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桩离婚案中,重新认识「汉奸」律师曹汝霖

民国判案文献

《刀笔菁华》

离婚自由在每个阶段的表现有什么不一样?

民国判案文献《刀笔菁华》里,就记录了一场特别的官司。这桩妓女起诉太监老公离婚的案子,不仅是民国初期、新法实施后的首批离婚案,很大程度上也开创了女性意识与法制观念的觉醒。同时,天字第一号律师曹汝霖也参与其中力挽狂澜,扭转了案件判决的局势。

01.

京城名妓与「高级」太监的结合

做妓女还要持证上岗

1912年冬,允许妇女离婚的法案颁布没多久。一桩妓女与太监的离婚案,成为刚从清朝过渡到民国的老百姓,在茶楼热烈讨论的新闻事件。

时值清末民初,妓女与太监的婚姻结合,在当时的社会并不罕见。妓女吃不了「年轻饭」后,都想着要「从良」,搜寻范围普遍锁定在有钱的太监身上。毕竟对方因为身体原因,要求也不会太高,自己还能得到生活保障。

《法律讲堂》给出的人物画像

朝代改革后,太监「被迫」失业。于是,到青楼赎一名女子出来当老婆,也成为他们的首选。既能装点门面,还能负责自己的后半生。

通常,有条件这样做的还得是有地位的太监。在此背景下,「专业对口」的程月贞与张静轩,正式组成了一个家庭。

但婚后没多久,程月贞就发现不对劲。张静轩在娶自己之前,已经有一位明媒正娶过的老婆,虽已被喜新厌旧的丈夫「发配」到老家,但正式地来讲,自己只能算「偏房」。

民国时期青楼女子

再加上,由于张静轩身体缺陷,自卑敏感,对程月贞动辄打骂。

本以为可以过安稳日子的程月贞,哪想到自己既不是正房,还要被「丈夫」家暴,这日子过得比在青楼还凄惨。她也想过离婚,但新法还未颁布,再加上「太监丈夫」小有势力,重获自由简直是难上加难。

品级最高的四品太监

曾服侍过溥仪

作为一名清朝太监,张静轩虽然地位不高,但他们也是有自己的一套等级制度的。最高四品,最低八品。品级越高,「谋私利」的机会就越多。

清末民初,一批「高品级」的太监,早就嗅到味道「下海」经商了,张静轩就是其中之一。不过,即便难度再大,程月贞也没有放弃追求自由,她只是在等一个机会。

《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右)

适逢《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颁布,她一听说政府允许妇女提出离婚了,立马想到可以找律师帮助自己脱离苦海。

那会儿律师比较少,也没多少选择,正好曹汝霖因为一桩死刑案名声大噪,程月贞就找上了他,并愿意花100大洋聘请对方。

《吴虞日记》里提到,一名北大教授,家中雇保姆、厨子、车夫,全部算下来,一个月只要30大洋。100大洋能让当时的人,过上3个月这种富裕优渥的生活。这笔钱对程月贞来说已经算很高了,足以见得其离婚的决心,和请律师的诚意。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记载内容

而曹汝霖当时的收入是多少呢?在一次与袁世凯的对话中,可以得知他每月收入有2000大洋左右。

众所周知,1919年,鲁迅花3500大洋在北京买下了一套1000多平的四合院。

鲁迅的「豪宅」

这意味着什么?曹汝霖两个月的收入,就能在北京买套四合院。花100大洋请曹汝霖打官司,原本是根本请不动的,毕竟他也不缺钱。但他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

其实可以从侧面看到,即便是家喻户晓的大律师,也是有公益情怀的。他们不是把职业当作交易,更多的还是想找到在社会中的价值,维护法律该有的尊严。

天字第一号律师 曹汝霖

02.

「触底反弹」的审判过程

民国高等审判厅,原保定衙门

法律的每一次推进后,往往社会观念还未跟上脚步。且不说程月贞的离婚诉求,受到了「吃瓜群众」的抨击与羞辱,还为张静轩叫屈。

再说此案的开庭过程,更是惊心动魄,一度大起大落。

在法庭上,曹汝霖给出了三个离婚理由。一,张静轩是太监;二,张静轩有重婚嫌疑;三,张静轩有家暴行为。

地方审判厅民二庭庭长林鼎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他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前两个理由,以「证据不足」同样驳回了第三个理由。

此时官府刚刚打开妇女离婚自由的通道。林鼎章法官的驳回理由不能说未按照条例,但一定没有脱离约定俗成的婚恋观。

如同现在5年提出4次离婚的宁顺花案,法官3次给出同样的驳回理由。时代的过去与今天,两者总是异曲同工又有迹可循。

就连《刀笔菁华》记录这起案件时,也直指法官的驳回理由过于滑稽可笑。

《刀笔菁华》记录的内容

再回到这桩民国奇案中。林鼎章似乎已决心驳回程月贞的申诉,程月贞也以为离婚无望,可能后半辈子都会活在张静轩的「棍棒」之下。

但曹汝霖这边还没放弃,试图抓住张静轩的法律漏洞,获得翻盘的机会。黄金时间就在案件审理的结尾。眼看这场官司要赢,张静轩随即「变本加厉」,要求程月贞返还自己为其赎身的300大洋。

妓女卖身契

案子进展到这里,作为一名律师,你会如何解决?

曹汝霖则是立马把赎身与人口拐卖联系到一起,直指张静轩有人口拐卖的嫌疑。

此话一出,法官还没说什么,张静轩就自乱了阵脚。先是改口300银元并非赎身钱,是程月贞所欠债务,后又表示只要程月贞归还300银元,就同意离婚。

此番论点再次遭到曹汝霖反驳:

婚前有特定契约按特定契约之行,否则婚姻成立之时,债权债务之主体合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离婚涉及人身,属于公益范畴,钱债只涉及财产,属于私益范畴,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如果为钱财的原因而约束离婚之自由,与法理大相径庭。

简单几句辩护词,充分表达出女性之离婚自由,也说服了法官,颇有「触底反弹」之势。

最终,林鼎章做出判决,程月贞获得自由,并且不用返还「赎身费用」。

法律允许离婚自由又怎样呢?如若不是曹汝霖逮着对方的漏洞逆风翻盘,林鼎章法官会怎么判尚不得知,但依据根植许久的「劝和不劝离」的传统观念,大概率会让程月贞继续待在「围城」里。

现今很多人提到曹汝霖,只想到「火烧赵家楼」,亦或是贴在他身上的标签。但他为当时的法制、老百姓做出的贡献,都被抹灭了。

大家也看不到日本人想笼络他为己用,被他强硬拒绝的态度。他只能背负着千古恶名,凄惨地死在遥远的美国。

就像今天的律师,不也是这样吗?

他们为每个案子付出的心血,为法制健全、社会正义产生的推动作用,都不被重视,律师似乎已经被炒作成了「追求个人利益」的角色。

每个时代的律师,面临的问题都大同小异。写下这桩离婚奇案,也是想通过回顾历史,看到不同时代律师的一些片段,将这一群体真实地呈现出来。

至少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到,民国的律师过得还是很潇洒的。也希望今天的故事,对刚做律师或是准备做律师的人,带来些许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