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与战后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
文/新浪专栏 新史记 张连红
导语:从南京大屠杀发生到抗战胜利,蒋介石一直十分关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等暴行,重视南京大屠杀的资料搜集。抗战胜利后,尽管蒋介石发表“以德报怨”的讲话,但是他要求民众不要忘记南京悲剧。在蒋介石直接指导和推动下,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组织的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克服了种种困难,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广泛调查,这些调查为东京和南京法庭的审判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证据。
(一)前言
二战结束后,同盟国在东京和中国在南京分别组织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审判。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认定:“被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南京城里发生了将近2万起强奸案。”“在日军队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人以上。”[1]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认定:在南京大屠杀中,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2]毫无疑问,大量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人证、物证大都是战后国民政府通过艰辛社会调查所得。本为试图对蒋介石在战后南京大屠杀案调查过程中的角色做一初步探讨,囿于材料关系,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斧正。
(二)战时蒋介石对南京大屠杀的关注
1937年12月6日,日军攻至南京外围秣陵关、淳化镇和汤山一线,距离南京仅50公里。第二天凌晨5时15分,在众多幕僚的劝说下,蒋介石携宋美龄一行才登上飞机离开南京,前往江西。但其后蒋介石一直密切关注南京局势的演变,包括日军占领南京后所犯屠杀强奸之暴行。据有论者研读,蒋介石曾多次在日记中提及南京日军暴行,如1938年1月22日的日记中写到:“倭寇在京之残杀与奸淫未已,彼固陷入深淖进退维谷,而我同胞之痛苦极矣。”同年3月5日,他又在日记中写到:“敌军残杀我南京附近之壮丁殆尽,痛极。”
后来,蒋介石又在1938年5月12日的日记中写到:“提要:雪耻。见我男女同胞受敌寇惨杀凶淫之照片而不动羞恶之心、无雪耻复仇之志者,非人也!”5月13日的日记中又写到:“提要:雪耻。 敌寇残暴凶横,实古今无例,若不消灭,何以维持人道!”7月19日的日记中写到:“见寇军残杀我平民同胞之照相,痛愤乃至瞑眩,极忧东方民族之仇雠相扳,不知何日能了也。”[3]蒋日记中提及他所见到的日军暴行照片,日记中虽未明言是南京大屠杀照片,但当时国际宣传处为了翻译出版田伯烈着《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中文版,正好搜集到许多有关日军占领南京暴行的照片,蒋介石日记中所提照片应为反映南京大屠杀的照片。
对于日军在中国特别是南京的暴行,蒋介石十分震惊和痛心,并通过不同方式向世人揭露。1937年12月24日,就在日军占领南京不久,他在致罗斯福的信中说“以最先进的武器武装起来、施展其中世纪以来野蛮特性的日军……残杀了无数非战斗人员,其中包括不少的外国人,还毫不留情地破坏了巨大的设施、财产以及宗教寺院,就连背着设施也无一幸免。”[4]
1938年7月7日,在纪念抗战爆发一周年之际,蒋介石发表《告日本国民书》,愤怒抨击日军暴行:“贵国之出征官兵已成为世界上最野蛮最残酷之破坏力量矣!诸君知之乎?贵国所常夸耀之‘大和魂’与‘武士道’实已扫地无存矣!且于每一地区被占之后,焚烧掳掠之余,对我不及远避之无辜人民及负伤兵士,辄施以大规模之屠杀,或缚千百人于广场,以机枪扫射;或聚数十人于一室,以油火焚烧;甚或以杀人多寡为竞赛,相资谑浪;……尤有一事,中正实不忍言,但又不能不言者,厥为对我妇女同胞之暴行,自十龄左右之幼女,乃至五六十岁之老妇,一遭毒手,阖族难免。或数人轮流污辱,使受辱者不旋踵而呻吟毙命;或迫母女姑嫂数十妇女裸陈一堂,先施奸淫,继以残杀,割胸剖腹,犹为未足,更施以难形于楮墨之暴行。贵国向来尊重礼教,崇尚武德,故为世界所称道。讵至今日,贵国军人行为上之所表现者,不特礼教扫地,武德荡然,直欲灭绝人伦,违逆天理。如此军队,不仅日本之耻辱,亦留人类之污点。”[5]
蒋介石在讲话中对日军放火、抢夺、屠杀进行了谴责,特别指出日军杀人比赛取乐的令人发指的暴行(显然是指日军在南京的杀人比赛),抨击了对侵华日军对广大妇女的暴行。“蒋介石虽然没有明确说出是南京,但确实把南京的悲剧置于中。至1938年7月,对放火、抢夺、屠杀、强奸予以报道最多的除南京之外再无它事。”[6]
与此同时,蒋介石特别关照军事委员会政治部陈诚注意搜集日本侵华战争兽行出版中西文本宣传资料,以便将日军官兵灭绝人道之兽行宣告于世:“关于倭寇在华侵略战中之兽行,应迅即搜集中外文字之重要材料,装订成册,以后每月一册,出版中西文字,同时个别分印也可。”[7]1938年6月11日,蒋再手谕陈诚:“为倭寇官兵之兽行,不仅违反战时国际公法,而且灭绝人道之实状,宣告于世界各文明友邦之军人,拟稿成后呈阅再发。”[8]
1938年5月6日,中宣部副部长董显光曾致函蒋介石报告派外国友人赴日本宣传日军暴行。[9]田伯烈着《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一书翻译印刷发行,国际宣传处曾多次向蒋介石汇报,其印刷经费也由蒋介石批准由军需处拔付。[10]该书发行后,国际宣传处赶在七七抗战纪念日前一天给蒋介石呈送了20本。[11]
蒋介石在抗战八年期间都十分重视搜集包括侵华日军南京暴行在内的一切敌人罪行,抗战初期这一工作由外交部负责。1944年2月23日,国民政府正式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12]1944年3月,外交部先后派人访问撤往成都的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史迈士、里格斯以及费奇、吴贻芳等人士,调查南京大屠杀证据。据1944年外交部亚东司的一份总结报告中称该部已“搜集敌寇在南京之暴行资料约四百余件”。[13]这些数据为战后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抗战胜利后蒋介石“以德报怨”的讲话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异常兴奋的蒋介石亲笔撰写了《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全世界人士书》,其中表明了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基本政策,强调中华民族传统的德性是“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只认日本军阀为敌,不以日本人民为敌;表示决不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他说:
如果这一次战争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次的战争,那么我们同胞们虽然曾经受了忍痛到无可形容的残酷与凌辱,然而我们相信我们大家决不会计较这个代价的大小和收获的迟早的。我们中国人民在黑暗和绝望的时代,都秉持我们民族一贯的忠勇仁爱,伟大坚忍的传统精神,深知一切为正义和人道而奋斗的牺牲,必能得到应得的报偿。……我说到这里,又想到基督宝训上所说的“待人如己”与“要爱敌人”两句话,实在令我发生无限的感想。我中国同胞们必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祇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已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这是我们每一个军民同胞今天所应该特别注意的。
虽然,蒋介石在告示中强调了“不要报复”的对日政策,但他同时也声明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根据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发布的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战后对日本战犯必须绳之以法,“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1945年9月,国民政府为了适应战后审判战犯的需要,重新修订了调查日军罪行条例。
蒋介石虽然强调以德报怨的对日政策,但他希望广大国民不要忘记南京悲剧。1946年5月5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举办的还都南京仪式上说:“今天实在是我们中华民国最值得纪念的一天,但是回想到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沦陷时,首都同胞惨遭大屠杀的悲剧,我们就应该痛定思痛,时时不忘我们八年来在敌人铁蹄下所受的奴隶牛马暗无天日生活,更不能不警惕奋勉、自力自强了。”[14] 1947年12月13日8点半,在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在毗卢寺举行的“首都陷敌纪念日殉难忠烈同胞纪念大会及公祭典礼”会场上方,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亲书“永念国殇”四个大字的挽联异常醒目。[15]
(四)重返南京后蒋介石号召民众伸冤
1945年12月18日,在阔别南京长达八年后,蒋介石由北平飞抵南京。12月21日,《中央日报》以《八年苦痛今得宣泄,蒋主席令京民陈述,凡受敌伪枉曲者均可作报告,接收人员如苛扰亦望检举》报道,发表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谕告,号召首都80万市民上函陈述受害苦痛,南京市分别在五处邮局设置密封木箱,从12月21日起到23日止,每天上午8点到下午6点接受市民投递。
蒋介石在公告中说:“余与我革命首都父老兄弟诸姑姊妹暌隔八年余,兹关怀想念,无时或已。回溯抗战开始,敌人对我首都采取猛烈攻势,沦陷期间,敌人于实施大屠杀之余,复利用奸伪蹂躏榨取,奴辱压迫,无所不用其极,而我同胞身处黑暗痛苦之境,历时八年之久,……其所受种种枉曲与痛苦,自应设法解除。而在敌人大屠杀下殉难军民之遗属,冤愤一日未伸,余之责任一日未尽,更应积极抚慰与救济。”公告号召民众勇于检举、揭发敌伪暴行,“凡我同胞,其有身经当日大屠杀惨祸暨在敌伪暴力压迫之下,受有各种枉曲者,余均愿详知其事实及屠杀压迫之主谋,其目击事实基于正义感,而作负责之检举者,余尤乐于接受。一经查明属实,定处分别以战罪提付审判,或依惩治汉奸条例从严惩处,以谢同胞,而伸法纪。”[16]
尽管南京光复后,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曾奉令调查敌人在南京的罪行,[17]首席检察官陈光虞于11月7日亲自出面召集南京市政府、首都警察厅、国民党南京市党部、宪兵南京市区司令部、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三青团南京支部、南京市工会、农会、红卍字会南京分会等十四个机关团体的代表举行会议,议决成立了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并印制用表文告,昭告市民踊跃参与调查,然而效果并不显著。但经蒋介石亲自出面呼吁后,民众投诉热情较高,短短几天,蒋介石便收到民众陈诉函件1036件,其中检举敌伪罪行的案件有320件,而检举南京大屠杀中之日军暴行为67件。[18]据当时记者称,“所陈敌军奸杀虏掠种种非常残酷行为,令人惊心怵目,想见当年面目狞狰之兽军与惨极人寰之呼声。陈述者多属身历其境,颇多极为真切与极可珍贵之资料。如当日金陵女中收容所之记录尤堪重视。”遗憾的是至今我们仍未发现这本尤堪重视的金陵女中收容所的记录。
(五)蒋介石召见陈裕光推动南京大屠杀项目调查
为审判日本战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初在东京正式开庭。由于此次审判战犯的程序采用英美法系,允许双方律师当庭辩护,对证据的要求特别严格,而此前南京地区日军罪行的调查较为笼统而不具体,不能满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要求。为此,1946年6月10日,蒋介石专门召见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的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和秘书长萧若虚,“以沦陷时期敌人在京大屠杀案,所有罪犯在东京已开始审讯,惟在证据方面仍应加以搜求,以供献于远东法庭,并使所有罪犯无从逃避。”[19]蒋介石希望由南京临时参议会出面组织,推动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
由于蒋介石的特别指示,南京临时参议会立即着手成立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分别由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任正副主任委员,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秘书长萧若虚任总干事。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除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全体参议员为当然委员外,南京市各区区长及相关机关团体、沦陷时期市民代表被加聘为委员,国民政府各相关机关、南京市政府各相关及社会各界负责人被聘请为顾问。
在南京市13个区设置调查小组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罪行罪证之搜集、调查、统计与汇报,由各区区长负实际指挥之责。与此同时,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还选派参议员任各区督导委员,赴各区调查小组委员会负指导督促之责。6月23日,南京市临时参议会主持召开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南京大屠杀案调查事项进行了全面部署。
在蒋介石的积极推动下,该委员会调查工作从1946年6月起,至10月5日全部完成,除去过去若干机关已调查的事实进行复查外,重点是对沦陷滞留南京的市民进行个案调查。计有确实人证案件2784件,根据调查结果制成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可出庭作证被害人住址姓名表,撰写了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分别供远东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作为审讯日本战犯之证据。从调查罪行种类来看,其中枪杀1159件、用刺刀刺杀667件、集体屠杀315件、拉夫285件、烧杀136件、打死69件、先刑后杀33件、先奸后杀19件、炸死19件、强奸16件等。
从受害者性别来看,男性死伤及生死不明者计2292件,女性死伤及生死不明者计478件,性别不明者计14件。[20]
从调查的内容来看,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全部集中在日军的屠杀和强奸两个罪行方面,基本没有涉及抢劫公私财产和焚烧方面。所调查内容重点放在机枪扫杀和枪杀方面,计有807名遇难者详细调查统计表格。[21]在个案调查方面,该委员提供了较为典型受害者的10名案例,除其中庄少德案同南京大屠杀没有关联外,其它9人如柏鸿恩、李秀英、殷有余等均为大屠杀受害者。
另外,该委员会还搜集到市民吴旋提供的反映日军暴行的16张照片,这一珍贵资料在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谷寿夫一案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余论
从南京大屠杀发生到抗战胜利,蒋介石都十分重视南京大屠杀等日军暴行资料的搜集。在蒋介石直接指导和推动下,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组织的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及其相关机构克服了种种困难,对南京大屠杀案进行了力所能及的广泛调查,其所调查的大量人证物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的审判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两个法庭依据这些证据,用无可辩驳的事实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公正的判决,松井石根和谷寿夫等一批南京大屠杀案的凶犯才得以被绳之以法,南京大屠杀真相也才得以大白于天下,为广大受害民众伸张了正义。
二是大量的调查资料为后人反省战争暴行留下了宝贵的第一手原始资料,也为反击日本右翼的荒谬言论提供了不容置疑的史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有学者认为战时中国最高领袖蒋介石也不知道南京大屠杀,[22]声称“南京大屠杀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上述南京大屠杀案调查进程表明日本一些学者的否定言论不攻自破。
另外,在调查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的同时,也对受害严重的民众进行了社会救济。抗战胜利后,许多南京受害民众纷纷致函蒋介石,一方面向蒋委员长诉说日军暴行,要求向日本索赔,另一方面也吁请政府给予经济救济。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各调查委员会不仅重视日军暴行,也十分重视幸存者的救济工作。如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在调查过程中对其中特别需要救济的155案给予了救济。如1946年10月,南京临时参议会议决通过救济南京大屠杀案灾民陆李秀英、沈万顺、阮锡第、窦晴芳等28户计118万元,“每户各予四万或三万之救济金”。[23]1946年7月12、13日两天,善后救济总署南京办事处也对南京大屠杀被害遗族63户发放了救济物品。
但由于时间和形势所迫,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主要是为了因应战后的审判,未能从更深层次展开,加上1947年6月国共内战爆发,调查工作很快中止,许多更为丰富的资料未能进一步展开,一些救济工作也未能持久广泛展开,一些数据上缺失也为日本右翼否定南京大屠杀提供了许多借口。
注释:
[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7);杨夏鸣编,《东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页607—608。
[2] 《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1947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军令部战史会档案,五九三/87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荣编:《南京审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页389。
[3]《蒋介石日记》1938年1月22日、3月5日、5月12日、5月13日、7月19日。美国史丹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档号:Chiang Kai-shek Diaries, Box 39。引自马思睿,〈民国名人笔下的南京大屠杀〉,《抗日战争研究》,北京:中国社科院近史所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主办,2009年第4期,页34。
[4] 《蒋介石给罗斯福的信件》(1937年12月24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2),张生等编,《英美文书·安全区文书·自治委员会文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页615。
[5] 〈抗战建国周年纪念告日本国民书〉(1938年7月7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30),1984年,页码280-281。
[6] 井上久士,〈战时中国也视之为问题〉,见南京事件调查研究会编:《南京大屠杀否定论的13个谎言》,东京:柏书房,1999年。
[7] 《手谕搜集日本侵华战争兽行出版中西文本宣传资料》(1938年4月25日),见何智霖编辑,《陈诚先生书信集——与蒋中正先生往来函电》(上),台湾:国史馆,2007年12月版,页305。
[8] 《手谕将日军官兵灭绝人道之兽行宣告于世》(1938年6月11日),见何智霖编辑,《陈诚先生书信集——与蒋中正先生往来函电》(上),台湾:国史馆,2007年12月版,页313。
[9] 〈董显光派外国友人赴日本宣传日军暴行密呈〉(1938年5月6日),见前引张生等编《英美文书·安全区文书·自治委员会文书》,页615。
[10] 〈致军事委员会笺函〉1938年9月26日,见前引张生等编《英美文书·安全区文书·自治委员会文书》,页601。
[11] 〈致蒋介石签呈〉1938年7月6日,见前引张生等编《英美文书·安全区文书·自治委员会文书》,页603。
[12] 胡菊蓉,《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111。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外交部十分重视南京大屠杀暴行的调查,在1944年外交部亚东司的一份总结报告中称该部已“搜集敌寇在南京之暴行资料约四百余件”,其中有访问金陵大学贝德士、史迈士博士以及基督教青年会费奇等的记录。
[13] 《敌人罪行调查案》,外交部档案,172-1-0887-1,转引自宋志勇《南京大屠杀的调查与审判》,未刊稿。
[14] 〈首都庆祝还都大会中蒋主席勉全国同胞为国家为民族精诚合作,保持最胜利光荣战果〉,《中央日报》1946年5月6日,第2版。
[15] 〈毗卢寺前乐声哀,市民流泪祭忠烈〉,《中央日报》1947年12月14日,第4版。
[16]《中央日报》,1945年12月21日,第2版。
[17] 本文所指战后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调查区域基本上局限在南京市13个行政区地域,并不包括南京周边地区。
[18] 〈南京人民陈诉函件初步整理工作完成〉,《中央日报》1946年1月6日,第2版。
[19]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录〉(1946年6月23日),前引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页1693。注:《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协助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经过概述》(1946年11月)一文称蒋介石召见日期是6月11日。据《事略稿本》称蒋介石召见时期也为6月10日。
[20]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检送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种类统计表等公函〉(1946年10月5日),前引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1),前引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下),页1707—1717。
[21] 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35、36册),徐康英等编:《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调查》(上、下),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7年。
[22] 东中野修道着,严欣群译:《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内部发行),新华出版社,2000年,页240。
[23] 《临时参议会拔发大屠杀被害难民救济金的通知名册》,南京市档案馆藏,全宗号1006,目录号1,卷号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