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上访、越级上访和截访
[摘要]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的认真对待,是值得赞赏的。
封建专权时期,最高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常常出台一些笼络安抚、听取百姓疾苦的措施,直诉制即其中之一。“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史记》卷一一九)直诉制的意思是,某些重大案情和冤抑莫申者,觉得自己的正当利益被误判而受侵犯时,可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程度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类似“上访”,以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
一、各个朝代都有接受百姓上访的渠道
《淮南子·氾论训》:“禹之时,以五音听治,悬钟鼓磬铎,置鞀,以待四方之士。为号曰: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事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鞀。”就是说,大禹在住地附近设置钟、鼓、磬、铎、鞀五种乐器,并广泛告知人们使用方法:传道的人击鼓,谕义的就敲钟,告事的就振铎,讲忧虑的就敲磬,有冤狱的就摇鞀。这是政府接待上访的古代雏形。
西周有“肺石听辞”的制度,“以肺石远达穷民,凡远近恂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周礼·秋官·大司寇》)这里的“士”即专门接待群众的信访官员。
《周礼》中记载:“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所指即允许平民百姓直接向最高当局反映情况的著名的西周路鼓制。击鼓向皇帝进谏也是汉代通行的一种直诉范制。
汉宣帝元康二年正月的一道诏书中提及:“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汉书》卷八)可见,当时百姓写“上访信”给最高统治者以及诣阙上书乃是常有之事。汉代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的,即为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信访形式的源头。
据《晋书》记载,“登闻鼓”一词在西晋时正式成为政府的行政语汇,并成为历代上访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沿用至清代。晋代在设登闻鼓的同时,还继续设置“诽谤木”,并改称为“华表木”、“表木”。
北齐时期,正式出现了“邀车驾”这种上访形式,即在皇帝外出时,阻拦皇帝的车马申诉。这种上访形式也一直延续到清代。
隋朝的隋炀帝设置了谒者台,《隋书》记载,其职责是“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驾出,对御史引驾。”很重要的一项即为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等事。
唐代继续设肺石和登闻鼓。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记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此外,唐代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就是“邀车驾”。
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于朝堂东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匦,上访书信分养民劝农、议论时政、陈诉冤屈、告天文密策四类依次投入,由匦使院管理,开了一条使民间下情大量上达中央政府的渠道,建立起了比较正规的信访制度。
宋代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登闻鼓院成为一个正式受理百姓信访的部门。淳化三年(992年)增设理检司。理检司设立后,对鼓、检两院不受理或受理迟滞的,可到理检司上访申诉。天圣七年(1029年)又另置匦函,处理累经申诉而未得辩明和事关机密的上访、上书。
元代采用击登闻鼓、邀车驾等上访形式。《元史·世祖本纪》中记载:“诸事赴台、省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
明代信访制有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明代的登闻鼓先放置在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代设立了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顺治十三年(1656年)冬十月“戊寅,设登闻鼓”。(《清史稿》卷五)清代早期的登闻院类似于信访局,地点在西长安门街东,负责的官员是满、汉科道各一员。雍正二年(1724年),统于通政司,主受诉讼之事。“告御状”是从前代一直延续下来的“邀车驾”,这两种信访方式一直沿用至清末。
二、古代政府对于上访提供政策性保护
秦汉时期,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一职,负责接待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官员人等。汉朝严格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对上访百姓提供方便,不得随意阻断刁难,若不及时向上转达,满半月以上将受惩罚。
汉武时期,政府信用酷吏严刑。汉宣帝即位后,舆论要求赶紧整顿狱政不公,于是,宣帝下诏书:“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其务平之,以称朕意。”(《汉书》卷二三)选拔了精明能干的官吏担任廷尉、廷平审理自下上呈的冤屈案件,并且,皇帝还常亲自过问案情,“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秦王苻坚励精图治,整顿国政,公元375年,他在皇宫南面建筑了一个听讼观,“五日一临,以求民隐”,专门听取老百姓说事诉冤。
唐太宗曾亲手拟定了《司门式》文稿:“其有无门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监门司与仗家引奏,不得关碍。”(宋朝孔平仲《续世说》)——派遣两名武装警卫,随时护送上访人去皇宫见皇帝。颜真卿评价说,“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
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设察言司,收受天下奏章、申诉书信等。
明朝前期对于死刑案件的上访受理时间可以延迟至死刑犯被执行的前一天,甚至死刑犯在临刑当天,其家人仍然可以代其击鼓鸣冤。嘉靖九年(1530年),死刑犯击鼓鸣冤的期限定为行刑前三天,行刑当日就不再接受鼓状鸣冤。
清朝的社会矛盾尖锐,越级申诉上访很普遍,政府明确了上访接待部门,如步军统领衙门的职责就包括受理申诉案件,同样,刑部也负有受理审核地方上诉案件的责任。
满清入主中原后,旗人贵族常常欺压凌辱普通旗民,雍正皇帝即位后,下发文件:“八旗人员有为本旗都统、本管王公刁难苛索者,许其控诉。”(《清史稿》卷九)嘉庆帝即位后,表示要“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太平天国时期,从天京门一直到东王府都设立过登闻鼓,后来,各地的首长公署都设置了登闻鼓,号召所有百姓都来行使这种上访权利。并有规定,只要听到鼓声,各级首长必须立即亲自受理。
古代直诉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规定上,开辟了一条民情上达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古代的上访例子
封建时代,上访直诉的例子层出不穷。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被抓到京城长安治罪,他的小女儿也随父亲来到京城上书皇帝,她的“上访信”言辞恳切,孝心感人,汉文帝被打动,“天子怜悲其意”(《汉书》卷二三),免除了对她父亲的惩罚。
公元503年,吴兴郡有个15岁的孩子叫吉翂,父亲是个县令,为同僚诬陷,被朝廷抓了起来,判了死罪。吉翂到梁朝京城建康(今江苏南京),“撾登闻鼓,乞代父命”(《资治通鉴》卷一四五)。皇帝知道了这件事,就派主管司法的廷尉卿蔡法度务必弄清来龙去脉。
蔡大人把众多刑具陈设在大堂上试图威吓、诱逼孩子反悔。但是,吉翂并无惧色:“我虽然愚昧幼小,但是哪能不知道死的可怕悲惨?但我实在是不忍心见到父亲无辜受极刑,所以请求替代,这不是儿戏的小事,我怎么会随便听人教唆呢?当今圣上同意我代替父亲受刑,我真是非常高兴啊,哪还会后悔呢?”
蔡法度见来“硬”的不灵,就和颜悦色地哄骗孩子改供,但是,吉翂不为所动,异常坚定。蔡大人如实上告皇帝,“上(梁武帝)乃宥其父罪”。
南朝梁武帝时还发生过一件有政治意义的上访事件。当时的政府对皇族以及世家大族,乃至士人都相当照顾,他们即使违法犯罪,政府也会法外施恩。但是,普通百姓违反了法令,其惩罚则相当严厉,并且,还实行连坐,“一人逃亡,举家质作”,民怨极大,民间违法犯罪行为不减反增。
天监十年(511年)某一天,梁武帝到郊区祭祀,一个老人拦住了皇帝的车驾。梁武帝允许上访人陈述事实,老者直奔主题:“陛下实行的法令,对于普通百姓极其严厉,对于豪强权贵却相当宽松,这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正常方法。假如,陛下能反过来实行,那才是天下黎民百姓的莫大福份!”随臣们惊得大汗淋漓,呼喝御林军拿下刁民。梁武帝沉思良久,叫放了老者。
随后,梁武帝颁发圣旨:“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对于老百姓的惩罚宽松了些,但是,并没有改变对当时权贵阶层的庇护,使社会不公平并无实质性好转。史家评论“不能绳权贵以法,君子是以知梁政之乱也”,最终导致政权崩溃。
宋太宗端拱初年,某次选拔进士考试,录取了127人,有个考生叶齐很不服气,“击登闻鼓自列”,惊动了皇帝,“朝廷不得已,又为复试”(《石林燕语》)。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六月,康熙巡视蒙古,“见其(蒙古百姓)衣食困苦,深用恻然”。就下旨允许蒙古百姓来见皇帝倾诉怨苦之情,不得阻拦,“于是蒙古扶老携幼,叩首行宫门”(《清史稿》卷七)。康熙一一接见,同百姓们拉家常,嘘寒问暖,对于生活极贫的百姓“给予银两布匹”,蒙古百姓顶礼称颂,感恩戴德。
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判决一起遗产继承案中,徇情枉法,滥用酷刑,致死人命,死者的母亲张黄氏觉得自己的小儿子被冤,死得太惨,由其另一个大儿子陪同到府里申控。杨知县得知,亲自带兵追捕、截访,于三更时分在一座庙中追上了张黄氏母子。张黄氏躲藏不及,被如狼似虎的衙役抓住,套上铁锁,连夜带回本县衙门。她的大儿子为人精明,及时钻入佛龛下面隐蔽起来,在截访的衙役离开寺庙后,迳奔省城“上访”,到按察使衙门告了状。
张黄氏被杨知县抓回本县逼令“写”好结状承认自己小儿子系因病亡故而非知县刑讯至死,并被衙役强迫按住手指在结状上捺印后,放回家中。秉性刚强的张黄氏回家后,决定到省城上控。村里族长从族产中拨出了一点钱作为贫穷的张黄氏到省城的路费。张黄氏长途跋涉到安徽巡抚衙门投递了控状。
安徽巡抚沈秉成向朝廷汇报了杨知县的劣迹,光绪皇帝非常气愤,发下谕旨要求两江总督刘坤一“遴派司道大员彻底讯明,秉公议结”——等于说,张黄氏母子的上访事件惊动了中央,看似复杂的人命案在光绪的“关心”下真相立即水落石出,杨知县因徇情枉法、滥用非刑、谎报案情、致死人命等等罪行,受到惩处。
四、明清时期的“另类上访”
通常意义上的上访上控之外,明清时期还有一些很“另类”的上访事件。
明朝初年,江南出了件奇事,一个农民不仅把地方官吏捆绑了送到京城告御状,而且,皇帝还向全国通报表扬他。这个大胆的农民是江苏常熟人,叫陈寿六,他和自己的弟弟、外甥把常熟县的一个骚扰欺压百姓的县吏给捆绑了,带着到京城应天(今南京)“上访”。朱元璋不仅接纳了陈寿六的陈诉,而且还夸老陈能干,为国分忧,奖励这三个不同寻常的上访者每人两件新衣服,另外奖励老陈银子20锭,免除“杂泛差役三年”,并派人护送他们“衣锦还乡’,不许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全国范围通报表扬。皇帝成了上访户的大靠山,让人瞠目结舌。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三月的一天,北京通政使司前的大鼓被敲得震天价响。上访喊控人叫李士诚,直隶冀州人,据称:他在安徽盱眙县贩卖银鱼,因事得到同乡裴某的帮助,后亲眼见到裴某一家七口被当地县令派人杀死。因他看到事情真相,也遭追杀,几历惊险,才逃免于难,他为恩人一家的惨死愤恨悲伤,因涉及现任县令,申控地方官府难起作用,就进京控告,吁请朝廷为亡人雪冤。
通政使司火速上奏皇帝,乾隆一听在盛世居然还有这样的干部,十分恼火,立即就点派钦差大臣到安徽,会同两江总督彻底查案,并指示务必追拿凶手归案惩办。
然而,盱眙县令否认有杀人之事,并且,被提审的涉案人员都表现得莫名其妙,最吊诡的是,“受害者”家属坚称家中根本就没有发生被抄杀之事。
钦差大臣一头雾水。到底怎么回事?假如没有此事,李士诚为什么敢于铤而走险?李士诚控告无仇无怨的盱眙知县有什么好处?——二者并无利益相涉。只有疯子才干对自己毫无利益的危险事情!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李士诚真是疯子!
当时,精明的两江总督感觉押解到堂的李士诚举止不同常人,就延请名医为他诊断,这一检查,发现李士诚六脉滑大,有痰迷心经之症。通过审问和交谈,更加确定李士诚不同于正常人。钦差派人到其老家找到李士诚的母亲,她供称,李士诚去年六月在盱眙得了疯病,今年三月,不辞而别,离家出走。
这一来,一场精神病人击鼓鸣“冤”的上访京控大案终于水落石出。李士诚京控不实,按照律例应该受到严惩,但是,由于他确是疯癫,就免除了严惩,被押回原籍看管。这个案件很另类,成为当时朝野茶余饭后的谈资。
精神病人的京控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封建政权对于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相对稳定时期,中央政府执行法律、审理案件还是相当严格、仔细的。
五、古代上访有哪些影响因素
首先,古代信访制度要求必须逐级上访。隋代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过当时的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否则就是“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或者是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向皇帝直诉。
宋代对上访进状的程序规定得更严密。百姓到京城上访必须先由登闻鼓院受理,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元朝把向地方政府的申诉作为直诉的前提。“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元史·世祖本纪》)
清朝信访制度中具体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清代以州、县为初审级,当事人不服初审的判决,可以依照府、道、司(臬司)、院(巡抚)的顺序逐级上控,这是正常的通道,此外的都属越级上控。这些程序上的严格设置,都对群众上访产生了实际的限制。
其次,越级上访、控告不实都要打板子
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构成“越级上访”,唐代法律规定要笞四十。拦轿申冤叫做“邀车驾”,也属于“越诉”,但是,唐代视其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对此处分严厉,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的,可判绞刑。元代规定:“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清朝干脆规定不允许“邀车驾直诉”。1851年,咸丰从西陵回京,当地妇女拦驾上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被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上诉不成,反被治罪。
清朝不许越级上控,“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同时,古代政府对上访户越级控告,事属真实的,给予改判,如若虚假,就要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
到了清代,“京控”不实的话,将以越级上诉为由,加等治罪,诬告者反坐。
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百姓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不许刁民“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等罪名,这几乎就是让上访百姓“戴着镣铐跳舞”。如此规定反而成了地方上那些心虚的官吏、豪强截访抓人的“利器”。
第三,地方“被告”对“上访户”的阻挠、截访
其实,基层百姓上访,一般是因为地方官吏和豪强违法聚敛、欺压百姓、草菅人命等严重危害百姓经济、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怕京控的某些地方官员、豪绅,为了“息讼”,手段层出不穷,最恶劣的是截访、截拿上访人的伎俩。历史上就有很多地方豪绅、官吏派人在路上抢走上访者的盘缠——上访者绝大多数都是贫苦百姓,没了路费川资,自然就寸步难行,更不用说是到京城上访了。
历史上也不乏地方官员派差人直接截拿“上访者”的例子。
北宋熙宁变法期间,主管河北路河防水利事务的官员程昉大兴引水淤田工程,淤田淹毁了原武、雍丘等县许多农田、房舍和坟墓,损害了庄稼,百姓因为在地方上投诉无门,便结成上访团去京师告状。程昉得知消息,命令地方官员立即把上访团全部追了回来。
道光十六年(1836年),四川人陈某去京城上访,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衙役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赶紧通知直隶总督,派人将上访人陈某强行押回四川原籍,阻止其京控,算是为四川的同僚“办了件实事”。
光绪十八年(1892年),安徽庐江县张黄氏因儿子张咸义被知县杨霈霖刑讯至死而上访,杨知县派人半路截访,深夜,衙役从一个破庙里把张黄氏抓回了县里。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清末的漕运系统中,某些官员为了掩匿其贪暴、跋扈的秽行,养有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沿海的办漕之民,控告无门,激化了社会矛盾。
可见,古代地方官吏阻止百姓上访直诉的势力相当强大,对实施正常的直诉制产生严重威胁,试图一手遮天,使得底层百姓同最高当局隔得越来越远。
结 尾
封建时代允许“来京上访”及“告御状”,被视为统治者的德政,或者亦可说是皇权对于官僚体系的一种监督、约束,但是,上访直诉制也存在诸多“硬伤”。
其一,皇权直接干预司法,行政与司法难以真正分开,局限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各朝各代虽然都安排了官员负责接待上访,但是并没有哪个机构来监督这些官员有效执行、处理百姓的上访,偏离直诉制的本义。
其二,古代只在京城皇宫外设立登闻鼓以及处理京控案件,使得各地百姓特别是偏远地区百姓,在当时交通环境恶劣、交通工具乏陋的情况下,以乡野小民的经济和活动能力,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到京城击鼓鸣冤、上访申控,使得制度就流于形式了。
其三,在制度上,古代的统治阶级给百姓上访制定了很多限制性因素,客观上遏止了许多冤屈百姓向上反映问题、寻求伸冤的可能性,养痈贻患,积聚、酿化了众多社会矛盾。
但是,综而言之,历代帝王对直接来自民间的百姓控诉认真对待、畅通反映问题渠道的出发点是值得赞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