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对燕京大学女生的调查,33.3%的人赞成“无爱情即离婚”,16.7%的人认为只要一方不愿同居,即可解除婚约,46.7%的人认为双方同意即可离婚,总计 96.7%的人赞成离婚。
一般市民的观念也有了转变。据潘光旦的调查,离婚观念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我国人民习惯对于离婚这件事,从前本是非凡之忌讳,夫妻感情再恶劣,决不肯提出离婚,依次,离婚的事实在中国便简直的听不见,但自从欧风东渐之后,离婚这种习惯便也被一般人所习染,最近几年,这种风气更加厉害。”
当时离婚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如《东方杂志》、《大公报》、《申报》、《民国日报》等,就刊载了许多探讨离婚问题的文章,《妇女杂志》还出版了离婚问题的专刊。
当时的北平,每九对结婚就有一对离婚,可见离婚率之高。而且,超过一半的离婚都是女性主动提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首先,大宗族制的破产。
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在这种小型的家庭中,夫妇与子女成为家庭的中心,人格对等的夫妻关系逐渐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子女们也开始自由择业、自主婚姻。同时,家庭单纯的生育功能亦开始降位,重点转向生育之后的教养,重男轻女的观念也开始发生变化。
其次,现代工商业的发展,把大量妇女引入社会的生产机关之内,使她们获得自立的知识与能力。这种自行谋生的妇女的数目一天天增加,她们自然不愿受男子的无理压迫,不愿当男子的玩弄品。
再者,思想上的解放使男女双方的观念都有所改变,他们逐渐抛弃原来的“离婚是罪”的想法,开始追求自己的婚姻幸福。在这次思想解放的过程中,新型知识分子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他们不断把妇女解放运动推向前进,要求破除礼法婚姻、专制婚姻、买卖婚姻,提倡法制婚姻、自由婚姻,发出“女界革命”、“家庭革命”的呼声。
第四,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女性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变化,从而也使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转变,这是民国前期离婚现象丛生不能不考虑在内的一个因素。“五四运动”后,蔡元培又在北大首开女禁,招收女生,大学从此实行男女合校,实现了男女教育的真正平等。许多女子还走出校门和家门,去参加社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冲刷了传统习俗在女性心理上造成的自卑感,提高了她们的社会威望。
最后,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从社会的上层建筑方面给予离婚自由以极大的保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30年12月6日公布了从属于民法典亲属编的婚姻章。这部婚姻法不仅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离婚权利,而且还在某些方面对女子权益给予倾向性保护。据调查,新的婚姻法颁行后,离婚统计呈现上升趋势,且均以不堪虐待、遗弃为主要理由。
当然,由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结构及其文化体系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传统婚姻观念在两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盘根错节,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短时间内难以根本转变。