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死国王:一次创造现代政治合法性的“非法审判”

■李宏图

在现代政治体制建立的过程中,1649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被审判随后被送上断头台是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在这次审判中,审判者和被审判者不仅对审判本身的合法性存在无法调和的对立,而且在隐含其后的思想观念上也无法获得一致。因此,考察这次审判自然也就成为思考现代政治权力起源以及何为现代政治体制的极佳个案。对此,国外学者写出了不少学术著作进行了研究,而在目前的国内历史界,几乎无人再关注英国革命和处死国王这一问题。不过令人欣喜的是,新星出版社翻译出版了一本《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这本书较为详细地揭开了这场审判的历史内容,也为人们理解这些历史转折的重要“时刻”提供了绝好的个案。

1642年3月,英国“内战”即“革命”正式爆发。随后经过几年的战争,议会的军队打败了国王。胜利之后,议会经过激烈的辩论,终于决定要对国王进行审判。1649年1月,由下议院授权组建的特别法庭正式开始审判国王查理一世。这次审判成为划时代的历史事件,因为这是第一次对仍然在位的国王进行审判。

审判完全按照现代法律程序进行,由著名律师约翰·库克作为共和国副总检察长担任法庭的公诉人,起诉国王查理一世。

我代表英国人民并且以他们的名义,向法庭控诉我身旁所坐的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构成严重叛国罪及其他严重罪行。具体来说,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署名:约翰·库克。

库克的指控从这样的命题开始:英国的国王并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根据国家法律”受到委托的有一定权力限制的官员。因此,国王没有任何特权,“不管你有多高高在上,法律在你之上。”同样,库克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他说:“凡受托行使保护和维持人民安宁大权者,其权力本是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而赋予他的,一旦其利用手中权力来伤害人民,则根据该国法律应将其视为人民公敌并被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以警戒后人。这一法律原则——国王一旦成为暴君,必须因此而死——是自然法和上帝律法的基本原则,清清楚楚地刻在人们心中的石板上。”

面对这一指控,国王异常冷静地说道:“现在我要求知道是依据什么权力把我马不停蹄地送到这里,我说的是合法权力,因为世界上有很多非法权力,例如拦路抢劫的强盗就是一种。我说我先要知道是依据什么合法权力把我送到这里,我才好答复。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仔细想想,你们企图审判国王,这是多么大的罪恶啊。记住,上帝才是这片土地上真正的审判官,我说在你们犯下更大的罪之前你们真该再仔细想想……况且,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对新的非法权威作出回应,这违背了上帝对我的托付,所以你们要先告诉我你们的权力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

的确,国王的反问抓到了问题的本质。在当时的统治理念中,“朕即国家”,国王即法律,在没有得到国王的同意下,人们能够运用什么法律条款来审判国王呢?另外从现有的政治架构上来讲,组成国家最高权威的是国王和议会,而议会又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任何国家的大政方针只有经过国王和议会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即为非法。而对国王的这次审判,只是下议院授权组建的特别法庭,看起来符合了法律原则,但如果考虑到当时政治体制的架构以及对合法性的安排,则完全是一种“非法行为”,因为审判国王的特别法庭完全没有得到国王和上议院的同意,要让国王签字同意审判他自己,想来也完全是个无法实现的任务。因此,这就陷入到了一场关于合法性的空前危机之中。也正是如此,国王抓住这一本质性的问题,质问这场审判的合法性在哪里。

从现有的政治权力的架构上来说,的确没有合法性。但如果按照国王的思路,那么这场审判也根本无法进行。而实际上这场审判就是要通过审判来摧毁原先的合法性,从而重建起一种新的合法性,或者说,议会的这场审判本身就已经是在彰显了这种新的合法性原则。正是如此,负责审判的审判长布拉德肖面对国王的诘难,反驳道:“你若专心听你一进门时法庭对你说的话,你就会明白是什么权力把你送到这里的——法庭现在以英国人民的名义要求你答复,因为是英国人民把你选为国王的。”

对此国王则反驳道:“英国从来都不是一个选举制王国。国王是世袭的,已经有一千多年了。你们得告诉我你们传我来究竟有何依据,比起在座的审判我的所谓的法官,我更名正言顺地代表我的国家的人民的自由。因此,我先要知道是依据什么合法权力把我送到这里,我才好答复,否则我无可奉告。”

在随后的审判中,布拉德肖仍然坚持到:“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通过这些对话,分明可以看到在这一审判中,不仅对审判本身的合法性展开了论战,而且包含着对国家治理理念即自由的不同理解。代表议会的一方认为国王的所作所为侵害了人们的自由,在审判过程中也一再坚持国王犯下了侵害人民自由的罪行,而国王则反复强调,我本身就一直在代表着人民的自由,也比你们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更想要维护人民的自由,并且国王为了国民自由所作的一切是无需理由的。

经过审判,最后以“叛国罪、挑起内战罪、破坏法律罪和英国人民自由罪”判处国王死刑,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断头台。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断头台的国王。直到行刑前,国王还在坚持:“我必须告诉你们,人民要想自由和解放,就必须拥有某种形式的政府,以及保障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来分享政府的权力,这根本是与他们毫不相关的事。先生们,国民和君主是完全不可相提并论的,因此如果他们坚持这么做——我的意思是如果你们让人民拥有我所说的那种自由,他们是永远不可能幸福的。”

在审判国王多年之后的1660年,回忆起这次审判,库克写道:“我们不是叛徒,不是凶手,也不是头脑发热的狂徒,我们是真正的基督徒与优秀的共和国卫士,我们信奉议会与军队倡议致力于实现的‘圣洁、真理、公正与仁慈’。我们反对特权,追求普遍适用的权利,我们为公共利益而斗争,要不是因为这个国家更热衷于奴役而非自由,我们本已建立起全民选举制度来保障所有劳苦大众的福祉。”

他还说:“从古往今来的事例中不难发现,由个人独揽大权(比如英格兰和爱尔兰的国王),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对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也构成威胁。大部分法律权力和特权都是用来压迫和奴役国民的,因为任何一个拥有这些权力的个人通常自然而然地会为个人私利侵犯人民的自由,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最终使得整个王国成为自己私欲的奴仆。因此,现存的议会颁布法律:本国从今以后不再设立国王事务处,任何个人也不得独掌大权……”

在库克看来,审判国王,不单单是对一个侵害了人民自由的国王个人的审判,而是对暴政的声讨;非要把作为自然人的国王送上断头台,也是宣告国王一个人专断的统治体制已经结束,未来将迎来崭新的共和国。对此,他说:所宣判的不仅是一个暴君的死刑,同时也是将暴政送上断头台。因此,如果法官中有人变成暴君或依法同意建立起任何形式的暴政或妄图残忍地破坏及奴役本国自由人民的良心、人身和财产,则他们也同时对自己宣判了死刑。

因此,对国王的审判和随后处死国王,鲜明地体现了两种自由理念的对立,这一对立可以转换为这样的设问:在一个国王还是统治者的国家里,人民是拥有着自由,还是像奴隶那样受到奴役。实质性的问题在于,君主制能否与公共自由和人民的利益相容。在共和主义看来,国王的存在本身是与一个国家成为一个共和国是完全不相容的,也是与人民的自由格格不入的,革命前夕国王的所作所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正是在这一理念下,为了能够真正地确保人民的自由,防止受到国王的权力这一外在意志的侵犯,议会在1649年3月通过法令,宣布废黜国王,认定君主制是对“人民的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侵害”,并且国王所拥有的最后否决权“压迫和奴役着人民”。1649年5月19日,议会还通过法令宣布英国成为“一个共和国和自由的国家”。这样,在国王被处死四个月之后,英国成为了共和国,成为了一个废除了国王和贵族制上院的共和国。

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虽然在体制的安排上完成了向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型,但如何彻底地“告别君主统治”,仍然没有在理论上获得解决。正如一位英国当代思想史家所说,刀斧可以砍下君主的头颅,但只有通过语言我们才能够废除君主制。因此,必须在理论上作出阐释,进行合法性的辩护。

时代的困境呼唤着思想家的出世,由此,以霍布斯、哈林顿、弥尔顿、洛克为代表的一批天才的思想家们在此后贡献出了他们的才智,创造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阐释。无论这些理论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异性,甚至彼此对立,但有一点则是共通的,他们都为现代政治权力的起源作出了合法性的辩护,并赋予了政治体制的现代特性。“朕即国家”和“君权神授”的观念被彻底粉碎,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并由人民的代表去行使。不管你有多么高高在上,而法律在你之上。这些理念随后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得到光大和接受,成为现代西方世界的基本原则与立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