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简述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种:休妻、和离、义绝。
第一种“休妻”,这个经常在电视剧看到。通常的休妻条件是“七出”,或称“七去”。在《仪礼》和《礼记》中已有记载,具体为“不顺、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先秦时期,女性地位非常低下,休妻是比较随意的,这就惯得很多男人鸡蛋里挑骨头,一点小事也闹着休妻,即使是我们奉为先哲的孟子、曾子,也曾用过匪夷所思的理由来休妻。据《荀子·解弊篇》记载,有一天,孟子回到家里,看到妻子坐在地上,双腿像八字一样分开,孟子觉得妻子坐姿不太端正,于是吵着闹着要离婚。曾子则因为有天想吃蒸梨,老婆专门去蒸了,又嫌蒸得不够熟,也闹着要离婚。虽然这两人最后没离成,但这也说明了当时女性在婚姻里非常的被动和弱势。
后来因为随意休妻的情况太多,为了稍微公平一点,于是有了“三不去”的约束,如果妻子符合这三项条件中的某一项,就不能休妻:
1. 妻子家家破人亡无家可归
2.为丈夫家服丧了三年
3.贫贱时候娶得妻子,发财之后不能休。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二种叫“义绝”。就是恩断义绝的“义绝”
也就是丈夫杀害了妻子家的亲戚,又或者妻子殴打丈夫的亲戚,两口子成了不共戴天的敌人,所以只能解除这段不和谐的婚姻关系。唐代规定,凡有“义绝”行为的,必须离婚。出现义绝的情况,是不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的,官府一般会强制判决离婚。甚至比现代社会出现家暴行为后某些部门还在劝和更好,官府强制离婚。
第三种叫“和离”。“和离”是夫妻双方因相处不和谐而自愿离婚。
唐代明文规定允许这类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放妻书”基本上都是出于“和离”的原因而写的。写“放妻书”也是有实际用途的,男方开具了放妻书以后,会把文书交给女方,由女方将自己已经离婚的情况上报官府。官府会再出具官方的离婚证明,以便表明女方已经离异的身份,方便女方再嫁。不仅如此,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也可以离婚。宋及以后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而离婚后的女性,也不全然处于弱势,汉代《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离婚之后上门提亲的人踏破门槛,宋代的唐婉,被陆游休掉之后,也再嫁给了赵士程。唐朝的公主们更加放荡不羁爱自由,唐朝一共也就一百来个公主,再婚的有三十多位,离婚率高达30%。高阳公主,虽然身为宰相房玄龄的儿媳,却还和辩机和尚偷情,唐太宗知道之后勃然大怒,下令把辩机腰斩了,高阳得知之后也勃然大怒,为了报复唐太宗,更加肆无忌惮的找和尚偷情。
直到宋代后期开始,程朱理学提倡“存天理,灭人欲”,对女性的贞操和婚姻束缚加大。离婚和再婚等行为也变得不上台面。而在此之前,从汉代到唐宋,婚姻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开放的,在离婚和再嫁方面,都是比较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