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户当差?明代福建泉州的户籍与户役研究

摘要
一般认为明代的户役制是配户当差,户籍名色与户役类别一一对应,实际上明代官府征调户役并不完全是配户当差,地方上籍别与役别关系复杂且动态演变。明初,泉州配户当差,但民户供应民差、灶户承办灶役、军户服军役的规定仅停留在官府征役和编户应役的原则上,民间实则多籍多役。多籍多役及明中期泉州盐场制度改革在客观上变更了役户应承户役类别,使得民户、军户都可能成为盐课缴纳的主体。此户籍户役制度变迁的直接契机是民差、军饷、盐课的不足,而根本性原因则是配户当差制本身及其与运作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作者:叶锦花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明代户籍户役制度是关系国家财政征收、社会经济发展、地方治理的重要制度。从徭役征调的角度审视,明代户籍有两个维度的区分:一是里甲户籍,指隶属于里甲系统的户籍,包括里长户、甲首户、甲户和畸零户;二是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专业户。本文聚焦第二个维度的内容,集中考察官府征调户役时对户籍类别的考量,探讨籍别与户役类别(即役的类别,下文简称“役别”)二者之间在制度规定和制度运作两个层面上的关系。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学术界已有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且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配户当差——人户以籍为定,役因籍异,役皆永充。在此制度逻辑下,明代的籍为世籍,役为世役,籍别与役别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的结构。
前辈时贤已注意到配户当差制在明中期官、民实际运作中被突破,民间为规避赋役冒充役轻或有优免的役户,以军户作民户,以民户作军户、灶户,而官府也有向役户征调其非本分户役的情况,造成户籍不明。梁方仲考察一条鞭法时甚至指出配户当差制到明中后期发生质的改变,明中后期官府在面对社会经济变化、商业发展、流民起义不绝等社会现实时,放弃职业与户籍挂钩的制度,万历初年摊派徭役于田粮以后,户别空有其名,并非编定赋役的实际根据了。高寿仙则将明代户籍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民、军、匠、灶是基本户籍,其他是次生户籍,指出前者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饶伟新研究指出“军灶籍”的设立与存在,既意味着逸出了明王朝“以役(业)定籍”的户籍户役管理轨道,同时也反映了明代沿海盐场地区户籍户役结构及其管理制度的深刻变化。笔者则探讨了登记于黄册上的户籍对应的社会实体,发现明初泉州地区民间户籍户役状况并非一籍一役,而是普遍性的多籍多役。
上述研究充分说明明代籍别与役别的对应关系复杂,启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以下问题:其一,明初以降官府征调民差、灶役等基本户役时,如何考量籍别?灵活运用或绕开配户当差制是在什么契机下进行的?官府对役户征调非其本分户役的机制是什么?其二,民间如何应对乃至利用配户当差制?相关策略如何影响户役制度的运行及其变迁?对此类问题的考察,有利于阐述明代籍别与役别之间的关系及其演变的具体脉络,总结配户当差制在地方上的运行模式,进而加深对明代户籍户役的认识。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明代最为主要的户类之二——民户、灶户为例,考察福建民差、灶役的具体摊派情况,以及不同时期民户、灶户应当户役种类,探讨户籍户役结构演变背后的逻辑和实现的机制。

一、明初的配户当差与多籍多役

明初国家要求地方官府将百姓登记为军、民、匠、灶等多种役户,规定各役户承担本分户役,役皆永充。洪武《大明律》特意列出“人户以籍为定”的条款,载“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明史》载:“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王毓铨称之为“配户当差”,并指出民户应当民役,当正役和杂泛差役,军户应当军役,出军丁防御,匠户应当匠役,承办造作工艺,灶户应当灶役,办纳盐课,等等。王毓铨关于民、灶户役的说法大体没错,不过,灶户除应当灶役外,还需在州县服里甲正役,只有杂役优免。灶役包括制盐纳课和为盐政衙门提供劳役(充当总催、秤子等职役)。可见,民户和灶户有共同的役负担——里甲正役,不同的是,民户服州县杂役免灶役,而灶户承办灶役免杂役。明代文献往往用“民差”一词指代民户需要承办而灶户无需承应的州县方面的杂役。本文沿用此含义。
在明代福建方志及盐政志记载中,洪武年间(1368—1398),包括泉州在内的福建地区确实登记了多色户籍。如崇祯《闽书》载福建地方有司通过洪武三年户贴制度和洪武十四年黄册制度的推行,编佥了民、军、盐、匠、弓兵、铺兵、医等七色户籍。灶户主要分布在设有盐场的县(下文简称“盐场县”)。泉州的盐场县有惠安、晋江和同安三县,惠安县设惠安盐场,晋江县设有浔美、州二盐场,同安县则有浯州盐场。此三县有灶户。万历《福建运司志》载明代福建七场原有盐户13910户,嘉靖四十三年(1564)前惠安场灶丁1913口、浔美场灶丁933口、浯州场灶丁2300口、州场灶丁1070口。灶户与民户、军户一样成为盐场县最为主要的役户。如惠安县“大较民户为重,且最多……军户多,次之……盐匠多,又次之……若医户最少……兵、铺兵亦少”。
福建亦规定各色役户承办本分户役。嘉靖《惠安县志》载惠安场“编附近人丁,使专其晒曝之事,每米一石亦准夫一丁,免杂泛差役,日令办盐一斤四两,积三百六十日为引四百斤者一引零五十斤,以入于仓”。万历《福建运司志》亦载福建“其(灶户)丁产之数,悉照民册开载,自国初以各户之丁办盐,复计其户之产受盐,除里甲正役并纳粮外,准免民差杂役”。而灶户应当的总催、秤子等盐场职役十年一轮。可见,明初以降泉州编佥各色役户,规定民承民差、灶服灶役,符合配户当差。
然而,仔细考察登记于黄册的各户头所对应的社会实体,则可发现明初泉州的户籍登记、户役承担并非简单的配户当差。实际上,明初福建官府没有认真普查户口、编佥户籍,故早在洪武年间黄册登记就已无法反应实际丁产等问题,而官府也难以真正控制民户、灶户等编户齐民的人身。与此同时,洪武九年垛集、二十年抽籍等军政举措都在泉州盐场地区开展,并在客观上导致民间多籍多役。洪武年间泉州盐场地区是以民户、灶户等已经登记了户籍的百姓为主要对象进行垛集、抽籍。垛抽之后,被垛抽的百姓需要登记军籍服军役,而他们在垛抽前已承办的户役只能部分优免而不能全免,已登记的户籍则不能消除。这就导致了明初泉州百姓普遍登记民、军、灶等多种户籍,承应民、军、灶等多种户役,而民间为规避赋役或逃亡,或转移户籍,或转嫁户役,使得户籍登记、赋役承担更加复杂。
明初泉州多籍多役现象普遍。居住在浯州十七都六图的汶水头的黄家明初时登记了灶籍,之后又与十八都五图谢来子孙户一同被垛集登记军籍,“本户六丁与本里十八都五图谢来子孙户公凑九丁,垛南京留守左卫军”,因而同时拥有灶、军二籍,并逐渐发展为“本户里长黄相军盐籍”。定居晋江浔美地区(今晋江市龙湖镇衙口、南浔一带)的施万安(浔海施氏六世祖)及其子孙在洪武年间同时拥有灶、军二籍,谱载“公于洪武初受朝廷冠带,为百夫长,隶盐民千余户,司浔美场国计”,又载其与亲兄弟施彦仁、施守忠,以及施一哥、施四郎等支派于洪武九年被合户垛集,服云南屯军军役。而晋江县十七八都的岱阳吴氏(聚居今晋江市龙湖镇埭头村)始祖观志公于洪武初年登记了军、民、灶三种户籍。定居于石狮大仑(明清时属晋江二十都)的蔡服礼于洪武初登记灶户,洪武九年与一个同样居住在大仑的蔡姓民户合户垛集,充当南京守中卫军,军户名蔡景凤。
质言之,配户当差作为明初官方户籍登记、户役征调的一个基本原则,影响着泉州地区的户籍登记、户役征调和民间应役,泉州地区因此登记了多种户籍,征调多类户役,然而民间没有因此而形成民与民差、灶与灶役、军与军役之间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同时拥有多种户籍,承担多类户役。多籍多役与配户当差制要求的一户一籍一役之间呈现出结构性偏离,为明初以降泉州户籍户役运作及衍变埋下伏笔。

二、灶承民差:州县不遵旧制抑或民间套利

根据明代户籍户役制,灶户只服里甲正役免民差,因而无需承应均徭、驿传、民壮等杂役项目,不过,明中期的泉州灶户在实际上有承办民差的负担。一般将此视为明中期才有的现象,是州县不遵旧制的结果,然而灶户承担民差更与地方户籍登记状况及民间利用配户当差制优免赋役的策略有关。
洪武十七年(1384),明太祖蠲免灶户杂役,此后明王朝多次强调优免盐丁杂泛差役。相关规定也都传达到了福建。万历《福建运司志》卷6《经制志》专设“优免差役”一节,抄录洪武二十七年、景泰五年灶户优免相关的政令、奏疏。崇祯《闽书》在记载福建赋役时也明确指出灶户免均徭之役,而驿传只摊派给“民米”。实际上,明中期包括泉州在内的福建灶户都有供应杂役的责任。《金门志》载浯州场灶户被编入均徭,“景泰以后,一例盐课折纳本色,有司又编入均徭。”嘉靖年间(1522—1566),士绅朱淛称上里场灶户被摊派解户、驿传之役,“民户细行开拆,而盐户法难分籍,户丁田产积少成多,解户重差,未尝饶免,驿传更变,半出落纲,复与民家协办其事。”莆田士绅康太和亦云上里场灶户与民户一同承应民壮、驿传等役,“又本县递年丁料、军饷、民兵、落纲等差,不分军、民、盐、匠,诸役未尝稍有分别,俱各一概编差。”
明中期的人常称灶户承担民差为“近者”之事,且将其归因于州县官不守法制。景泰五年(1454)兵科给事中王铉奏曰:“洪武年间,凡灶户之家止纳税粮,免其杂泛差役,专力办盐,所以额课无亏,边储有积。近者,灶户与民一体当差,又煎办盐额,且如他人犯徒罪问发煎盐,只办本身盐课,并无分外差科,其灶户系平民点充,反加别役,虽经奏准优免,有司妄执不从。”“近者”一词说明王铉认为灶与民一体当差是“近来”才有之事,其根源则是“有司妄执不从”,即有司不遵守制度规定、政策要求。此说为后人所接受。弘治元年(1488)两淮御使史简奏称:“旧例各场煎盐灶户一应杂泛差役派买颜料及解军等项照例优免……近年以来,有司多不遵守,将各场灶丁或佥点解军等役,或小事一概勾扰。”万历二十一年(1593)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姚思仁亦云:“近者,灶户与民一体当差,又煎办课额,虽屡经奏准优免,有司偏执不从,或应役而杂派肆出,或逋税而变产输倍,是民止一差,而灶有二差,其害一也。”泉州士绅亦持此说。嘉靖九年(1530)浔美场灶户士绅粘灿上奏称:“比者有司不遵旧制,复囗[于]里甲之内派办杂科杂役等项,盖非祖宗所以囗[恤]盐户本意囗[矣]。”受此类文献影响,现有研究也将灶户承担非本分户役现象视为明中期才有,官府不遵制度、官吏里胥作弊的表现。
不可否认,地方有司在某些契机下向灶户或灶田摊派杂役。如正德年间(1506—1521),登记在上里场灶户户下的、无需承办杂役的官租就被编派均徭,由士绅黄华上书奏准罢免。然而嘉靖九年莆田知县再次向官租征收均徭,御史朱淛和参政王凤灵上书巡按要求罢免,但没有成功。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略,除州县不遵祖制,明中期灶户承办杂役更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原因。明初泉州多籍多役,洪武朝以降福建户籍编审趋于形式化,户籍登记出现固定化、世袭化现象,多籍多役现象延续到明中期。如石狮大仑蔡氏到明中期就同时拥有民、军、灶三种户籍。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四年(1558—1565),该族族人蔡一含编修族谱,称“吾族入明以来应当军、民、盐三户,军、民合而为一,盐则折而为四,其当之之法祖传至今不废。”在民间拥有多重户籍身份的情况下,只要这部分人同时拥有民灶二籍或军灶二籍或民军灶三籍等,州县即便完全遵照黄册登记,只对民户、军户等本分役户征调均徭、驿传、民壮等民差,也会在客观上导致部分灶户有民差任务。换言之,明中期灶户承担均徭、驿传、民壮之役部分源自多重的户籍身份。而形成于明中后期的方志等文献之所以反复强调这是州县不遵祖制的结果,除文献的记录者可能不知民间户籍登记情况外,也因为明中期的灶户士绅等民间势力将之视为减轻赋役负担的一种策略。
明中期,泉州盐大户、灶户士绅致力于减轻赋役负担,除利用与官吏勾结捏造丁产数额、放富差贫等途径减少自身负担外,还通过奏请优免民差等方式降低灶户的总体义务。上奏者为合理化要求,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有策略地将希望被优免的役描述成是原本无需承办却因某些人的“不法”行为被迫承担。浯州张敏家族的活动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明史上很有名的以保护幼年朱祐樘有功获得明宪宗宠信的司礼监太监张敏,是浯州青屿人,于正统十四年(1449)入宫当太监,而他在青屿的家人不仅是灶户,而且有五个军役。张敏在得到皇帝宠信后,有谋略地解除了本族军役、优免浯州场灶户杂役。成化二年(1466)开始,张敏先后给宪宗上了三道奏疏要求赦免家族的军役,并获得成功。宪宗于成化二年免去了张太常(张敏之兄)的兵役,四年又免去张太翊(张敏之兄)的军役,十五年免除张益昭、张益弘、张益讚(张敏之叔)的军役。至此,张敏家族的五个军户全部消除,整个家族都不再服军役。
为了让皇帝同意废除军户,张敏称他们家族的军役都源于被诬陷。他在首次奏请赦免张太常军役时称张太常因“正统间与民陈宣告争田,一概枉问,发南京横海卫充军”。成化十五年题请赦免三位叔叔军役时则称他们于正统年间“为事”而充军。军役全部豁除后,张敏又写《识文》则宣称在邓茂七之乱期间,其叔张益彬被任命为“民兵之总”,组织百姓奋力抵抗,却被与他们有仇的地方豪族冤枉、诬陷,导致一门五个军役,而他和年幼的弟弟们也因此成为太监。张敏家的军役究竟如何产生有待进一步考证,而虽然张敏前后说辞有别,但不变的是他一直坚持军役源于被冤枉这点。
除免去自家军役,张敏及其族人还积极减轻浯州场灶户的总负担。族人张益胄赴京陈状,称均徭属杂役,灶户本不需承担,进而通过皇帝下诏自上而下地优免浯州场灶户的均徭之役。史载:“成化间,大户张益胄率侄大翊赴京陈状,诏准宽免(均徭)。”
张敏家族及其他灶户减轻赋役负担的要求并不局限于减免民差,他们甚至将上供物料、办公费用等属里甲正役的内容也优免了,其策略亦是将其叙述为不符合旧制。明中叶,为减轻现年里甲差役负担,福建地方官对里甲之役的征派办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把原来由各里甲轮流承担的“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诸费”直接摊派到全县的人丁和田亩上。正德十四年(1519)御史沈灼推行八分法(即丁料银)供应“出办上供物料”,施行纲银法,“支应官府诸费”。丁料银和纲银都是从里甲正役演绎出来的户役项目,从户役项目来源上看,灶户需要承担,各场灶户也确实被摊派了。上引康太和之言就指出灶户承办丁料、落纲等差。然而,成化年间(1465—1487)张益胄同浯州场其他灶户李弘谦等指出丁料银及相关的摊派是州县官“误派”,要求减免灶户办纳弓箭、缎匹(属于额办,由现年里甲筹办)及其他杂泛差役的任务。嘉靖元年(1522)同安省祭陈文援引盐户旧制优免杂泛差役之文,将盐户丁米尽数奏免。嘉靖九年,浔美场灶户士绅粘灿要求浔美场、州场与浯州场一样优免各项杂役,“免其里甲杂办与浯洲同例”,并获得成功。
经过灶户的努力,到嘉靖朝,泉州灶户丁、粮应办户役较民户的轻。嘉靖二十一年(1542),泉州府南安县知县唐爱详细对比了浯州场灶户丁、粮与同安县民户丁、粮应该缴纳的赋役项目,指出“民盐二役轻重较然,每盐丁一岁加办盐米三斗六升,该银一钱八分,盐户买民米一石入户,岁加办盐二斗五升,该银一钱二分五厘。若民户则每丁料银六分、机兵工食银一钱五分,均徭银约该银一钱二分,比之盐丁岁办已多银一钱五分。民户每粮一石每岁纳料银六分,驿传银一钱七分,均徭银一钱二分,比之盐户每石岁多银二钱二分五厘。民盐二役其轻重不伦如此”。鉴于盐田役轻于民田,泉州濒海人群纷纷将民田转移到灶户户下。唐爱比较了嘉靖二十一年和弘治十五年(1502)同安县的盐册和黄册,发现40年间灶户田产迅速增加,“田亩有自弘治年间原额不上百亩,到今逐年新收条有增至三千亩者”。与此同时,民间更乐于为灶,非灶者常“冒籍”为灶,灶户户籍登记状况也较之前有很大的不同,唐爱比较黄册、盐册,发现“则盐户之异籍、分房、花分多于祖户,而添捏躲闪情状昭然”。户籍登记与户役承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多籍多役现象进一步普遍。

三、拆东墙补西墙:民米拨补盐课免民差

明中期,泉州户役征调与配户当差不符的现象,除灶户承办杂役外,还体现在民户、军户承担灶役上。民户、军户办纳灶役,一方面源自民间多重的户籍身份,在多籍情况下,即便盐课司只向灶户征调灶役,也会因为该灶户同时登记了民籍、军籍,而可以说成盐课司要求民户、军户承应灶役;另一方面,正统朝以降福建官府为解决地方盐政、军政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时,或拆东墙补西墙,更改地方性制度对配户当差进行变通,或在既有户籍体制外征收盐课,二者都改变了役户应当的户役类别。本节将分析正统年间(1436—1449)福建官府令同安县民户缴纳盐课免民差之举,及其对户籍户役体制的影响。
正统年间,泉州四个盐场都出现盐商不愿意报中、盐引积压于盐场的现象。与此同时,福建卫所则面临军屯败坏、官兵月粮无出的问题。为了解决盐政、军政问题,正统八年(1443),福建布政司孙昇奏请将泉州四场盐课折米,盐折米缴纳盐场附近卫所官仓,最终朝廷批准了浔美、州二场每年应纳额盐的七成折米,三成继续征收本色盐课,浯州场盐课全部折米,惠安场依旧征收本色盐课。正统十二年,浔二场三成的本色盐课也全部折米。两次盐课改折的折例一致,都是每盐一引折米一斗,改折后的盐课称盐折米或引米,由盐课司负责催征,由灶户解送盐场附近的卫所官仓交纳,具体而言,浔美场盐折米输纳与该场盐课司同在晋江二十都永宁的永宁卫、州场盐课输纳与该场同在晋江围头湾东岸的福全守御千户所、浯州场盐课则输纳与该场同在浯州岛的金门守御千户所。缴纳卫所官仓的盐折米成为卫所仓粮,由泉州府通判,晋江县、同安县县丞等负责提调、发放给相应卫所官兵,充当月粮。
福建布政司将浔浯三场盐课改折的同时,还在确定纳课主体方面进行了努力。浔二场盐课仍由各场灶户承办,而浯州场盐课除灶户应办外,布政司还令同安县盐场地区以外的民户缴纳。究其原因是浯州场灶户无法提供足额盐折米。一方面,明初以降,浯州场灶户逃亡,办纳盐课的丁、产不足,另一方面,该场所在的浯州岛、烈屿岛不适宜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岛上所产粮食难以满足岛民日常所需,遑论用以缴纳盐课。福建布政司令同安县民户代为缴纳,史载“又因浯州丁粮不敷分受,将上都粮户拨补,凑足受盐之额”,又载“又将折米,每丁受三斗六升,田粮每石科受二斗五升,其原额有不足数者,将上都拨补,以足其数,此正统九年之法”。
在明代同安县相关文献中,“上都”一词常与浯州或浯州场相对,当是浯州、烈屿等岛屿之外的同安县大陆地区的都图,“上都粮户”则是在户籍上登记为民籍且承担同安县民差之人。根据配户当差制的规定,上都粮户只向泉州府县负责,承应府县里甲正杂诸役,无需办纳盐课。福建布政司令其拨补引米,实质上是让他们办纳盐课,服灶役,若不减免其民差,必然加重其赋役负担,引起不满和反抗,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且配户当差制下缴纳盐课的灶户无需承担民差,因此,福建布政司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免去他们在州县方面的杂役。这部分民户丁产成为“不编差”,即不编民差的丁产。
此做法在不改变户籍登记的情况下,变更了役户应对的役别,部分民户因此承办灶役而免民差。民户办纳盐课诚然不符合配户当差制,不过,福建布政司此举的目的不是反对配户当差制,具体操作也未违背配户当差制下的制度原则,而是在坚持该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变通执行,将部分登记为民籍的户在户役征调的具体操作中等同于灶户,按照灶户的户役制度要求相应民户。令民户办纳盐课的做法说明,正统年间福建布政司仍以既有户籍登记为户役征调的依据,只是改变了部分编户应承的户役种类,而免民差之举则说明福建官员考虑户役征调时仍受配户当差制度框架影响,将灶役等同于民差,编户承担一种户役则免另一户役。是举从地方制度上改变了盐课来自灶户、民户服里甲杂役的户籍赋役制度,使得浯州场盐课既来自灶户,亦来自民户,而同安县民户应当户类类型也出现分化,部分民户依旧承担民差,部分则虽为民籍但承办盐课,出现“迩年以来,以上都之米有编差不编差之异,而纷纷之议起焉”等问题。
改革得以实现,源于以下因素。其一,布政司能够让民户承担盐课,盐课完纳方式改革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制度因素。盐课改折改变民间完纳盐课的方式,不管民间是否生产食盐,只要拥有粮食就可完成盐课,因此从制度逻辑上看,灶籍与灶役得以分离,灶户可以不制盐,而民户、军户等非灶户人群也能办纳盐课。由于只要民间缴纳米粮,盐课则可发挥其贡赋作用,因此灶籍与灶役可以分离,而福建布政司则是对此的利用。其二,改革对运司、都司和布政司三套机构都有利。由于浔美等三场改折之后,盐折米由盐课司征收,并存留地方,输纳泉州沿海卫所官仓,充当盐场附近的永宁卫、福全守御千户所及金门守御千户所等卫所官兵月粮,因此让民户缴纳盐课,盐课司得以完成盐课,而金门守御千户所也有了稳定的军饷来源。改革对运司、都司系统都有利,相应官府必然支持。让部分民户缴纳盐课免民差,直接导致同安县部分民差无着落,从这个层面看改革对同安县不利,然而改革却在另外一个层面上对其有利,即布政司、泉州府、同安县有管理金门所粮仓、为金门所官兵发放月粮的职责,有利于金门所寻找稳定的军饷来源。特别是在朝廷努力重整福建沿海卫所,并派遣大员前来整顿的情况下,刚获得都司卫所管理权的布政司,为沿海卫所寻找稳定的军粮是其政绩的重要表现,因而福建布政司积极促进此改革。
上述在不改变户籍登记的情况下让役户承担非本分户役的做法,是在既有配户当差体制下,拆东墙补西墙,以满足某种户役需求的做法。此做法在明中期各地较为普遍。明中期,各盐区多有盐课征收不足的问题。明初以来统治者解决这一问题的惯用措施是让罪犯生产盐来补足盐课,然而,盐课征收不足的问题仍时常发生,各盐区因而设法令非灶户承办盐课,这些做法甚至获得朝廷的赞同。弘治七年(1494),朝廷有条件地准许从盐场附近的民户佥补灶丁,“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增出幼空闲人丁拨补,如无,方许于附近民户佥补”。正德三年(1508),两浙盐区直接让民户缴纳部分盐课,“正德三年,沿海富家言水乡荡价内白塗银无征,遂割民间已入黄册科钞分补不足,再加县粮耗米包补,谓之白塗荡价,自是民户岁代各场补纳盐课矣”。正德至嘉靖年间,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所辖富国、永阜、丰国、宁海等场灶户逃亡,灶田由民户承佃,故官府让承佃的民户缴纳盐课。如嘉靖元年,御史郑光琬题“丰国场逃亡灶户遗下盐课灶地坐落山东武定州利津等县,民户承佃,该盐课八百四十八引二百三十四斤零,乞照永阜等场事例,将各州县佃地人戸办纳折色银两解部。尚书孙交覆准”。属于河东都转运使司的山西蒲州府临晋县也有类似的情况,河南按察司副使史公知临晋县“民户与盐户半,而盐户苦重役,佃盐户地者身受二役。核而均之,比要至今为律”。
除让民户承担灶役,配户当差制度框架下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还体现在让灶户承担民差上。在两浙盐区,盐课全面折银后,除荡课仍由盐课司征收之外,水乡灶户原需向盐课司缴纳的盐课,由松江知府樊莹于成化二十二年建议,改由州县催征,再缴纳运司,与此相应,水乡灶户“还入民伍当差”。
简言之,明初以降许多盐区都面临盐课征收不足的问题,而在不改变户籍名色等户籍登记的前提下,改变部分役户的户役内容成为各盐区普遍采用的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此办法并没有放弃配户当差制,只是在配户当差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变通,但户役的征调在客观上不再依据配户当差制。

四、另起炉灶:坵盘税征收与民、军供应盐课

上述让民户承办盐课的做法是在原有的户籍体系下设法解决盐课征调不足的问题,而嘉靖、万历年间泉州对“私盐”生产环节征税的具体操作则是在户籍体系之外寻找更多赋役来源的体现。
嘉靖中后期,福建地方财政面临两个问题:其一,随着里甲之役和均徭之役这两种徭役转化为财政的形式,地方财政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且逐渐定额化,一条鞭法后,各级地方政府完全失去了财政收支的自主权。其二,当时福建沿海倭盗之乱频发,平定动乱、加强濒海地区治理需要大量经费,然而当时朝廷财政紧缺,连官俸、边饷、官军月粮等日常财政支出都成问题。
为满足国家与福建地方的军饷需求,户部郎中钱嘉猷前往福建、广东清理盐法。嘉靖三十三年(1554),钱嘉猷抵达福建,泉州知府董汉臣、推官袁世荣就如何整顿泉州盐政、增加盐课收入提建议,其中有一项是向在“旧额”以外的盐埕上生产的食盐征收盐课,其曰:“其各场私设盐埕不在旧额内,亦宜尽数查出,一例纳课,每盐一引比照折米事例,加倍起科。该场籍记征纳,以增课程,庶得适均。如有不愿输办,就行掘毁,不许开晒。”由“各场私设盐埕不在旧额内”一句可知,“旧额”盐埕是在官府相关册籍上有登记、获得官府认可、有案可查的晒盐地。虽然嘉靖朝灶户在“旧额”盐埕上所产食盐没有输纳官仓,但是从制度上是纳过税的。明初灶户生产食盐、以所产食盐纳课,正统八年以来灶户制盐应纳盐课折米,弘治、嘉靖朝逐渐折银,盐折米或盐折银都摊入灶户丁、粮中征收,因而“旧额”盐埕所产已纳课。“旧额”以外的盐埕则是没有在官府备案、民间私设的食盐生产地。实际上,正统朝盐课改折以后,泉州场大使放松对盐场地区食盐生产的管制,濒海人群纷纷砌筑盐埕晒盐,场官没有对此进行限制,亦无课税。因此,董汉臣建议区分盐埕种类,分别对待,对在尚未征税的非“旧额”盐埕上生产的食盐征税。“每盐一引比照折米事例,加倍起科”,即在私设盐埕上生产的食盐按照浔浯三场盐一引折米一斗、每斗折银五分的则例征收盐课。催征权归盐课司。户部允准并要求对私设盐埕所产食盐所收的盐课解部,“其各场私设盐埕起科纳课,每年所增课银,同上里等场课银一并依期解部,接济边储”。
然而,泉州灶户士绅反对董汉臣的改革,“邑人吴从宪言诸当道,悉尼不行”,因而该法在万历初年被新制度取代。万历初年,倭寇、海盗、山贼依旧扰乱地方,国家财政仍然吃紧,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当时的福建巡抚刘尧诲既要满足朝廷的财政需求,又要福建寻找平定动乱所需军饷。他一方面奏准将契税银、船税、木税等留作军饷,一方面于万历三年(1575)奏准设置漳泉分司,派遣运同驻扎,职掌泉州、漳州二府盐政,以加强对漳泉二府盐政的控制,增加盐税,同时要求对泉州四场私设盐埕采用新的办法收税:“惟浔美等四场盐坵如系旧额煎晒地亩,仍归灶户,或系新涨海滩及民粮田亩,应合委勘,分别照依漳、诏二县事体,一例征课。”所谓“漳、诏二县事体”是指漳州府漳浦县、诏安县向晒盐坵埕征收盐坵税的事体。明代漳州未设盐场,不过漳浦、诏安等县濒海人群筑埕晒盐,嘉靖二十六年为了弥补浮粮,在巡按御史赵孔昭的指挥下,漳州府经历虞希范到漳浦县勘丈盐坵,并确立了按照盐坵面积大小征收税银的政策。所收税银386两2钱有奇,称为“盐坵税”,由漳浦县随粮带征。此后,诏安县仿照漳浦县征收盐坵税129两零。刘尧诲要求泉州效仿漳、诏二县事体,对私设盐埕勘丈、科税。
泉州四场按要求勘丈、测量晒盐坵盘,并确定了征收则例。其中,浯州场“将晒盐坵盘分则清丈,每方一丈,上则六厘,中则五厘,下则四厘,共征税银八十六两”。与漳州不同,此项税在泉州称“坵盘税”,在浯州场征86两,浔美场征50两3钱有奇,州场征35两7钱有奇,惠安场征27两9钱有奇。朝廷要求泉州“其四场盐坵不系灶户额地,私自开晒者,委官逐一勘量,分别照例科税,与各场额课,漳、诏二县盐坵税银,俱听运同督征、掣取、通关、缴报”。万历八年(1580),漳泉分司因“课税无几,实为烦赘”被裁革,而坵盘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目被保留下来,由盐场征收,“赘之以场官,重之以总催”,由泉州府海防同知督征、掣取、通关、缴报,“行令漳泉各海防同知带征”。坵盘税成为四场“办盐场额”,被视为盐课的组成部分,“坵折即灶课也,盐田所纳钱粮谓之盐折,埕所纳钱粮谓之盐坵”。
坵盘税征税与嘉靖年间董氏之法都是对泉州“私晒”食盐行为征收盐课,不同的是后者对产品征税,而前者对土地征税。二者也有相似之处,都放弃明初按照户籍名色摊派户役的原则,在配户当差制之外扩大税源,坵盘税虽是对土地征收的税,看似与役无关,却透露出明代赋役制度的某些变化。
关于明代的土地,学者们已经指出其与户籍、土地、户役关系密切。一方面,土地附属于人口。王毓铨指出土地与籍别不可分割,土地是为役户执行本分差役而给予或允许其“管业”的,一般的土地叫“当差田”“行差地”。具体而言,民籍的土地叫民田,军籍的土地是军田,灶籍的土地为灶田。不同籍别的土地用于供应不同的役,民田当民差(里甲正役和杂役),军田当守御之差,灶田当煮盐本,不同户役的田土上的差役轻重有别。另一方面,赋与役不是截然独立的,而是赋中有役,役中有赋。梁方仲指出:“若从明政府方面来说,初时所定的等级丁税,原非纯粹对丁所课之税,因为它也以田来作课税的标准的,我们可以说它是役中有赋;及行一条鞭以后,田赋也就不再是纯粹对田所科之赋,因为必须承受役的负担,所以是赋中有役。”明初以降泉州的户籍、土地、户役亦如此。泉州不同籍别下的土地应当户役项目不同,从前引南安县知县唐爱的文字可知嘉靖年间灶田应纳盐课银,而民田则需承办均徭银、机兵、料银。而盐课作为灶役的一部分,明初以降就带有赋的成分,起初灶户应纳盐课额由户下丁产共同决定,后来盐课改折,盐折米、盐折银都摊入灶户户下丁、田征收,或同安县民户丁田,灶户每户应纳盐课额由丁、田分别决定。灶户田产应纳白银中包括盐课之役的役银。
坵盘税的征收则在实际上突破了上述户籍、土地、户役之间的关系。一是坵盘税只问土地用途,而完全不管土地所有者或利用者的户籍属性。“私设盐埕”者和利用“私设盐埕”晒盐的人除了灶户外,还有军户、民户等非灶籍人群。泉州地方有司及运司相关官员对此十分了解,连户部郎中钱嘉猷都清楚,他指出“其非灶丁者又皆晒有私盐”。而用于私晒的土地户籍属性亦复杂,“或系新涨海滩及民粮田亩”。“新涨海滩”是尚未登记入籍、无户籍属性的海边滩涂;而“民粮田亩”则是已登记在民户或军户户下承担民粮的土地。然而,不管土地占有者或使用者拥有何种户籍身份,只要用于生产食盐,就被要求缴纳坵盘税,成为盐课的课税客体。二是虽然坵盘税与明初的赋役项目一样,在征收环节上都与地方人户发生关系(最终都由地方人户来承担),但是在计税环节与人户无关。明初赋役是问“户”求赋,“户”是课税主体也是课税客体,户下人丁、事产共同确定了赋役轻重,而坵盘税在计税环节并不考虑盐埕、盐坵所有者及经营者的人丁状况。坵盘税的课税客体不是“户”,也不是人丁、田粮之和,而是土地本身,课额直接与土地挂钩,由坵盘的面积、等则决定。因而,坵盘税的缴纳者除灶户,还包括民户、军户等其他户籍人群,被要求缴纳坵盘税的盐埕的户籍属性也复杂多样。而福建官府也没有免去坵盘税、盐坵税缴纳者其他户役,因而,有史料记载到“况漳泉晒丁不同江浙,江浙之灶户凡灶丁灶田俱免差徭,闽之晒丁与民一例当差,方丈之丘而征银至三分,后且增至数钱”。
坵盘税的征收原则和逻辑与之前赋役征调完全不同,说明了嘉万年间的统治者扩大税源的思路超越配户当差,试图在既有体制外不考虑户籍、单纯对土地用途征税。统治者不再考虑户籍因素,主要源于以下原因:其一,在明初亲身应役和实物财政中,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都无财政预算,官府根据需求随意向民间摊派,而随着各种赋役项目的定额化、折银化,官府难以在既有户籍户役体制中获取更多财政收入以满足突发性财政需求。因而,地方官府只能转向体制外寻找新财源。其二,官府征调户役所依赖的黄册登记,到明中期与实际不相符合,“版籍久阙”,按照黄册的赋役征调容易在社会上引起争执和骚扰。其三,民间利用既有户籍体制套利,除了灶户设法优免差役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套利。万历《泉州府志》就记载到:“田土在民间有券契,官司有册籍,券契可伪作,册籍可弊改,而巨豪宿猾率表里舞文据为左验所由来日久,或告开垦,或告受产,其名可喜,而弊窦争端伏焉。”在此局面下,地方有司等负有增加财政收入任务的官员在既有体制外寻找财源,这样可以避免既有体制的束缚。而该两法都获得朝廷批准,说明明中期朝廷也接受盐课不出自灶户的做法,由此可知役因籍异,灶役出自灶户的观念到明中期已然淡化,在既有财政收入制度之外寻找新财源成为统治者认可的做法。

五、结语

综合上述,配户当差制并非明王朝一贯的户役制,在某些地区,配户当差制的运作也早在明初偏离制度规定。在福建泉州,虽明初在配户当差制下登记了各色户籍,规定各色役户承担本分户役,但民间仍是多籍多役。多籍多役使得不管州县还是盐课司,即便都遵守制度,只向各色役户征调其本分户役,也会出现役户承担非本分户役的现象。这是明代泉州地方灶户承担民差,而民户、军户承办盐课等现象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而在洪武朝以降,户籍编审趋于形式、黄册上的户籍登记固定化的情况下,地方各官府为了解决具体时空下盐政、军政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不得不灵活运用甚至绕开配户当差制。正统年间,福建官府为处理盐课积压及沿海卫所缺乏军饷等问题,在保持户籍登记不变的情况下,变通配户当差制,拆东墙补西墙,令同安县民户纳盐课免民差,在地方制度层面上改变了户役摊派的原则与做法。嘉靖、万历年间,为了满足国家的白银需求及福建地方平定倭盗所需军饷,福建官府在既有户籍户役体制外寻找税源,其中向用于生产“私盐”的土地征调坵盘税的做法,突破明初以降户籍、土地、户役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不考虑户籍、只问土地用途而征税的做法,使得民、军等任何名色的户籍人群都可能纳盐课。
经过上述改革,到明末,福建盐课征收依据及纳课主体的户籍名色都具有多样性,配户当差与非配户当差并存。既有明初确定的籍与役之间的对应,即灶户承办灶役,也有正统朝以降出现的籍与役之间的不对应,即非灶户群体承担盐课。后者有民户缴纳盐课免民差,也有民户缴纳盐课不免民差之分。而民与民差、灶与灶役、军与军役之间并非单线的简单对应,而是多线的复杂对应。
促使明代泉州户役摊派演变的直接原因是福建官府面临盐课、军饷或州县赋役等方面的不足,他们通过重新确定盐课、军饷或州县赋役的纳课主客体来获取所需,而其深层次机制则是配户当差制本身及其运作中出现的矛盾。在配户当差的制度设计中,人户以籍为定,役应籍异,国家和地方官府需要什么户役则编佥相应的役户,且户籍不得随便变更,户役世袭。此规定有着难以解决的矛盾——国家和地方官府所需要户役因时因事而异,因而按照制度规定黄册上登记的户籍名色需要因事变更,然而制度又规定役户、户役世袭,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从逻辑上看,官府可以通过将更多的无籍者编佥为所需役户,解决新需户役。然而,洪武十四年以后,各地户籍编审形式化、黄册登记固定化,因而出现变动的户役需求与僵化的户籍登记之间的矛盾。此矛盾是明初以降户籍户役方面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是明代诸多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在泉州,不管是正统年间令民户缴纳盐课免民差,还是万历年间在既有户籍户役制外寻找税源,都是在此矛盾中调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