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械斗可“各操步枪万余”——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
作者:邱捷,何文平
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有大量武器,这是晚清以来社会动乱、政府控制力减弱的结果。民国以来历届广东政府都力图对民间武器加以管制,但收效甚微。商团事变发生后,政府颁布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法规,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民间武器泛滥的情况。民间武器的大量存在使广东的盗匪问题更加严重,使地方社会进一步武力化。这个问题为我们认识民国初年广东以至中国社会提供了一个特别的视角。
在近代中国,各地民间都有大量武器。在民国初年的广东,由于商团事变、盗匪问题、军团冲突、农团冲突等,民间武器的问题更令人瞩目。本文拟对民国初年(大革命失败以前)广东民间武器的数量、由来与社会影响等问题做些分析,希望通过研究,加深对这个时期广东社会动乱情况、国家与社会关系等问题的了解。
一
本文所说的民间武器是指军队、警察以外的团体(例如商团、乡团等地方自卫性组织,宗族等)或个人(包括盗匪)掌握的火器,冷兵器则不列入考察范围。“民间”是对应“官方”而言的,但有时很难划清两者的界限(例如,民国初年广东一些乡村地区的警察仍如清末那样由绅商举办)。在近代中国,兵、警、团、匪互相流动,兵、匪难分、亦匪亦团者的队伍为数不少,在广东更是如此;这些情况,会使解读有关史料时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我们对“民间武器”这个概念的使用,只能做到大体上明确。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国初年”指1912~1927年,但本文讨论的重点时段是1920年代;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领导了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武装斗争,如要继续讨论“民间武器”,必须另作专题研究。
究竟当时广东有多少民间武器?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先讲著名的粤省商团(广州商团)。商团事变期间,粤军总司令许崇智发布告示说:“粤省商团,比年以来,极形发达;枪枝之多,不但为他省所无,即各国亦所罕有。”(注:香港华字日报社编《广东扣械潮》卷2 “文件”,1924年冬印行,第74页)《申报》的报道称,广州商团有常备军4000人,后备军4000人,每人有长短枪各一支;附城(近郊)商团与城中商团全副武装者,合计有27000 人。(注:《全粤商团大会之经过》、《广州扣械潮之扩大》,《申报》1924年6月7日、8 月26日)这样看来,仅广州一地商团的枪支便数以万计。一个店员这样回忆当时银号店(多加入商团)拥有武器的情况:“亲见各银号账房内,挂着驳壳枪,六八、七九步枪,驳壳、碌架手枪、配壳的大号左轮等,挂在夹万之旁。大字号如西盛、全昌、顺安、心泰、明兴等,多者驳壳两三枝,长枪两枝,左轮、碌架一枝或两枝。较小的店号,亦有驳壳、长枪、左轮等各一枝。各类枪均配有子弹一至百发”。(注:何睦梓,《商团事变时广州市的钱银业》,《广州文史资料》第7 辑,1963年,第87页。“夹万”即保险柜)
再看各地的民团。据日本人涉谷刚1925年到达广东后的调查,广东省民团仅新式步枪就有12.8万支以上。20年代末的又一项调查说,番禺、东莞等10个县的民团有枪20万余支,其中仅番禺县的民团就有10万余支。(注:胡仲弢:《广东地方警卫队各县编练经过情形》,印行时间大约在1928~1930年之间,第15页)1926年4 月有报章称:“据前年调查,南海一县有二十万枪以上,番禺与顺德都有十八万以外,就举这三县作比例,可知广东能武装起来的民众不在少数。然而这些都是正当自卫的有枪阶级。”(注:《保全民命与痛剿悍匪》,《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 月23日)大革命时期兴起的农民团体(如农民协会)也有不少武器。1924年,孙中山估计,他的家乡香山县“有2 万支枪掌握在农民手中”。(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517 页)他在对农民的演说中号召“练农团军来自卫”,允诺政府将“用极低的价卖枪”给农团军。(注:《在广州农民联欢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465页)1925年5月,宝安县农民协会声称,所辖的农民自卫军有枪不下2000支。(注:《宝安农民反对林树巍发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5月13日)1926年1月,惠阳县第四区农会开“全体会员武装大会”,“赴会会员千余人,武器全装,军威整肃”。(注:《惠阳农民武装巡行》,《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 月13日)近年,梁尚贤对20年代的广东民团、农民协会作了深入研究,其中也谈到二者(尤其是民团)都拥有大量枪械。(注:参见梁尚贤《国民党镇压广东农民运动及其影响》,载《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 期;《国民党与广东民团》,载《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6期)
乡村的宗族和个人拥有大量武器。1912年报纸的一则新闻称,南海县麻奢乡的“土豪”陈鹭亭“私购无烟枪百余枝、机关枪二枝”。(注:《陈凤江不得了》,《民生日报》(广州)1912年8月17日)1912年5月花县三华店乡与毕村大械斗,双方“用大炮轰击”,军政府出动军队700 人制止械斗,收缴了数千支枪。(注:《花县械斗之续报》、《有枪数千无怪乎烂斗矣》,《民生日报》1912年5月18、21日)1923年9 月,番禺县龙眼洞与长湴(今均属广州市白云区)两地民众械斗,军队前往围捕止斗,当场缴获子弹万余颗。(注:《禁止械斗》,《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 9月27日)1926年初,清远县琶江发生宗族械斗,“各操步枪万余”。(注:《清远琶江发生械斗惨剧》,《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2 月11日)同年台山县官窦乡伍族内部发生械斗,军警到该乡止斗,“双方均被缴去步枪百余杆,另大炮十余尊”。同年新会县荷塘容、李两姓械斗,李姓一方使用了大炮,容姓方面有“小轮四艘”、机关枪数十支。(注:《新会荷塘容李械斗惨状》,《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 月28日)
1926年底公布的《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提到的广东的民间枪炮分为四等:甲等包括“各种管退炮、各种架退炮、各种药包炮、各种水旱风机关枪、各种轻手机关枪、各种机关炮”;乙等包括“各种五响步马枪(属于无烟枪范围以内者)、驳壳手枪、碌架手枪、左轮手枪、曼利夏枪、曲尺手枪、金山擘飞针手枪、其他各种新式手枪、千斤以上重量大炮”;丙等包括“洋造鸟枪、毛瑟枪、村田枪、黎意枪、云啫坚地利枪、马的利枪、士乃打枪、来福粤枪、们拔兰枪、其他各种逼码针枪、五百斤以上重量大炮”;丁等包括“大喼长枪、大喼抬枪、大口扒枪、六响拗兰手枪、金山擘明制手枪、五响打心手枪、土造大喼手枪、土造鸟枪、五百斤重量以下大炮、土造单响枪”。(注:《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 7日。“喼”:粤语,指撞针出现以前的旧式枪支的击发装置)广东民间这些五花八门的枪炮差不多反映了两三个世纪(特别是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火器史。
盗匪手中更有大量武器。对于民国初年广东有多少盗匪,有人做过种种估计。1913年,有人估计“粤省盗贼约20万人”;有人则说“若总全粤计之,吾恐白起长平之数,始堪比拟”。(注:《广州香港专电》,《时报》1913年5月9日;《囚犯之福音》,《民生日报》1913年4 月17日)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的盗匪有30万之多。(注:《广东之兴业弭盗问题》,《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4月6日)1926年有人估计广东的股匪至少有11万人;(注:《广东匪祸之概况》,《国闻周报》1926年5 月16日)与此同时另一项估计则称广东有盗匪20余万,拥有的枪支在17万支左右(注:广东地方武装团体训练员养成所编《肃清广东的土匪方法及其善后》,1927年印行,第22页)
广东盗匪以“枪械精利”著称。例如,1912年7 月东莞县吴皮泰匪伙伏击前来围剿的军队,“用机关枪猛击,弹子如雨……军士毙伤无数”。(注:《东莞道滘贼匪已平》,《民生日报》1912年7月24日)
差不多同时,涉谷刚也对广东63个盗匪团伙作了调查。因为他对大多数团伙的人枪只列举约数,所以我们无法据此对全省盗匪拥有武器的总数作出估算。他的调查显示,63个团伙都达到一人一枪的装备率,其中至少有17个团伙拥有机枪,4 个团伙拥有炮,还有3 个团伙拥有武装轮船。例如活动在香山、顺德、新会的袁广照团伙,有3800余人,武装小轮船8 艘,水机关枪11挺,旱机关枪6挺,小火炮3门,步枪和手枪3000支以上。顺德的麦报团伙有200 余人,手机关枪、新式步枪、驳壳、左轮手枪共200余支,武装轮船2艘,还有水雷。南海县的“雷公全”团伙有600余人,有驳壳100支、左轮400支、新式步枪200支、机关枪5 挺。某次“雷公全”率领20多人上茶楼,据说携带“旱机关枪二支,用麻包包裹;手机关枪八支,驳壳、左轮共十余支”。(注:《匪徒持械横行》,《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月12日)
1924年10月《香港华字日报》的一篇文章说:“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团乡团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军,共有四百万(支)。”(注:《自杀底孙文》,《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10月24日)据丁文江统计,1924年前后广东境内的各派军队总数为16万余。但当时的军队的装备率不能达到一兵一枪,如在粤湘军,1923年底来到广东时有3 万余人,枪才1.5万支;东江战事后,人枪都有损失,剩下2万余人,1.2万余条枪。(注:丁文江:《广东军事纪》,《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3期,第68、59页。邱捷在1950~1960年代常听长辈讲民国时期的广东掌故,老人们谈及1920年代一些小军阀被戏称为“三多司令”:官多过兵,兵多过枪,枪多过子弹)这样看来,军警的枪械总数也不过十几万,尚不及民间武器数量的零头。
当然,所有关于当日广东民间武器的数字都不可能来自科学、权威的统计,各项调查统计的标准也不一致,今天我们更无法对这些数字进行核实。但是,根据这些不确切的数字,再结合其他资料,基本上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在20世纪20年代的广东,民间武器的数量大大超过军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广州商团以及部分盗匪团伙),民间武器的质量也超过军警。
二
讨论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必须从晚清说起。在两次鸦片战争和红兵起义后,广东出现了“地方武力化”的情况,(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清史研究》1993年第3 期)从此民间武器泛滥。虽然官府一再重申枪支的禁令,但禁而不止,“无知顽民往往私行携带”,“不法匪徒往往暗带洋枪,游行城乡”。(注:《穗石苔笺》,《申报》1897年7 月28日。)无论是“民”还是“匪”,都拥有大量的武器。
从清末到民国初年,广东是国内社会变迁迅速、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也是新旧政治力量角逐的重要舞台,又因盗匪横行而有“盗甲天下”之称。康梁的保皇会,孙中山的革命党,都以广东为起事的首选地区。民国初年,广东局势动荡,战乱频仍,从1911年到1923年,统治广东的政权更迭了六次,每次都是军事斗争的结果。战乱和动荡使广东的各个政府无法对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实行有效的控制,盗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1925年报纸说,“匪氛之炽,迄今日而已极”。(注:《粤省举办大规模之清乡》,《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2 日)从辛亥革命前后到1920年代,是广东历史上盗匪活动的高峰期。一方面是盗匪的高度武装化,另一方面,在“官之卫民,不如民自卫”的口号下,城乡的各种团体和个人纷纷购置武器,组织武力,在城镇建立了商团,在广大乡村则是规模不一的乡团。到了大革命兴起以后,革命政府又扶持工团、农团(农民自卫军)。于是,除军警以外,广东到处都是合法(商团、乡团、工团、农团等)和非法(匪伙)的武装团体。稍为富裕的居民,也会设法购买武器。难怪当时有人说,“大约广东人喜欢买枪自卫,这是无庸讳言的。”(注:《保全民命与痛剿悍匪》,《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 月23日)
这些非官方的武装团体和私人拥有的武器,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官府允准“合法”购买。在清朝末年,官府已经有允准大宗进口枪械的先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批准新宁县(民国后改名台山县)上三都一次进口团枪1550支。(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 508号)1915年,高要县知事因办乡团需要,一次就向省当局“请领旧式村田枪五千枝,各配码二百”;(注:《既催办团又靳于枪枝》,《华国报》(广州)1915年3 月27日)当年,其他地方也是“纷纷赴省请领枪械,以资防卫,每县多者数千杆,少者亦数百杆”。(注:《调查办团领用枪械以防流弊》,《华国报》1915年2月6日)在引发1924年商团事变的扣械事件中,广州商团从大本营军政部申请得护照,允准一次从外国购进步枪4850枝、子弹115万颗,驳壳手枪4331支、子弹206万颗,其他型号的大小手枪660支、子弹102万颗。商团利用这个护照还加购手机关枪42支。(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8、29页)商团方面称:“商团购买枪支,是历届广东政府许可的。龙济光时代,曾经向洋行购买过一次,龙济光发给护照……莫荣新、陈炯明时代,亦曾向政府零星购买。”(注:《广东扣械潮》卷2“文件”,第172页)
政府也经常会把兵工厂生产的枪支,经过一定手续卖给商团、乡团。1924年兵工厂制定新的“民团领枪章程”,允许民团通过政府向兵工厂直接购买枪械,“所有发出新枪,均由该厂加盖枪烙,书明‘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
(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广州)1924年4 月11日)各县民团踊跃备价领枪,台山县第一批领枪360 支,政府还派军队、军舰护送。高要县长通过古应芬介绍,直接向孙中山提出备价请领枪500 支的申请(注:《各县民团领枪之踊跃》,《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12日)1924年6月,台山大塘堡“申请备价请领团练枪械百余杆”,省署审核时只是对该团“枪械是否缺乏,应否添购至百余杆之多”有疑问,乃命令台山县“即饬该乡团董具结报县,复查明确,加结专呈”。(注:《请领团枪须查明办理》,《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 月18日)可见,即使是一个乡镇一次购买大量枪械的申请,只要团、县作出担保,也会得到允准。
第二,从国外、港澳、广州湾走私是民间获取武器的另一重要渠道。在清末民初,武器走私十分严重。1904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折称,“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置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85年,第444 页)。军火走私利润很高。在清末,“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为薮”。(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总第3233页)“香港快枪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趋之”。(注:粤海关档案,广东省档案馆藏,第504 号)民国初年,当时被视为精利武器的驳壳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支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于是私运者“纷纷不绝”。(注:《私运驳壳者纷纷不绝》,《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6 月14日)1908年,日本商船二辰丸因私运军火在澳门附近海面被中国海军查获,从而引发了一场中日外交纠纷。这次,澳门华商广和店向日本私自订购的军火本来共有160箱,在二辰丸被查获的仅为40箱,这40箱军火包括960支村田枪、500 支单响毛瑟枪、44支文耨士十三响马枪。(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7~3248页)
海关对广东的军火走私感到无能为力,1913年粤海关税务司多次接到从香港走私进口军火的情报,但总税务司则密函指示“此乃属地方警察的任务”。1914年2 月,更是明确指示粤海关税务司:“海关的任务是竭力搞好征税,查缉军火不属海关工作范围。”当时有军火走私的情报,海关都不去认真查缉。(注:广州海关编志办公室:《广州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5 页)由于战乱以及缉私装备落后等原因,军警对广东的军火走私也难以有效遏止。因为武器在广东有巨大的市场,在民国初年,民间可以“随时随地私自买卖军装枪械”。(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 月15日)拱北海关称,“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注:莫世祥等编译《近代拱北海关报告汇编(1887_1946)》,澳门基金会,1998年,第70页)广东盗匪经常出入港澳、广州湾(湛江)采购武器。时人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还犀利,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的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的”;(注:景尧:《广东的土匪问题》,《五军旬刊》第3期,1927年1月)“土匪劫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给”。(注:《广东南路各县农民政治经济概况》,《中国农民》第4期,1926年4月)有的民团也不报告政府私行采购枪支。1914年11月,水上警察厅缉获一批“形迹可疑”的军火,查明实是南海、三水两县乡团所购买的武器。(注:《所获军火原系南三联团购用》,《华国报》1914年11月4 日)
第三,清末民初的革命运动,使不少武器流入广东。在清末,康梁保皇会曾采购武器,从港澳运入广东,武装当地的会党分子及盗匪。孙中山从1895年起一直把广东作为反清起义的主攻地点,每次都从境外输入武器。这些都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很熟悉的史实,本文自不必赘述。事后,这些枪械也大都流散民间,甚至落入盗匪手中。民国以后,革命党人继续这种武装斗争的方式,例如,为讨伐龙济光,中华革命党人私运武器,发动军队及绿林队伍起事。江门知事张锦芳说:“‘乱党’机关,多在澳门,其私运军火,皆系扒艇担任。”(注:《截获由澳门运入之军火》,《华国报》1914年5月5日)1915年9 月军警在芷洲河面截获的一艘钓艇,“内载驳壳子弹一万五千颗”,据称系在澳门的“乱党”所托,转交给健儿团首领梁奇石、胜义堂首领苏泉的。(注:《缉获大帮私运军火与烟土》,《华国报》1915年9月3日)
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泛滥,还与革命党人大量发动民军有关。辛亥革命时期到民国初年,在广东,民军一词通常指以盗匪为骨干的非正规军队。1911年11月广东的光复,民国后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革命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发动了民军。革命党人往往给民军提供一些武器,民军打着革命的旗号时也会自行扩充人枪。然而,民军只是被利用的对象,事后多数会遣散,遣散时革命党人的政府既不能安排他们的生计,也无法把他们的武器全部收缴。例如,1912年广东军政府大量遣散民军,民军“多半携械遁去,间有被政府缴去者”。(注:《罗景之狼狈》,《民生日报》1912年6 月14日)这些民军无论重操旧业还是加入了商团、乡团,都会使民间武器数量进一步增加。
第四,民国初年广东频繁的战事,造成大量军队枪械散落民间,1917年,广东当局发出的收枪训令说:“本省上年乱事,军队失去枪枝,民间拾获不少”。(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 月29日)因为枪支既是值钱的商品,又可以用于自卫或谋生,所以,败散的军人往往带走武器,或落草为寇,或把枪出售。1919年秋,龙济光的军长李嘉品部在雷州半岛被林虎、马济等打败,其脱队的散兵游勇,有的把枪械卖给了李福隆匪帮,也有的干脆带枪入伙为匪。(注:广东文史资料编辑部:《旧广东匪盗实录》,广州出版社,1997年,第42页)1925年陈炯明的军队被东征军打败,“散落于各地的枪弹为数颇多”,彭湃带人去收枪,在海丰县的鹿境一次就收回了300 多支。(注:叶左能、蔡福谋:《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第142、143页)军人盗卖枪支之事,也是屡有发生。1924年2 月,由于“近有不肖官兵,胆敢私卖枪械”,东路讨贼军总司令部重申禁令:严禁官兵私卖枪械,违者将枪决。(注:《严禁军人私卖枪械》,《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 月19日)还有军官“将廉价在兵工厂领得之枪支,转卖与非军籍之商民,以图厚利”。(注:《严究军官领枪图利》,《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 月21日)
第五,土造枪械也是民间武器的一个重要来源。前文已经提到,广东的民间武器相当大一部分是土造的。关于土造武器产销的情况,不可能找到详尽资料,但当时报纸对此经常有报道。1924年初,官府侦悉高要县六步圩有人私造枪支,经搜查,“起获造成枪枝无算”。(注:《六步圩破获私造枪枝》,《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7日)1924年11月,军队在南海县朗心乡商团长谭良予家中搜获“铸银印模数个、机关枪弹盘及造枪机器、材料甚多”。(注:《福军声明围捕朗心真相》,《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21日)1926年12月,在顺德查出私造武器的机关七处,查获“制成未成之枪炮原料多箱,大小机器数十副”。(注:《破获私铸军火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27日)
即使在军警林立的广州市,土造枪械的产销也相当畅顺。广属警备司令的布告提到“不法之徒,胆敢在省城地方,私自制做(造)枪、弹”。(注:《广属警备司令维持治安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3日)据当时报道,广州市河南尾之小港(今属海珠区)、番禺县属之元江、新造等地有不少“私铸枪、弹机关”,这些工场采用集股的办法,雇用工人生产,工人“每造起一枪,得每元二成之佣银”,还有经纪人推销枪支。(注:《私铸枪弹机关之内幕》,《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4 月23日)广州市卖麻街、米市街、教育路的和记等9 个店铺,也被搜出“各种枪械及私造枪械之机件”,结果店东、店员多人以“私自制造枪械”、“接济匪徒之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注:《私造枪械案犯已判决》,《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1日)1926年4月,警察在广州市河南太平坊一个枪械私造点搜查出“枪支、枪身各机件及制枪机器等,共一船之多”(注:《破获河南枪械私造机关》,《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 月21日)。这些报道说明土造枪械在广东的城乡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
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前转盛。”(注:《驳壳会》,《民生日报》1913年5 月12日)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
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注:《粤省遣散民军之督谕》,《时报》(上海)1912年3月6日)1917年3 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藏军火论罪”。(注:《收枪给价规条》,《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 月29日)但是,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不难想见。(注:收枪和“请领”价格就有很大差距:每支驳壳手枪收价30元,领价90元;六咪厘八步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曲尺手枪收价20元,领价60元;黎意枪收价10元,领价34元;村田枪收价10元,领价45元。收价见《广东中华新报》1917年3 月29日之《收枪给价规条》,领价见《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枪支,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枪支子弹,未经领有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注:如当时报纸有这样两则消息:一李姓民人因私藏枪支,被判罚监禁2年;而另一姓张的因代人私藏军器,也被判罚监禁1年。见《私藏枪械须速呈报》、《私藏枪械者看》,《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0日)政府对乡团“请领”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注:《请领团枪知事须以身保》,《华国报》1913年12月30日)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注:《酌定章程查验枪炮》,《华国报》1915年11月19日)
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枪支,“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04元。(注:王彦威纂辑《清季外交史料》(三),总第3248页)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注:《商团军宣布陈廉伯谋叛始末》,《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5 日)关于1912~1928年广东“请领”枪支的价格,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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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枝价格(单元:元/ 每支)
枪枝种类 ——————————————
1912年 1914年 1918年 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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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造68步枪 40 60 75 170
粤造79步枪 40 60 75 170
村田枪 30 45 60 60
日造65步枪 170
九响毛瑟枪 20 39 50 60
单响毛瑟枪 23.7 35 45 50
驳壳手枪 60 90 105
曲尺手枪 40 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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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广东公报》第522号,1914年4月18日;
2.《增加各区团警枪支价目》,《香港华字日报》1918年5月2日;
3.《地方武装团体领用枪弹价目之规定》,《广东民国日报》1928年6月29日。
如此看来,武器等于是一种高税费的特殊商品。民国时期统治广东的历届政权无不时时处在财政困难之中,“请领”武器带来的财政收入不可能被忽视,而且,“请领”武器要经过层层审核,经手的官员也往往有利可图,这些也都是枪械大量“合法”地流向民间的一个原因。
纵观民国初年广东各个时期政府对乡团枪支的管理,主要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团枪的烙印编号注册,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枪支以及防止合法枪支的流失,如《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就规定,“各乡人有自置枪枝子弹者,须据实报明,填入户口册内,一律缴出乡长,俟由县长委乡长到乡,将各枪记号烙印后,即给回以备乡团之用”。(注:《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华国报》1913年11月24日)1924年的《民团领枪章程》也要求,所有发出新枪,均由兵工厂烙上“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以免混乱,而便考查”。(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月1日)二是随时点验抽查。如1913年的《广州绥靖处清乡细则》规定,“委员下乡办匪,就便查点枪枝,烙印填表”。(注:《广州绥靖处清乡细则(续)》,《华国报》1913年11月12日)1926年12月5 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公布《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要求自卫团体枪炮在12月30日以前,向军械处及各地代理机关报请领照,接受查验。(注:《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6 日)民间武器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可以《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为例来说明。该章程把乡团的枪支分为“公置”、“私置”两类,“公置”枪支“系由团局出资购领者”,“私置”枪支“系由私人出资购领编为团枪者”。“公置团枪之管理,其未发至团丁使用时概由团局负责,如发至团丁使用时,则管理责任属于团丁。除因公损破、毁坏或遗失得报明团总分别办理外,倘因自己私事致有损毁遗失时,须责令修理或赔偿”;“私置团枪概由私人管理,但因执行团务致有损毁、遗失时,应由团局任修理或赔偿之责”。(注:《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见《番禺全县保卫团公所章程》,民国初年刻本)于此看来,团局对枪支管理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无论“公置”、“私置”,管理责任实际上主要在团丁个人。政府对团局的枪械管理基本上也是放任自流,1926年广州公安局的告示也公开承认:“前者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地方公共机关,购置枪械,仅施注册烙印,不予限制取缔,遂致流弊滋多。”(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章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在广州,对商团枪械的管理更为松懈,“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造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注:《仍催商团造缴名册》,《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6月11日)
然而,1924年的商团事变是以商团购械和政府扣械引发的,事变前后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政策有了不少变化。孙中山在1923年3 月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其时,“省长公署、军政部、广州卫戍司令部暨各军队”都可以颁发枪炮护照。(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枝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 月15日)当年11月,杨希闵为司令的广州卫戍总司令部实行查验枪支,要求广州商团一体办理,但商团予以拒绝。(注:《滇军勒迫商团领枪照》,《香港华字日报》1923年11月9 日)卫戍司令部后来简化验枪手续:“以前领有枪照者,只将照呈验,即可另发证折;如无枪照,而枪枝有不便呈验者,只须领填申书,亦即发给证折”;(注:《请领枪照办法》,《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11日)后来又提出商人手中的枪支可以请广州总商会代验,然后“汇交”验枪费。(注:《函请商会报领枪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25日)显然,卫戍司令部的目的在于收费。但商团仍然拒绝验枪,1924年初,终于争取到孙中山同意商团枪械不按私有枪械论,免缴查验费。(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5 号,大元帅训令第64号)
1924年春颁布的《民团领枪章程》规定了民团向兵工厂领枪的程序,大致为:“民团领枪须先报由该管县官转呈省署,呈由大元帅令行本厂,方为有效”;“各乡团领枪之后,应将枪枝数目号码,开列清册,呈缴该管县长备案”;“民团领枪须由团长负责,再由县长呈请省署核准,由县长负责”,等等。(注:《兵工厂新定民团领枪章程》,《七十二行商报》1924年4 月11日)显然,这些规定并不严密。1924年6月,广东兵工厂向美国罗拔洋行购买新的造枪机器,需款170多万,此外建设新厂房、购办材料等还要数十万。孙中山为迅速筹集资金,一度命令兵工厂暂停向军队提供枪支,把生产出来的新枪全部让民团“备价请领”。(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8号,大元帅训令305 号)厂长马超俊提出简化手续:原本规定民团、商团到广州石井兵工厂备价请领械弹“须由该民团、商团长呈请该管县长转呈省署发给护照”,简化为“直接由该厂长呈奉大元帅核准者,暂由该厂长呈请省长填发护照”。(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19号,大元帅训令331 号)《广州民国日报》还发表时评,以政府已经开放枪禁、民间对枪械将有巨大的需求为理由,号召商人踊跃投资于兵工厂。(注:《商人出资购机之利益》,《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 月13日)
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注:《广东扣械潮》卷1 “事实”,第7~8页)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
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缴六十元,立即发枪。”(注:《广东扣械潮》卷2 “文件”,第46页。政府和商团双方关于扣械往返的文件也都收录在这一部分)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
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 辑(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8页)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注:《发给购定枪照之限制》,《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 月18日)“嗣后凡遇民团或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注:《民团与私人领枪手续》,《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4 日)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
但政府在一些地方的收缴行动遇到激烈反抗。1924年10月滇军到清远县收缴商团武器时,当地商团与乡团“纠合数千人”围攻县城。(注:《广东扣械潮》卷1 “事实”,第122~123页)11月,福军数百人到南海县西樵收缴枪支,与乡团发生冲突,报纸用“炮火连天”来描述当时的战况,“所有西樵百余乡之乡团,均武装出队,某军亦加派大队至援”。(注:《民乐市军团激战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9日)政府显然没有能力对涉及事变的数以十万计的商团、乡团实施缴械,所以,在事变平息、部分商团的枪械被缴以后,政府宣布保护“各属乡团”和“良善商团”,不再实施缴械(注:《许崇智保护各属乡团》、《帅令保护良善商团》,《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3、4日)。
事变期间和事变后,政府发布一系列法规加强民间武器的管制,省政府鉴于枪照“前时向非由一机关颁发,格式既异,检查自难”,乃制订新章程,规定“查验执照事项由省政府军事厅主管”,执行则由广州公安局以及各地县署、警局。(注:《换领人民自卫枪支执照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8 月15日)稍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又制订《禁止海陆军及人民私自买卖军装枪弹简明条例》23条,这个条例规定军事委员会是武器执照的主管机关,条例一些具体规定也与广东省的章程有所不同,例如枪照的价格;又如省的章程只允许民间申请持有长短枪,但军事委员会的条例则规定可申请持有“水旱机关枪、手机关枪、大炮等”。因为两项法令有抵触之处,而广东省的章程颁布办理在先,所以,军事委员会决定,发照仍由军事委员会主管,但广州市的民间武器“仍由市公安局遵照省府颁行章程办理”。(注:《发给枪照权限之划分》、《禁止私购军装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0月 9、31日)稍后又颁布条例规定:“省政府及其所辖之各市县与警察民团等需用械弹时,得由省政府向军事委员会请领”;又规定:“军需部补充省政府枪支,新旧合计每省全数不得过一师,子弹每枪不得过二百颗,但有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注:《省政府请领械弹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 月18日)北伐开始以后,枪照的最后核准权又改归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注:《取缔人民购置枪械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9日)
这些条例总的精神是要收紧对民间武器的政策,但前后的变化又反映出法规的制定者不得不迁就广东的现实,如对民间是否可以合法持有机枪、大炮等重型武器,最初省政府的条例是不允许的,但后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条例则是允许的。政府当日不可能有能力彻底解决广东民间武器充斥的问题,在商团事变后,民间武器的减少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政府对民间武器也未能实现有效的管制。
四
民国初年的广东好像是个硝烟四起的大战场,除了孙中山与军阀的斗争、军阀混战外,随时还有规模不等的其他战事:军警剿匪、盗匪火并、乡村械斗、团匪对抗、军团冲突等;关于这些战事的报道,经常都会提到新式武器。在广东(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区),武器进入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华侨聚居的台山、开平、恩平等县建立了大量碉楼(多数是合民居和堡垒为一体的建筑),仅开平一县,全盛时期有3000多座,现存还有1800多座,大多数建成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所有的碉楼都有多个射击孔,华侨还从国外购回枪支弹药、探照灯、发电机、报警器作自卫之用。(注:
见张国雄撰文、李玉祥等摄影的《老房子·开平碉楼与民居》(江苏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 5~15页)在不少地方,新式枪械成为在民间特别普及的重工业产品。
民间武器又是民国初年影响广东政局的重要因素。国内其他城市的商人,很少能像广州商人那样对政权更迭产生那样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广州有一支武器精良的商团军。商团事变的前因后果虽很复杂,但导火线则是“扣械”,政府和商团围绕着被扣武器进行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较量,以至商团方面事后仍把事变称作“广东扣械潮”。事变中全省各地十几万商团、乡团卷入对抗政府的政治行动,也是因为拥有大量武器而有恃无恐。广东各地乡团经常介入政治派系之间的军事斗争,如1923年上半年,粤汉铁路沿线一带的乡团站在孙中山一方击败沈鸿英的部队,孙中山在表彰通令中,称他们是“深明大义,乘机杀贼,或协助我军作战,或扰乱逆贼后方,致收迅克之功”。(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2年第11号,大元帅令)而粤北仁化县的乡团,却以武力抗拒听命于孙中山的谭延闿部湘军通过。(注:《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民国13年第4号,大元帅训令第40号)1925年9月,大元帅府命令粤军将卓仁机旅缴械,执行缴械任务的是卓旅驻地台山县的乡团。(注:《台山民团围缴卓旅枪械详情》、《收缴卓仁机部枪械续记》,《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 9月 7、10日)
时人说,“民间宿兵,实为祸乱之阶”。(注:胡仲弢:《广东地方警卫队各县编练经过情形》,第82页)按照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部分民间武器即使原来出于“自卫”而存在,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演变成为地方权势集团和人物对下作为阶级压迫、对上作为挑战政府权威的工具。在民国初年,广东商、绅等地方精英借助所掌握的民间武器控制地方社会,维护、扩大自身利益,当政府要把统治深入到城乡基层社会的时候,这些武器就可能是重大的阻力。
我们无意把“国家”与“社会”简单地视为两极,但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的泛滥无疑是“国家”对基层社会失控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进一步使基层社会与“国家”进一步疏离。随着清末以后传统的官—绅—民的社会控制模式的解体,民国初期广东民间武力膨胀,地方社会权势也形成了新的格局。我们认为,在民国初年,特别到了20世纪20年代,广东乡村地区的基层权力机构主要是保卫团局,基本上由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为主导。(注:邱捷:《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史学月刊》2003年第5 期)商团、乡团等成为独立、半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武力。广州的报纸曾说:“商团组织,俨如军队,手持武器,而不守军纪。则吾不知其以普通人民自居,抑以军人自处也!”1923年,孙中山有一次与鲍罗廷一同乘船视察广州附近的水道和炮台,途中遭到不知来自何人的枪击,一名水手被打死。鲍罗廷认为“袭击来自农民,他们手执武器保卫自己的稻田”。(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第372 页)无论开枪的是乡团、普通乡民还是盗匪,民间武器的子弹居然打到大元帅的座船上,此事正可视作对政府权威的轻视甚至挑衅。
掌握了武器的某些集团,肆无忌惮地损害“国家”的权能,据调查,1927年前后,仅北江英德至清远一段,兵、匪、团的勒收机关有42处之多,其中乡团为收“团费”所设就有22处,占一半以上,且“稍有抵抗,焚杀随之”。(注:其勒收情况如下:老地湾团费4 角、牛屎湾团费4角、下寮团费1元、新庙团费4角、江庙团费4角、波罗坑团费4 角、下硖团费4角、连江下硖团费2元4角、湖溪团费1元、杉洞堂口15元、大庙团费1元、大庙堂口15元、兴隆庙堂口20元、横石人民警卫队6角、警费6角、护航3元6 角、水堂桥堂口16元、石碑坑堂口16元、团费1元、王洞警费4角、白鹤汛、眉坑、白庙等处警卫队共2元、白庙护航队1元2角、警费6角,等等,共42处,计需费130 余元。详见《北江土匪勒收行水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8年4月9日)盗匪依恃手中的非法武器,更经常公然向“合法”权力挑战,以表明其作为一种地方权势的存在。“弄到匪区简直是别有政府,保护往来是土匪,保护开耕是土匪”。(注:《清匪问题》,《广州民国日报》1925年12月4 日)他们“恃有枪械,鱼肉人民,横行于乡村间,且代清代之绅士而称霸”。(注:何冀:《使人民最受惨痛之土匪》,《广
州民国日报》1925年6 月23日)当时竟有“广东土匪为第二政府”的说法。如著名盗匪徐东海纠党数千人,盘踞于两阳(阳江、阳春)恩(平)新(兴)之间,其掌握的墟镇,官军、警卫队、县警察游击队等下乡摊收钱粮及办案都不敢涉足,即使要通过,也必须限定人数,以五人为限,“否则不准过境”。(注:《滇军事件风潮之扩大》,《民国日报》(上海)1920年3 月19日)1926年,著匪“跛手忠”盘踞东莞县菉兰一带,截劫来往船只,各商帮请国民革命军第一军东江警备司令林振雄派军队护送,“跛手忠”竟然将军队包围,轰毙官兵多人,掳走20余人,且放火焚毁在当地的官方厘厂。(注:《东莞匪党之焚抢掠劫》,《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 月22日)1926年,中山县著匪袁拱在前山一带走私,被罢工纠察队及官方缉私卫商队截获。事后,袁派遣匪徒600余人,轮船4艘,“配足武装”,前往前山围攻纠察队部及缉私卫商队,“以遂其包运私货之阴谋”。(注:《匪党竟欲围攻前山纠察队》,《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 月17日)顺德县境内的盗匪,也是“纠党竖旗,拦河截劫,公然与官军对抗”。(注:《顺德匪党假冒农军掳劫真相》,《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 月29日)番禺县属茭塘一带是著匪“黄贵人初”、“黄济军泰”兄弟的“势力范围”。1924年6 月“黄贵人初”纠党数百人将东江剿匪司令徐树荣的部队包围,“意图缴械”,枪伤官兵,并逼走了政府的军队。(注:《徐树荣痛剿贵人初》,《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28日)盗匪经常公开与政府或商、绅的团局争夺地方社会的控制权。1926年5月,英德、翁源两县绅商议决组织联团,藉以自卫,事为盘踞该处著匪“陆跛华”、“陆狗屎麟”等得知,于是盗匪召集数百人,“与联团抗拒,大小数十战”,先后轰毙团丁数十人。(注:《翁江土匪之猖獗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 月18日)诸如此类的事,在民国初年广东的报纸上,是经常出现的新闻。
尽管民国初年的广东有如此多的民间武器,但为什么没有出现伍廷芳这样割据数县的土皇帝,也没有产生“老洋人”率领的那种超过万人的特大匪伙?我们认为,这是广东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决定的。例如,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是比较富庶的地区,所以,不会出现赤地千里的灾荒和成千上万的灾民。而数量巨大而又高度分散的民间武器,使各种武装集团之间形成了某种制约,遍及全省的商团、乡团就使盗匪难以形成大股。因为民间武器非常普遍,所以,乡团中也难以一家独大。此外,民国初年广东是军队较多的省份之一,政府虽无法有效控制和收缴全省的民间武器,但只要某些民间武装团体对政府的统治形成严重威胁,政府集中军警力量仍有能力控制局势,毕竟军队在组织、指挥、训练、作战经验等方面都远胜于民间武装团体。
民间武器是广东地方社会军事化的具体象征,广东从晚清开始的地方军事化的进程,到了1920年代可说登峰造极。直到1920年代末陈济棠在广东建立了稳定的统治之后,民间武器这个因素对广东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才有所减弱。但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以至1940年代末,广东民间仍有相当数量的武器,基本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