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奇案:两姐妹行奸一男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无罪!

民国奇案:两姐妹行奸一男致人死亡,最终被判无罪!大汉奸的辩护词:“奸非致死辩”,入选当代法律文书写作教程。

在清末民初的历史舞台上,曹汝霖的名字大家并不陌生,不过,他留给历史的,并不是美名,而是骂名。曹汝霖,祖籍浙江,1877年生于上海。幼年入私塾,后去汉阳铁路学堂读书,早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

五四运动前,曹汝霖曾集交通总长、财政总长、交通银行总理等数职于一身,是北洋政府权重一时的政客,曾参与同日本公使谈判“二十一条”。五四运动期间,被指为卖国贼,住宅惨遭烧毁。

抗日战争时期,曹汝霖不与日本人合作,拒绝担任伪职,后被动挂上伪华北临时政府最高顾问、华北政务委员会咨询委员等虚衔,但并未给日本人出力,算是保持了晚节。

曹汝霖除了在政治舞台上留下斑斑劣迹外,毕业于日本政法大学的他,还曾有“民国第一大律师”的美誉,多次为当事人出庭执行辩护。其中,经他之手的《奸非致死之辩诉》,后来还成为许多法律人士制作法律文书时重要的参考资料之一,并被当成经典法律文书收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一书中。

《奸非致死之辩诉》讲的是个什么故事呢?现在看来,这事也很奇葩——讲的是一对周氏姐妹因奸一名李姓男子,至男方死亡,托人找到曹汝霖上诉申辩并胜诉的故事。关于事情的来龙去脉,当时的案情记载非常详细:

宝山某镇,有周姓姊妹,凤宝、蓉宝。虽属村姑,而丰致嫣然。惟天性风骚,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间脱花,适某店学徒李甲,途经其处,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欢。时正夕照西沉,金风送爽,某学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脱而死。时儿女手足无措,呆若木鸡,适有警士过此,遂为所见,询得实情,带回所中。所长某,以事关刑事,不敢自专,即送至县属讯办。知事民国初年,绝大多数县仍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县长监理司法。张某,更属庸懦之辈,一任承审员之讯理。而此案结果,以事实确凿,某学徒因轮奸毙命,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于死地。惟因贪欢误杀,情有可原,乃为减等治罪。狱将成,律师曹汝霖适赴吴淞游览,闻其事而哀之,语人曰:“贵地岂无人知法律者耶?”人奇其言,争相诘问,曹告以周氏姊妹不应受此枉罪。有周之戚沈某,求曹代为辩白,曹乃慨然允之,并不求报,乃对客挥毫,代做一控诉状,上诉江苏高等厅。

简单来说,就是江苏宝山某地的一对姓周的姐妹,虽为村姑,但天生丽质,且喜与青年男子私混(“时与乡无赖作桑濮之行”,文中的“桑濮”,系以“桑间濮上”代指男女幽会之事)。某年秋天,正在国间劳作的姐妹俩,偶遇了回家路经其地的李姓学徒,周氏姐妹就上前调戏李某,结果,李某经不住诱惑,三人便“席地交欢”,遇到这等好事,情难自禁的李某刹不住车了,结果“恣情不休,竟至精脱而死”。

周氏姐妹被拿送有司后,宝山县令以“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于死地”之由,欲判周氏姐妹入狱。结果,这事被闲游到此的大律师曹汝霖获知,对案子的判决提出异议。周家人听说有大律师过此,便找上曹汝霖,希望他能帮周氏姐妹做无罪辩护。

令周家人欣喜的是,“曹乃慨然允之,并不求报,乃对客挥毫,代做一控诉状,上诉江苏高等厅”,免费替周氏姐妹打了场公益官司。法律科毕业的曹汝霖,很快就为当事人写就申辩状,其文曰:

为不服周凤宝、周蓉宝奸非致死李甲一案,提起控诉事。窃本案事属奸毙,本无疑义。李甲为控诉人因奸致毙,事实昭彰,又无辩论余地。惟本案理虽云然,法尚未妥。其最要之点,研究李甲是否为控诉人强迫成奸。设无强迫行为,是属双方和诱相奸者,当然不负刑事责任。查犯罪之成立,须以犯罪者是否有此能力为标准。设无能力,虽有犯罪嫌疑,故不能强以罪状加诸也。今控诉人系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设李甲而不愿和诱也,控诉人焉能相强,何致毙命?李甲而情甘相欢也,贪欲丧身,虽死奚怼?咎由自取,报有应受!谓伯仁王导的堂兄江州刺史王敦,永昌元年起兵,攻入建业,以旧怨杀周。事前曾告诉王导,王导没有表态。后来王导得知周顗曾在元帝面前为王敦谋反的事,多次为自己辩护,于是痛哭流涕说:“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由我而死则可,加害果非其罪也。律诸刑诉,妇女无强奸男子之名案,原判何能比拟男子奸死女子之条文?任意援引,法所不容。请撤销原判,以伸冤抑。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曹汝霖的辩护思路非常清晰,曹汝霖首先承认,李甲的死亡确属“以奸毙命”,但关键不在于女子强奸男性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李甲作为死者,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强迫成奸”。为此,曹汝霖提出了自己的辩诉理由:

1.周氏姐妹都是弱不经风的少女而已,“既无强迫成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假设不是李甲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那周氏姐妹又怎么可能“得逞”呢?2.当前,李甲已经死亡,案件又无目击证人,属于“死无对证”的情形。此时依据第一条理由,当下是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不是“自愿”的。

综上所述,曹汝霖认为很大程度上周氏姐妹表面上是在“强奸”李甲,实为“通奸”,该案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对周氏二姐妹应当做无罪处理。

江苏高等法院听完曹汝霖的辩护也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当时的京师大理院和总检察厅,二机关都同意了曹汝霖的意见。最终,二姐妹被无罪释放。

“此状条理清晰,振振有词。高检厅亦不能决,曾店请京师大理院及总检厅,示遵。复电以法律无明文,不为罪。狱寻寝,而此一对姊妹花遂得宣告无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