪名由检举方不断加码,最终确定了十大罪状:(1)曾任伪全国商统会理事;(2)曾任伪百货业公会理事长;(3)曾任伪十六种商品评价主任委员;(4)曾任伪老闸区第一联保总联保长;(5)以大批热水汀资敌;(6)聘请日人伊藤三及木下丰为顾问;(7)伪满十周纪念派员前往祝贺;(8)受敌人委托组织永孚地产公司;(9)曾为伪江南造船厂大股东;(10)凭借日寇势力欺凌职工。④在这十大罪状中,真正使李泽获罪的是他出任伪全国商业统制会理事。⑤在审判过程中,虽然每次开庭的辩论点不同,但控方很难提出具体有力的证据,坐实李其他方面的罪责,因此判决书对于其他罪行一带而过。如对李曾担任保甲总联保长一职,虽亦列为罪行,但在审判中鲜有涉及。李本人曾慨叹担任此职实有出力不讨好之嫌。⑥不管是检方还是法院,或许都意识到在此问题上打转收获不会很大,因此在辩论中避而不谈。除此之外,检方对李泽的指控逐步从行为转移到道德,从而在实质上置李泽于司法与社会舆论的双重审判中,即使捕风捉影,也可让案情发展利于己方。从深层来说,指控或可反映出当时社会对商人“原罪”的认识:在本应共赴国难之际,商人却以可能不光彩的手段大开财源,这种行为本身便充满了罪恶感。更不用提那些因与日合作而维持甚至使企业发展的商人了。因此李在这种辩论中处于“失声”状态,即使发声,也在强大的舆论中被“丑化”。这注定了李难以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有力的抗驳,最后只能以发誓的形式表白自己,由此也可预示双方角力的结局。

案件判决后,8月10日,以杜月笙为首,沪市名流近百人联名上书蒋介石请宽恕李泽:

窃查本市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参加伪商统会理事系被迫所致,此种情形因沦陷时期在敌伪劫持之下工商业领袖大都未能避免。且查李泽于环境恶劣之中组物资供应团准备盟军登陆捐助饷粮,接济忠义救国军,掩护地下工作人员,营救爱国志士,经军委会军统局均有备案。是 李 君协助抗战工作与被迫为伪商统会理事皆为共见之事实。讵胜利之后,为该公司少数职员挟嫌检举,法院迭经将上述事实调查明确,除曾出席商统会外并无其他行为。足资论罪,竟判处徒刑三年,没收其财产,实为未能体谅当时沦陷区工商界处境之困难而加以判决,未免含有冤屈,实令一般商民心中惴惴,影响工商前途甚巨。商等深悉种种情形,未敢缄默。除李 君自行具状向最高法院声请复判外,敬请明察,广施法外之仁。谕知李君无罪,则全体工商实深利赖,谨电陈词伏乞垂鉴。①

联名书虽言辞恳切,力陈在沦陷环境下弱势商人抉择的艰难,并用影响工商业稳定的理由来请求对李泽施法外之仁,但在署名的名流当中,很多人也可能是因为“面子”关系而不得不签。②况且此案牵连甚广,非一般“汉奸”案件,因此杜选择此时上书,并非出于单纯为全体工商人员请命的动机。杜月笙与戴笠交情颇深,而与宣铁吾则矛盾重重,种种因素考量起来,杜不可能不知悉此案内幕。③此时,戴笠已死,杜选择上书方式为李泽鸣不平,除了与李有旧谊外,更可能是借机试探蒋的态度。然蒋既已有意借宣铁吾之力压制军统膨胀的势力,便不可能理会杜的要求。这从此后李案的发展中可以看出。

11月4日,最高法院将李案发回上海高等法院重审。经过12月4日、1947年3月1日、5月30日等几次开庭辩论,李案于9月30日最终宣判:维持原判。尽管李泽在重审的过程中又提出了自己对军统方面的援助、沦陷时出任伪商统会等职是出于军统授意的证据,但这并无助于判决的改变。

在这场持久战中,维持原判是法院最容易做出的选择。因为权力之争并未随着戴笠之死而结束,如属于CC系的社会局局长吴开先利用预防新新公司职工工潮之名义,一再施加压力,请法院公开判决理由。④

不管上海是否沦陷,稳定发展的社会经济是保证安定的政治秩序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柯博文认为商人战时行为的目的主要为了尽可能维护企业的生存或自主权,这就意味着他们尤其是那些有名的企业与商人必须与政权控制者发生互动。⑤如日方在1940年前后曾几度谣传要接管新新公司,对此,新新公司主管人员虽力加否认,⑥但是此种情况的屡次发生对李泽来说不啻为一预警。当占领成为一个常态,官商之间的互相联系就会在商人中普遍化。战后对这批人应该如何处置,李泽案的判决从某一方面彰显了政府对待那些战时与日有联系的商人的态度。

李泽虽已定罪,但我们要明了其罪是否确凿,首先必须要弄清所谓“经济汉奸”到底应该如何界定。从舆论来看,时人多认为在沦陷时期与敌方有商业上、经济上的往来,联络者即可认定为经济汉奸。①从司法层面上来说,根据《处理汉奸案件条例》,那些曾任伪组织所属的金融或实行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都可断为经济汉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各地各人情况不一,实难以统一论定,因此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对这些人判决时应视其有无《惩治汉奸条例》中所列的犯罪事实来决定。②这其实是给了法官一定的司法解释权。从李泽判决书来看,李的主要罪状为:他虽因社会地位被动参加了伪商统会,但由于确曾参加过伪商统会会议,应对伪商统会所做的资敌决议负责,③其定罪的依据主要为《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六项。④伪商统会理监事约计有20人,⑤战后以此论罪的不过6人。⑥仅就此看来,对李泽的指控实有牵强之意。难怪李泽在辩解书中大呼“商统会非被告一人所创置,理事非被告一人所独揽,倘被告因检举而受鞠,其他理事因无人过问而幸免,天下之不平,宁复愈兹”。⑦

但李泽以任伪商统会理事获罪,必然引起战时曾担任过类似职务商人的恐慌。⑧这一方面成为杜月笙等人请命的理由,另一方面实际表明部分商人由于战时曾与日人合作过而产生政治原罪感。不管商人战时行为与合作程度如何,只要类似的案件继续发生与扩散,他们由这种政治原罪及各种潜在利益纠葛而获刑的可能性就会一直存在。

五、余 论

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特别是那些身在沦陷区的民众来说,当敌方的占领变为一种生活常态,生存本身便成为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为了生存而不得不与敌方发生关系的人,如何将这些人与那些主动与敌合作——即主动为占领军提供帮助,主动协助占领军的军事行动——的商人区别开来,则是战后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然从对李泽案的审判来看,对于这一重大是非的判别,政府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严肃的法律审判,最后竟被政治所操弄。

商人,特别是企业中的管理阶层,因战时经济活动的特殊性而与占领者发生关系,这可能使其在战后面临着被审判的命运。政府企图以审判的形式,重新树立起民众“民族国家”意识的标准。这种民族国家认同确立的同时,也是政府树立社会正义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因此对政府来说,审判必不可少。但对那些主管审判的个人来说,相对于触手可及的实在利益,所谓的“民族国家”显得太过遥远,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政府期望与个人欲求的冲突便可能成为一个常态。同时,经济秩序的重建也离不开这批商人的参与,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许多国家的肃奸审判中,“经济通敌”成为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①

战后上海政治形势复杂,抗战胜利所带来的权力上的真空状态,为各派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提供了最好的舞台。他们为了在重整权力格局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都想将肃奸大权抓在手中,以此从经济上、政治上增强己方的实力,但战时实际情况的难以明察与战后初期主管机关的混乱,使肃奸活动更易演变成一场“制造汉奸”的运动,及至后期,虽然国民党政府以法令形式确定了肃奸机关,但司法逮捕、审查与审判的各部门之间却存在相互疏离的现象。这种制度上的漏洞为行动上的腐败提供了土壤。

围绕着新新公司总经理李泽案件的处理,我们或可看出这种趋势的发展演变。如上文所指出的,蒋介石利用宣铁吾牵制戴笠,宣铁吾在蒋的默许下,将李泽案变成了攻击军统局与戴笠的工具。这种政治势力操纵司法审判的现象,在战后的汉奸审判,特别是那些所谓关系复杂或财势雄厚的“大汉奸”审讯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永安公司经理郭顺与李泽共同代表百货业出任了伪商统会理事,郭顺还是经济局指定的百货公司业同业公会的召集人,并曾担任理事长。②郭亦因沦陷时对军统的援助受到戴笠的“包庇”,在胜利之初未被定为“汉奸”。郭顺与李泽在肃奸运动高潮之时,同被安排出国避难,.郭因早走几日而避免了被审判。③当永安公司职工仿效新新公司职工开始检举之际,郭顺已经远走美国,此案最终不了了之。与李泽共同负责战时新新公司经营事务的副总经理萧宗俊则巧妙地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完成了权位的升跃,及至后来有人出来检举萧有“资敌通敌罪嫌”时,因缺少相应的社会条件与历史情境,这一检举便不再可能有所成。

从检举到定罪,政治介入伴随李泽一案的始终,政治风向也在决定着案件的走势,当然,这种“政治性”不仅体现在战后经济汉奸审判案中,在其他性质的汉奸审判中或许也能看到此种情形。④然而,在战后经济汉奸的审判中,商人作为一个拥有雄厚社会财富、丰富人际网络的社会群体,加上他们所独具的由“发国难财”而产生出的政治原罪,因此很容易便成为各方借以汲取政治、经济资本的对象。又因审判这些“经济汉奸”所产出的效益常高于成本投入,这就诱惑着强力政治不断介入到对商人的整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